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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規范計劃生育宣傳品制作和發行,保證宣傳品質量,為廣大群眾提供計劃生育優質服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計劃生育系統使用的、面向群眾的計劃生育宣傳品,包括:
(一)通過合法出版單位出版的、以人口和計劃生育為主要內容的、計劃生育系統使用的各類公開出版物。
(二)由新聞出版部門批準,計劃生育系統組織制作,用于向群眾宣傳的成冊、折頁、散頁、掛圖等計劃生育內部出版物。
第三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宣傳教育職能部門行使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職能。
第二章宣傳內容與原則
第四條計劃生育宣傳品內容必須體現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要為宣傳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思想、傳播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知識、引導人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建設社會主義生育文化服務。
第五條計劃生育宣傳品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馬克思主義人口理論、新中國三代領導人關于人口與計劃生育的論述、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戰略;
(二)我國基本國情、基本國策、人口形勢、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
(三)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新的婚育習俗和社會風尚;
(四)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識;
(五)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先進經驗、先進典型。
第六條計劃生育宣傳品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制作、傳播下列內容:
(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法規的、損害計劃生育工作形象的;
(二)不宜在民族地區宣傳的計劃生育內容;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國家規定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有關性科學知識的宣傳品,要以促進身心健康、婚姻美滿、家庭幸福、社會文明為目的,以科學、適度為原則,注重宣傳性科學知識、性道德、性文明。
第三章計劃與備案
第八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須在上年底將次年宣傳品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臨時動議制作的宣傳品須事先將制作計劃報送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該部門須在1個月內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計劃生育系統制作的宣傳品出版之后,制作單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門規定的備案辦法報送樣品外,還應在1個月內向同級和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各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十條縣級及以上計劃生育宣教中心、宣傳站、服務站是計劃生育系統內部出版物主要制作單位。其它單位制作計劃生育內部出版物,事先須向本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制作計劃,事后須報送兩份備案樣品。
第四章宣傳品制作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宣傳品內部出版物制作單位,要負責宣傳品的創意、設計、撰稿、審稿、印制等工作,確保宣傳品質量。
第十二條計劃生育宣傳品的內容,由制作人員提出,制作單位負責審定。重要及敏感的內容須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宣傳品制作單位在制作計劃生育內部出版物之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準印許可后方可印制。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宣傳品的印制必須委托取得《出版物印制許可證》的企業印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書刊印刷標準和印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十五條計劃生育宣傳品(包括公開出版物、內部出版物)的著作權,屬于作者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計劃生育宣傳品制作中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第五章宣傳品發行
第十六條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宣傳品發行網絡,管理本系統計劃生育宣傳品的發行。
第十七條提倡各省(區、市)計劃生育宣教中心聯合制作與發行計劃生育宣傳品;要優勢互補、合理配置資源,避免浪費。
禁止對計劃生育宣傳品發行實行地區封鎖。
第十八條國家和省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對計劃生育宣傳品的質量和宣傳效果進行評估,并組織對優秀計劃生育宣傳品的評選和推薦。
第十九條國家評選出的優秀計劃生育宣傳品,冠以“國家推薦的優秀計劃生育宣傳品”,作為重點宣傳品在全國計劃生育系統推薦發行。
第二十條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及所屬單位不得訂購非法印制的計劃生育宣傳品。
第六章宣傳品制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要保證制作、發放計劃生育宣傳品的經費,確保計劃生育宣傳品進村入戶。
第二十二條計劃生育宣傳品制作單位須按《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承擔內部出版物制作經費。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制作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宣傳品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報送制作計劃或樣品、對計劃生育宣傳品實行地區封鎖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侵犯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情節較輕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提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以人口與計劃生育為主要內容、通過合法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用于計劃生育系統使用的各類公開出版物的制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其發行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