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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水利水電工程基本建設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實施細則》,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省內非中央投資為主的水利水電基建及納入基建管理工程項目。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工程等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中央投資為主的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報建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水利水電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報建審批,實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水利水電工程基本建設項目須在報建申請得到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準備工作。
第五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水電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報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水利部的有關方針、政策,制訂轄區內水利水電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報建的具體的實施細則。
(二)指導、監督轄區內水利水電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報建工作。
(三)審批轄區內以地方投資為主,初步設計報告由國家計委、省計委或省水利廳審批的水利水電工程基本建設項目的報建申請。
(四)對申請報建的水利水電工程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分類、匯總,并定期報珠江水利委員會或水利部備案。
第六條各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報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轄區內水利水電基本建設項目報建工作。
(二)對上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報建申請進行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
(三)審批初步設計由市水利局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申請。
第七條水利水電工程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其它項目責任主體(以下簡稱項目法人)在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后,進行施工準備之前,按分級管理的規定,須到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報建。
第八條工程項目申請報建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初步設計已獲批準。
(二)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主體已按照有關規定組建。
(三)項目已列入地方水利水電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確定,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且簽訂了《*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含基建管理項目)投資承包合同書》。
(四)有關土地使用計劃或使用權已獲批準。
第九條申請報建時,項目法人需上報《*省水利水電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報建申請表》一式六份,并交驗下列材料一套,(要求按A4紙格式裝訂成冊):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復印件)
(二)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項目法人或責任主體成立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四)*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含基建管理項目)投資承包合同書(原件)
(五)有關土地使用計劃或使用權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六)工程概況及主要技術指標
(七)施工準備階段建設內容和工作計劃報告
(八)項目法人組織機構和主要人員情況表
(九)工程項目勘測、設計合同(復印件)
第十條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應對項目法人的報建申請材料進行認真核查,并且簽署明確意見后方可上報。
第十一條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審批權限范圍內的報建申請后,對符合條件的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
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報建申請應認真審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應在十個工作日內簽署初審意見。
第十二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報建申請后,對符合規定的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項目報建批準后,項目法人應及時向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水利水電工程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規模和項目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將變更批準文件送報建審批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未獲報建批準的水利水電工程基本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招標及開工審批等手續,任何單位不得承接該項目的施工圖設計、監理和施工工作。
第十五條對不辦理報建手續自行施工準備乃至主體工程開工的水利水電工程基本建設項目,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省水利水電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報建申請表》格式由*省水利廳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頒發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