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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水利事業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水利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事業費是用于發展水利事業的經費,包括水利事業單位機構經費和專項經費。
第三條凡納入預算管理的中央和地方水利事業單位,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水利事業費的來源和分類
第四條水利事業費的來源:
(一)各級財政部門核撥的財政補助收入。
(二)從財政專戶核撥以及經財政部門批準留用的預算外資金。
(三)上級主管部門核撥的補助收入和所屬單位的上繳收入。
(四)水利事業單位開展有償服務和綜合經營取得的收入用于彌補水利事業費不足部分。
(五)水利事業單位取得的其他方面收入。
第五條水利事業費按支出性質分為水利事業單位機構經費和水利事業專項經費。
第六條水利事業單位機構經費是指為維持水利事業單位正常運轉而支出的費用。
第七條水利事業專項經費是指為支持水利事業發展而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的經費。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主管部門應根據水利事業單位的職能,合理確定水利事業費支出范圍。水利事業單位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組織收入,逐步增強經費自給能力。
第三章水利事業費支出范圍
第九條水利事業單位機構經費支出范圍:
(一)人員經費:水利事業單位用于在職職工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等支出。
(二)業務經費:水利事業單位用于開展正常業務所需的消耗性費用開支和購置的低值易耗品。
(三)公用經費:水利事業單位維持正常運轉所發生的公務費、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等支出。
(四)社會保障費:沒有納入社會保障統一管理的水利事業單位開支的公費醫療經費、離退休人員費用;按國家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職工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五)其他費用:水利事業單位用于其他必要的人員機構開支。
第十條水利事業專項經費支出范圍:
(一)防汛費:用于汛期防汛搶險后的堵口復堤補助費(特大防汛補助費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1防汛和搶險用工器具、專用設備、物料的采購、運輸、管護以及防汛倉庫維修的費用;
2防汛搶險期間發生的調用民工補助以及防汛專職人員勞保用品補助;
3防汛檢查、宣傳、演習、培訓、防汛會議所發生的費用;
4防汛專用車、船及照明設施的運行、養護、維修、租賃和水情報汛費用;
5防汛通信設施、設備的運行、養護、維修、租賃費用;
6防汛通訊、水文測報設施(含站房)、預警系統以及防洪工程設施的水毀修復;
7蓄、滯洪區防汛設備、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
8水庫、大壩及河道監測費用;
9防汛決策指揮系統及配套設施的運行、維持費用;
10防洪預案編制費用等。
(二)歲修費:用于水利部門管理的河道、堤防、泵站和水庫、閘壩維修養護的費用。
1堤防工程的檢查、維修、綠化養護以及隱患清除、險點(段)處理、路口硬化所發生的費用;
2險工、控導、護灘工程、水庫大壩整修所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構使用、賠償費用;
3防洪用涵閘、泵站以及專用碼頭的檢修、加固費用;
4防洪工程養護專用工器具、設備的購置、租賃費用;
5為防洪工程歲修而進行的勘測、設計等的費用。
(三)水文專項經費:用于開展水文測報、水文信息傳輸、測報車船及設施的運行維護、水文儀器設備購置等的費用。
(四)水資源保護和水質監測費:用于水利系統開展水資源保護、水質監測所需的專用儀器設備、車船運行維護、水質公報、用品材料等的費用。
(五)水土保持專項經費:用于水土保持的預防監測、綜合治理開發技術的示范推廣、宣傳培訓和監督執法等的費用。
(六)水政水資源管理費:用于水政執法監督、管理、宣傳培訓、水事糾紛協調以及水資源管理、規劃、調度等的費用。
(七)勘測設計費:用于未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公益性水利項目前期規劃、勘測、設計等的費用。
(八)技術推廣費:用于國內外先進水利技術的引進、推廣、應用、宣傳培訓等的費用。
(九)其他專項費用:用于以上項目中未包括的長程水道地形觀測費、水利設施補助費、鄉鎮水利員補助費以及其他水利專項業務費用。
第四章水利事業費預算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和水利主管部門要在合理劃分財權事權的基礎上,認真編制本級水利事業費預算。水利事業費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二條水利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于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下年度預算建議數報水利主管部門,水利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于規定日期以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預算確定后,財政部門和水利主管部門要及時批復,并監督執行。
第十三條預算執行過程中,國家對水利事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由水利事業單位報水利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請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水利事業任務和用款計劃合理調度并及時下撥水利事業費;水利主管部門收到財政貸款后要將資金及時撥付到用款單位,用款單位要嚴格按照下達的支出預算合理使用資金。
第五章水利事業費的管理
第十五條水利事業費的收入、支出都要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不得切塊分割,不得脫離單位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水利事業費的使用要貫徹“分類分項管理”和“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劃清人員機構經費與專項經費的界限,不得相互擠占挪用。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水利事業的需要和財產狀況,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制度規定及預算管理要求確定水利事業費開支范圍和支出標準。水利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財政部門確定的事業費開支范圍和支出標準,對超標準、超范圍的支出,財政部門不予核銷并予以追繳。
第十七條水利專項經費要實行項目管理,逐步推行項目成本核算。有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組織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八條水利事業專項經費的結余,可結轉下年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水利事業單位要按時向水利主管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水利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嚴格審批。
第二十條水利事業單位要加強對水利事業費的管理和核算。用水利事業費購置的材料、物資、儀器設備等均屬國有資產,要嚴格執行國家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建立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責任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水利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利事業費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和造成損失、浪費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