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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惠稅率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按13%的低稅率計征增值稅:農產品;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二甲醚。
(二)一般納稅人,除了依據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外,可按簡易辦法征收:
6%征收率的有: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來水。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的征收率有: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三)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
現行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別為50萬元和80萬元;也就是說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或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商業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稅額扣除
(一)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取得的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
(二)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業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準予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三)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和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隨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三、減免征增值稅的項目
(一)資源利用及其他產品:
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
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二)軟件生產企業: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須取得軟件產品登記書),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飼料生產企業:
飼料生產企業生產下列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
(四)二手車交易行業:
從事二手車交易的市場:
1、其他個人(即車主是個人的)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內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征增值稅。
2、單位(即車主是單位的)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內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分以下幾種情況征收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銷售應征消費稅的二手麼托車、汽車,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除應征消費稅的麼托車、汽車以外的其他二手車輛,分三種情況征收增值稅:2009年1月1日后購進的按照17%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前購進的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小規模納稅人(包括除一般納稅人外的其他單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包括應征消費稅的二手麼托車、汽車及其他不征消費稅的二手車輛),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從事二手車交易的經銷企業,包括從事二手車交易的汽車生產和銷售企業,銷售二手車,一律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從事二手車拍賣活動的拍賣行受托拍賣二手車,向買方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應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五)固定資產銷售:
一般納稅人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上述固定資產的范圍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不包括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包括摩托車、汽車、游艇),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車、汽車、游艇),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包括摩托車、汽車、游艇),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六)納稅人銷售舊貨:
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包括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
(七)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每人每年限額3.5萬元,即征即退增值稅。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該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不適用于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四、起征點
個人幅度起征點。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未達到規定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增值稅的起征點幅度規定為:
(1)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2000~5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1500~3000元;
(3)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個體戶銷售農產品提高起征點。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于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銷售農產品占總銷售額超過50%(含50%)的個體工商戶,其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