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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單位預算改革,規范財政資金撥付管理,推進依法行政、科學理財,優化資源配置,增強政府統籌運用資金能力,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資金是指區財政局管理的預算資金、政府非稅資金、各項專項項目資金等。
第二章預算資金的管理
第三條經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列入本年度財政預算的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用款單位在使用時提出年度分月用款計劃,經區財政局審核批準后,按照“保工資、保運轉、保重點支出”的原則,按序時進度及時撥付。
第四條經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列入財政預算安排的大額專項項目支出,各單位應根據工作及事業發展計劃,依據相關文件和政策要求,根據用款額的多少,分別向區財政局申請使用或向區人民政府報告。需區財政局提出意見的,區財政局按照《預算法》和單位預算的規定,結合用款單位實際情況和區財力狀況提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具體審批權限如下:一般情況下應遵循集體研究原則,0.5萬元以下的,單位直接向財政局申請使用;0.5萬元到1萬元的,單位寫出申請,由分管副區長提出意見后,報分管財政的常務副區長審批;1萬元以上的,單位寫出申請,先交分管副區長提出初步意見,由分管財政的常務副區長簽署意見后,報區長審批。
第五條凡未列入預算的申請經費事項,除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外,區財政原則上當年不再對各單位辦理預算追加。確需在年度單位預算以外追加財政預算經費的項目,屬于動用預備費范疇的,由各單位報請區人民政府審批;屬于預算變更的,需區人民政府報經區人大常委會審批。需區財政局提出審核意見的,區財政局根據相關規定提出初步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具體審批權限如下:一般情況下應遵循集體研究原則,0.3萬元以下的,單位寫出申請,由分管副區長提出意見后,報分管財政的常務副區長審批;0.3萬元到5萬元的,單位寫出申請,先交分管副區長提出初步意見,由分管財政的常務副區長簽署意見后,報區長審批;5萬元以上的,單位寫出申請,先交分管副區長提出初步意見,由分管財政的常務副區長簽署意見后,提交區長辦公會議研究審批;總投資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重大項目開支,需報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區委常委會議先后研究同意后,方可安排支出。
第六條為貫徹落實有關“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的規定,規范執收執紀行為,保證執法執紀單位辦公、辦案經費及時撥付,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區財政局結合財政收支情況及有關單位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辦公、辦案經費安排初步計劃,報請區人民政府審批。
具體審批權限如下:一般情況下應遵循集體研究原則,1萬元以下的,由區財政局審核撥付;1萬元到2萬元的,經區財政局審核,由分管副區長提出意見后,報分管財政的常務副區長審批;2萬元到5萬元的,經區財政局審核,分管副區長提出初步意見,由分管財政的常務副區長簽署意見后,報區長審批;5萬元以上的,經區財政局審核,先交分管副區長提出初步意見,并由分管財政的常務副區長簽署意見后,提交區長辦公會議研究審批。
經費原則上當月不能重復撥付,確需當月重復撥付的,按規定報請審批。
第三章政府非稅資金的管理
第七條各單位的政府非稅資金必須納入財政專戶,按規定接受區財政局的監督和管理。各用款單位應向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提交用款計劃,由其審核并扣除政府調控后,由區財政局按照區政府制定的支出控制比例下達政府非稅資金指標。具體審批權限參照第六條執行。
第四章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八條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文件到位后,用款單位報請分管財政的常務副區長或區長審批后,區財政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分期分批將項目資金從國庫撥付到專戶。
第九條各用款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項目建設進度作出支出預算和書面申請,1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1萬元以上的,報請區人民政府分管該項工作的副區長審批。
第十條單位爭取的辦公經費,由區財政局直接撥付給相關單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