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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工業突破四年行動計劃的決定》(*發[20*]7號)和縣委、縣政府《關于扎實開展“工業推進年”活動的實施意見》(*發[20*]3號)文件精神,推進我縣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加強工業發展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專項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基金,是指縣政府發展工業經濟而設立的專項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工業企業和兌現工業經濟專項獎勵。
本辦法所稱工業企業,指在我縣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專項基金由縣財政每年預算安排500萬元,并根據財政收入狀況逐年增加基金額度,每年按新增地方可用財力的5%追加專項基金。
第四條專項基金管理包括預算管理、項目申報、審核審批及監督檢查四個方面。專項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章管理原則和使用范圍
第五條專項基金管理原則:
工業發展基金使用管理堅持“預算管理,專款專用;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擇優支持,嚴格把關;公開透明,依法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專項基金使用范圍:
(一)為經濟社會效益較好的工業企業提供短期流動資金支持。
(二)縣委、縣政府扶持工業發展政策兌現;對發展工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三)縣委、縣政府確定扶持和鼓勵工業企業發展的其他項目。
對列入省“861”計劃、市“6611”工程和縣規模以上的工業企業予以重點支持。
第七條工業企業申請短期流動資金支持,采取有償方式提供。每個企業一次申請金額為5-50萬元,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依法簽訂合同,承擔按期還款責任,逾期不還者,除依法追究違約責任外,還將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參照省財政扶持工業經濟發展的財政間隙資金使用方式實施。工業企業有償使用專項資金,必須以房產、土地等有效證件作抵押,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50%的標準支付專項資金占用費;采取融資擔保的參照金融部門、擔保中心運作方式實施。
第三章項目資金的申報條件
第八條申請專項基金的工業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完整、正確,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關報表;
(三)經濟效益較好;
(四)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五)上一年度納稅5萬元以上;
(六)無任何違法、違規記錄;
第九條申請專項基金的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本縣經濟發展方向;
(二)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準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規定;
(三)項目竣工投產后,能夠達到預期經濟效益、促進財政增收、增加就業。
第四章項目資金的申報及審批
第十條申請專項基金的工業企業應報送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資金使用用途、預期目標、還款承諾等);
(二)**縣工業發展專項基金申請書(見附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企業基本情況簡介。包括設立時間、注冊資本、股東名稱及出資比例、主要產品、資產負債及效益、主要生產工藝、技術、裝備、職工人數及獲得的主要榮譽等;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復印件);
(六)提供房產、土地等有效證件,并協助辦齊有關抵押手續;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縣經委和縣財政局對申請專項基金的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然后將審核結果報專項基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批后,下達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和額度,項目計劃下達后15日內由財政拔付項目資金。
第十二條獎勵程序。
第五章專項基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縣財政局、縣經委負責對專項基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獲得專項基金扶持的項目,必須專款專用,因特殊原因需變更用途的須經縣經委、縣財政局核準。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必須按要求將專項基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建成驗收報告分別報送縣財政局和縣經委。
第十五條專項基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審核審批制度,嚴把審核關,實行資金審批發放、監督回收負責制,保證資金安全。對騙取專項資金的違規行為,一經發現,立即收回全部專項基金;違規企業三年內不得申報本縣及縣以上財政扶持項目;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縣財政局會同縣經委對專項基金的使用情況實行不定期的檢查,并對本年度專項基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總結,應于年度結束后30日內向縣政府報告專項基金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