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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打造中國溫泉名城,構建東方養生勝地,創建優良城市環境,切實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進一步完善*縣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戶外廣告、非廣告戶外設施、公益廣告的設置及相關的行政管理活動,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的建(構)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設施設置的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條幅、招牌以及張貼等形式的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制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
本意見所稱非廣告戶外設施是指非廣告的招牌、電子顯示屏、燈箱、畫廊、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是城市規劃區戶外廣告綜合管理部門。
縣建設局參與戶外廣告設施質量的監管、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的制定,確保戶外廣告與城市功能、布局和城市環境相協調。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戶外廣告經營者、者資格和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戶外廣告內容真實、健康、合法。
*、交通、安監、氣象等部門依法負責戶外廣告設置有關事項的審查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四條戶外廣告的管理實行統一規劃、按位設置、總量控制、分類管理的原則。必須布局合理、規范有序、安全美觀,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建(構)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和安全,不得影響建(構)筑物傳統風貌,不得改變原有建筑風格、影響建筑立面效果,不得影響或妨礙他人生產、生活,不得妨礙交通或者影響消防通道,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五條建立*縣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城管委辦、建設、交通、工商、*、安監、氣象和城區三個街道、履坦鎮等部門組成。縣城管委辦負責聯席會議的牽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下列區域、設施和媒體,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街道路標;
(二)主干道道口50米內道路兩側及機動車道凈空內;
(三)同方向距離交通標志20米范圍內;
(四)道路環形綠島以及道路交叉口距安全島(隔離欄)等節點20米范圍內;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六)具有傳統風貌和藝術特點的建筑物上;
(七)出租車車身、公共汽車及其他交通車輛的車體前方和兩側車窗;
(八)利用違法建筑、危險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構)筑物和設施的;
(九)法律、法規和縣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和媒體。
第七條設置非廣告戶外設施應當安全、規范、整潔、美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市容觀瞻要求。
戶外招牌根據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逐步規范。
同一條道路上的戶外招牌應保持整齊,戶外招牌設置的位置、形式、體量、色調應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設置標準,符合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適當場所統一設置一定數量的公共信息欄,用于張貼戶外廣告。在公共信息欄上戶外廣告,保留期限不得超過15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地面、電桿、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任意刻畫、涂寫、張貼。
第三章出讓管理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陣地)的經營權以有償方式取得,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出讓;利用單位或個人自有場地、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經場地、建(構)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后組織出讓;在廣告規劃許可范圍內利用自有場地、建(構)筑物為本單位作廣告宣傳的,其戶外廣告經營權可以不實行公開拍賣,但廣告主應持有關資料提出申請。
戶外廣告設施,是指經政府批準,用于出讓的戶外廣告固定專用設施。
戶外廣告陣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戶外廣告固定專用設施的場地(或建筑物)及其附著于場地(或建筑物)的空間位置。
第十條納入戶外廣告設施(陣地)經營權出讓的廣告包括:利用道路、廣場、車站等周邊建筑物或空間設置的廣告牌、店牌(含廣告內容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廣告。
第十一條用于出讓經營權的戶外廣告設施(陣地)資料應向受讓者公布,根據戶外廣告規劃設置的進展情況,有步驟地采取組合式或分組式進行經營權出讓。
第十二條以拍賣、招標等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施(陣地)經營權的,于拍賣日7日前通過大眾媒體拍賣公告。
戶外廣告設施(陣地)經營權的出讓年限在招標和拍賣公告中予以標明。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陣地)有償出讓經營權收入全額上繳縣財政,實行統一管理,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公益廣告建設、廣告治理整頓。組織出讓戶外廣告設施(陣地)成本(包括組織拍賣活動的正常支出以及返回給場地、設施、建筑物所有者的占用費、廣告設施修建等費用)經縣財政審核后予以返還。
第十四條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戶外廣告設置權再行轉讓。受讓人在取得戶外廣告設施(陣地)經營權批準文件后3個月內未予以設置廣告的,作自動放棄經營權處理。
第四章設置管理
第十五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內容必須真實、健康、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使用的語言文字、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符合城市廣告規劃設計要求,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技術、質量、安全標準,不得粗制濫造。
(三)對他人生產、生活造成影響或妨礙的,設置申請人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
第十六條經許可已經設置的戶外廣告在期限內不得空置,必須及時經審批同意的同等質量公益廣告,空置超過3個月的終止其經營權。
第十七條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其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遮蓋、損壞。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提前通知廣告設置者,廣告設置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
第十八條禁止設置跨(街)路、人行道氣拱門、橫幅。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必須按照批準的內容、形式、效果圖、規格、地點和時限設置,不得擅自變更。如需更改,需重新審批。戶外廣告經營權期滿后,一律收回經營權,以重新拍賣、招標、掛牌出讓。
第二十條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投影面積大于等于50平方米)應由具備建筑結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施工圖紙應蓋有設計單位出圖章。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制作、安裝應由具備建筑、安裝施工資質的企業按設計圖進行施工,并須確保施工安全。
大型戶外廣告結構工程完工后,應由廣告公司或廣告業主組織施工、設計、勘察、監理等進行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后報縣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方可廣告。
戶外廣告應設置牢固、安全,定期維護。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應及時修復、更新陳舊、破損的廣告。遇臺風、暴雨、洪澇災害等天氣異常情況的,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條已批準設立的大型戶外廣告的主體結構設計時未注明使用年限的,滿五年后,廣告業主需提供相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繼續使用證明,否則,終止審批,并督促其及時拆除。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由于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的過錯,導致戶外廣告或者戶外廣告專用設施墜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損害的,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意見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戶外廣告審查、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和失職、瀆職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