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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機構:
為了全面提升我市公路環境建設管理水平,推進“雙創”工作向城鄉延伸,切實改善市域城鄉環境面貌,為建設西咸國際化大都市創造良好的公路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全省干線公路路域環境治理工作的通知》(陜政辦發〔〕36號),市政府決定對全市國省干線及農村公路環境進行綜合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污染公路及公路用地。
二、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在公路兩側修建的建筑物,建筑物距公路用地外緣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各類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必須在6月10日前自行拆除或遷移,逾期拒不拆除的,依法強行拆除。對公路建筑控制區以外有礙觀瞻的破舊設施,予以整修和刷白處理。
三、對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所有堆積物和公路用地界外可視范圍內的垃圾、廢料等在6月10日前徹底清理,對公路用地界外可視范圍內的其他建材、秸稈等堆積物在6月10日前自行整理,確保堆放整齊有序。
四、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不得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占道經營、打場曬糧、亂搭亂建、傾倒垃圾、亂停車輛,不得從事其它損壞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公路兩側的商業店鋪不得占道經營、亂設標牌,亂倒垃圾,實行門前衛生、環境、護路三包,對店牌標志統一規范設置,按指定位置懸掛。
五、未經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開設公路平交道口、設置非公路標志,以及在建筑控制區內栽設電桿、埋設管線。私自開設的平交道口、設置的非公路標志要自行取締,拒不取締的,依法強制取締。對經審批的公路平交道口,相關經營單位、個人應當用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自行硬化出入口,并做好道口周邊的綠化和衛生保潔工作。
六、公路兩側經過審批的加水洗車點應當設置獨立的排水系統,硬化出入口,采取綠籬、隔離墩、文化墻等措施實施與公路的有效隔離,不得在路面上加水洗車。對于未經審批或達不到設置標準的加水點,依法予以取締。
七、公路沿線有關儲煤場、碎石廠、石灰廠、垃圾場、廢品收購站及有關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應當采取遮擋、覆蓋及其它防護措施,不得向公路排放污水、灰渣、碎屑等,對影響公路環境的依法取締或遷移。
八、運輸散裝易拋灑物品的貨運車輛,應當密閉運輸或加蓋篷布,規范裝載,不得遺漏拋灑物品污染公路,嚴禁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
九、加強公路沿線綠化美化工作。結合千里綠色長廊建設和全市綠化工作規劃,實現公路沿線綠化全覆蓋,公路用地內四季常青、三季有花,公路用地外林木環繞、錯落有致。
十、公路沿線群眾及有關廠礦企業要主動配合公路環境集中整治活動,自覺清理堆積物、障礙物和糾正違章行為,對拒不糾正的將予以處罰。對在治理工作中阻撓工作開展、暴力抗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