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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水上安全管理,強化水上安全監督,防止和減少水上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及《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水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抓好水上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一)充分認識水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我省水系發達,江河湖泊眾多,水網分布廣泛,現有各類船舶、水上浮動設施近兩萬艘,隨著我省水上運輸、旅游業的發展,水路運輸、水上作業、水域旅游等水上活動涉及面廣,從業人員及參與者眾多。水上安全工作是我省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涉水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二)充分認識水上安全形勢的嚴峻性。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先后組織開展了反水上運輸超載、治理“三無”船舶非法運輸、運砂船施工船違法違規作業等水上安全專項整治活動,維護了水上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但一些地方對水上安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貫徹不力、執行不好;一些貨船、漁船、農民自用船隨意載客營運,冒險、冒霧、夜航現象時有發生,“三無”船舶屢禁不絕,非法營運仍較突出;一些渡口受利益驅動和僥幸心理影響,超載、人貨混裝、冒險蠻干、抗拒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水上安全形勢仍然嚴峻。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強烈的工作責任心,把水上安全工作擺在重要位置,采取得力措施,加強水上安全生產工作,努力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強化主體責任,切實加強水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
(三)強化水上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度。從事水上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船主及經營人(以下統稱水上生產經營單位)是水上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及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承擔法定安全生產職責。水上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依規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保證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設施,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所屬人員遵守水上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嚴格落實水上安全生產準入制度。從事水路運輸、渡運、水上游覽、漁業捕撈養殖和水上農業作業的船舶,其所有人必須按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其船舶辦理相應手續后可從事水上生產經營活動。所有或所經營船舶長度超過5米的必須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登記、船舶檢驗和船員培訓、考核、發證;不得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
在通航水域從事水上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的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規范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載貨、載客條件,向交通運輸部門海事機構申請辦理入籍手續;在非通航水域用于其他用途的船舶,應到相關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從事經營性運輸船舶、農用船舶建(修)造的單位,應當符合《船舶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行業標準)相應級別船廠的標準,并取得工商行政許可和合法經營權。
漁業船舶(機動漁船)必須由船舶所有單位(個人)向有管轄權限的漁政管理機構申請登記、檢驗、丈量、核定航行區域和裝載定額,發給船舶檢驗證書后,方準航行;漁船作業,必須持有漁政管理機構發放的漁業許可證和漁船牌照方準捕魚生產;漁業船舶只能從事漁業生產活動;漁業船舶等農用船舶應噴涂表明用途的醒目標識。
從事經營性運輸的碼頭必須按照交通行業標準,完善安全設施,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方可開業。
(五)嚴格落實渡口安全管理。渡口設置、撤銷和管理嚴格按照《省渡口管理條例》、《公路渡口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渡口渡船應持有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舶登記證書和船舶檢驗證書,具有國家規定的渡船專用識別標志,標明載定客額和安全注意事項;船員應持有海事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適任證書。
(六)嚴格落實水域旅游和游樂設施安全管理。水上風景名勝區、城市公園、旅游區、森林公園、庫區及園林區域內水上旅游項目和游覽船舶(含人工劃船、腳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車、水上摩托、水上餐廳、水上飛機、快艇、漂流船、氣墊船等)等設施,按照“誰開發、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由其經營單位或經營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及各項規章制度,配備相應的操作、維修、管理人員及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建立緊急救護制度,保證安全運營。
(七)嚴格落實水上群眾活動安全管理。漂流和水上體育活動舉辦單位或經營人應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關措施,明確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水上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水上漂流等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應當在活動進行前,報海事管理部門批準,并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開展經營性水上體育項目的,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審批;開展公益性水上體育活動(含農村劃龍舟比賽等),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
三、強化安全監管,切實保障水上安全生產措施落到實處
(八)各級負有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監督管理,搞好協調配合,針對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深化水上安全專項治理,取締“三無”(無有效的船名號、無船舶證件、無船籍港)運輸船舶,嚴厲打擊非法載客、違法渡運,整治渡運秩序、取締非法造船、非法采砂行為。
(九)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水上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積極做好涉水安全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下級政府及本級交通、農業、水利、旅游、建設、體育等部門落實水上安全責任制、加強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通航水域內運輸船舶(含渡口渡運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港航、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內河交通安全統一監督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水上運輸企業、運輸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實施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員考試和發證、運輸許可和監督檢查;維護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轄區政府報告本轄區水上交通安全情況和問題,提出工作和管理建議;主動參與當地政府組織的水上安全綜合治理活動;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信息通報與溝通協調機制;參與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
(十一)農業部門負責對漁業船舶和農用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切實加強對農用船舶(指農村從事農業生產、農副產品加工和農民自用船舶、水上浮動設施等)的安全管理,標明用途及登記備案;指導和建立漁業和農用船舶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漁業和農用船舶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整治漁業和農用船舶非法載客等重大安全隱患;開展漁業和農用船舶安全調查研究,向當地政府提出改進漁業和農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漁業船舶、農用船舶(包括無證漁船和無證農用船舶)安全整治工作;重要時期和農忙期間要加強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港水域、漁業養殖水域漁業船舶安全監管。負責對漁業捕撈船、養殖漁船、漁業輔助船等漁業船舶(含從事水上垂釣、游樂船舶或浮動設施等漁業船舶)的船舶檢驗、登記及進出港登記;負責漁船船員的考試、發證和監督管理;參與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二)國防科工部門負責船舶修造企業行業管理。規范船舶修造企業管理,加強船舶修造企業資質管理,組織開展整治非法造船專項活動,取締非法造船。
(十三)水利部門負責河道采砂安全監管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超許可范圍采砂并協助交通運輸部門和采區業主制止可采區超載行為;負責采區安全生產監管;負責取締非法采砂。
(十四)公安部門負責水上治安、消防監督管理。加強船舶治安、消防監管,監督水運企業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指導開展防火安全演練自救;貫徹船舶治安法律、法規,參與水上安全綜合治理和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鄉(鎮)營運船舶的監督管理。對無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要依法進行查處。
四、強化組織領導,著力形成水上安全生產工作的強大合力
(十六)進一步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全省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協調管理的工作機制,努力形成當地政府負責日常安全管理、綜合安全部門進行綜合監督管理、行業管理部門實行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水上安全管理格局。
(十七)進一步加強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領導。縣以上人民政府應成立水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將水上安全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定期分析水上安全形勢,研究制定轄區水上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水上安全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要建立健全縣、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和船舶所有人四級水上安全責任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保證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管理經費、技術裝備“四落實”,確保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開展;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以政府應急救援組織為中心、以專業應急機構為骨干、以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組織為基礎的水上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并適時開展應急救援演習,提高水上安全應急反應保障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上安全管理,凡轄區內擁有船舶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設置配備船舶管理機構或專職船舶管理人員,落實管理經費。在通航、通渡水域的沿岸村莊、渡口配備船舶安全管理員,落實渡口船舶、船員的安全管理責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
村民委員會要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船員、作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證照、保險等有關手續,做到村所轄范圍沒有無牌證或證件不齊的船舶、船員從事水上生產、運輸、旅游、漁業、水上施工等活動。
(十八)進一步加強水上安全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開展水上安全教育和宣傳活動,利用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有關水上安全法律法規。積極支持和協助新聞單位做好水上安全生產的宣傳報道,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一些違法違規、疏于管理、監督不力導致事故發生的典型案例,進行公開曝光和嚴肅批評,提高水上交通參與者及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增強群眾在從事水上旅游、水上作業活動中的安全防范意識,增強全社會的水上安全生產意識,為進一步做好我省水上安全生產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