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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創新科技推廣機制和人才工作機制,切實加強我縣科技特派員隊伍建設,對科技特派員實施有效管理,充分發揮科技特派員在科技創業、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省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特派員”是指經縣以上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小組按科技特派員選派程序選派聘,深入農村轉化科技成果、發展優勢特色產業、建立農村科技創業示范基地、加強農業科技園區建設、進行農業技術服務,帶動農民增收的各類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企業及事業法人單位。各類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等自然人稱為科技特派員,企業及事業單位法人稱為法人科技特派員。
二、選派原則、對象和程序
第三條堅持從實際出發選派科技特派員,注重派得出、留得住、干得好、效果優。選派科技特派員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1.具備技術服務能力。科技特派員一般應具有中等專業以上學歷,具有助理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實用技術專長,具有創辦技術示范、組織技術培訓能力。
2.符合生產實際需求。要加強科技特派員選派工作的針對性,突出與經濟建設的熱點、難點相結合,特派員的特長與經濟建設的需要相結合,推進農村科技進步與增加農民收入相結合,開發應用新成果與推廣普及相結合。
3.堅持長遠發展要求。科技特派員制度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制度,要依靠行政推動和市場引導,努力創造雙向自愿的環境條件,通過政策鼓勵、機制吸引的辦法來推動科技特派員工作深入持續發展。
4.突出科技特派效果。科技特派員工作的重點是推廣科技成果、開展科技服務,特派效果至關重要,要加強能力建設,加強管理服務,加強考核指導。
第四條選派對象
1.本縣企事業單位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和行政單位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行政人員。
2.鄉鎮各站所具有初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鄉土人才。
3.聘請來我縣擔任科技特派員的大中專學校、科研院所及農業、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從事以下兩種形式科技服務的科技人員納入科技特派員管理。
1.針對優勢特色產業、新建示范基地、科技產業園等需求,帶領農民創業、領辦、協辦科技型企業、科技服務實體或合作組織,培育和壯大一批區域優勢特色產業,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科技人員。
2.農業科技項目承擔單位為實施項目所聘用的技術人員。
第六條選派程序
1.縣科技特派員管理辦公室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和優勢特色產業、科技示范園、示范基地和項目實施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提出供需方案;
2.組織供需雙方見面洽談;
3.簽訂協議書;
4.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小組認定,頒發科技特派員聘書。
三、工作內容及工作制度
第七條科技特派員主要工作內容
1.深入調查,從長遠著手,幫助入駐地制定和落實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業產業化的規劃。
2.因地制宜,研究開發一批適合當地發展的科技項目,引進和推廣適合當地種養業的優良品種和先進實用技術,建立現代化農業示范基地,培育特色產業。
3.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業技術和信息服務。通過項目合作與開發,以技術入股、資金入股、租賃經營、技術承包和技術中介等多種形式,幫助組建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和經濟利益共同體,組織農產品流通,提高服務效率。鼓勵科技特派員出資創辦領辦公司、園區基地,引進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對周邊農民起到示范帶頭作用。
4.開展科普宣傳和先進實用技術培訓,充分利用辦班示范,開辟科技專欄,編發資料等有效形式,幫助農民提高科技文化素質和致富本領,培養一批懂技術、善經營的鄉土實用科技帶頭人。
5.定期反饋當地農村工作信息,反映當地農村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提出發展當地經濟的建議和措施。
第八條科技特派員每期下鄉進點服務期限暫定為2年,可根據工作需要和項目執行進展情況適當延長或縮短。科技特派員在派駐工作期間,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履行工作任務的,由特派員本人提出申請,經入駐點同意后,報縣科技特派員管理辦公室批準,方可離開。
第九條科技特派員可以根據農時季節、實施項目需要和當地實際,靈活掌握在鄉鎮的服務時間,但每月駐在項目單位工作的時間一般應不少于10天。特派員所在服務單位或示范基地要為特派員提供食宿和工作方便,支持特派員的工作,保證科技特派員有工作、學習、生活必須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縣科技特派員管理辦公室每季度要召開一次科技特派員例會,掌握工作進度,交流特派員工作、學習、思想情況和先進工作管理經驗。解決存在問題,部署階段性工作;半年進行一次小結,年終召開會議交流進行評比。
第十一條科技特派員要認真填寫《科技特派員工作日記》,每季度須向縣科技特派員管理辦公室和派出單位書面匯報本人的工作、學習、思想情況及所在服務單位項目進展等情況,半年寫出小結,年終寫出總結。
四、待遇
第十二條科技特派員在派駐期間,享受省人事廳、省科技廳聯合下發的《關于實施鼓勵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優惠政策的通知》(陜人發[2006]185號)所規定的各項待遇。
第十三條科技特派員幫助入駐地及企事業單位申報的扶貧開發、科技開發、農業產業開發等項目,縣政府相關部門要優先予以支持。科技特派員通過資金入股、技術參股、技術承包等多種形式取得的收入為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鼓勵企業自愿聘請科技特派員。政府有關部門要為民營企業引進科技人員創造條件。對有突出貢獻的特聘科技人員給予獎勵。科技特派員在企業工作期間,有關優惠政策和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五、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建立科技特派員檔案管理制度。縣科技特派員管理辦公室統一建立特派員工作檔案,實行一人一檔,電子檔與文書檔并用。檔案內容包括科技特派員個人簡明資料、特派服務的工作內容、階段性工作實績、考核考評意見、創新的成果和突出貢獻與經驗等內容。
第十六條建立檢查督促制度。在科技特派員駐點工作期間,由縣科技特派員管理辦公室和派出單位共同做好跟蹤管理,對特派員駐點工作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十七條建立考核鑒定制度。由縣科技特派員管理辦公室會同派出單位對科技特派員進行半年工作考評和年終考核鑒定。科技特派員年度考核時,派駐地必須寫出鑒定意見,重點對特派員一年的工作成效和工作紀律進行評價。考核和鑒定材料存入本人檔案,作為今后晉升職稱、晉級、評優以及提拔使用和縣委、政府對特派員進行表彰獎勵的依據。
第十八條對于成績突出、考核優秀的科技特派員,由縣科技特派員管理辦公室報請縣委、縣政府表彰獎勵;縣級以上科技拔尖人才要優先從成績突出的優秀科技特派員中選拔,在推進有關項目建設中取得明顯成效、產生了較大經濟效益的由縣政府給予一定獎勵;在提拔使用、晉升職稱上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
六、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科技特派員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