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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大對計劃生育特困家庭的社會救助力度,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規定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改善民生構建和諧*的意見》(*發〔2007〕10號)、《關于貫徹中發〔2006〕22號和*發〔2007〕9號文件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意見》(*發〔2007〕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計劃生育特困家庭社會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特困家庭社會救助機制,改善計劃生育特困家庭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引導廣大育齡群眾自覺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推動人口和計生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救助對象
*市行政區域內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包括:獨生子女家庭、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再收養子女的家庭、雙女家庭。
三、救助標準
1.對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家庭,屬農村居民的,按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0%的比例發給低保金;屬城鎮居民的,按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的比例發給低保金。
2.對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再收養子女的家庭,按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三分之一的比例發給低保金。
3.對符合條件的雙女家庭,屬農村居民的,按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的比例發給低保金;屬城鎮居民的,按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的比例發給低保金。
四、申請及確認程序
(一)申請人(戶主)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救助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戶口簿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2.獨生子女家庭需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3.其他相關材料。
(二)村(居)委會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符合救助條件的,轉報鎮(街道)計生部門。鎮(街道)計生部門對申請人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在其村(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符合救助條件的,報市區、開發區人口計生部門審批。
(三)市區、開發區人口計生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對鎮(街道)計生部門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準救助標準。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復審結束后,市區、開發區人口計生部門要將審批結果報市人口計生部門、民政部門備案。
(四)村(居)委會、鎮(街道)計生部門要對救助對象實行動態管理,隨時掌握其計劃生育變動情況,及時變更并上報市區、開發區人口計生部門和民政部門。
五、資金來源及發放方式
對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加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其資金來源、負擔比例、發放方式按照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規定執行。有關部門、單位要嚴格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和虛報。各級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定期對救助資金的配套落實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發放或不落實配套資金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騙取救助資金的,由民政部門如數追回,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六、組織領導
對計劃生育特困家庭進行社會救助是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切實抓好落實。財政部門負責籌集救助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民政、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對計劃生育特困家庭社會救助工作進行宣傳,收集有關基礎數據,組織確定救助對象,落實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