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全縣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2013年,我縣人民調解工作要強化管理指導職能,創新工作機制,扎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預警和化解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工作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中央和省市縣工作會議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三項重點”工作為統領;以“創先爭優”活動為契機,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創新調解工作機制,健全完善調解組織網絡體系,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職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為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和全民實現小康生活努力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目標
全縣各人民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把矛盾糾紛的預防、排查和調處步入常態化運行機制,人民調解工作的運作、管理向科學化、規范化發展。通過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矛盾糾紛得到及時預防、及時化解;群體事件、民轉刑案件、群體性上訪明顯減少;矛盾糾紛調解率、調解成功率、協議履行率、群眾滿意率明顯提高;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進一步加強;專業化、社會化人民調解志愿者隊伍不斷擴大;調解矛盾糾紛的質量大幅度提升。努力實現無矛盾糾紛上交、積存,無因矛盾糾紛調解不及時、處置不當引起群眾性械斗、非正常死亡、群體性上訪、無重大矛盾糾紛發生的和諧穩定的新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推進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夯實人民調解工作基礎
1.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一是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在鞏固調解組織、配強人員、規范工作、增強活力上下功夫,使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制度、業務建設進一步規范化。二是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型經貿市場等逐步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并積極創建規范化調解室,創建率應達到調委會總數的80%以上,全部達到“六有”、“六統一”。三是在全縣推廣品牌調解室建設,10月底前再打造13個以“個人名字命名”的品牌調解室。
2.加強調解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強化人民調解工作保障。采取推選、聘任等方式,擇優選任具有較高政治素質、文化水平和群眾基礎好的人員充實人民調解員隊伍,確保鄉鎮、村(社區)有專職人民調解員,建立起一支專業化、社會化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3.加強對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隊伍管理指導。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對醫患糾紛調解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調解中心等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隊伍和三支人民調解應急處突志愿者隊伍的管理、指導,組織好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隊伍和應急處突人民調解志愿者隊伍主動參與、妥善處置重大和突發的疑難矛盾糾紛。
4.認真開展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各鄉鎮(街道)按照“屬地培訓為主、分級培訓為輔”的培訓機制,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人民調解員,特別是新任人民調解員隊伍的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調解能力水平。培訓時間全年不少于4期4天。
5.積極開展爭創“人民調解能手”活動。今年,將在全縣人民調解員中評選一批思想素質好、業務精通的“人民調解能手”予以表彰,各鄉鎮要高度重視,注意培養、發現優秀的人民調解員,并選拔、推薦一名以上優秀人民調解員上報縣司法局統一測評、審核。
(二)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1.采取普遍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相結合。堅持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等方式,認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活動,形成全覆蓋、無盲區的網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各司法所、司法助理員要嚴格按照黨委、政府和縣司法局的安排部署,有重點、有針對性的指導管理各調委會的排查工作,確保排查工作落到實處。
2.在扎實做好日常排查調處的同時,組織開展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攻堅活動。一是根據矛盾糾紛的不同類型、化解的難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和后果的嚴重程度,認真制定調解方案,協調各有關部門集中攻堅化解,防止矛盾激化。二是對于涉及民生的特殊行業和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要整合人民調解員、法律工作者、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等專業力量,共同做好專業性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
3.要結合實際,積極介入社會重點、熱點、難點的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切實提高對社會熱點、敏感問題的應對能力,積極開展預防激化工作,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在穩定事態的基礎上及時報告,配合黨委、政府及“大調解”中心等有關部門疏導化解,切實將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年內矛盾糾紛調解率要達100%,調解成功率達98%以上。
(三)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創新
1.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分會。8月底前成立縣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分會,聯合會經費來源以財政預算為主,以企業贊助、社會捐助等形式作為補充,聯合分會職責是對所轄區域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自律管理。
2.在全縣范圍內推行首席(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人民調解員持證上崗制度和調解員準入制度。一是7月底前在全縣推行人民調解員等級制:首席人民調解員,由各鄉鎮(街道)確定3名懂法律、有威望、有相關工作經驗的同志擔任(其中1名為司法所工作人員);一級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10年以上);二級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三級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5年以下)。人民調解員等級由各鄉鎮(街道)確認、統計后于7月底前報縣司法局審核、備案。二是9月底前在全縣推行人民調解員持證上崗制度,首席人民調解員和人民調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發給“首席人民調解員資格證”、“人民調解員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三是人民調解員的等級評定、辦案質量、評先選優與其辦理人民調解案件補貼掛鉤。
3.大力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拓展調解領域。繼續探索建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發展專業化、社會化人民調解員隊伍,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切實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有矛盾糾紛,哪里就有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有關部門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4.建立人民調解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分會從具備法律、醫療衛生、勞動爭議、交通事故等方面專業知識的人員中聘任。人民調解專家庫的成員將為縣域內發生的重大、疑難、復雜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矛盾糾紛提供專業性處理意見;直接參與調處重大、疑難、復雜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矛盾糾紛;配合做好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收集各類調解工作信息,為調解工作發展提供建議和意見。
5.建立人民調解員人才庫。各鄉鎮(街道)根據本轄區內人民調解員矛盾糾紛調解專長,按照涉法涉訴、經濟合同、婚姻家庭、相鄰關系、勞動爭議、征地拆遷、教育醫療、損害賠償、土地邊界、綜合糾紛將人員進行分類建立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人民調解員人才庫,便于集中優勢調處突發矛盾糾紛。當出現復雜矛盾糾紛時,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從人民調解員人才庫中自主選擇調解員,以保證調解的公正性。
(四)健全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形成調解合力。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調解體系中的基礎作用,注重和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對接,促進社會矛盾糾紛更多地通過非訴訟、非對抗的方式妥善解決,最大限度的及時化解社會不穩定因素。
(五)深入推進人民調解“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機關、進園區”的五進活動。大力提升人民調解在群眾中的知名度和知曉度,推動人民調解積極參與到園區及企業基礎建設、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生產經營、債權債務、勞動爭議、環境污染等方面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為園區及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助推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六)強化“調解也是執法”的意識。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的受理、調解、回訪、歸檔等工作,不斷提高人民調解的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水平。一是適時開展人民調解工作質量檢查,著力提高調解質量。二是加強人民調解卷宗的日常督查和抽查,出臺相應的審查辦法和標準,從卷宗的制作、審查、裝訂、錄入、歸檔等方面對全縣人民調解案件卷宗進行嚴格審查把關,全面提升我縣人民調解卷宗規范化水平。
(七)做好2013年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核準登記工作。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認真做好2013年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核準登記工作,統計好原有和新增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的基本信息,于2013年7月底以前向縣司法局報送《縣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核準登記表》備案,做到及時更新、不漏報、不誤報。
(八)認真總結經驗,樹立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典型。加強人民調解典型案例經驗文章撰寫上報,各鄉鎮(街道)至少提交3則以上人民調解典型案例,有調解卷宗、有典型調解專題材料,加大人民調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新途徑的宣傳力度,全面提升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
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確保人民調解工作“組織、人員、制度、經費”四落實,嚴格執行人民調解員案件補貼制度,積極做好預防糾紛、排查糾紛、化解糾紛等工作,形成齊抓共管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努力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共同筑牢維護我縣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為我縣經濟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