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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全縣露天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市地下非煤礦山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縣非煤礦山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工作原則
復工驗收工作按照“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嚴格標準,落實責任,明確分工,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共同參與、企業積極整改”的工作機制,確保驗收質量,保障安全生產。
二、部門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復工驗收的牽頭和綜合協調,審核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審核《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超層越界開采等情況。
(三)公安部門。負責審核《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爆破員培訓等情況。
(四)工商部門。負責審核《營業執照》。
三、重點驗收內容
各鄉鎮(含街道、開發區,下同)要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和縣政府有關文件要求,認真進行驗收。重點驗收內容見附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驗收:
1、不按設計開采和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
2、露天生產非煤礦山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最低等級的。
四、申請材料
企業申請復工驗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復工驗收申請書、《非煤礦山企業基本情況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復印件;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安全標準化等級證明材料;
(五)反映實際情況的開采現狀平面圖和剖面圖。
五、驗收程序
(一)露天非煤礦山企業自查自糾后,將申報材料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后,牽頭組織國土資源所、派出所、工商所、安監辦等單位組成聯合審查機構,對申請材料、現場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匯總復工申請材料和《非煤礦山復工驗收審查表》報縣安監局。
(三)縣政府抽調國土資源、公安、安監、工商等部門人員組成聯合審核組,對鄉鎮驗收情況進行審核。合格的,準予復工。
六、工作要求
(一)停產整頓期間非煤礦山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對排查出的隱患和問題,要徹底整改。
(二)各鄉鎮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嚴格落實復工驗收責任制,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注重效果,有條不紊地開展工作。縣直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信息溝通,密切配合,共同把關,形成監管合力。對檢查走過場、要求不嚴格、弄虛作假的部門和鄉鎮,縣政府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