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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我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社會各種投資主體對我縣城區基礎設施工程進行投資,規范城區基礎設施項目bt(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投融資建設模式(以下簡稱BT模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合同法》、《建筑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州市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政辦發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采用BT模式進行投融資建設的縣級政府投資城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BT模式即“建設-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將擬建設的項目,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能力的投融資建設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人),由該法人負責項目的投融資和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項目業主,項目業主在約定的回購期內,按照約定的回購方式,以支付轉讓費的形式,將投資人與該項目有關權利購回。
第二章BT項目的確定
第四條實行BT模式的政府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原則上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必須是經縣城建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城建開發辦”)提出,報縣政府批準的縣城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或經縣政府批準的其它重大建設項目。
笫三章投資人的確定
第五條BT模式建設項目的BT融資建設方案必須經過論證和審批。項目業主單位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專章或單獨編制BT融資建設方案,由縣財政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縣政府審批。
BT融資建設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BT融資建設的內容、范圍、數量;投資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能力;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項目資金、質量、進度的主要監控措施;回購條件與程序;項目建設成本分析(含BT融資成本分析);回購資金的來源、依據以及對政府建設資金動態平衡計劃的影響。
第六條BT項目業主應以項目招商通過邀請招標選擇投資人。邀請招標文件由項目業主牽頭編制,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BT項目的招投標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縣政府招投標監管部門的監管。
BT項目的評標采用綜合評標法,對投標單位的投融資能力、施工能力、履約信用、回購費用及讓利、投資回購期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審。
項目投資預算經縣財政部門評審后方可作為招標文件。
第八條具備相應資質且有經濟實力的建設企業的不同獨立法人,可以組成聯合體組建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進行投資建設。
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協議,明確牽頭單位、各方工作內容、權利義務以及利潤分配方案。聯合協議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應作為招標過程中資格審查的重要內容。
聯合協議簽訂后應報項目業主、審批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具備以下條件的,方可確定為投資人:
(一)注冊資本金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0萬元),經營情況良好,具有一定的投融資能力,原則上投資人自有資金能夠滿足項目建設需要。
(二)具有BT項目施工必備的資質,有類似工程的施工經驗,具有相應的機械設備、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能力。
(三)誠實守信,財務報表等真實可靠,無工程施工劣跡,三年內無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
(四)按招標文件要求向縣財政指定專戶足額存入履約保證金(一般為項目預算投資額的3-5%)。
第十條項目投資人確定后,由項目投資人依法對項目施工進行發包。
第四章項目業主和投資人的職責
第十一條項目業主的職責:
(一)按照規定辦理項目建設的相關審批手續,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二)負責完成項目涉及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工作。
(三)依法組織對項目的勘察、設計和監理進行招標,并接受監督部門監督。
(四)監督投資人資金的到位,督促建設進度。
(五)負責做好項目施工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督促投資人抓好現場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二條投資人的職責:
(一)組建與項目建設管理相適應的機構,由該機構具體實施項目建設。對投資較大、工期較長的項目應成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成立不改變投資人對項目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二)足額籌集到位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來源的資金,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投資人的投資資金一經確認,不準拆借給BT合同以外的其他項目,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三)依法組織限額以下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進行招標,項目業主參加,并接受縣政府有關監督部門監督。
(四)按設計文件組織工程建設,實施項目管理;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歸檔并移交;負責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設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險險種以及完成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切實抓好工程質量自檢,嚴把質量關,杜絕不合格工程。自覺接受政府部門的強制質量監督,并對主體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六)嚴格執行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完成合同約定的建設內容。涉及項目規模、內容、功能、標準的設計變更,必須按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七)不得將合同簽訂的工程內容進行轉包,未經項目業主同意不得分包,不得讓設備材料供應商墊資建設。
第十三條BT項目實行合同管理。投資人確定后,項目業主須與投資人簽訂合同,明確建設內容、建設工期、工程質量要求、回購方案、違約處罰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審計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10〕2號)文件明確規定的內容。簽訂的合同除執行《合同法》報相關部門外,還應報縣審計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簽訂的合同存在重大缺陷的,有關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項目在移交前和移交后的產權,均屬于項目業主。在投融資和建設過程中,投資人只行使項目業主職權。
第五章審計責任
第十五條對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BT融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實施全程跟蹤審計。
第十六條BT融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概算編制和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二)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實施情況;
(四)設備、材料和其他物資采購情況;
(五)建設項目竣工交付情況。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內容將項目審批、合同簽訂、征地拆遷、設備(材料)采購、隱蔽工程驗收、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財務收支等環節作為跟蹤審計重點。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建立BT模式財務跟蹤監督制,全過程跟蹤審核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適時評估項目建設成本和財務風險。
第十九條項目業主、投資人在接受BT融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過程中,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并積極配合審計機關及其派出的審計組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審計職責。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BT融資建設項目的跟蹤審計應區分審計監督職能與監理單位、項目業主、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能,在審計職權范圍內依法給予建議、處理、處罰。
第六章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條規劃部門必須優化建設規劃設計方案,降低建設投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審查初步設計,嚴格控制“三超”(超建設規模、超投資規模、超建設標準),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報縣政府批準后,方可批復。
第二十二條項目總價由建筑安裝工程費、投資人融資財務費和進入總價由項目業主使用發生的資金額等三部分構成。其中:建筑安裝公司工程費一般實行固定總價包干;投資人融資財務費實行費率上限,由投標人報價,不得超過同期年財務費率;進入總價由業主使用發生的資金額一般包括實際發生的測繪、勘察、設計、監理、概算、決算、審計等相關前期技術性服務費用和征地、拆遷安置等相關費用,以及項目管理費用,項目管理費按《國家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文件規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項目因設計變更發生的工程量的增減和計價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程序的通知》(政辦函〔〕131號)文件第二條執行。(工程建設期間若發生工程變更,且增加工程造價在5萬元以上,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變更理由、方案,在事前報告縣政府,待縣政府批準同意后,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再根據增加工程批準文件進行變更工程預算評審;未經縣政府批準,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動工建設,投資評審部門不予以評審,財政部門不安排資金。)
第二十四條項目完成的實物工程量和投資額實行月報表制度,由項目投資人編制,于次月1日前報縣城建開發辦,由縣財政、審計部門會同項目業主、監理、施工單位于次月10日前現場核定,并以此作為當月計算融資財務費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項目業主工作人員施工現場津貼及臨時聘請的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由縣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后執行。項目獎金按當年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項目的大型設備單項采購造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大宗材料單項采購造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的,由項目業主依法進行招標采購,并接受縣政府有關監督部門監督。
第七章項目進度控制
第二十七條項目業主應根據縣政府下達的項目計劃總進度要求,編制項目實施進度計劃,并以此目標作為項目投資人的選擇條件之一。
項目投資人必須按照項目業主的實施進度計劃,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報項目業主和項目監理審核,確定項目的建設工期及施工各階段的進度目標。
第二十八條項目施工進度情況實行月報表制度,由項目投資人于當月28日前據實編制并向縣城建開發辦報送當月的施工進度情況。
項目業主應對項目施工進度計劃及有關工程建設的計劃系統實施有效的控制,每月定期檢查工程建設的實際進度,并與計劃進度的目標進行比較找出進度偏差,分析進度偏差產生的主要原因及對工期目標的影響程度,監督投資人盡快采取相應措施調整進度計劃,以保證建設工期目標按期實現。
縣城建開發辦按季度定期組織相關部門會同項目業主、項目監理檢查工程建設實際進度。
第二十九條項目實施進度經查實連續兩季度出現進度偏差達總進度目標20%以上的,縣人民政府有權取消項目投資人資格,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項目業主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對連續兩個月項目施工進度出現較大偏差,投資人又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調整的,有權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請求,依法解除與投資人的合作協議,并追究其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八章回購
第三十條項目業主在制定回購支付條件時,應充分考慮投資人的合理利潤,并根據政府建設資金平衡狀況確定項目支付方式和回購期,預留資金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費5%的質量保證金。
建設工期在1年以內,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內的,回購期原則上為3年,但不得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結束。項目進入回購期后,第一年內支付總回購款的40%,第二年內支付總回購款的30%,第三年內支付總回購款的30%。
建設工期超過1年、投資總額3000萬元以上的,回購期原則上為4-6年,但不得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結束。回購款支付方式由業主單位與投資人具體商定。
第三十一條回購費用原則上采用中標價。報審批部門同意發生的設計變更,經財政評審機構評估投資后,可計入回購費用。回購費以縣審計機關審計結論為準。
第三十二條項目交工驗收,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發改、財政、審計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業主、投資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回購條件逐項核查、認定。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項目進入回購期。
項目不能達到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不得回購,由投資人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
項目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扣減回購費用,并由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項目業主應維護投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隨意變更回購條件、違約扣減或截留應付合同款。
第九章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BT項目的建設過程應遵守國家、省、市、縣現行有關工程建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三十五條各有關部門、項目業主不得為投資人提供融資擔保,投資人不得利用BT項目作為擔保物為投資方的其他項目投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三十六條發改、財政、建設、規劃、國土、環保、審計、工商等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指導和協調。
第三十七條BT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投資人在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工期、資金到位和使用、轉包分包、質量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違約行為的(不可抗力除外),項目業主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投融資建設權,并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BT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業主和投資人之間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賄受賄、暗箱操作,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招投標過程中,經有關監督部門認定,投標單位存在圍標、串標、陪標以及惡意低價騙取中標等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有權取消投標人投標資格,并由有關監管部門對其給予不良行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