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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縣城區煙花爆竹燃放行為,加快創建省級衛生縣城,切實維護廣大群眾正常生產、生活、學習和工作秩序,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和《會同縣人大常委會關于縣城規劃區燃放煙花爆竹實行“由禁改限”的決議》,縣人民政府決定在縣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汽車站、火車站、碼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
(三)山林、公園、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四)消防重點管理單位;
(五)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軍事設施范圍內。
二、每年的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十五期間,除上述規定的場所外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余時間,在縣城區范圍(南至渠水大橋,北至小坡寨三岔路口,東至環城路往巖頭鄉路口,西至教師進修學校及黨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燃放煙花爆竹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放煙花爆竹單管直徑不得大于38毫米,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不得燃放拉炮、摔炮、沖天炮、地老鼠、禮花彈等易引發安全事故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樓道燃放煙花爆竹;
(四)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不得危害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五)不得向沒有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的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出售煙花爆竹;
(六)單位申請舉辦焰火晚會應將燃放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品種、規格、數量、作業方案、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及安全措施,于申請燃放前30日報縣公安部門審查批準。
四、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縣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六、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共同查處。
七、縣城各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加強對單位院內住戶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監管,干部職工要帶頭遵守本通告規定,違者,按第十五屆縣人民政府第43次會議紀要查處。
八、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報者予以保密并給予獎勵。舉報電話: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