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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房屋裝修稅收管理,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稅務局房屋裝修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和《省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稅款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縣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暫行辦法》的工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縣境內從事房屋裝修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本辦法的納稅義務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裝修,是指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對房屋進行裝飾和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四條房屋裝修稅收主要包括營業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以下簡稱稅收及附加)。
第五條房屋裝修工程應繳納的稅收及附加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征管,主要采取委托代征方式。
(一)街面房屋、店面裝修稅收委托縣行政執法局代征;
(二)居民住宅區裝修稅收委托物業公司代征,沒有物業公司的委托居委會代征。
涉及國稅部門管理的裝修企業時,地稅部門要及時向國稅部門提供相關信息,由國稅部門實行查賬征收。
第六條主管地稅機關與受托代征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受托代征單位負責人須在代征協議書上簽名),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同時指定稅收管理員負責聯系、監督和指導稅收征管工作。受托代征人要指定專人(以下稱專職代征人)具體負責稅款代征、臺賬登記、票款解繳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縣行政執法局要結合城市管理責任區,按責任區明確專人,隨時掌握城區沿街門面裝飾裝修信息,及時按照《委托代征協議》代征稅款。
第八條物業公司(居委會)作為受托代征人要嚴格履行代征義務,管理代征居民住宅區裝修稅收。裝修業主要認真履行協稅護稅義務,積極配合物業公司(居委會)做好代征工作。
第九條物業公司(居委會)收取業主的裝修保證金時,要明確告知業主裝修保證金同時作為業主協助征稅的保證金,裝修完工申請退還保證金時,需提供工程結算的發票。
第十條房屋裝修施工雙方訂立裝修合同后或在進場開工前,物業公司(居委會)要督促指導施工方據實填報《房屋裝修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項目登記表》),并帶下列資料到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工程登記。
(一)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憑施工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原件(提供異地勞務時);
(三)工程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主管地稅機關對以上資料和《項目登記表》審核無誤后,在《項目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并留存相關資料(復印件)歸檔。
第十一條物業公司(居委會)要查驗施工方《項目登記表》,對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審驗后的《項目登記表》的施工方,物業公司(居委會)不得允許其進場開工。
第十二條工程完工后,施工方須到物業公司(居委會)辦理稅款繳納手續,并憑《項目登記表》及稅收完稅證等有關資料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第十三條施工方憑發票與業主進行工程款結算,業主須持取得的稅務發票,到物業公司申請退還裝修保證金。
第十四條物業公司(居委會)代征房屋裝修的稅收及附加,根據計稅營業額和綜合征收率計征。
(一)納稅人能提供房屋裝修合同且合同所定價款真實的,以裝修雙方結算的價款作為計稅營業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綜合征收率計算應繳納的稅收及附加。計算公式為:應繳納的稅收及附加=計稅營業額x綜合征收率;
(二)納稅人不能提供房屋裝修合同或合同所定價款明顯偏低的,由主管地稅機關參照當地同類房屋裝修價值核定計稅營業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綜合征收率計算應繳納的稅收及附加。計算公式為:應繳納的稅收及附加=計稅營業額x綜合征收率。
第十五條稅收及附加的綜合征收率為4.03%(鄉3.91%)。
第十六條物業公司(居委會)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及時結報、解繳票款,按月向主管地稅機關填報《委托代征房屋裝修稅收及附加報表》。
第十七條主管地稅機關稅務管理員要及時將審批歸檔的《項目登記表》與物業公司(居委會)上報的《委托代征房屋裝修稅收及附加報表》信息進行核對,防止稅源流失。
第十八條主管地稅機關應根據有關規定,向物業公司(居委會)支付代征手續費,同時對物業公司(居委會)指定的專職代征人給予一定數額的報酬和獎勵。
第十九條專職代征人報酬獎勵與其實際征收稅款掛鉤,由財政部門按實際征收入庫稅款地方留成部分的30%支付。
第二十條受托代征人要服從稅務部門的管理,切實履行代征義務,不得從代征稅款中坐支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受托代征人不履行代征義務,不征、少征、截留、坐支、挪用稅款,造成稅款流失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主管地稅機關應在轄區定期公開、廣泛宣傳房屋裝修稅收及附加政策、繳納程序、代征單位信息,積極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最大限度的方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十三條主管地稅機關應定期張榜公布稅款征收信息,做到公正、公開、透明。
第二十四條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管委會要全力配合主管地稅機關做好本轄區內的委托代征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地方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