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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提高參合農民的受益程度,減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農民患特殊慢性病門診的醫藥負擔,進一步規范特殊慢性病門診的就醫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指的特殊慢性病,是指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確定的,患有嚴重影響生活質量,花費較多,需長期在門診治療的一些慢性疾病,其范圍包括:
(1)惡性腫瘤放化療
(2)白血病
(3)再生障礙性貧血
(4)腦血管病后遺癥(有嚴重功能障礙)
(5)終末期腎病
(6)慢性心功能衰竭
(7)器管移植手術后使用抗免疫調節劑
(8)高血壓III期
(9)糖尿病(合并嚴重并發癥)
(10)慢性中及重度病毒性肝炎
(11)精神病
(12)類風濕性關節炎(有嚴重肢體功能障礙)
三、患有上述規定的特殊慢性病的參合農民申請報銷醫藥費用,需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特殊慢性病鑒定小組鑒定結論證明材料;
(二)合作醫療證;
(三)本人身份證;
四、特殊慢性病鑒定證明材料,必須由鑒定小組成員兩人以上對患者進醫學鑒定后并簽字,并經組長審核簽字后方可有效。
五、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對其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特殊慢性病專用證》,實行年度審核制(自辦證之日起至當年12月底),使用期滿后于下一年度一月底前到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辦理年審。
六、患特殊慢性病的參合農民,就醫時必須持縣合作醫療管理核發的《特殊慢性病專用證》到縣域內縣、鄉級定點醫療機構或市級以上政府舉辦的非盈利性醫療機構就診。
七、醫療機構應當堅持因病施治,合理診療,合理用藥,診治及處方用藥應當在《特殊慢性病專用證》上詳細記載。與認定病種無關的藥品或不予報銷的藥品要另開處方。每次攜藥量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
八、符合規定的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參合農民,自發證之日起所發生的慢病門診醫療費用,縣內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審核報銷,縣外的先由個人墊付,然后到新農合管理中心進行審核報銷。特殊慢性病患者審核報銷時須持《特殊慢性病專用證》、《合作醫療證》、《門診病歷本》、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發票及處方。新農合管理中心審核處按規定進行核算補償,并在《合作醫療證書》中摘錄《特殊慢性病專用證》所報費用及補償時間。
九、特殊慢性病門診費用按年度計算,符合基本用藥目錄和診療規定的醫療費用(與鑒定病種相符,且未超過帶藥量的藥費,治療費及一般檢查費附化驗單)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化驗檢查費用必須有治療才能補償,單純的化驗檢查費用不予補償。
十、有下列情形不予補償:
1、未辦理《特殊慢性病專用證》的患者;
2、使用國家規定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與核定的病種無關的藥品以及特殊檢查的醫藥費用;
3、同一疾病上次藥量未用完之前,重復開藥所發生的費用;
4、在一個年度內,特殊慢性病費用報銷超過慢性病補償封頂線的,全年所有補償總額達到封頂線的不予補償。
十一、特殊慢性病病人須在縣域內縣、鄉級定點醫療機構或市以上政府舉辦的非盈利性醫療機構就診方可補償,超出范圍不予補償。在外出打工居住或上學的參合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特殊慢性病病種的,必須到當地政府舉辦的縣級以上的非盈利性醫療機構就診,憑相關手續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