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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77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建筑業營業稅有關政策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同時做好宣傳輔導工作。
一、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建筑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仍按市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稅三〔*〕18號)第一條第三款和市地稅局《關于從事建筑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地稅外〔*〕40號)第三條執行??偝邪讼蚍职酥Ц豆こ炭顣r,應按規定取得我市建筑業發票。凡分包人未按規定提供我市建筑業發票的,總承包人應當代扣代繳分包人應繳納的營業稅。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未按規定開具我市建筑業發票的,建設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工程款時,負有代扣代繳營業稅的責任。
1.納稅人從事跨省工程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
2.納稅人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
3.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外國企業在我市未設有機構、場所或雖有機構、場所但所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與該機構、場所無關的;
4.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外國企業在我市沒有人或雖有人但所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與該人無關的。
(三)總承包人和建設單位及個人支付工程款時,應按規定取得《天津市建筑安裝行業專用發票》或《天津市外地進津建筑施工企業專用發票》。凡未按規定取得上述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上述預收工程價款,是指工程項目尚未開工時收到的款項。對預收工程價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開工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3.納稅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將自建建筑物對外贈與,其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該建筑物產權轉移的當天。
(二)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1.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2.建設方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工程款的當天。
三、納稅地點
(一)凡屬我市建筑安裝企業承包本市工程的,仍按市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稅三〔*〕18號)第一條第一款和市地稅局《關于從事建筑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地稅外〔*〕40號)第一條執行。
(二)在我市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外地施工企業,仍按市地稅局《關于委托天津市外地施工隊伍管理站代征外地施工企業稅款的通知》(津地稅征〔*〕3號)執行。
(三)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其代扣代繳建筑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總承包人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四)建設方為扣繳義務人的,其代扣代繳建筑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五)市地稅局《關于從事建筑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地稅外〔*〕40號)第二條停止執行。
四、異地勞務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月就其本地和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就其本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繳納營業稅;同時,應自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筑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否則,應就其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我市行政轄區范圍內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上述異地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我市行政轄區范圍以外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