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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針對我市目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不規范行為,現就規范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對開發項目不符合條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市規劃局不得審批或同意其新開發建設項目:
(一)未取得獨立法人資格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低于20%的:
(三)已開發項目嚴重拖欠工程款的;
(四)有本通知第十條規定不良行為的。
二、市規劃局要本著規劃先行的思想,對全市房地產開發用地要統一提前編制詳細規劃。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努力創建省級、國家級住宅示范小區。小區建設要按照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建設必要的幼兒園、老年、青少年活動室、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和社區辦公室、自行車棚等公共設施、公共綠地、居民活動場所等,堅決杜絕見縫插樓的行為。
三、市國土資源局要按照《*市統一征地暫行辦法》,建立土地統征、儲備制度。今后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原則上采取拍賣、招標的方式進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應征收相當于土地出讓金2O%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要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兼并其他類型企業后,需在其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的,必須辦理土地出讓手續,變更土地使用用途后,方可進行開發建設。對已經建成尚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必須在2002年12月底補辦完成,逾期按違法用地查處。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需要拆遷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應到市房管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應將全部拆遷安置資金置于房管局監督之下,專項用于拆遷安置。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進行招標。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者將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規劃要求、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七、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的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預售商品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工日期。市房管局根據上述條件,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工程施工合同、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商品房預售方案進行嚴格審查后,方可辦理預售登記,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后,必須按照《廣告法》、《房地產廣舍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在工商部門登記后,方可對外戶外廣告和印刷品廣告。
八、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必須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對單體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綜合執法、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到市規劃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對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市房管局、規劃局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進行綜合驗收,主要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情況;
(三)單體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九、商品房銷售、開發企業應與購房者同時簽訂購房合同和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應使用國家推薦的商品房購銷示范合同文本,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完稅后,房管局方可辦理房產證。
十、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不良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市規劃局不得審批或同意其新開項目,市國土資源局不再批準新的開發用地.市房管局在資質年檢中予以降級或者注銷資質證書,有關部門應按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
(二)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取得土地使用證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地開發或聯營建設的;
(四)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五)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
(六)批低建高、批少建多,擅自移動位置、縮小樓距、提高容積率等違反規劃、消防要求,違章建設的;
(七)依法應該招標,未進行招標的;
(八)按國家規定應該實施監理的項目未實施監理的;
(九)未經驗收、備案或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或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設材料、構配件、設備的;
(十一)房屋銷售中存在虛假廣告、銷售面積"缺斤短兩"等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損失未予改正的;
(十二)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
(十三)商品房銷售中,未按規定向購房者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未依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內容進行保修的;
(十四)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五)未按規定向市房管局報送《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并拒絕整改的;
(十六)工程質量低劣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