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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教育局、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和《*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促進依法辦學,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現就本市20*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以國家和*市的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立足辦好每一所學校為目標;以構建面向每一位適齡兒童、少年的教育服務體系,切實維護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辦學行為為原則,依法實施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
二、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在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作出整體規劃并組織實施,要加強對本轄區內生源的摸底調研,并根據公辦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落實制定招生計劃和相關政策、確定各校對口招生入學范圍等工作,確保轄區內符合規定的適齡學生都有相應的學位。
三、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向社會公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相關信息,加強教育部門、中小學校和家庭、社會的相互溝通與理解。
四、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合理確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班級規模,班額必須控制在40人以內。有條件的地區,小學班額可達30人以內,初中35人以內。
五、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將農民工同住子女的招生入學納入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整體工作之中,妥善安排好本轄區農民工同住子女入學。進一步擴大公辦學校招收轄區內符合條件的適齡農民工同住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比例。
六、跨區縣就讀的小學五年級學生,應在就讀學校參加小學畢業考試。小學畢業后可根據實際情況回戶籍所在地區縣就讀初中,或在就讀學校所在區縣繼續就讀初中,在辦理就讀手續時應符合相關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學的規定和實施辦法。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妥善安排回戶籍所在地就讀的學生入學。各類初中學校不得招收無小學學籍材料的學生。
七、公辦學校應按照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就近入學招生范圍和招生計劃安排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不得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八、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招生過程中,不得以創辦特色學校為名舉辦重點校,不得以開展實驗研究、辦特色班為名舉辦重點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測試選拔學生。不得將開展學校教育實驗研究、創建特色學校與招生入學工作掛鉤。
九、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體育、藝術特色項目學校的整體規劃和招生工作管理。經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中小學體育傳統特色項目學校、藝術教育特色學校可以按有關規定招收批準項目與計劃的體育、藝術特長生。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體育傳統特色項目學校和藝術教育特色學校建設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地區體育、藝術類特長生招生辦法,將招生辦法、經審核批準的學校名單、項目名稱、招生名額等報市教委備案并予以公示。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要求學校嚴格執行體育、藝術類特長生招生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以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為名對學生進行學科類內容的考試或測試。
十、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導公辦寄宿制學校或寄宿班按照規定的招生范圍招收本地區新生,報名的學生人數低于學校招生計劃數時,學校應如數錄取,報名的學生人數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數時,學校可采用“電腦派位”等方式錄取學生。
十一、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工作指導與管理。民辦學校原則上在學校所在區縣范圍內招生,有寄宿條件的可向全市招生。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計劃的管理,要根據各校的實際情況核準招生計劃和招生范圍。
民辦學校的自主招生辦法、招生廣告及招生簡章須向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報備案,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對民辦學校上報備案的自主招生辦法、招生廣告和招生簡章存在違規條款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要求學校及時糾正。
十二、民辦學校的招生不得進行與入學掛鉤的測試和面試。民辦初中招生應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學生成長記錄冊》)作為錄取的依據,不得進行考試、測試和面試,不得要求報名學生提供其他學科類競賽、等級考試證書。民辦小學的招生不得對幼兒進行學科性質的測試和面試,不得要求報名者提供其在幼兒園或參加社會辦班取得的學科考試與測試成績或競賽證書,不得要求幼兒園推薦“學科學習特長生”。
十三、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通過本單位網站和其他形式主動向社會公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信息。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全市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的相關政策與措施。
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如下信息:
(一)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關于本區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及配套政策;
(二)本轄區招生信息,包括學校對口招生的區域范圍、當年招生計劃(班級和人數)、招生結果;
(三)經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體育、藝術特長生招生學校、招生項目、招生名額、招生標準、招生錄取結果;
(四)各類學校的辦學規模與設施等基本情況,包括在校學生人數、學校占地面積、校舍建筑面積和專用教室數量、運動場地面積和設施設備、閱覽室和電子閱覽室數量和面積、圖書館生均藏書量、實驗室及其數量等內容。寄宿制學校須公布其寄宿設施情況和收費標準。
(五)各類學校教職工人數、專職教師人數和師生比、中高級職稱教師數量和比例、教師學歷結構和達標比例。民辦學校還須公布學校教師隊伍中退休返聘教師的人數和比例;
(六)公辦寄宿制學校、寄宿班招生范圍及招生名額;
(七)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
(八)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咨詢、監督舉報電話、信訪接待部門地址。
學校應通過本單位網站的“信息公開”專欄,及時公開招生的相關信息。
十四、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通過發放新生入學《告知書》、在社區張貼《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轄區內適齡兒童家長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報名時間、地點,以及報名所需攜帶的各種證件。
對農民工同住子女及在本市借讀的其他非本市戶籍學生家長,學校還應書面告知學生完成義務教育后報考高中階段學校等的相關政策和規定。
十五、各區縣教育行政監察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監察機制,督促招生入學有關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貫徹落實,妥善解決本地區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依法處理與查處各類學校招生入學工作過程中的來信來訪和違紀違規事件,確保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市、區縣教育督導部門要對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進行專項督導。
十六、公辦學校在招生過程中,凡以創辦特色學校為名舉辦重點學校,以開展教育實驗研究為名舉辦重點班,或拒絕接受本學區內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凡以考試、測試或面試方式選拔錄取學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無小學學籍材料學生、利用招生入學違規收費或存在其他違規招生行為的,對其中的公辦學校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對校長等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降級、降職直至撤職處分;對其中的民辦學校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及時糾正,拒不改正的核減該校第二年30%招生計劃數。
十七、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各類學校應按市教委規定的時間節點開展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在全市統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對象統計時間內,根據本區的實際適齡兒童人數做好資源配置、招生計劃編制以及招生范圍確定等各項準備工作,在市教委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信息公開和上網公布工作,并按時向轄區內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送達《告知書》。
民辦學校招生工作時間應基本與公辦學校同步,不得擅自提前招生,具體時間由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決定。
十八、20*年5月24、25日為全市小學接受適齡兒童報名時間。
十九、20*年6月30日為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受理“就近免試入學”學生入學手續的截止日期,逾期辦理者,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另行統一安排。
二十、各類學校應在20*年8月15日前向已經報名的適齡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發出該學生的入學通知書。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在招生工作結束后應向社會公布招生錄取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