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流動人口計生管理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生委: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流動人口大量增加。人口的流動,有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經濟發展,也給計劃生育工作帶來新的問題和困難。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是新形勢下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內容。為了切實抓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經國務院批準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原則,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也明確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綜合管理。為了全面落實《決定》的要求,解決各地在實施《辦法》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促進形成綜合治理流動人口的局面,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工作體制和機制,切實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是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之一,必須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密切協作,進行綜合治理,才能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落到實處。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樹立全局觀念。要按照《決定》的要求,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黨委、政府統一協調,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切實解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隊伍、經費保障問題,進一步明確和強化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負責,齊抓共管,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目標責任制,加強對基層黨委、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的檢查、考核和監督;要主動協調公安、工商、勞動保障、衛生、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加強部門協作;要進一步明確計劃生育系統各業務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責任,加強考核,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工作。
二、認真貫徹《辦法》規定的管理原則,落實“兩地”管理責任,建立“兩地”協作制度
流動人口戶籍地、現居住地(以下簡稱“兩地”)要嚴格執行《辦法》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兩地”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的原則和國家計生委《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中關于“兩地”管理責任的規定,認真負責地做好工作。
流動人口戶籍地要在成年流動人口外出前開展必要的、有效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辦證、換證工作,對已外出的應予補辦,努力提高辦證率;從為群眾服務、減輕群眾負擔出發,熱誠為流動人口提供各項服務,嚴格做到不高收費、不亂收費、不“搭車”收費;負責任地做好與現居住地的聯系和信息溝通工作。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要加強對《婚育證明》的查驗工作,負責對已婚育齡女性流動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努力提高驗證率;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限期補辦,不得在現居住地代辦《婚育證明》,不得以臨時服務卡長期替代《婚育證明》;維護《婚育證明》的統一性、權威性,不得以地方自行印制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其他類似證件)在本地取代《婚育證明》。
對流動人口的計劃外生育行為,由其現居住地或戶籍地依法予以處理。
為加強“兩地”協作,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要建立以下具體管理制度:
1、戶籍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合同制度。戶籍地村、居委會(或鄉鎮、街道)要與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或需要簽訂合同的育齡人員)簽訂計劃生育管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應遵守的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法規、規章,以及避孕節育檢查情況等信息反饋時間、方式等。合同的有效期應與《婚育證明》的有效期一致。
2、現居住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經常化管理制度。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同考核。
3、“兩地”信息通報制度。現居住地與戶籍地要通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單》(以下簡稱《信息通報單》,及時通報流動人口中未持《婚育證明》或出現節育措施與證明所記載不相符合、無生育計劃即懷孕等情況,以及有關育齡婦女婚姻、生育、避孕節育、繳納社會撫養費等信息。收到《信息通報單》的一方必須及時回復,并配合做好有關工作。未及時回復的,由上級計劃生育部門督促回復并根據情況給予通報批評。
《信息通報單》由國家計生委規定統一格式(見附件1)。各省(區、市)計生委按照統一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
4、“兩地”協調制度。流出和流入人口較多的省級計生委間建立聯席會議或協調制度,定期商定有關共同管理的原則和制度,加強對重點、難點問題的協調解決。省計生委政策法規處(或流動人口處)負責協調具體事項。
5、逐步實現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計算機管理。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采用計算機管理系統,做好“兩地”間的信息聯絡、反饋工作。與公安等部門聯合辦公進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地方,應首先配備計算機。
三、實行全國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
為落實“以現居住地為主”的管理原則,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防止弄虛作假,全國使用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
1、《報告單》由國家計生委規定統一格式(見附件2)。各省(區、市)計生委按照統一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
2、《報告單》由受委托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縣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加蓋現居住地縣(市、區)或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印章(或鋼印)后,在現居住地及戶籍地有效。
四、嚴格禁止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行為
嚴格執行《辦法》中關于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規定,嚴格禁止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各地應做到:
1、不得違反“七個不準”規定,組織流動人口中未婚女青年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2、不得強行要求流動人口返回戶籍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3、不得在辦理《婚育證明》、開展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時亂收費、“搭車”收費。
4、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計劃外生育行為,現居住地或戶籍地中一方已向當事人送達社會撫養費征收通知書的,另一方不得違反“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再次向當事人征收。
發生上述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予以追究;屢禁不止的,給予通報批評。
五、加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保障力度
《辦法》第三條規定,地方各級政府要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辦法》的《釋義》也明確指出,“提供必要的保障”主要是指人、財、物的投入。各地在地方機構改革中,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設立必要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并根據基層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人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科目已列入各級財政預算,除向流動人口征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費(或統一征收流動人口管理費,按一定比例劃撥計劃生育部門)外,各地應積極與財政部門協調,爭取解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管理、避孕藥具及節育技術服務等經費問題。
六、逐步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和考核制度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應成為獨立體系。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考核應納入各級計劃生育工作考核。在未建立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統計和考核制度前,各地應根據本省(區、市)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探索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考核制度。國家計生委將本著先易后難、逐步規范的原則,研究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考核辦法》。目前,應首先統計、考核下列內容:
1、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應建立《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信息登記卡》(以下簡稱《信息登記卡》),對有關信息進行統計。
《信息登記卡》由國家計生委規定統一格式(見附件3)。各省(區、市)計生委按照統一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
2、為掌握流動人口出生情況,便于進行管理與服務,應在流動人口子女出生地進行流動人口出生統計。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居住超過6個月的作為常住人口在現居住地統計,居住不滿6個月的,由現居住地將及其所生育子女的孩次、有無生育計劃、戶籍地及身份證號等信息統計后上報,上級計生委將戶籍地和現居住地均為本轄區的流動人口出生計入本地的出生數中,將本轄區以外流入的人口的上述信息再報上一級計生委,最后,各省(區、市)計生委將外省(區、市)流入本省(區、市)的流動人口的出生數上報國家計生委(報表式樣另發)。
3、考核戶籍地《婚育證明》辦證率、現居住地《婚育證明》驗證率。
4、考核“兩地”協調制度規定的工作目標。
5、考核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成員單位工作目標責任制度的落實情況。
國家計生委每年對1-2個省(區、市)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通報全國。
七、關于流動人口生育政策適用和生育計劃審批問題
流動人口生育政策的適用和生育計劃的審批,涉及“兩地”計劃生育法規規定協調問題的,按以下原則辦理:
1、流動人口適用女方戶籍地的生育政策,由該戶籍地審批生育計劃。
2、實行戶籍制度改革的城鎮,流動人口所生育子女可以在其現居住地辦理戶籍登記手續的,適用現居住地的生育政策,由該現居住地審批生育計劃。
3、應審發生育服務證等有關計劃生育證明的計劃生育部門,未按規定或無充足理由拒絕審發而造成計劃外生育后果的,列入其所在地考核內容。
八、檢查與監督
國家計生委將組織對各地貫徹、落實《辦法》情況的檢查和抽樣調查,并對出現管理責任不落實、《婚育證明》辦證率及驗證率不高、信息通報不負責、高收費或亂收費、拒絕為流動人口審發生育計劃、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等情況的地方進行通報并給予必要的制約。
各地可將跨省(區、市)的難于協調的問題及時向國家計生委反映,由國家計生委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