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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困難企業享受的具體幫扶政策
(一)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繼續實行臨時性下浮。
2009年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繼續實行臨時性適當下浮,具體幅度相當于各項社會保險企業繳納統籌部分1個月的額度。采用全區集中減征的辦法統一在3月份操作。具體下浮范圍、標準和銜接處理政策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臨時性下浮企業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的通知》(浙勞社老〔20*〕125號)規定執行。
(二)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經批準認定的困難企業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經認定的困難企業,如實填報《*區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審核表》(見附件2-1)、《*區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參保職工花名冊》(見附件2-2),按規定程序批準后,由相關企業與地稅部門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地稅部門可依法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或抵押。緩繳3個月以內的,仍按《*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第188號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經核準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加收滯納金。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對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并保證不裁員或裁員少于20人或裁員比例低于全部職工人數10%的困難企業,可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并將兩項補貼合并統稱為幫扶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此項補貼的資金不得超過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的50%。正在享受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具體按臺政發〔2009〕9號文件規定辦理。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也不得同時享受穩定就業崗位補貼。
經認定的困難企業如實填寫《*區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申請表》(見附件3-1)、《*區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參保職工花名冊》(見附件3-2),具體內容如下:
1.補貼對象為20*年12月(含)前已同時參加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并連續繳費至申請日期,且三項險種中以在職職工最低參保數為計算人數的困難企業。
2.幫扶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
3.補貼執行期限為2009年,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四)支持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或轉崗培訓穩定職工隊伍。
困難企業可組織在崗職工開展技能提升、轉業轉崗、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職業技能培訓,提升職工的職業技能和職業素養,培訓所需資金先按照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其中20*年提取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50%),不足部分可由就業專項資金給予一定補貼,但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或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的困難企業不得同時享受職工培訓補貼。
1.困難企業應制定具體的在崗培訓計劃方案,培訓應以技能性培訓為主,并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的主體工種開展。在開始培訓前向*區就業管理服務處申報,如實填寫《*區困難企業職工培訓補貼申請表》(見附件4-1),申請補貼對象必須是同時參加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在職人員。
2.培訓結束并經相關部門考核(認證)合格后,困難企業可持員工花名冊或工資清單、勞動合同和被培訓員工取得的職業培訓合格(等級)證書等資料向*區就業管理服務處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區困難企業職工培訓參保職工花名冊》(見附件4-2)。對取得一般性培訓合格證書的每人最高限額補貼為100元,對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每人最高限額補貼為臺政發〔2009〕9號文件規定補貼的50%。區就業管理服務處經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報經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共同審核同意后,將補貼資金一次性劃入申請企業的賬戶,具體申請和資金劃撥程序按就業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3.補貼執行期限為2009年,在崗職工培訓補貼只能享受一次,且緩繳社會保險費、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及在崗職工培訓補貼不能重復享受。
二、幫扶對象的認定條件
(一)幫扶對象:*區范圍內,在區本級社保經辦機構依法繳納五大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
(二)幫扶困難企業的認定:在20*年9月份前生產經營正常,受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20*年10月份以來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連續虧損3個月以上或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經評估有望恢復的困難企業。重點是就業容量大、就業貢獻率高的困難企業。
(三)困難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20*-2009年工商登記年檢合格的企業,20*年總負債與總資產之比在30-100%之間;
2.已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裁員或者裁員少于20人,或者裁員比例低于全部職工人數的10%(以20*年12月底在冊職工人數為基數);
3.沒有出現故意拖欠職工工資行為;
4.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和我區產業和環保政策(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5.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20*年12月(含)前已同時參加養老、工傷、失業保險,連續繳費至申請日期,且三大社會保險參保人數各在40人及以上,并占單位總人數的50%及以上。
三、困難企業認定申請的受理和審批
(一)*區范圍內的困難企業提出困難企業認定申請,如實填寫《*區困難企業申請表》(見附件1),經企業主管部門核實,由區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報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區地稅局等相關部門共同審批認定,并向社會公示7天。緩繳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3個月以上的需報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和區地稅局共同審核后,上報區政府批準。困難企業認定申請共分2次受理,受理截止時間分別為2009年7月31日和12月1日,受理審批時間為受理截止日起15個工作日。
(二)企業在提交困難企業認定申請時,應按照本通知要求,作出關于社會保險費緩繳和各項補貼的選擇并提出申請緩繳和補貼的期限。
(三)申請困難企業認定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20*年度、申報上月及虧損月份的企業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主營產品及所屬行業等基本信息;
2.生產經營計劃(或訂單情況);
3.職工總數及職工增減情況表、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名冊和繳費憑證;
4.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工資支付情況;
5.已采取穩定就業崗位措施的書面材料、企業申報期內不裁員或裁員少于20人或裁員比例低于全部職工人數10%的承諾書。
四、鼓勵和引導職工與企業依法平等協商,采取多種措施共渡難關
1、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對于困難企業經過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可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后,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
2、實行更加靈活的工時制度。指導企業根據當前經濟形勢和生產特點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以月或以季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有困難的企業,可以申請實行以半年或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調節生產周期,穩定職工隊伍。
3、支持企業實行崗位共享。允許困難企業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集體協商,采取縮短工時、工作共享、調整薪酬等措施,保持職工隊伍穩定。實行崗位共享、縮短工時的職工,其工資可適當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其加班時間工資標準可由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嚴格審核發放幫扶困難企業穩定崗位補貼和培訓補貼,認真執行撥付資金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擴大支出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幫扶困難企業穩定崗位補貼及培訓補貼。人勞社保、財政、地稅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對弄虛作假、騙取及違規使用幫扶困難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和培訓補貼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