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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思路
不改變擬安置人員原企業人員身份及非在職現狀,按照擬安置人員原在機關事業單位時的不同身份,區分標準發放生活補貼,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發放“特定生活補貼”,對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發放“附加生活補貼”。強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現社會化養老,同時參加醫療保險,實現病有所醫。
二、安置范圍
此次安置人員的范圍為:*年12月31日以前經組織研究決定安排到市屬企業工作的原事業單位一般干部和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人,且安置人員原所在單位為財政全額撥款,原所在單位按照最后一次下企業前的最后一個所在機關或事業單位確定。具體范圍的界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會議記錄有記載的;
2、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有相應干部任免文件的;
3、有從原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調轉到下派企業的《干部調動呈報表》、《干部介紹信》或《干部介紹信存根》,工人有《工人商調表》、《工人調動介紹信》或《工人調動介紹信存根》的;
4、部分經濟主管部門轉制為經濟實體,有文件依據的;
5、部分行政主管部門撤消,職能和人員并入所屬相關企業,有文件依據的;
6、*年全市黨政機關機構改革分流人員,有文件依據的。
三、安置辦法
(一)對未達到退休年齡人員發放“特定生活補貼”。
1、一般干部“特定生活補貼”基數的核定。由人事部門一次性按2009年底事業單位同等條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標準核定,今后除物價上漲等因素外,不再做調整。
2、工人“特定生活補貼”基數的核定。由人事部門一次性按2009年底事業單位同等條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標準核定,今后除物價上漲等因素外,不再做調整。
(二)對達到退休年齡人員發放“附加生活補貼”。
達到退休年齡后,上述人員全部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開始從勞動保障部門領取基本養老金。如出現原事業單位一般干部在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標準,低于事業單位同等條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標準的,或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人在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標準,低于事業單位同等條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標準的,可發放“附加生活補貼”。
1、一般干部“附加生活補貼”的核定。
(1)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附加生活補貼”的核定。由人事部門按照其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事業單位同等條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標準,加上本人退休后國家歷年增加的退休金,減去上述人員在勞動保障部門領取的養老金的差額予以核定。即某人實際獲得的“附加生活補貼”加上在勞動保障部門領取的養老金之和,與其本人退休時事業單位同等條件一般干部領取的退休金相同。今后除國家規定的對事業單位一般干部退休金標準進行調整外,不再做調整。
(2)今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附加生活補貼”的核定。今后凡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由人事部門按照屆時事業單位同等條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標準,為其核定“附加生活補貼”。“附加生活補貼”基數應等于屆時事業單位同等條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標準減去在勞動保障部門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今后除國家規定的對事業單位一般干部退休金標準進行調整外,不再做調整。
2、工人“附加生活補貼”基數的核定。
(1)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附加生活補貼”的核定。由人事部門按照其本人退休時事業單位同等條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標準,加上本人退休后國家歷年增加的退休金,減去上述人員在勞動保障部門領取的養老金的差額核定。即某人實際獲得的“附加生活補貼”加上在勞動保障部門領取的養老金之和,與其本人退休時事業單位同等條件普通工人領取的退休金相同。今后除國家規定的對事業單位普通工人退休金標準進行調整外,不再做調整。
(2)今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附加生活補貼”的核定。今后凡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人,由人事部門按照屆時事業單位同等條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標準,為其核定“附加生活補貼”。“附加生活補貼”基數應等于屆時事業單位同等條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標準減去在勞動保障部門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今后除國家規定的對事業單位普通工人退休金標準進行調整外,不再做調整。
(三)“特定生活補貼”和“附加生活補貼”的發放。
財政部門根據人事部門核定的數額,將“特定生活補貼”、“附加生活補貼”撥付給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并由其負責發放。
(四)下企業人員屬于企業身份,除享受“特定生活補貼”和“附加生活補貼”外,不享受機關事業單位的其他任何待遇。
(五)擬安置人員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1、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情況的處理。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納過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由個人按照我市歷年個體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的100%一次性補繳從1996年至2009年底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由勞動保障部門積極向上爭取,想辦法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管理,其所欠養老保險費,由本人按照我市歷年個體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的100%一次性補繳,并補辦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手續。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參加我市醫療保險的人員,可依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由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一次性補足10年的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004年12月31日以前應退未退人員,必須將養老保險補繳至2005年1月,方可辦理退休手續。
2、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情況的處理。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由個人按照我市歷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100%,一次性補繳從1996年至2009年底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2010年1月1日起,按照我市個體養老保險的參保方式參保,繳費基數統一為每年黑龍江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參加我市醫療保險的人員,可根據《*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對雖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有欠費情況的處理。
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個人按照我市歷年個體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100%,一次性補繳至2009年底,從2010年1月1日起按照我市個體養老保險的參保方式參保,繳費基數統一為每年黑龍江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欠繳醫療保險費的,由個人按照《*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補繳醫療保險費,并按規定繼續繳費。
4、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的代扣代繳。
為防止出現新的欠費情況,確?;攫B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按時足額繳納,對該部分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的繳費實行統一管理,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在發放“特定生活補貼”或“附加生活補貼”時代扣代繳。
5、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特別困難情況的處理。
對于本人特別困難,不能一次性補繳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按一次性補繳的數額,協調給予借款,其本金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在其“附加生活補貼”和“特定生活補貼”中,按月以一定比例扣繳。
6、繳費基數統一確定為每年黑龍江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即使出現擅自降低繳費基數的情形,計算“附加生活補貼”時,也仍按繳費基數為每年黑龍江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的標準,計算差額部分。
7、如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即使達到退休年齡,也不發放“附加生活補貼”;如不參加醫療保險,因疾病發生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六)操作程序
1、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人事部門依據本人檔案及勞動保障部門提交的《黑龍江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表》核定其“附加生活補貼”。
2、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未參保的人員,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本人檔案、一寸照片1張,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業務大廳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攜帶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出具的繳費證明到人事部門核定“特定生活補貼”。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將相關審批手續送交財政部門并裝入本人檔案,財政部門依據人事部門審批額度將資金撥付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按月發放“特定生活補貼”。
3、今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在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企業職工退休手續,核定基本養老保險金數額,并攜帶退休審批表到人事部門核定“附加生活補貼”基數,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將相關審批手續送交財政部門并裝入本人檔案。財政部門按照人事部門核定的“附加生活補貼”總額按月向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撥付,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按照人事部門核定的“附加生活補貼”標準發放。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起,停發其“特定生活補貼”。
4、“附加生活補貼”調資辦法:隨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退休金政策和企業基本養老金政策的調整而相應調整。如企業基本養老金標準提高,事業單位退休金標準未提高,從“附加生活補貼”中調減企業基本養老金提高部分,“附加生活補貼”額降低;如企業基本養老金標準提高,事業單位退休金標準同時提高,“附加生活補貼”提高部分為事業單位退休金標準增加額減去企業基本養老金標準增加額;如事業單位退休金標準提高,企業基本養老金標準未提高,“附加生活補貼”提高部分為事業單位退休金標準增加額。
5、安置后的下企業人員檔案保管、調資等管理工作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負責。如:下企業人員需調資時,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負責到相關部門為下企業人員辦理調資相關手續等事宜。
6、采取聯合審檔的辦法,審定下企業人員檔案基本信息。即由人事和勞動保障部門組織人員共同審核檔案,明確該部分人員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等信息,并以文件的形式確定下來,以后凡涉及該部分人員的審批事項,均按聯合審檔的審核意見辦理,不得擅自更改。同時,鑒于該部分人員屬企業身份,出生日期的審核確定按照勞動保障部門的文件執行。
7、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原件及復印件、二寸照片三張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參保繳費手續。辦理企業退休手續后,攜帶退休審批表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醫療保險的退休手續,再按照規定補繳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四、組織實施
(一)本意見由人事部門牽頭落實,勞動、財政部門配合。
(二)此次安置不包括原差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下派到企業的工作人員。
(三)根據本意見及操作辦法確定的受理范圍,今后如有再提出申請的人員,可由人事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請市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后,按本意見規定辦理。
(四)不屬于安置范圍的,一律不予以安置。凡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安置資格,同時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五)本意見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