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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學論文范文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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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學論文

我國近代法學教育論文

一、中國近代法學教育之肇始

準確地說,中國近代法學教育肇始于19世紀60—70年代。這是因為,第一,當時中國的社會形勢發生了質的變化,即1840年爆發中英鴉片戰爭,封閉自守的天朝大國被轟開國門,西方列強在入侵中國過程中,不斷依靠堅船利炮強迫清政府簽訂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攫取在華利益。綿延數千年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受到巨大沖擊,伴隨中國傳統社會經濟根基的深刻變化,整個中國社會也開始發生轉型,進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從此民族矛盾上升為各種社會矛盾中的主要矛盾,自救圖強、抵抗外侮成為時代主題??梢哉f,19世紀中葉西方列強轟開國門后,中國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迅速向近代轉型,這為開辟近代法學教育提供了客觀的社會歷史條件。

第二,面對19世紀中葉英法殖民侵略,為了救亡圖存,挽救民族于水火,在清朝統治集團內形成了以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等官員為代表的“洋務派”,他們與以慈禧為首的頑固派根本不同,明確主張“師夷長技以制夷”。誠然,在洋務派看來,學習西方長技主要指其堅船利炮這些先進的軍事技術,在他們頭腦中,還是堅定地崇奉盡善盡美的祖宗之法絕不能變的觀點,盡管如此,洋務派在與西方人辦理外交事務過程中,深感“今語言不通,文字難辨,一切隔膜”[2]卷71《章程六條》,認為“不受人欺蒙,必先諳其語言文字”[2]卷8。提出創辦新式教育機構,培養新型翻譯人才,以此為契機,新型的法學教育也隨之成為洋務派所倡導的新式教育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說,19世紀60—70年代洋務派“師夷長技”、培養新式人才的主張及實踐為近代法學教育的開端提供了人力資源及理論支撐。1862年7月11日,在洋務派的推動下,京師同文館正式成立,該機構在教育模式和課程內容上根本不同于中國古代傳統教育,它的設立標志著中國近代法學教育之肇始。京師同文館設立初衷是為培養翻譯人才,因此最先開設了外國語言文字課程,后來教授內容不斷豐富,不僅包括自然科學,而且包括法學在內的社會科學也成為同文館的重要學習科目。具體到法學教育來說,同文館主要基于了解國際關系法則,處理外交事務之急需,從而設置了國際法課程,并聘請了美國傳教士丁韙良來華擔任主講,采用的教材是美國國際法學者亨利•惠頓所著《國際法大綱》,又名《萬國公法》作為課程教材。同文館當時有學生10人,他們在這個新式教育機構接受來自美國教習講授的與中國傳統法律截然不同的新式法學知識,學習內容主要包括:“譯義明源”、“論諸國自然之權”、“論平時往來”、“論交戰”[3]116-117。盡管同文館的法學科目僅設國際法課程,系統的法學專業教育遠未實現,但是作為近代意義的第一所高?!酿^開設的國際法教育正式拉開了中國近代法學教育的帷幕??梢哉f,同文館率先引入西方國際法“作為一個專門科目正式確定下來,并對洋務運動中發展起來的其他洋務學堂講求‘公法學’樹立了風聲”。“由此學習公法的觀念也隨之播及開去”[4]79。這樣,以19世紀60年代京師同文館倡導并踐行的西方國際法教育為開端,表明中國近代法學教育由此肇始。以同文館《萬國公法》教育為切入點,大批西方法學著作被譯介至中國,主要包括德國學者馬爾頓著《星軺指要》、德國學者步倫著《公法會通》、美國學者吳爾璽著《公法便覽》,等等。上述西方法學著作的翻譯及在國內傳播促使國人開始從“學理”角度研習近代西方法學知識,近代意義上的法學也由此萌芽[1]363。

二、中國近代法學教育之全面興起

京師同文館的國際法教育開風氣之先,開啟了中國近代法學教育之路,此后隨著西方列強發動全面侵華戰爭,殖民統治空前強化,19世紀末中日甲午戰爭使中華民族面臨亡國滅種的危急關頭,洋務派“中體西用”已不合時宜,以康有為、梁啟超等為代表的維新派,主張“大抵諸國皆以變法而強,守舊而亡”,“欲做到翻然變計”,“當以開創之勢治天下,不當以守成之勢治天下”,呼吁進行徹底的社會革新,改變晚清政府落后保守的社會制度,采用“西人之學,以文明我中國”[5]5。可見,維新派較洋務派的主張更為激進、全面和深刻,在法學教育方面明確提出效仿日本“援照西法,廣開學堂書院,不特陸軍、海軍將皆取材于學堂,即今之外部出使諸員,亦皆取材于律例科”[6]491。為此提出建立一套結構完整的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全新教育機構系統,“京師立大學,各省立高等中學,府縣立中、小學及專門學,若海、陸、醫、律、師范各學”[7]201。在維新派的積極推動下,相繼設立了許多包括新式法學教育在內的近代意義上的學堂,較為著名的有天津中西學堂、上海南洋公學、湖南時務學堂、京師大學堂等。這一時期各學堂的法學教育較同文館有了巨大進步,主要體現在科目設置上,1895年盛宣懷創辦的天津中西學堂辦學章程專設“律例學門”,已初具法學教育的獨立性及專門化特點。律例學門在課程設置上專業系統化色彩明顯,完全突破了先前同文館時期僅限于“萬國公法”教育的狹窄范疇,增設了“大清律例”、“法律通論”、“羅馬律例”、“英國合同法”、“英國罪犯律”、“商務律例”等法學科目的講授學習[8]16。1897年設立的湖南時務學堂其法學教育內容,除了“萬國公法”外,還包括“唐律疏議”、“全史刑律志”、“日本國刑律志”、“法國律例”、“英律全書”、“大清律例”等課程的教學[9]第19卷。另外,在眾多新式學堂如火如荼發展近代法學教育的大力推動下,廣大師生除了承前期同文館譯介西法之風,繼續將之發揚光大外,在近代法學研究方面也取得突破性認識,例如,梁啟超認為公法學可分為“內公法”和“外公法”,其中內公法包括憲法、民律、刑律等各部門法,而有關處理國際關系方面的法律規范稱為外公法。從梁氏對各部門法學所作的分類,說明當時先進的中國人已經接受了全套西法的系統教育而提出上述觀點的。同時,因法學教育課程內容的拓展,增強了法學研究視野,國內涌現出一批近代法學意義上的學術論文,例如,《公法律例相為表里說》、《論邦國交際公法學》、《日本刑法志序》、《論中西刑律輕重異同之故》等,這些論文從研究視角、方法及理論內容都印證了近代法學教育的深入發展。

總之,19世紀末,中國社會殖民地化進一步加深,民族矛盾空前激化,在維新派積極倡導興辦新學的推動下,全國各地新式學堂廣泛設立,致力于近代法學教育、培養新式法學人才成為這些學堂重要的辦學宗旨及目標。這一時期不僅各學堂設置的法學課程科目在廣度和深度上遠超同文館時期的法學教育,而且西方法學譯介和近代法學研究成果在數量和質量上同樣取得巨大進步??梢哉f,中國近代法學教育在19世紀末列強瓜分豆剖疆土、民族災難日益深重、中國面臨亡國滅種危險關頭之際,維新派提出徹底全面改革,主張效仿日本在全國建立各級新式學堂教育體系,明確指出系統的新式法學教育應納入到學堂總體教育計劃而成為其中基本學習科目和重要組成部分。維新派的理論主張引起當時社會積極呼應和巨大反響,并身體力行將之付諸實踐,推動了近代法學教育在此時呈現出全面興起之勢。乘此國民奮而自救、群情昂揚、民智開啟、民風丕變之有利時機,維新派上書光緒帝要求變法革新,光緒帝采納維新派建議,接連下令廢除科舉,改革教育行政制度,在中央設立學部取代傳統的禮部,各省裁撤學政,改以提學使,統轄學務,并在全國設立新式學校教育體系。盡管維新派發動的“”迅速遭到清政府頑固派的殘酷鎮壓,但其掀起了近代法學教育全面興起后的一個高潮。維新派理論及實踐符合當時中國社會環境,順應歷史潮流,這是清政府無法絞殺消滅的,否則就是逆歷史潮流而動,冒天下之大不韙,加速其搖搖欲墜的統治走向滅亡。因此,清廷鎮壓“”運動不久,于1901年1月正式頒布上諭,著手推行新政,并責成臣工積極建言獻策。7月張之洞和劉坤一上建言書《變法三折》,在第一折就明確提出“籌議變通政治人才為先折”,全面改革落后的教育制度,“酌改文科”,減少四書五經內容,引入西方實用性科目,最終廢除科舉;“停罷武科”,“設文武學堂”,在全國建立小學、中學、大學現代教育體系,使“生員、舉人、進士皆出于學堂”?!蹲兎ㄈ邸诽岢龅母黜椄镄麓胧┦艿角逋①澰S,這樣,教育革新必然成為推行新政的重要內容。1902年晚清政府頒布《奏定學堂章程》,即“癸卯學制”:設置初等小學、高等小學、中學堂、高等學堂、大學堂普通教育體系,其中規定大學堂中設法政科大學,法律學與政治學為并列獨立的兩個科目[4]188?!肮锩畬W制”的頒行,不僅徹底改變了中國舊式教育體系,效法日本正式在全國建立了新式教育體系,而且明確了法科教育的具體建制及重要地位。同年4月,清廷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主持修律,“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0]《刪除律例內重法折》。晚清修律的宗旨及要求迫切需要大批新式法律人才方可有效展開修律活動,對此,主持修律大臣沈家本曾說:“法律成而無講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隔,非專設學堂培養人才不可。”[10]《法學通論講義序》這樣,以清廷教育機構體系改革為基礎,以晚清修律活動為契機,在沈家本“奏請撥款設立法律學堂”積極爭取和推動下,于1906年中國第一所具有近代意義的法律專門學校———京師法律學堂正式設立。此后大批專門法律學堂在中華大地上相繼設立,遍地開花,“據統計,至1909年全國共有高等教育層次的學堂127所,學生23735人,其中法政學堂47所,學生13282人,分別占學堂總數的37%和學生總數的55%”[11]4。除了公立法政大學大量創設,私立法政大學也日益興盛[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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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學教育與人才培養研究論文

一、中國法學教育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學教育,可以劃分為以下幾個時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學教育的初創時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學教育的挫折和停滯時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學教育的重建和恢復時期;1994年以來的急速發展時期。

(一)法學教育的初創時期(1949-1957)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當時全國53所高等院校設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學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進行"院系調整",對原有53個法律系進行整合歸并,創設四所政法學院,即北京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和中南政法學院,并在六所綜合大學設置法律系,即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東北人民大學法律系、武漢大學法律系、北京大學法律系、復旦大學法律系和西北大學法律系,構成新中國法學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舉廢除中華民國時期的全部法學教科書之后,代之以從蘇聯引進的各種法學教材,并聘請蘇聯專家擔任主要科目的授課教師。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國自己的第一套法學教科書。至1957年,全國累計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畢業法律本科生10856人,當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學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滯時期(1958-1976)

1956年開展所謂"整風反右"運動,強調階級斗爭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濫,凡是主張法治和主張法律具有繼承性和社會性的法學教師均受到批判并被劃為"資產階級右派",導致了中國法學教育的急遽萎縮和衰敗。1959年撤銷了主管法學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學院被下放地方,并壓縮招生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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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仲裁論文:體育仲裁機制及其法治建設

本文作者:于善旭作者單位:天津體育學院

在借鑒中探索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為落實《體育法》中關于建立體育仲裁制度和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體育仲裁機構與范圍的規定,在《體育法》開始實施的轉年,中國政府的體育部門即批準了探討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科研項目,并成立了由體育行政官員、院校學者和法律界人士組成的《體育仲裁條例》起草機構,一體化推進體育仲裁理論學術研究與法律制度建設的互動發展。在體育仲裁項目研究和立法起草的過程中,各種資料匯總、訪談調查、會議研討、法理論證等多方面工作相繼展開,不但立足中國的國情和法律制度以及現實體育發展的客觀需要,而且始終以開放的姿態面向世界,研究和吸收了多個國家體育仲裁的有益經驗,特別是將國際體育仲裁的發展作為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重要的外部支撐。為此,法規研制人員收集和翻譯了大量CAS章程、規則、法典等制度文獻和工作資料,組團赴瑞士洛桑、美國丹佛等地到國際奧委會、CAS及其分支機構等進行實地考察,并結合這些國際體育仲裁情況和資料的梳理分析進行全面的借鑒性研究。國際體育仲裁的發展和經驗,在探討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在相關的研究報告和立法說明中,可看到有著多方面的體現[5]。首先是以此說明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問題。國際體育仲裁的建立和發展,無疑為正在積極尋求有效解決體育糾紛的各個國家提供了具有普遍意義的制度范本,因而這也成為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重要的國際背景和行業依據;其次,將對國際體育仲裁的關注和重視作為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重要原則之一,強調在符合中國國情和保持中國法制統一的前提下,要始終把握與世界奧林匹克運動、與國際體育慣例和國際體育組織章程的協調;最后,在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立法內容設計中,無論是宏觀的建構思路還是具體的制度安排,都有許多向國際體育仲裁制度學習和借鑒的地方。通過包括引進國際體育仲裁經驗在內的各種努力,探討和建立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工作得到了中國政府的重視并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1997年,對《體育仲裁條例》的起草調研被列入中國國務院的立法工作安排。經過兩年多時間的研討和起草,1998年底,中國國家體育總局向國務院上報了《體育仲裁條例(草案)》呈請審議。由于體育仲裁畢竟是一種與一般民商事仲裁相比有較大特殊性的仲裁形態,與中國現有《仲裁法》所建立的民商合同與財產仲裁制度體系在某些方面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對涉及體育仲裁的一些重要問題還存在著多樣化的看法,所以中國體育仲裁立法的進程也經歷著一些曲折。2000年,中國頒布了《立法法》,規定訴訟和仲裁制度事項只能制定法律。這對原計劃由中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來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方案形成了沖擊,立法工作有所拖延。然而,體育仲裁作為體育法治化發展的必然趨勢,決定了中國不會停止對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探索。2006年,中國政府體育部門再次啟動了新一輪建立體育仲裁制度的工作,中國國務院又一次將起草《體育仲裁條例》作為調研項目納入政府立法計劃[6]。近年來,為更好地適應迅速發展的社會與體育需要,對已頒布實施近20年的《體育法》進行的修改工作,已經列上中國政府及其體育部門的工作日程。在對中國體育立法進行的整體審視中,將建立體育仲裁制度同《體育法》的修改結合起來成為一種新的思路。在目前的修法進行中,提出了將現《體育法》中體育仲裁的一個條款,擴充為體育仲裁專章的設想,以在法律層面對體育仲裁制度做出明確的總體性規定。這樣既可以較好地解決立法權限而避免立法沖突的問題,又可以體現出體育的特殊需要而將體育仲裁制度盡快地建立起來?;蛟S,中國體育仲裁立法還會有其他的路徑,但無論如何,經過多年的借鑒和探索,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終會是不遠的現實。

中國對國際體育仲裁的積極支持與合作

國運盛,體育興。中國在1978年進入改革開放和建設現代化新時期以來,體育事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中國與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的關系也日趨緊密。1979年,中國在國際奧委會中的合法席位得到公正、圓滿地解決,恢復了與國際奧委會的正常聯系。從1980年冬季奧運會開始,中國連續派出代表團參加了歷屆的夏季和冬季奧運會,全面參與了奧林匹克競賽和各項活動。1991年和1999年,中國又兩次申辦奧運會,最后獲得了2008年在北京舉辦第29屆夏季奧運會的舉辦權。在參加奧林匹克各項活動的過程中,中國政府及其體育部門高度關注所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包括對國際體育仲裁制度的遵守與維護。特別是面對北京奧運會的舉辦,對可能存在的中外法律沖突問題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由于中國還沒有完成體育仲裁的專門立法和制度建構,中國現有仲裁法不直接適用體育仲裁,所以在北京奧運會可能存在的中外法律沖突中,也包括著北京奧運會CAS特別機構運行與裁決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問題。有的研究概括了因中國對《紐約仲裁公約》的商事保留聲明、中國仲裁法對體育管理和處罰性糾紛的不可仲裁性,而使CAS裁決無法在中國獲得司法承認與執行的問題[7];有的研究提出了中國法院無法對本土運行的北京奧運會CAS特別仲裁機構進行司法監督、北京奧運會CAS特別機構可自行采取強制措施而依中國法律只有法院才有此種權力以及由此產生的奧運會特別仲裁機構是否會侵犯中國的司法主權等問題[8]。面對中國法律制度在多個方面與國際體育仲裁體系所存在的矛盾,中國在申辦和舉辦北京奧運會的過程中采取了審慎而積極的態度,加強與國際奧委會和CAS的合作。在北京奧運會的申辦期間,中國在申奧報告中明確表示: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完全能夠保護國際奧委會在中國的一切權益。中國政府、北京市政府和涉及奧運會比賽項目的其他城市政府保證遵守《奧林匹克憲章》、《主辦城市合同》的規定,嚴格按照國際奧委會的要求,確保所做的一切承諾得以實現[9]。在國際奧委會對第29屆奧運會舉辦地投票表決前夕,中國奧委會和北京市與國際奧委會簽署了《2008年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該合同在緒言中特別強調,各方要完全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和合同各項條款的承諾;在第59條明確了應遵守包括《關于體育仲裁機構的規定》等有關附件提出的特別條款和條件;在第65條規定了該合同爭端由CAS管轄而放棄其他法律行為;在該合同附件M《關于比賽仲裁機構的規定》中,約定了中國對設立北京奧運會CAS特別機構各種條件與協助的職責。2008年8月5日,在北京奧運會即將召開之際,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大法官會見了CAS北京奧運會特別機構主席羅伯特•布林納博士一行,表示對其的歡迎,肯定了為公正及時處理好奧運會的有關爭議,CAS設立北京奧運會特別仲裁機構的必要性,表示支持CAS在北京奧運會舉辦期間對有關體育爭議行使仲裁權和裁決權,并相信仲裁機構能夠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奧運會體育仲裁的有關問題向承辦和協辦奧運會的北京、青島、天津、上海、沈陽、秦皇島等省市高級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奧運會項目承辦地的法院尊重北京奧運會CAS特別機構的管轄權,支持仲裁庭行使仲裁權,表明了中國司法機關對CAS的支持態度。羅伯特•布林納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對CAS設立北京奧運會特別機構所給予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謝,對中國政府和人民為奧運會做出的卓有成效的準備表示贊賞[11]。實踐證明,中國在北京奧運會中表明與CAS積極合作鮮明態度的同時,還采取了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司法措施,并設計了中國司法機關不受理納入CAS仲裁范圍和對CAS裁決結果不服而起訴案件的不作為方式[12],較好地化解了CAS仲裁裁決與現行中國法律可能出現的沖突,實現了對CAS及其仲裁裁決的支持與維護。中國還在國際體育仲裁方面對CAS進行了專業人員方面的合作與支持。自1996年起,先后有中國外交學院蘇明忠博士、武漢大學(現調中國政法大學)黃進教授分別在第26屆和第28屆奧運會擔任特別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資深合伙人劉馳律師分別在第29屆奧運會和第21屆冬奧會擔任特別仲裁機構的仲裁員。目前,在CAS的仲裁員名冊中,有6名中國籍仲裁員,除黃進教授和劉馳律師外,還有上海復旦大學陳乃蔚教授、外交學院盧松教授、邦信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煒律師和香港的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在北京奧運會期間,中國律師還直接為CAS提供了熱情的法律幫助。北京市律師協會在2008年5月接到CAS秘書長來函,希望幫助招募北京律師志愿者,為CAS在北京奧運會期間提供法律咨詢、語言翻譯等法律幫助。隨后,北京市律師協會在全市范圍內展開招募,從參加報名的多有國外留學或工作經歷、具有很高英語或法語水平及豐富訴訟或仲裁經驗的數十位律師中,選拔了16位優秀律師組成北京奧運體育仲裁志愿律師團,在北京奧運會期間優先為CAS及其仲裁當事人提供無償服務[13]。在8月8日北京奧運會開幕當天,該志愿律師團就為摩爾多瓦國家奧委會提起的仲裁申請提供了志愿服務[14]。北京奧運會期間,CAS特別機構的仲裁工作進展順利,其中也有著中國律師的貢獻。這次CAS上海聽證中心的揭牌和論壇活動,為進一步密切中國與CAS的聯系和合作搭建了新的平臺,充分體現了中國體育界和法律界對CAS的支持以及在中國推進體育仲裁法治的信心,必將更好地發揮CAS對中國的影響,進一步促進中國體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國際體育仲裁學術研究在中國廣泛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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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犯罪構成法律探討論文

[關鍵詞]:國家在國際環境犯罪中的主體地位無過失責任因果關系認定原則

一、國家能否成為環境犯罪主體呢?

在國內法中,國家不可能成為任何犯罪的主體,在這一點上是明確的。一個主體不能成為自己行為的法官。法律為代表國家的統治階級所制定,國家(通過公檢法機關)負有對犯罪進行追訴、懲罰和保護社會利益的責任,國家行為即使構成了某些罪行,也享有豁免權而不受追究。如果對國家處以罰金,實質上是國家金錢在其口袋里的自我轉移,毫無意義。

國家是國際法上主體,那么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環境犯罪主體呢?傳統的國家法理論否認其作為任何犯罪主體的地位,代表國家行事的個人所做的國家行為,個人也不負刑責。其理由是:國家代表一國至高無上的主權,承認國家可成為犯罪主體不利于維護國家的主權與司法獨立,而按照國際法及判例,國家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有:賠償、道歉、限制主權、終止不法行為等,實質上屬于民事損害賠償范疇,不屬于刑事責任范疇,因此,國家可以承擔國際上的不法或違約行為的民事責任,但不能承擔刑事責任。在《國際法的刑事管轄權》一書中,也認為國家不是刑事犯罪主體,國家對侵略戰爭負責任,只是政治責任和賠償損失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根據犯罪主體和刑罰主體相一致的原則,不承認國家犯罪主體的地位。

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近代以來,隨著國際法的發展和跨國境犯罪的日益增多,國家在特定的條件下已成為某些國家罪行的主體。一戰后,對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制裁,證明了國家應負國際刑責,對它所發動的戰爭罪行負責,雖然,這一責任的具體承受者是有關個人。1主要是在戰爭中起主要作用的國家領導人和戰爭指揮人員,使得傳統國際法理論受到了事實有力挑戰。美國著名國際刑法學家巴西奧尼在他的《國際刑法典草案》中指出國際犯罪主體是包括國家在內的,他把刑事責任分為個人刑事責任和國家刑事責任,同時指出國家承擔國際刑責的行為主要有:1)代表國家或以國家名義行事的權威人士實施的任何犯罪,不管其行為按國內法是否合法,國家應對此負刑事責任。2)如果個人或團體以官方資格即這些人按該國國內法有權做出關于國家的政治性決議或擁有該國機關代表的地位或該國家的手段,由他們所實施的行為應歸咎于國家。3)國家不履行國際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義務,這種不作為構成犯罪。根據1979年國際法委員會《關于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規定,一國所違背的國際義務對于保護國際社會的根本利益至關重要以致整個社會公認違背該項義務是一種罪行時,其因而產生的國際不當行為構成國際犯罪,其中的第19條第3款規定,能引起國家刑責的國際罪行可能產生于:1)嚴重違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國際義務,如侵略行為。2)嚴重侵犯民族自決權,如建立或以武力維持殖民統治。3)大規模侵犯人權,如種族滅絕隔離。4)大規模破壞環境。在這里第4點就提到了國際環境犯罪問題。從以上分析和引證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環境犯罪中,國家成為其主體在理論上是有根據的,一定的案例表明也是可能的。

有關國家在國際環境案件中可成為主體的著名判例是*年加拿大的“特雷爾冶煉廠案”。該案是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一家冶煉廠排放含有二氧化硫的濃煙,給美國華盛頓州的居民財產造成損害。仲裁庭在裁決中稱,沒有一個國家在使用其領土或允許他人使用其領土時,有權以施放煙霧的方式對另一國家領土或其中的財產或人員造成損害。還認為,國家有義務尊重他國家領土,有義務對他國領土給以保護,使之不受由于自己領土內個人行為而造成損失。因此加拿大自治領地應對特雷爾冶煉廠負責。本案中確立了國家在國家環境犯罪中的主體地位。但是,國家應以何種形式承擔違背國際義務的犯罪之刑事責任,目前國際社會尚未取得一致見解。巴西奧尼在其《國際刑法典草案》中提出兩種國家刑責承擔方式,包括征收相應的罰金和命令一個國家停止或終止違反國際刑法的活動或相同性質的禁令糾正先前的國際不法行為并防止其再次發生。但他的主張并未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贊同。國家公認的刑事責任方式,尚在探索過程中。在理論上一般認為有罰金、限制主權、終止不法侵害等。由于國家作為一個主權整體的特殊性,所以其作為犯罪主體承擔刑責的方式與民事責任方式有一定的競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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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課程教學研究

摘要:本文結合國際商法課程性質和目的分析了目前我國高校本科國際商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然后提出了本科國際商法課程教學改革措施。

關鍵詞:國際商法;課程教學;研究與改革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國際金融、貿易、投資各領域的發展突飛猛進。在這一過程中,國際商法對各種紛繁復雜的國際商事組織和交易關系起到了重要的調整作用。由此可見,國際商法課程對于我國高校本科國際經貿專業人才培養的重要性。

一、國際商法課程性質和目的

國際商法課程屬于我國高校本科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主干課,在人才培養方案中處于重要地位。該課程主要研究關于國際商事組織形式、跨國投資、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貨物運輸和保險、國際支付、國際商事仲裁等方面的各種法律規范。

二、目前我國高校本科國際商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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