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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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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處理意見范文第1篇

一、組織機構及職責

公司成立消防應急搶險救災領導小組:

組長:公司主要領導同志

副組長:公司主管消防工作領導同志

成員:保衛、安全、監察、生產、財務、設備機動、物資供應、計劃基建、工會等部門負責人及受災單位主要領導同志。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司防火委辦公室,負責消防應急搶險救災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召集會議、消防培訓、消防演習,以及對消防設施規劃、建設提出建議等。

消防應急搶險救災領導小組下設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四個組的成員可根據火場實際需要吸收受災單位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專家參加。發生火災后,單位要立即組織撲救,疏散在場群眾。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要保護現場,接受火災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清理或者破壞、偽造火災事故現場。

(一)公司消防應急搶險救災指揮網絡

版權所有(二)公司消防應急搶險救災領導小組職責

1、根據火災形勢做出總體部署,迅速制訂滅火方案并向參戰隊伍下達指令,安排任務,并督促檢查落實。若上級領導到達火場,聽從上級領導統一指揮。

2、組織所有的滅火隊伍和救援力量,協同作戰,保證及時控制、撲救火災。

3、根據火場情況需要,有權及時調整作戰方案,統一調配滅火裝備、器材和人員。

4、組織火災調查,研究火災事故原因,劃清事故責任,制訂預防對策,提出處理意見,寫出專題《火災調查報告》。

(三)滅火行動組職責:

1、聽到火災報警后,立即奔赴火災現場,聽從領導小組統一指揮,準備投入滅火戰斗。

2、利用一切滅火器材,全力撲救初起火災,控制火勢蔓延,并注重貴重物資的撲救。

(3)主動向消防隊介紹起火部位、燃燒物質、水源位置并積極配合滅火行動。

(四)通訊聯絡組職責:

1、發生火災后,不能立即撲滅,應趕快報警,任何人不得阻攔報警。報警時撥打電話“8718119”(油田消防支隊)、“8740119”(濱北公安分局消防支隊)或用油田電話直接撥打“119”。

2、向消防隊報警時,準確報告火災位置、起火部位、起火物、火勢大小,并報告報警人、報警單位等有關內容。

3、報警完畢,到主要路口迎接消防隊,并主動匯報和回答消防隊提出的問題。

4、向上級領導匯報失火情況。

(五)疏散引導組職責:

1、熟記安全出口位置和疏散指示標志。

2、了解出口寬度及結構形式,掌握人員疏散時間。

3、火災發生后,根據滅火方案確定疏散路徑。

4、發出疏散信號,疏散引導組人員要定點定位,指揮疏散,維護秩序。

5、人員疏散完畢后,應再檢查一次,確保人員全部撤離現場。

(六)安全防護救護組職責:

1、首先搶救人員,其次搶救貴重物品。

2、配合消防人員進行現場滅火。

3、做好警戒,維護好火災現場秩序。

4、對搶救出的傷員,要迅速與醫院聯系進行搶救,對搶救出來的物品要看管好,不得遺失。

5、保護失火現場,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界定

按照《山東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有關規定,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總的原則是,凡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訂完善滅火行動方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對滅火行動方案不斷進行修改完善,為一旦發生火災做好思想上、人員上、物資上的準備。

三、公司消防力量的組成及消防器材裝備情況

公司消防力量主要有公司義務消防隊和油田消防支隊、濱北公安分局消防中隊組成。

目前,公司所有的重點消防單位都設有義務消防組織,公司機關及各單位都配有相應的消防器材、設施。

四、消防應急行動方案

根據公司特點,本著重中之重的原則,公司消防應急行動方案主要分以下幾個類型:

(一)石油化工火災消防應急行動方案

1、火災特點

危險性大、燃燒速度快、燃燒狀態復雜、火災危害大、損失大、撲救困難大、有難氣體易發生泄漏。

2、戰術措施

快速準確,掌握火情;以冷制熱,防止爆炸;先重點,后一般,切斷油氣;防止有害氣體泄漏。

3、注意問題

(1)注意冷卻火災現場,準確布置水槍位置,利用滅火器材、設施滅火。

(2)防止復燃、復爆,注意建筑物、高大設備等的倒塌方向。

(3)消防車進入火場,占領上風方向,車輛停放在便于轉移的位置。消防員個人裝備必須齊全,要防止中毒。

(4)組織警戒值勤,設置警戒區。

(二)電力火災消防應急行動方案

1、火災特點

(1)電力設備用油及電極、電纜著火,火焰溫度高,熱輻射性強。

(2)電力設備用油刺漏后,四處流淌,著火后蔓延迅速。

(3)大跨度鋼結構廠房在火災作用下,易變形倒塌。

(4)火場有毒煙霧及帶電狀態的電力設備容易造成人員傷亡。

2、戰術措施

(1)切斷電源,采取保護措施。查明有無人員被困,確定燃燒部位、有無爆炸危險。

(2)在工程技術人員密切配合下,迅速關閉油道閥門,堵塞泄漏油部位。

(3)撲救變壓器火災時,用二氧化碳、干粉滅火,用水槍冷卻變壓器防止爆炸。

(4)撲救電纜火災時,采用二氧化碳、干粉、黃沙覆蓋滅火。

3、注意問題

(1)采取滅火措施時,要聽取工程技術人員的意見,不可盲目行動。

(2)撲救不同部位火災,要采用不同滅火劑和冷卻方法,防止發生爆炸,減少火災損失和人員傷亡。

(3)電力火災應注意防止中毒、觸電等傷亡事故。

(三)物資倉庫消防應急行動方案

1、火災特點

(1)燃燒面積大,用水量大,撲救時間長。

(2)煙霧大,溫度高,燃燒隱蔽,不易尋找著火源。

(3)燃燒物質各異,火勢多變,毒性氣體多,存在爆炸危險。

(4)庫房耐火等級低,燃燒時易倒塌。

2、戰術措施

(1)查明起火部位、燃燒物質的種類、性能、庫存量及正在燃燒庫房的火勢蔓延方向和相鄰庫房情況。

(2)對不同物質倉庫發生的火災,要選用正確的滅火劑,必要時應準備足夠的沙土撲救油類和輕金屬火災。

(3)對易燃易爆倉庫火災,要在發生爆炸前快速展開滅火,制止可能發生的爆炸;對已發生爆炸的倉庫,應采取措施防止再次爆炸。

3、注意問題

(1)對正在燃燒的倉庫情況不明時,要防止盲目行動,以免造成人身傷亡。

(2)進入庫房內滅火時,要注意可能發生爆炸或建筑物倒塌。

(3)撲救有爆炸危險、有毒物品倉庫時,須特別注意滅火人員的人身安全。

(4)根據火情態勢,嚴密組織貨物疏散。

(四)公共場所消防應急行動方案

1、火災特點

(1)各種活動場所相互毗連,人員密集,疏散難度大,易造成群死群傷。

(2)室內使用裝飾材料,密封嚴、光線暗,發生火災后煙霧大,能見度低,易產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

(3)各種電器及可燃物質多,發生火災后,火勢燃燒猛,蔓延快。

2、戰術措施

(1)利用各種救生器具及時搶救和疏散被困人員。

(2)利用室內固定和移動消防設施撲滅火災或阻止火勢蔓延。

(3)做好火場破拆及送風排煙工作,消除中毒、爆炸和觸電的危險。

3、注意問題

(1)及時切斷電源,防止被困群眾或營救人員觸電傷亡。

(2)進入室內救人、滅火人員,須佩帶空氣呼吸器、防火隔熱服、強光手電、對講機及安全導向繩等。每組不少于3人。

(3)及時做好被困人員的思想工作,穩定其情緒,防止造成人員混亂,對一些特殊人員(危重病人、兒童、老人等)的疏散,應由專人負責。

五、火災調查及處理

調查火災原因是消防工作的一項基礎性重要工作,具有時效性、技術性、政策性等特點。火災調查的目的是:查明火災原因,劃清事故責任,吸取經驗教訓,提出預防對策,處理事故責任者等。

根據公安部頒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通字[1996]82號),按照一次火災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受災戶數和財產直接損失額,將火災劃分為以下三類:

(一)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火災。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版權所有

(三)不具有前兩項情況的火災事故,為一般火災。

火災事故處理意見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保證事故及時、準確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浙江省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傷亡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及時、準確、有序、規范;

(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查處和屬地管理;

(三)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四條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或輕傷10人以上事故的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告其他有關部門的,應依照其規定報告。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的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事故基本情況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個小時內報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后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市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市工會組織。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的,應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基本情況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報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同時與相關部門及時溝通后,準確、統一報告省級有關部門。

發生危險化學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2小時內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市公安、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同時與相關部門及時溝通,準確、統一報告省級有關部門。

第六條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漁船水上交通與捕撈作業、消防等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的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當地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部門,并同時通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按規定時限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報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1小時內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級有關部門。

發生危險化學物品運輸翻車、泄漏,鐵路列車顛覆等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當地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部門,并同時通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按規定時限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

第七條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六)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第八條負責事故上報的有關部門應根據事態變化,及時做好跟蹤續報,直至事故調查處理結束。

在事故發生后的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受傷人員死亡或者失蹤人員經確認為死亡的,應及時補報。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漏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立即就近請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請求的單位,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救援。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按以下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開展調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傷20人以上(含死亡、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1000萬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5-9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爆炸、火災、泄漏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公安、監察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必要時可邀請檢察機關及有關專家參加,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五)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4人的事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六)造成一次重傷1-2人,或輕傷9人以下的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組織單位內的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參與調查。

第十二條發生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漁船水上交通和捕撈、火災等事故后,按以下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開展調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的火災事故、漁船水上交通和捕撈作業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鐵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1-9人(含死亡、重傷)的火災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水上交通和捕撈作業事故,根據監管職責分別由鐵路、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農業部門牽頭,按相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

第十三條上一級人民政府可以派員參加或者直接調查處理應當由下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四條事故現場及相關的證據應當妥善保護。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簡圖,或照相攝像,并寫出書面記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任何人不得破壞現場、毀滅證據。

第十五條調查組成員及有關專家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且與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沒有利害關系。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負有以下職責:

(一)查清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三)界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事故性質分為: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予預料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八條在調查事故責任時,要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一)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為直接責任者;

(二)對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

(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為領導責任者。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或工程項目情況;

(二)事故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制度規定以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質;

(七)事故的責任劃分,以及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八)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簽名;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下工作,并對事故調查組負責。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會有關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并如實地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工作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由調查組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的單位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科學分析,充分討論。事故調查組成員或其成員單位對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調查組組長或牽頭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仍有異議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事故調查報告統一由牽頭部門報送有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或者有權作出事故處理決定的有關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責成原事故調查組復查或者進行補充調查。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90日。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事故調查專項費用,用于支付事故調查等相關費用。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七條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或相關部門自接到事故報告之日起30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向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事故處理決定由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由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二)對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事故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事故處理決定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

事故處理決定應當分別送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和事故單位。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結案手續。

(一)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市本級企業和省、中央在紹企業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分別由市級有關部門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造成一次重傷1-2人或輕傷9人以下的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結案,并報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進行復查。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對事故處理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事故處理情況予以公布,接受輿論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火災事故處理意見范文第3篇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加強政府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深化消防安全綜合整治,進一步推動政府和監管部門建立消防安全長效管理機制,社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全市消防安全環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識明顯提高,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更加健全,亡人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要求,各級政府負責屬地消防安全綜合管理,各主管部門依法加強日常監管。

(二)堅持統分結合、共同監管的原則。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規定,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和滅火職責,其他各主管部門分行業、分系統負責。

(三)堅持層層把關、全程監管的原則。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規定,各審批主管部門要嚴格消防涉及事項審批,從源頭上控制火災隱患增量,堅決杜絕出現“不批不管”、“未批失管”等不良行為。

三、職責分工

(一)各縣(市、區)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領導職責。

1.各縣(市、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責。政府主要領導作為本地區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其他領導分線負責。

2.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員會制度,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和分工,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健全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3.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和裝備建設,完善社會消防保障體系,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一并付諸實施。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城市社區建設內容,提升村(居)消防工作水平。

4.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5.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6.組織開展重點防火時期、重大節假日和有關重大活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

7.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消防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時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

(二)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

1.各職能部門、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行政負責人對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監管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依據有關規定,要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行業系統工作內容,實行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同考評。

2.發改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協助做好重大項目前期消防工作和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在建設項目審核工作中,將消防相關要求納入核準內容,確保消防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保證消防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經貿部門負責排查商貿企業的消防安全隱患,規范商貿企業消防安全行為規則。

4.農村工作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做好指導、督促落實農村消防事業發展。

5.教育部門負責將消防教育列入國民教育計劃,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課程,排查所屬學校、幼兒園等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

6.科技部門負責會同公安等部門組織開展消防科技研究開發,組織有關科技項目實施,將消防科技知識宣傳列入科普重點內容。

7.民宗部門負責排查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并對宗教教職團體和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8.公安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公安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9.監察部門負責對有關部門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有關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依法依紀對有關失職、瀆職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10.民政部門負責排查直屬社會福利企業、直屬福利機構等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對滅火搶險救援中犧牲或致殘人員做好褒揚撫恤工作。

11.司法部門負責將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納入法制宣傳總體計劃,做好消防工作法律服務,指導勞教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2.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現行財政體制和消防部隊管理體制,按照事權劃分原則,負責將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并加強管理和監督,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13.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將消防知識納入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等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培訓內容,指導消防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相關消防從業人員實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14.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違法占地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

15.規劃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消防專項規劃,將消防安全納入城市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建設用地的定點和建設工程規劃方案的審定工作內容,負責違法建筑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

16.建設部門負責規范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施工許可行為,排查整治房屋建筑施工現場和風景名勝區的消防安全隱患。

17.市政園林部門負責落實城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維護,負責城鎮燃氣消防安全隱患和戶外廣告設置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

18.交通部門負責排查內河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民用船舶和水上設施的消防安全隱患;負責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車輛及運輸單位的資質審查、押運等從業人員的上崗培訓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協助重大火災搶險救援工作。

19.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排查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和文藝演出等文化娛樂活動的消防安全隱患;配合公安消防機構監督管理文化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配合開展消防工作各重點時期和重大活動的宣傳報道。

20.衛生部門負責排查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的消防安全隱患;組織協調醫療衛生機構,保障重大滅火搶險救援的醫療救護。

21.房管部門負責規范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行為,負責直管公房消防安全隱患和3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室內裝修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22.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市管城市河道范圍內違章占用河道涉及消防安全問題的排查。

23.體育部門負責排查體育場館的消防安全隱患,加強大型體育活動期間的消防安全管理。

24.旅游部門負責監督落實旅游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范,排查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隱患。

25.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將消防安全列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重要內容,協調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配合公安消防機構督促消防安全隱患整改;督促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將消防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

26.人防部門負責排查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隱患。

27.港航部門負責排查水上交通工程建設、港口碼頭與港埠企業的消防安全隱患。

28.工商部門配合地方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排查市場、個體工商戶的消防安全隱患,對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實施監督管理;規范有消防前置審批條件的單位營業執照核發行為;根據職能部門建議,依法吊銷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經營者的營業執照。

29.質監部門負責依法做好生產領域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消防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管理、指導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和產品質量仲裁的有關檢驗、鑒定工作,組織實施消防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30.電力部門負責保障重要建筑、場館、設施、項目以及重大滅火搶險救援的消防用電,監督管理城鄉供電設施的用電安全;開展用電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31.總工會負責指導開展職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維護職工消防安全權益,參與有關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2.通信系統負責消防通信設施的規劃、布點、建設,保障火警電話和其他消防通信線路的暢通有效,優先傳遞火情信息。

33.保險系統負責依法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負責對各投保單位消防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和檢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通過保險經濟杠桿,督促各投保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1.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責。其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其他負責人分線負責。

2.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實消防工作措施,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排查整治本地區居住出租房、“三合一”企業等火災易發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對拒不整改火災隱患或者存在較為嚴重火災隱患且一時難以整改的場所,牽頭開展聯合執法,并通過媒體宣傳,警示社會。

3.依法組織編制并實施消防規劃。組織制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根據預案要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4.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社會消防組織,提高火災自防自救能力。

5.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所轄村(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6.按照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部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2.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排摸、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及時反映群眾關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3.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4.協助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火災撲救、人員疏散、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工作。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邊防)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監管和滅火救援職責。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邊防)派出所要依照《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有關規定,認真開展消防監督抽查。重點監督公眾聚集場所、“三合一”企業和居住出租房等單位(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業主是否履行消防責任,監督行業主管部門對火災隱患排查和消防監管與宣傳是否到位,監督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火災隱患的牽頭排查整治、聯合執法和消防宣傳是否到位。對檢查發現或者行業主管部門、鄉鎮(街道)函告的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業主的法律責任。

2.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易發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其按照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落實消防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如責任單位拒不整改或未能按期整改完畢,公安消防機構認為其不具備安全營業條件的,應當及時函告相關審批或主管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3.負責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業務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對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4.負責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推廣應用消防新技術、新產品。

5.組織開展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消防安全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和咨詢服務,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

6.嚴格執勤備戰制度,制定滅火作戰預案并開展實地演練,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7.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的法律責任,定期分析火災形勢,掌握本行政區域火災規律和特點,及時向社會相關信息。

8.對需要政府協調解決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并提請公安機關報請本級政府協調解決。

四、工作機制

(一)建立火災隱患分工排查機制。違章簡易棚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公安消防、公安派出所、房管、國土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配合;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房管部門牽頭組織,公安消防部門配合;“通天房”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屬地政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配合;“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企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安全監管等部門配合;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門牽頭組織,工商、文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其他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屬地政府牽頭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配合。同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臺帳,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二)建立火災隱患告知公示機制。對排查發現的消防安全隱患,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應及時書面通知責任單位落實整改或依法查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也應通知責任單位落實整改,同時將隱患情況及時函告公安消防等部門依法查處。發現重大火災隱患時,應將重大火災隱患場所或單位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上公布,推動其整改,讓廣大人民群眾享有對火災隱患的知情權。同時,進一步完善群眾舉報受理工作機制,設立并通過新聞媒體公示舉報電話(96119)、電子信箱,明確舉報受理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保證24小時有人受理。嚴肅舉報紀律,做到有報必查,屬實必獎,并做好對舉報人的保密工作。

(三)建立火災隱患綜合整治機制。發現火災隱患后,屬地政府或監管部門要依法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內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對重大火災隱患或整改重點難點問題,要堅持屬地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執法,采取經濟、法律、行政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整治。

(四)建立消防安全長效管理機制。隱患整治完成后,要加強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管理,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防止反彈。

五、責任監督與責任追究

(一)上級政府與下一級政府、各級政府與其有關部門(機構)、有關部門(機構)與其直屬單位都應當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等形式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范圍、責任期限、目標任務、工作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等內容。

(二)各級政府要將消防工作納入對下一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年度責任目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等考核內容,每年組織考核,實施獎懲。

(三)縣(市、區)和鄉鎮政府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由其上一級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有關部門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由本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火災事故處理意見范文第4篇

2019年施工單位安全協議責任書一為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方針,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傷亡事故,促進施工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好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安全責任書和要求,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決定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下達安全責任書,實行安全施工目標管理。

一、 履行四個必須

1、 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合理安排班組人員工作,全面負責本班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

2、 必須認真按安全質量要求規定和檢驗程序對工程進行自檢、互檢、交接檢,檢查不合格不轉入下道工序施工,嚴把工序安全質量關。

3、 必須限額用料,限額領料,嚴格按定額使用材料,降低物質消耗。大料不小用,長料不短用,機械設備、工具按操作規程使用。

4、 必須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各項技術責任制,施工中各種圖紙、文件、資料、原始記錄、檔案資料等齊全、真實、完好,及時歸檔。

二、 每天做好九項工作

1、 班前檢查作業環境安全隱患,做好記錄。并及時整改,不推給工長。

2、 布置安排當天工作時要講安全、質量注意事項,要有記錄。

3、 主動找工長,解決施工中存在的進度、質量、安全、責任區料具等現場管理問題。

4、 班組組成員參加工長組織的施工技術、工藝、質量交底,組織班組成員認真進行自檢、互檢,參加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在分項工程質量評定表上簽字,按規定填寫各種原始資料,對數據的可靠性負責。

5、 指導作業工人在2米以上高處作業系好安全帶,檢查本班組作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要帶好安全帽。

6、 組織班組成員內部技術交流,不斷提高小組成員操作技術水平,不對符合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的材料、成品、構件、器材不得使用,并有向班組組長及上級領導報告的責任。

7、 組織班組成員認真看圖,按設計圖紙、技術交底、規范、工藝標準、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對承包施工的分項、分部工程質量負責。

8、 當天使用材料要做到工完場清,用不完的材料應收回原處,當天使用的機械設備應清掃干凈,按規定保養,當天使用的工具應清掃干凈收回庫房。

9、 經常對班組成員進行安全質量第一的思想教育,以下道工序就是用戶的思想,提高每個成員的操作質量,對小組成員違章操作、粗制濫造,有責任令其停工、返工的權利。發現質量問題及時報告上級領導,不得擅自處理,隱瞞不報,否則負全部責任。

三、 對于項目經理及各施工班組,其安全責任如下:

1. 工地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要經常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實際問題,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并負責解決工程項目施工所需人、財、物的調配、供應,及時解決施工中所遇到的疑難問題,使工程順利進行。

2. 公司將定期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防止形式主義,做表面文章。

3. 工地對本責任書的執行落實情況,公司將嚴格考評。做的好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差的給予通報批評。因責任制貫徹不嚴,沒有認真落實而釀成安全事故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4. 對各班組的工作標準、質量、進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人事安排、勞務使用、經濟分配等有協調、監督、檢查、處罰的權利,對違反項目管理制度的行為有行使經濟賠償、辭退的權利。

5. 各班組嚴把安全質量關,不出質量事故,不發生安全事故。達到工序操作、質量、安全標準化管理,對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解決,超過自己處理權限的立即報工長處理。從發現問題到解決問題(上報工長)不得超過10分鐘。

6. 確保工期進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嚴格執行工序質量操作程序。確保作業區當天工完場清,責任區材料堆放一頭齊,環境安全整潔。

7. 施工現場內嚴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同時禁止吸游煙;禁煙區內嚴禁吸煙。

8. 施工現場電箱附近應保持無障礙物,同時禁止私拉電線。

9. 施工現場配備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并保持消防器材附近無障礙物。

10. 無機械傷亡事故,無火災事故。

11. 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參加工地安全生產會議,執行會議決定。

12.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帶好安全帽,系好帽帶。

13. 各施工人員承擔如下責任:重大質量責任事故;施工工期拖延的責任;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重大治安災害性事故的責任。

14. 對本班組的施工人員應登記造冊,做好施工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記錄,未經安全教育的,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15. 不得錄用無身份證件的人員、50歲以上和18歲以下、體弱多病、患心臟病、高血壓、癲痢病、高度近視眼等禁忌病人從事工地范圍的作業。

16. 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區域動火時,應做好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17. 教育本單位職工遵章守紀,不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施工中如因施工人員違章指揮、違反安全紀律、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而發生傷亡事故,其損失由該施工人員負責。

21. 因施工人員違章操作、指揮,違反工序操作造成質量返工,必須賠償材料費、返工費。

22. 各級管理人員對作業層簽發的工序操作、施工組織設計、指令等文件,因違反科學管理或因簽發文件自身存在或管理問題所造成的質量返工由主管負責人和責任人按職位共同承擔材料費、返工費的賠償。

本協議書僅壹份,由我方存留,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工程完成為止。

公司代表: 責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9年施工單位安全協議責任書二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切實加強建設工程管理,確保施工施工中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福州**有限公司

第二條 施工項目:

第三條 簽訂時間:有效期限20XX年06月至20XX年06月

第四條 甲方安全責任

1、甲方有協助乙方搞好安全生產、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檢查的義務。甲方有權檢查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規定,對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為進行制止、糾正并發出安全整改通知書,直至清退出場。三次不聽從整改,今后不得承接我司業務。

2、甲方有權對乙方參與施工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的抽考。

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導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五條 乙方安全責任

乙方作為工程項目的承包單位,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事故承擔安全責任。乙方應切實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應真實、合法、有效。

2、現場施工應遵守國家和地方關于勞動安全,勞務用工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保證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施工人員進行人身保險,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

3、材料進場需要檢查是否有出產合格證,同時應經甲方現場負責人或監理工程師驗證后方可使用。

4、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專職安全員作為安全工作聯系和現場安全管理。

5、乙方一切施工活動,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在整個施工過程正確、完整地執行,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布臵施工。

6、開工前,乙方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有有關部門核發的合格有效的上崗資格證書。

開工前,乙方應到甲方辦理臨時進場施工單。進場施工人員應掛牌施工。

7、乙方應在施工范圍裝設臨時圍欄或警告標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圍進行施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8、乙方施工過程中應做到日產、日清,確保施工場地衛生整潔。

9、做好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過程中需使用電、水源,應事先與甲方取得聯系,不得私拉亂接;做好施工臨時用電;按規范要求搭設腳手架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確保施工人員和乘客安全。

10、建立整改責任制,對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措施立即進行整改,落實專人負責監控,確保質量安全。

11、現場工地要切實加強節日期間安全、文明生產工作,一旦發生各類突發事故和緊急情況,要立即啟動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和妥善處臵。

乙方應將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及乙方事故處理意見提交甲方備案。

12、發生以下情況停工整頓,因停工造成的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

(1)人身傷亡事故;

(2)發生施工機械、生產主設備嚴重損壞事故;

(3)發生場站內火災事故;

(4)發生違章作業、冒險作業不聽勸告的;

(5)施工現場臟、亂、差,不能滿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6)施工過程中,因違反工程相關規定的,被相關管理機關勒令停工的。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造成對方或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等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對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乙方未設臵安監人員;未能正確、全面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人員未掌握本工程項目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協議,本協議的法律效力獨立于主合同。

第八條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地點在甲方住所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聯系電話:

火災事故處理意見范文第5篇

1.1編制目的

為了提高我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反應能力,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使應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學、高效地實施,特制定本預案。

1.2特種設備范圍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機動車輛。

1.3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1.4適應范圍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特種設備事故應對工作,適用本預案: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露,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3)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4)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5)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或12小時以下的;

(6)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1.5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各司其職;規范有序,結構完整;反應迅速,運轉高效。

2.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體系

區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區長為總指揮長,質監分局局長、區安監局局長為副總指揮長,區建設局、交通局、衛生局、環保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統一指導協調全區特種設備較大事故的預防和應急救援工作。

區指揮部職責如下:

(1)及時向區政府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匯報全區特種設備安全檢查和使用情況。

(2)組織起草有關具體的應急預案,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研究事故預防及救援措施。

(3)負責在全區范圍內特種設備事故預警,在出現本預案范圍事故時啟動預案。

(4)負責特種設備嚴重事故的應急搶險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事故發生地的現場指揮,組織使用單位、專業搶險機構和有關人員對事故處理現場進行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5)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及時向區政府應急處理領導機構匯報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6)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負責該項工作的總結、表彰和處罰的建議工作。

(7)發生特種設備較大以上事故時,配合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2成員單位的職責

(1)區安監局負責指導、協調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2)公安分局負責維護事故區域內的社會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確保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該區域內的社會秩序。

(3)區建設局負責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廠(場)內專用機動車輛事故的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完善應急組織和救援預案。

(4)區交通局負責協調交通系統特種設備(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車用氣瓶)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5)區衛生局負責調度醫療衛生技術力量,組織醫療機構做好醫療救護和搶救傷病員工作。

(6)環保分局負責協調環境監測工作,并對危險化學品的泄露提出處理建議。

2.3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區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質監分局,其組成人員如下:

主任:質監分局主管副局長

副主任:質監分局安監科科長

成員:質監分局有關科室負責人及安監科全體同志。

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負責全區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及隱患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處理工作。

(2)按區指揮部命令全區特種設備事故安全預警、預報工作,向公眾和媒體事故信息。

(3)向區指揮部報告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隱患或事故發生情況,與各有關部門進行聯絡、協調。

(4)負責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預警范圍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以下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實行重

點安全監控:

(1)發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特種設備;

(2)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

(3)學校、商場、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

(4)關系重大經濟安全的特種設備;

(5)發生事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

質監分局要分級建立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并監督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監控措施。

3.2預防措施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并認真實施:

(2)設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工作;

(3)適時分析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制定、完善事故應急預案;

(4)及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保證設備登記率達到100%;

(5)按期申報特種設備定期檢驗,保證定期檢驗率達到100%;

(6)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7)特種設備隱患整治率達到100%。

3.3預警信息采集

質監分局要完善特種設備動態監管系統,及早發現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網絡。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為主體,積極發揮專職執法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大型企業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及時掌握特種設備安全狀況。

(2)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化網絡。建立相關技術平臺,包括重大危險源辯識系統,事故隱患預警系統,安全狀況評價系統,舉報系統等,保證預警支持系統的信息傳遞準確、快捷、高效。

3.4預警行動

當以下事故發生時,應當做好啟動本預案的準備;

(1)化工企業爆炸、停電、火災事故;

(2)地震;

(3)游樂設施停電、火災事故;

(4)暴雨(雪)、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霜凍、大霧等氣象災害;

(5)其它可能引起特種設備事故的災害性事故。

質監分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后,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必要時,及時報告區指揮部。

4.應急響應

4.1事故報告

(1)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應當立即報告區指揮部辦公室,并及時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區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應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區指揮部報告,同時向區應急辦報告。

(3)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地點及時間,設備名稱;事故類別,人員傷亡及事故概況。

4.2分級響應程序

(1)特種設備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開展自救。

(2)質監分局報告區指揮部啟動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4.3現場指導協調的主要內容

(1)根據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區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有關應急救援機構,開展救援工作。

(2)組織有關專家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發次生災害的方案。

(3)針對事故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建議。

(4)區指揮部辦公室協調事故發生地相鄰地區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現場緊急處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對事故危害情況的初始評估,先期處置隊伍趕到事故現場后,應當盡快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做出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及事故危害擴展的趨勢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等。

(2)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測危險物資及控制危險源。根據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結構、工藝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物資的類型和特性,制定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并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并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

(4)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應當根據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特別是風向)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

(5)搶救受害人員。及時、科學、有序地開展受害人員的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6)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時,應當果斷迅速地劃定危險波及范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和物資安全的撤離危險波及范圍和區域。

(7)清理事故現場。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清洗、化學中和等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后處理,防止危害的繼續和環境的污染。

4.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裝備齊全各種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設備,事故現場應當在專業部門的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事故現場應當開辟應急搶險人員和車輛出入的專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群眾的安全防護

根據事故發生的特性和應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圍居民和群眾疏散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下達人員疏散指令。

4.7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質監分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事故調查組,在進行救援的同時,開展事故調查和現場取證,進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

4.8應急救援結束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由區指揮部宣布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結束:

(1)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

(4)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5)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理

應急救援工作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場地所發生的費用,按有關規定由有關單位負責。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必須由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的有資格的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特種設備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泄露或者鄰近建筑物倒塌損壞的,應經環保分局和區建設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5.2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工作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并提出調查報告,由所在地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5.3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質監分局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6.保障措施

6.1技術儲備與保障

(1)質監分局應當根據我區特種設備的分布特點,建立相應的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當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行業協會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專家組應當定期召開會議、對國內外近期發生的事故安全進行研究、分析。專家組應當積極開展與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有關的科學研究,參與起草或修訂完善本地區的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方案。

(2)質監分局應針對多發事故特點,制定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制度。

6.2宣傳、培訓和演習

(1)質監分局要做好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

(2)質監分局要組織或者督促有關部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開展相關人員的應急培訓、演練,不斷提高應急救援綜合素質。

(3)質監分局應當組織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6.3監督檢查

質監分局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部門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及演練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運

質監分局應當將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報區政府審批,并報市質監局備案。

預案應當每兩年或者在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評審和更新。

7.2獎勵與責任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質監分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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