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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鄉鎮機關建設的九項制度為加強機關建設,創建學習型、實干型、創新型機關,進一步轉變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全鎮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經鎮黨委、政府研究,對原有的規章制度重新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制定了九項規章制度,望全體機關干部嚴格執行。
一、學習制度1、機關干部政治學習以自學為主,每周不少于7小時,并記好學習筆記。黨委中心組發揮好示范作用,指導好全體機關干部的學習。2、各部門每月組織一次集體學習,由部門負責人召集。對無故不參加集體學習者,要提出批評教育。3、學習要做到理論聯系實際。重點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市場經濟理論以及自身業務密切相關的知識等內容。要結合學習認真開展“學、樹、創、建”活動進一步強化公仆意識、群眾意識、求實意識、紀律意識,發揚艱苦創業、無私奉獻、求真務實、埋頭苦干的精神,扎扎實實地做好本職工作。4、采取靈活多樣的學習形式,增強針對性,提高學習質量。要充分利用集中輔導、聽報告、看錄像等形式,開展好各種學教活動。5對學習情況,每季度督查一次,半年組織一次初評,年終進行總評。并將學習情況作為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
二、考勤制度1、簽到制度:全體機關干部每天早上到黨政辦公室簽到,夜間值班由帶班領導監督在簽到簿上簽字。無故不到辦公室簽到者,以曠工論處,下午下班前抽曬。黨政辦公室負責將全體機關干部的出勤情況按月統計匯總,每月公司一次,年終張榜公布,并按崗位目標責任制規定的獎征辦法予以獎懲。2、請假制度:因特殊情況需要請假者,必須如實向領導講明請假事由。一天以內由各部門分管領導批準;一天以上需報請主要領導批準;副鎮級以上領導干部請假必須報請主要領導批準。3、為便于上傳下達,聯系工作,凡副鎮級以上領導干部出發要通知黨政辦公室去向;各部門工作人員出發要向分管領導說明。
三、辦公制度1、例會制度:無特殊情況,每周一上午召開領導干部碰頭會議。有事不能按照參加的要向主要領導請假。2、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上班后,沒有出發任務的要堅守工作崗位,不早退。3、上班時間嚴禁串崗無事閑聊和看電視、打牌、下棋等娛樂活動,發現一次,嚴肅批評。第二次,書面檢討。第三次,停職檢查。4、工作人員上班要衣著得體,待人接物要熱情周到、舉止大方。對來辦事的群眾要熱情接待,認真辦理。對不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務要耐心解釋并及時引領到有關部門處理,不得借故推諉,態度生硬。處理公務要迅速及時。5、機關干部講話辦事要從全局出發,自覺維護黨委、政府和機關干部的形象,不說不負責的話,不辦違反原則的事。
四、衛生管理制度每天早上班前清掃一次環境衛生,每周五下午,集中組織一次大掃除。每周由衛生領導小組對各衛生責任區全面檢查一次,并將結果予以通報。
1、中心資產管理實行中心及機房和倉庫雙重管理制度。
2、中心建立資產總帳、總卡,由中心副主任(護士長)負責,各機房建立分帳、分卡,由機房管理員負責,資產管理員做到中心和機房帳帳相對,卡卡相對,機房管理員做到帳、卡、物相對照。
3、機房管理員和中心副主任(護士長)對每臺設備建立卡片登記制度,每次該設備維修或變更后,機房管理員和中心副主任(護士長)都要分別在該設備的卡片上予以登記,并附上維修報告單、設備報廢單等,以備以后對機房進行資產核查。
4、倉庫管理員和中心副主任(護士長)要分別建立倉庫出入帳,每季對照出庫單和入庫單對倉庫進行一次盤點,報盤點報告兩份,報中心主管領導核實并簽字,分別由倉庫保管員和資產管理員留存,以備核查。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農業機械,是指用于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村的農副產品加工業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和農用運輸機械。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以下簡稱農機監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上道路行駛的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核發全國統一的道路行駛牌證等項工作,由公安機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委托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公安機關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機監理工作。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農機監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技術考核和發證工作,開展安全教育;
(三)管理農業機械牌證,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審驗和安全檢查,糾正違章行為;
(四)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處理及統計報告;
(五)維護農業機械作業秩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8.83千瓦以上的農業動力機械實行牌證管理。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所有者應當自取得所有權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縣級農機監理機構辦理報戶手續,領取號牌、行駛證、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農業機械牌證不得轉借、涂改、偽造;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向原核發牌證的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換。
農業機械轉籍、過戶、變更、改裝、封存、報廢的,其所有者必須到原登記的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不得轉讓和繼續使用。
第八條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應當在農機監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接受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農業機械跨區作業,農機監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其辦理有關手續,提供服務。
第十條農業機械作業時,其安全技術狀態及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標準。
第十一條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認可的農機培訓機構培訓,經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操作證后,方可駕駛、操作,并接受農機監理機構的安全教育、檢查。
駕駛、操作人員的考核科目、內容和評定標準執行國家和省農機監理機構的規定。
第十二條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審驗。未經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準駕駛、操作。
第十三條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因跨區作業不能返回原籍參加定期檢驗、審驗的,由原發證的農機監理機構委托作業所在地的農機監理機構代檢、代審。
第十四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轉籍或者其駕駛證、操作證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異動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農機監理機構檢驗、審驗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時,應當執行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
對不符合規定的收費項目及超過標準的各種收費,農業機械的所有者及使用者有權拒絕。
第十六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執行公務,應當著裝整齊,佩帶標志,持證上崗,文明執法。
第十七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時,必須攜帶與駕駛、操作機械類型相符合的駕駛、操作證件;
(二)不得將農業機械交給無駕駛證、操作證的人員駕駛、操作;
(三)不得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四)不得駕駛、操作安全設備不全或者機件失效的農業機械;
(五)上道路行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
第十八條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者停放過程中,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落水、火災等造成人畜傷亡、機械損壞、財產損失的農機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處理。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農機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類:
(一)輕微事故:輕傷1至2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至10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至10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0000元以上。
第二十條發生農機事故后,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作業、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及時報告農機監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偽造、破壞和逃逸現場。
農機監理機構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人勘察現場,收集證據,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發生農機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致人死傷的,由農機監理機構與當地公安機關共同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第二十一條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時,負責處理事故現場、認定事故責任、處罰事故責任者、作出事故處理決定、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第二十二條損害賠償經過調解達成協議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有關人員和調解人簽名,加蓋農機監理機構印章后即行生效。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損害賠償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農機監理機構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日,農機監理機構認為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15日。農機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農機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農機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二十三條經過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的,農機監理機構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四條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七條(一)至(四)項規定的行為之一的,由縣級農機監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有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由縣級農機監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駕駛、操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并由核發駕駛證、操作證的部門吊銷駕駛證、操作證:
(一)農業機械發生特大事故,駕駛、操作人員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二)農業機械發生重大事故,駕駛、操作人員負主要責任以上的;
(三)農業機械發生事故后,偽造、破壞和逃逸現場的。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班主任工作除了繁雜的事務性工作外,其主要工作是班集體的建設、學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及教育教學活動的開展。一個剛剛組成的班集體,首先應該注重進行的是班集體的建設,即班級的制度建設。班級管理不同于社會管理,它所涉及的是一些人格尚未成型的生命,實為教育,應當把教育貫穿在我們所建立的管理制度中。
一、談班級的制度建設首先要選擇和培養班干部
要完成學校交給我們的工作,僅僅靠班主任是遠遠不夠的,任課老師的配合、領導的支持都是重要的因素。班干部與學生朝夕相處,其作用更加重要。班干部是班級管理執行者,是我們的得力助于,強大的班干部群體就能保證班級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因此,我們必須重視班干部隊伍的建設。我班選用班干部的原則是:
(一)自愿原則。若學生不心甘情愿為集體服務,就不會有創造性的工作。沒有創造性的工作,班級工作就不能生動起來。
(二)協商原則。包括班干部之間協調配合,班主任、課任教師和學生干部之間的平等協商。師生之間、學生之間有事協商就能恰到好處地解決管理中出現的矛盾。
(三)培養能力原則。社會上普遍認為,當代青年實際能力不行,高分低能。這與父母、老師一直以保姆形式出現有很大的關系。從使用班干部轉變為培養能力為主任用班干部,從保姆型轉變為指導型,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變高分低能的現狀。放權給學生,讓學生在實踐中決定班級的一切事務,既有利于發揮學生積極性,開發潛力,又有利于學生的能力形成。同時大大減少班主任工作中盲目性、武斷性。這是一舉多得的事,深入其中,我們就能嘗到甜頭。
(四)民主評議調整原則。班干部參與管理之后,并不表示他或她就將委以重任,還需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來考驗,同學的認可,積極的心態和意志品質就是調整的依據。當然,在使用班干部時班主任應以培養為前提及時指導方式方法,讓學生成長起來,讓他們堪擔重任。
(五)職責細化原則。能力強的班干部工作一段時間后,其他同學也會從中學習到一些東西,這時就有必要把工作逐漸細化,讓有意愿的學生加入到班干部隊伍中來。
(六)責任心、意忐品質、集體主義精神選任原則。管理規律告訴我們,領導的素養決定一個集體素養,即所謂將雄雄一窩,兵庸庸一個。我們必須選擇責任心強、意志品質好的當任主要干部。此處,認清管理的目的也很重要,管理的最終目的是幫助同學們改正錯誤的行為習慣,養成良好的禮儀規范。只要認清這一點,班干部在執行班規時才能更加堅定信念,同學們在接受班干部的監督過程中才能更好配合班干部的工作。
二、學習、紀律、生活衛生制度的建立
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是在班級工作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過程中不斷總結、不斷完善而形成的。
(一)學習制度
第一條:對學習要有正確的認識。對學習的認識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學習重要性的認識;二是對學習過程的認識。
第二條:學習“三部曲”:
1.上課認真聽講;
2.作業認真完成;
3.做好預習和復習。
第三條:課堂上積極動腦思考、發言,積極或按時完成作業,書寫認真,作業本保持干凈整潔,作業質量高,就能得到“學習好”、“學習進步”或“發言真棒”“作業好”等獎勵卡。
第四條:學習的基本程序如下:
1.課前預習;
2.上課認真聽講;
3.下課后做作業前及時復習;
4.復習后,獨立完成作業;
5.錯題及時訂正;
6.設立錯題本。
(二)紀律制度
1.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班級的紀律要求,如:自習課上不隨便講話,抓緊時間寫作業,不浪費時間,聽從班級干部管理,如果老師有意外急事,離開班級片刻,能自覺維護班級紀律,就能得到“守紀律”的獎勵卡。
2.遲到、早退一次扣2分,曠課一次扣3分。
3.上課講話、不聽講、搞小動、借東西作一次扣2分。
4.課桌上堆放過多書本一次扣1分。書桌上的書、本、文具擺放不整齊一次扣1分。
5.上課打瞌睡、睡覺一次扣1分,上課喝水、在班級里吃小食品一次扣2分。
6.課間、中午在班級、走廊大聲說話、追逐、打鬧、卜地走動一次扣10分。
(三)衛生制度
1.公共區衛生。按時、按質打掃班級所負責的區域;水泥場地、沙地上及花區里要求打掃徹底:無紙屑、剩菜、剩飯、垃圾和過多的樹葉,清潔區內放置的垃圾桶每次打掃都要清理;廁所每天至少沖洗一次;教室樓道做到隨時保潔,樓道內放置的垃圾桶每次打掃都要清理,并保證其它時間里桶內垃圾不過半。
2.教室衛生。教室內外的地面上干凈無紙屑、雜物、灰塵堆積、積水,天花板無蜘蛛網,瓷磚、玻璃、門、窗臺上干凈無灰塵;課桌前后左右排列整齊,講臺整理干凈,桌面物件擺放整齊;黑板上嚴禁亂涂亂畫。衛生角的清潔工具一律整齊的擺放在班級指定處,垃圾桶及時處理,不能溢滿。
3.宿舍衛生。宿舍內無異味,宿舍內地面上干凈無紙屑、雜物、灰塵堆積、無積水,大花板上無蜘蛛網,瓷磚、玻璃、門、窗臺上干凈無灰塵;桌上,床上、下的物品擺放整齊、有序;衛生角的清潔工具一律整齊的擺放在宿舍指定處,垃圾及時處理,不能溢滿。
班級管理制度不儀用來指導班干部工作,更用來規范同學們的行為。還要根據事情的輕重程度,擬定一個合理的獎罰分數。學習紀律是相輔相成的,一個班的優異成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學習紀律,同時良好的紀律可以營造良好的學習氣氛。生活衛生方面我們主張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
此外為了加強班干部的責任心,我們也制定了一些措施:
(一)嚴格執行,嚴格遵守。
(二)成立三人“紀檢”小組,由全班評選最公正的人擔任組長。
(三)實行“班級日記”,值周班長必須將每天情況向全班公布,以表格形式上交班主任。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以及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定量包裝商品是指以銷售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面積、計數標注等標識內容的預包裝商品。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全國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加強計量管理,配備與其生產定量包裝商品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備,保證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其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正確、清晰地標注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
凈含量的標注由“凈含量”(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三個部分組成。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1的規定。
以長度、面積、計數單位標注凈含量的定量包裝商品,可以免于標注“凈含量”三個中文字,只標注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
第六條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2的規定。
第七條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注總凈含量。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單件凈含量和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件數,或者分別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總凈含量。
第八條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應當準確反映其標注凈含量,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辦法附表3規定的允許短缺量。
第九條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
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4中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和計算。樣本中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大于允許短缺量的件數以及樣本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4的規定。
第十條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對定量包裝商品的允許短缺量以及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對因水份變化等因素引起凈含量變化較大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在規定條件下商品凈含量的準確。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進行計量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計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充分考慮環境及水份變化等因素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產生的影響。
第十三條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督檢查進行的檢驗,應當由被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進行。
檢驗定量包裝商品,應當考慮儲存和運輸等環境條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凈含量的合理變化。
第十四條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裝時,應當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正確引導消費,商品包裝尺寸應當與商品凈含量的體積比例相當。不得采用虛假包裝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尺寸,使消費者對包裝內的商品量產生誤解。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工作,保證計量誠信。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范》的要求,對生產者進行核查,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頒發全國統一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允許在其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上使用全國統一的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
第十六條獲得《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的生產者,違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范》要求的,責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絕整改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
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未經備案,擅自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處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經檢驗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檢驗批貨值金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檢驗的機構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檢驗工作的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檢驗數據的。
(二)違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進行計量檢驗的。
(三)使用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開展計量檢驗的。
(四)擅自將檢驗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的。
(五)利用檢驗結果參與有償活動的。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預包裝商品是指銷售前預先用包裝材料或者包裝容器將商品包裝好,并有預先確定的量值(或者數量)的商品。
(二)凈含量是指除去包裝容器和其他包裝材料后內裝商品的量。
(三)實際含量是指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通過計量檢驗確定的定量包裝商品實際所包含的量。
(四)標注凈含量是指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在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上明示的商品的凈含量。
(五)允許短缺量是指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許量值(或者數量)。
(六)檢驗批是指接受計量檢驗的,由同一生產者在相同生產條件下生產的一定數量的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或者在銷售者抽樣地點現場存在的同種定量包裝商品。
(七)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是指由同一生產者生產,品種、標注凈含量、包裝規格及包裝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裝商品。
(八)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也稱C標志,C為英文“中國”的頭一個字母)是指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式樣,證明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的計量保證能力達到規定要求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