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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當局檢查評估、市場紀律約束所構成的新協議代表著最新的銀行風險監管理論。其一是,它強調銀行資本水平要更全面、更充分地反映風險。其二是,強調資本水平要更敏感、更準確地反映銀行的實際風險。新協議鼓勵商業銀行不斷改進風險管理方法與技術,在滿足有關條件的前提下,積極采用內部評級法(IRB)來評估風險,確定資本充足水平。其三是,強調監管資本要求與經濟資本要求的統一。銀行資本監管的目標,就是通過改進風險計量和管理方法,逐步使資本充足水平與銀行的實際風險水平相統一。其四是,強調監管當局對銀行風險及資本的監管,核心在于評估商業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的可行性,以及通過內部評級計量風險和確定資本水平的可靠性。其五是,強調信息披露和市場紀律的約束在資本監管及整個銀行監管中的重要性。
新協議不僅推動了監管理念的重大變革,同時也勾畫出了一個“三位一體”或具有“三道防線”的新的銀行風險監管架構。第一道防線是,商業銀行要建立科學、有效的內部風險管理體系,以及時識別、評價、監測和控制各種風險。新協議鼓勵商業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特別是高級內部評級法,用以科學計量借款人及債項的違約概率(四),在一定違約概率下的損失率(LGD),以及全部風險暴露值(EAD);并由此確定借款人及債項的信用等級、風險定價及資本準備要求。商業銀行除上述系統計量和管理信用風險外,還應通過標準法或內部模型法等,計量和管理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其他風險。第二道防線是,銀行監管當局作為一種外部監管,要重點檢查、評估商業銀行決策管理層是否充分了解、重視和有效監控本行所面臨的各種風險,是否已經制定了科學、穩健的風險管理戰略與內部控制系統,是否已建立了能夠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種風險的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并要對所建立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的可靠性及有效性進行及時檢查和評估。在此基礎上,監督檢查商業銀行是否根據其實際風險水平建立和及時補充資本金。第三道防線是,督促和規范銀行及時、充分、客觀地披露經營、財務、風險及資本方面的信息,提高商業銀行經營及風險的透明度,在此基礎上,強化市場紀律約束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新協議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霹范圍、內容、要點及方式,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并把商業銀行是否滿足信息披露要求,作為商業銀行是否可以采用內部評級法特別是高級內部評級法來確定資本充足水平的前提條件之一。
新協議與199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相比,突出地將監管當局的檢查評估作為三大支柱之一,并明確規定了監管當局的主要職責及任務。這就為監管當局提出了非常嚴峻的挑戰。
摘要:新資本協議對我國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國商業銀行要在實施全面風險管理的基礎上,逐步推進新資本協議所倡導的內部評級法,構建風險管理的整體機制。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營造風險管理的執行文化氛圍;實施以內部評級為主的風險計量方法,注重風險緩釋技術的應用;創建風險計量模型,構筑信息數據平臺;提高風險管理的制度化水平,增強風險預警能力;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構建風險管理市場機制;發揮監管當局作用,強化外部監督。
一、“三大支柱”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新要求
新資本協議總體框架共分三部分,即所謂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為最低資本要求,第二支柱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第三支柱為市場約束。與1988年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吸收了近幾年國際大銀行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管理技術,在風險定義、風險計量、強化監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實施全面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質量
新資本協議吸納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概念的同時,將操作風險列入風險管理的范疇,提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風險計量更為謹慎、周密,方法更趨科學,促使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覆蓋信貸決策和審批、貸款定價、信貸授權、風險敞口限額(包括地區、行業和客戶)、資本和資源配置等領域,能夠更好地控制風險,實現有質量、有內涵的發展。
(二)增強風險防范的主動性,增加風險管理手段的靈活性
新資本協議要求銀行在風險控制和防范中發揮更大作用,在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中,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加權風險計量均鼓勵和允許商業銀行運用自己的評級系統、評級模型和評級技術確定資產風險權重和最低資本充足要求,既強化了銀行建立內控機制的責任,又增加了銀行風險管理手段的靈活性。
(三)注重模型化和定量化計量,提高風險管理的精密度
新資本協議鼓勵銀行對信用風險的計量采用內部評級法(IRB),對操作風險的計量采取內部測評方法,這些風險測評技術均以定量化的、更為嚴密的模型為依托,風險計量更為謹慎、周密。
(四)強調監管當局及時干預,充分發揮監管者的作用
新資本協議把監管當局的嚴格評估與及時干預作為銀行風險管理的第二支柱,監管當局要準確評估銀行是否達到最低資本需要,銀行資本水平是否與實際風險相適應,內部評級體系是否科學可靠,及早干預和防止銀行資本水平低于實際風險水平。這些規定強化了監管當局的職責,硬化了對銀行風險管理的監管約束,使監管當局能夠更加主動地發揮作用。
(五)增強信息的透明度,更加強調市場約束
新資本協議把信息透明和市場約束作為銀行風險管理的第三大支柱,要求銀行應當向社會及時披露關鍵信息,包括資本構成、風險資產及計量標準、內部評級系統及風險資產計量法、風險資產管理的戰略與制度、資本充足率水平等。銀行應具有經董事會批準的正式披露政策,該政策應概括公開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目的和戰略,并規定披露的頻率及方式。這些規定有助于強化對銀行的市場約束,提高外部監管的可行性、及時性。
二、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資本充足率水平不高,風險資產規模較大
雖然新資本協議針對的是一級法人的資本充足監管要求,但在總分行體制下,按照經濟資本配置制度要求,銀行應當為不同的風險敞口和分支機構配置相應的最低資本,由于國內銀行資產質量比較差,不良資產的規模比官方公布的數字要大得多,因此按實際風險資產計算的資本充足率實際上大多低于巴塞爾協議8%的最低水平,同時由于資本充足率水平較低且資本補充渠道較窄,能夠為分支機構風險敞口配置的資本相當有限,不可能為高規模的風險敞口提供足夠的資本支撐,這種情況必然導致分支機構風險敞口規模與資本匹配失衡。在資本補充有限的情況下,要提高資本充足率必須在降低信貸資產的風險敞口規模上做文章。而我國目前包括大型企業在內的絕大部分企業尚未取得外部評級,在標準法下其風險權重為100%或者150%,且國內銀行尚不具備內部評級的客觀條件,不能對企業進行內部評級,在呆賬準備金提取能力不足的情況下,資本充足率的這種逆向配置效應幾乎意味著商業銀行降低風險敞口規模的途徑就是降低信貸存量規模,甚至是減少一些優質客戶的信貸業務。在當前我國信貸資產質量不高的情況下,風險資產按照新資本協議計算無疑規模更大,這又對我國當前較低的資本充足率帶來了新的壓力。
(二)風險管理文化落后,風險管理意識不強
雖然我國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的風險意識初步形成,但風險管理沒有作為風險文化根植于所有員工的心中,貫穿到業務拓展的全過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還沒有樹立,沒有形成全行認同的風險管理文化,系統而完整的風險管理戰略還有待于加強,風險管理側重于后臺管理,沒有將其作為信貸決策、風險敞口限額控制、貸款定價、資本資源配置的有利工具。同時,部分人員將風險片面地等同為違規、案件和損失,一些風險管理人員將風險管理簡單地理解為控制,部分業務人員將風險管理看作是業務拓展絆腳石,注重信用風險的控制和計量,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僅有一定的理性認識,還談不上統籌考慮、系統管理。
(三)風險計量方法落后,風險計量技術達不到要求
新資本協議規定了內部評級法必須達到9個方面的最低標準:(1)信用風險的有效細分;(2)評級的完整性和完備性;(3)對評級系統和機制的監督;(4)評級系統的標準和原理;(5)違約概率測算的最低要求;(6)數據收集和信息技術系統;(7)內部評級的使用;(8)內部驗證;(9)信息披露要求。按照這些標準,我國商業銀行至少在以下方面還存在差距:一是信用風險尚未進行公司、國家、銀行、零售貸款、專項貸款、股權投資方面的細分;二是評級體系仍實行一逾雙呆4級分類法和5級分類法,離先進銀行10級以上分類方法有較大差距;三是沒有成熟的風險計量模型,信用評價仍以定性分析為主,且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信息滯后且有效性差,客戶風險評價的準確性較差;四是數據系統既不能滿足復雜的風險計量要求,又不能滿足5—7年歷史數據觀察期的要求(這一點顯得尤為關鍵);五是內部評級尚未應用于信貸決策、資本配置、貸款定價、經營績效考核等方面;六是缺乏以風險為導向的資本資源配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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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控管理機制不完善,風險管理執行力度較弱
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商業銀行在內控方面還存在著許多問題,銀行的內控還不能完全適應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不能適應銀行審慎經營和銀行業監管的需要。銀行內部缺乏一個統一完整的內部控制法規制度及操作規則,不少制度規定有粗略化、大致化、模糊化現象。如貸后管理檢查報告制度淡化,客戶經理的職責履行不到位等都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同時會計控制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如對于客戶在商業銀行資金流量,會計部門不能為信貸部門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采取必要的控制手段。同時,崗位輪換制度沒有得到普遍推行,未能很好地造就業務的多面手和綜合管理人才,達到“一專多能”的目的,也難以避免因崗位人員老化而產生的各種弊端。一些分支行的負責人按個人意志辦事,使內控規章制度流于形式。目前,銀行的制度規定,其對象大多是業務人員,而對各級管理人員缺乏有效監督,對掌握一定決策權力的管理人員制約力不強,以致內控制度存在著許多漏洞和隱患,表現在信貸風險方面較為明顯的是對上報信貸審批材料進行包裝和貸款條件不落實,就發放貸款,造成信貸業務從一開始就存在重大隱患。
(五)風險預警信號滯后,缺乏先進的預警技術本文出自:
風險的隱蔽性和損失形成的滯后性決定了風險預警的重要作用,只有及時準確地根據風險預警體系提供的風險預警信號,采取有效的風險預控措施,風險管理才能達到未雨綢繆的理想效果。但商業銀行與此相適應的風險預警體系和預警機制還沒的國有獨資銀行的產權結構以及面臨的風險和無利潤約束而在管理體制、經營與信貸策略及發展意識等方面存在的種種障礙,無疑又使貨幣政策作用的時滯拉長、力度減弱。甚至在一個更加開放、更加市場化和金融創新加快的經濟中,由于投資工具更加多樣化,投資者的構成、資金來源、公司上市和投資活動更加國際化,貨幣替代的程度和趨勢更加增強,貨幣流通速度也極不穩定,貨幣需求的相關性、可測性和可控性更難,加之滯后性特點,中央銀行控制貨幣總量的能力實際上呈現出越來越弱的趨勢。許多工業化國家轉而采用通脹目標或利率目標加以監控。值得注意的是信貸資金違規進人股市,不僅會扭曲價格信號,滋生“泡沫經濟”,同時使得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監測和調控更加困難,而且一旦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價格劇跌會嚴重動搖人們的消費信心,減少消費支出,同時由于銀行抵押品價值的縮水而使銀行陷入財務危機之中,引起整個社會的恐慌,造成金融體系的不穩定。
至于股市對利率的敏感度不如國外,乃基于我國貨幣政策傳導是以信貸途徑為主導的事實,用流程圖表示為:貨幣供應量M銀行儲備銀行貸款企業投資支出。其原因主要有:我國銀行的貼現率和本幣存貸款利率仍受到央行的嚴格管制,不能反映社會資金供求關系的變化,當貨幣政策變化時,金融市場利率無法迅速作出反應,因而通過利率傳導的財富效應渠道和資產結構效應渠道這樣的兩種完全市場競爭、完全信息、具有充分利率彈性的現代市場經濟的主要傳導機制難以發揮積極的作用。目前我國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的企業數量和融資規模都十分有限,絕大多數國有和非國有經濟及個人對銀行信用的依賴度都比較高。票據市場發展緩慢與滯后、股票市場嚴重扭曲。金融市場上既有流動性又有生利性的大量金融新產品未形成一股浪潮,以離岸金融和跨國銀行活動為先導,尤其是以短期資本流動和外匯交易規模呈跳躍性增長的金融國際化、自由化時代尚未全面掀起。但由于存在比較利益差異,大量本可進入商品和勞務市場的貨幣資金轉而進入金融市場了,隨著對銀行業放松管制和市場競爭的空前激烈,當銀行越來越多地參與到資本市場中去,且資本市場更加深化和發展,資本市場對實體經濟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資本市場尤其是股票市場在貨幣政策的傳導中將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股市對利率的敏感度也將大為增強。甚至在這樣一個資本市場更加深化開放的市場經濟中,由于貨幣政策的傳導渠道增多,經濟主體更加多樣化、經濟主體的行為更具多變性、經濟運行的不確定性加大,利率政策對股市的影響力會下降,相反,一國貨幣政策的調整卻要經常考慮股市面上走勢因素。就像現今美聯儲在降息公告中表示的那樣:持續下跌的股票價格、制造業疲軟以及全球經濟環境不景氣是促使聯儲今日降息的主要原因。與資本市場和貨幣政策深化相關聯的是現今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如美國、歐元區國家的平衡預算政策已開始制約國債市場的發展,甚至使國債市場萎縮或消失,這樣以公開市場操作為主要貨幣政策工具下的長期利率就會難以反映出一國的基本經濟狀況,缺了一個更富彈性、更加市場化和更具自主性的國債主要工具的中央銀行將會更加關注市場均衡實際利率,而利率包含股票、不動產等“資產價格”在內的綜合物價體系及其變動反應,將成為當局今后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加以探討。對于那些預算平衡政策使國債市場萎縮到不能充當貨幣供應“蓄水池”的國家,貨幣政策工具也將面臨技術和制度上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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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創新;管制放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監管重構
金融自由化(Financial liberalization)理論是美國經濟學家羅納德麥金農(R.J.Mckinnon)和愛德華肖(E.S.Show)在20世紀70年代,針對當時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金融市場不完全、資本市場嚴重扭曲和患有政府對金融的“干預綜合癥”,影響經濟發展的狀況提出的。他們嚴密地論證了金融深化與儲蓄、就業與經濟增長的正向關系,深刻地指出“金融壓抑”(financial repression)的危害,認為應該減少政府干預,確立市場機制的基礎作用。金融自由化理論主張改革政府對金融的過度干預,放松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限制,增強國內的籌資功能以改變對外資的過度依賴,放松對利率和匯率的管制使之市場化,從而使利率能反映資金供求,匯率能反映外匯供求,促進國內儲蓄率的提高,最終達到刺激經濟增長的目的。
金融自由化的主要方面——利率自由化、合業經營、業務范圍自由化、金融機構準入自由、資本自由流動——都有引發金融脆弱性的可能。如果一個國家解除了金融管制,即實現了國內利率完全市場化、銀行業進出完全自由、資本項目完全自由流動等,就可以說其已經基本實現了金融自由化。但是,截至目前為止,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已經實現了完全意義上的金融自由化,即使像美國等發達國家,經過金融自由化改革后,反而加大了對資本賬戶管制的力度。就發展中國家來講,由于金融抑制的時間過長、程度太深,要想在短期內實現金融自由化幾乎不可能。
一、 金融管制的放松
在20世紀30年代華爾街股市大崩盤的背景下,美國國會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銀行法案》(Glass Steagall Act),實施分業經營原則,禁止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對定期存款也規定了最高利率上限(Q項條款)。之后一系列的《證券交易法》、《投資公司法》等,逐漸完善和強化了這一規則,形成了分割金融市場和金融分業經營制度框架。由于金融機構實行的是專業化經營,業務簡單而安全,在這一時期內各金融機構基本相安無事,也很少出現經營失敗,金融業處于長時期的繁榮之中,每年破產、關閉的銀行寥寥無幾。但是,隨著經濟的一體化,金融服務開始全球化。美國花旗銀行率先積極拓展國際市場業務,它發現,在海外開設分支機構不受國內法律的嚴格監管,不僅可以翻過分業經營的“防火墻”,繞過禁止跨州經營的“籬笆”,還可以突破利率管制的“天花板”。堡壘從外部開始攻破,花旗銀行的成功,使西方金融業的經營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一切,都加快固定匯率制的解體步伐。
然而,隨后的浮動匯率制和資本自由流動使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加大,為了達到轉移和分散風險的目的,各大金融機構開始尋求新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策略,進行了多種多樣的金融創新。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大公司都需要某種金融工具,使其以很小的代價鎖定自己的收益,衍生工具便應運而生。金融衍生工具最本質的特點,其實是它的風險轉嫁功能。作為衍生產品中的一種,住房低押貸款證券也是如此,它的目的,就是幫助貸款銀行分散風險、提高資產的流動性。然而,在羅納德麥金農等學者的金融自由化理論的支持下,借助計算機和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金融衍生工具的避險目的逐漸讓位給了投機套利。由于金融業受到較為嚴格的監管,換言之,誰能開發出規避政府監管法規的產品,誰就能率先拓展經營空間,獲得豐厚利潤。規避政府監管成為金融新行業的重要平臺。投機套利和規避監管,這些都為今天的金融危機埋下了伏筆。
在金融創新產品的沖擊和既得利益者的游說下,美國金融當局開始對金融法律法規進行了各種修改。1980年的《儲蓄機構取消管制和貨幣控制法案》取消了貸款利率上限,放松了儲蓄機構的業務范圍,直到1986年,美國徹底實現利率自由化。此后,金融機構以控股為名,爬過分業經營的障礙,解禁跨州經營,并購潮此起彼伏,到新世紀初,以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銀行法案》為代表的金融管制已經變得面目全非,金融自由化逐漸成為主流。1999年底,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均以壓倒性多數票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標志著美國實行了近70年的金融分業制度的終結。正如有人所言,從《格拉斯-斯蒂格爾銀行法案》到《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這是一場金融管制與放松管制之間的反復博弈,更有意思的是,現在,美國次級債危機的爆發,則讓人們再次以全新的眼光打量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管制。從本質上來看,美國的整個金融史就是一個“放松管制再放松重構管制”的過程。
金融自由化是一個風險極高的制度變遷過程,所以金融自由化的實施必須在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下按照嚴格的規則進行。然而,金融自由化雖然解除了利率管制和外匯管制等金融約束,為金融創新創造了充分的條件,但金融市場上有效的監督機制并未自發形成,金融自由化反而使國內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變得更加不平衡。在發達國家,以日本為例,隨著20世紀80年代金融自由化的急劇展開,日本的泡沫經濟逐漸膨脹。日本在金融自由化的同時,并未及時建立對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和風險防范機制,形成了只破不立的局面。比如,在泡沫經濟形成的過程中,由于管制的放松,日本許多銀行在提供貸款時既不認真審查貸款用途,也不考慮償還能力,許多銀行還通過各種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工具參與股市和房地產市場的投資,而大藏省和日本銀行則對此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態度,許多審查形同虛設。金融自由化過程中的這種激勵增強而約束軟化的狀態,使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充分暴露,進一步推動了泡沫經濟的膨脹。同樣,在發展中國家,金融自由化也并未取得很大的成功。在孟加拉國、津巴布韋、薩爾瓦多、厄瓜多爾等發展中國家,研究表明,其金融自由化的結果是極端失敗的:一方面,銀行資產被集中到少數精英分子手中,他們壟斷金融,熱衷于投機活動,將利率大幅提高,從而獲得巨額投機利潤,卻使生產性活動得不到投資,國家自主的工業化進程完全中斷,整個國民經濟萎縮;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令許多人選擇了短期行為,并將有限的資金用于非生產性活動以及以消費為目的的借貸行為。
二、美國之鑒: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
金融自由化加劇了貨幣在各個虛擬經濟部門之前自由、快速地流動并投機、套利。毫無疑問,住房金融制度的改革和住房金融約束的放松,為大量貨幣流轉于房地產市場形成房地產泡沫提供了原材料。金融自由化使信貸約束放松,造成流入房地產市場的貨幣資金增加,也就是需求增加,在供給剛性的情況下,房地產價格的上漲,信貸約束的放松在很大程度上應該對房地產泡沫負責。美國這一次次貸危機,本質上是一種以資產價格泡沫破滅為特征的信用危機。房地產抵押貸款本來是一個信用產品。但是,由于金融自由化和近乎瘋狂的金融創新,由于管制的放松,由于法律的不到位、缺位或者刻意被規避,銀行的抵押貸款給了一群沒有信用的人。信用標準的降低,次級債款越來越多,使銀行的信貸資金過度流入到了房地產市場,制造出了一個巨大的資產泡沫。而且,在合業經營的情況下,商業銀行的業務與投資銀行、保險公司的業務交織在一起,房地產行業一旦出現問題,風險就會迅速傳播。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作為一種金融創新,按揭證券化在美國經歷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截止2007年末,美國按揭貸款市場規模已經接近11萬億美元,年增長速度甚至一度達到近16%。基于1.5萬億美元的信用泡沫,美國創造了超過2萬億的資產證券化產品(MBS),為了這些證券的高評級,債券保險公司又產生2.4萬億擔保產品。眼花繚亂的產品泡沫以及伴隨的價格泡沫,創造了一個巨大的市值泡沫。在美國,與房地產有關的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造就了一個倒置的金字塔,房地產虛擬資本的規模大大超過了房地產實體經濟的規模。房地產市場和證券市場以及商業銀行等整個金融市場通過抵押貸款證券化、擔保債務憑證(CDO)等金融衍生產品緊緊聯接在一起。在按揭項目不斷進行證券化的過程中,銀行及其它機構把原本一部分的借貸款及相對風險轉移給按揭證券的持有者。由于證券可以在市場自由流通,在貨幣循環流的作用下,更多人可以間接投資于房地產市場,按揭證券的資金來源也不再只局限于本地的存款金額,也可以來自證券市場。毫無疑問,這又變相增加了房地產及其衍生品市場的資金來源渠道,在擴大房地產市場的影響范圍的同時,也在放大房地產的泡沫,在房地產市場不景氣的時候,房地產泡沫就會通過這種具有“傳遞”性質的證券,將房地產領域內的風險轉嫁給固定收益市場。很容易理解,這是一整條的泡沫鏈:信用泡沫——產品泡沫——資金泡沫——價格泡沫——市值泡沫。
一般而言金融創新是能夠分散風險的,然而,伴隨衍生產品越來越多,金融創新和衍生工具的初衷不再是真正地為了防范風險和分散風險,而是演變成了一個投資性乃至投機性的產品。在美國次級債危機中,這種異化強烈表現在衍生產品的杠桿交易比例上。美國政府一直相信“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相信市場主體的理性,可是,正如經濟學中的合成謬誤,集體行動的結果往往卻是非理性。就拿房屋抵押貸款證券化來說,一家金融機構將抵押貸款證券化,可以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但如果全市場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在創造這種資產證券化,甚至在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上,創造結構化,在結構化的基礎上,創造一系列的更高層次,更深層次的衍生產品,產品在全球范圍內的金融機構之間相互持有,風險也就會相互分散,最后,整體的市場由于繁多的創新衍生產品,變成一個全球性的系統風險和市場風險。
三、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與管制重構
與金融創新相伴而生的,是金融管制的重構。“管制——創新——再管制——再創新”,這是金融法發展的一個重要規律。金融法緊跟金融市場的變幻和金融技術創新的步伐,而處于不斷的變化和發展之中,成為法律體系中市場導向性最強、變化最快的部門之一。以巴塞爾協議為例,作為國際銀行監管領域的一系列劃時代的文件群,最初的原型誕生于聯邦德國赫爾斯塔銀行和美國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此后,一系列金融領域的變革以及危機均成為巴塞爾協議修改和完善的領先表征。在經過20世紀80年代一系列的金融自由化和衍生工具創新潮后,1988年7月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將銀行的資本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并在風險權重計算標準的基礎上確定了資本充足率,即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必須達到8%(其中核心資本不低于4%)。1995年英國巴林銀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銀行事件,則導致了《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修訂和1996年《市場風險修正案》的問世。隨后,20世紀末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和危機的蔓延所引發的金融動蕩,使得重新修訂現行的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己刻不容緩。于是在1999年和2001年巴塞爾委員會兩次就新協議草案向各國政府和銀行公開征求意見,該新協議的正式文本于2003年底完成,2004年6月正式簽署,并于2006年底至2007年初正式生效。
然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正式實施的一年,也正是美國資級債危機爆發的一年。2008年3月,美國第五大投行、有著85年歷史的貝爾斯登崩潰。緊接著,美國兩大房地產低押貸款公司房地美和房利美陷入危機,雷曼破產。這一系列國際金融事件進一步凸現了加快推進新資本協議實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美國次債危機的根源之一就是銀行業在評估信用風險時,過于依賴外部評級機構,放松了內部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據統計,2007年三大評級機構為75%以上的CDO(債務抵押債券,次級貸的衍生品)產品提供了AAA級評級,從而嚴重誤導了投資者,對危機爆發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新資本協議鼓勵銀行實施內部評級法,本身有助于改變金融機構過于依賴外部評級的狀況。此外,2001年以來,國際上許多銀行在監管套利動機的驅使下,大量發放MBS(抵押支持債券)、CDO等衍生工具,將表內資產轉移到表外,只不過是在金融體系內部轉來轉去,這大大減小了資產證券化的避險功能。舊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并沒有作更詳盡的規定,這形成了一個明顯的盲區。而新資本協議則不但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還詳細規定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計量方法,這有利于加強資產證券化監管,也有利于防止資本套利行為。有人就認為,如果國際銀行業是在2003年就實施新協議,而不是等到2007年,那么也許本次金融危機是可以避免的,至少損失也會大大降低。
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法律的滯后性也使得新資本協議未老先衰。這也告訴人們金融市場的管制重構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與金融技術創新重復博弈并在此基礎上不斷完善的過程。本次金融危機雖然凸顯了新資本協議實施的必要性,但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它的許多內在缺陷,這為下一步新資本協議的改進、修訂和升級指明了方向。中國光大銀行風險管理委員會主席武劍撰文指出,首先,應重新審視衍生工具帶來的衍生風險。一方面,金融衍生產品與基礎資產相分離,使交易者難以了解基礎資產狀況,一旦基礎資產質量發生問題,交易者更容易采取拒絕所有同類資產的方法自我保護,市場也更容易喪失流動性;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通過證券化將資產負債表風險轉移出去,然后又作為結構性產品投資者承擔這些產品新的風險,這些做法均未減少金融市場整體風險,甚至通過杠桿作用增加了風險。為此新資本協議應更加重視金融創新帶來的創新風險,制定新的計量標準和監管規則,將衍生工具產生的衍生風險一并納入金融監管視野。此外,還應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提高對內部評級模型和風險參數的審慎性要求,改進風險計量的模型與方法。在這次危機中,大型金融機構風險信息的透明度不夠,誤導了市場參與者的判斷,加劇了市場波動。而且,本次金融危機也說明,基于先前良好經濟環境下歷史數據估計的風險參數可能低估了貸款組合的信用風險;基于市場繁榮時期抵押率發放的貸款,在經濟衰退時期風險上升的程度往往超過預期;按揭貸款及結構化貸款的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之間存在強相關性。針對上述問題,監管當局應改進風險計量模型,使歷史數據更具有前瞻性國;檢驗銀行估計風險參數的方法,督促銀行更新風險參數以便及時反映違約率和損失率的上升;在評估借款人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之間的相關性時,應充分考慮系統性風險因子的影響。
四、 結論
金融自由化不是不切實際的金融創新,不是單純的放棄政府管制,而是改變政府管制的作用方式與政策工具;金融自由化所拋棄的僅僅是妨礙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的金融抑制政策,而不是放棄所有正當而必需的金融體系游戲規則。事實上,要使得金融自由化導致真正的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必須有一整套完善有效的法律規范和市場規則,以此來支撐金融體系的自由化過程。此外,對于金融衍生工具,鑒于美國次級貸危機,出于審慎監管的考慮,應確立先嚴格規管、后有序發展的原則。在一項金融創新正式或者全面啟動前,必須先進行法制準備,這是確保衍生工具市場發揮正常功能及有序運作的前提。巴塞爾協議的發展歷程,其實,也暗合了國際金融風險監管的發展趨勢,即:從強調統一的外部監管標準轉向多樣化的外部監管與內部風險模型相結合,從強調定量指標轉向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從一國監管轉向國際合作監管,從合規導向轉向風險導向的監管思路。
2008年10月1日,我國銀監會了第一批新資本協議實施監管指引,包括《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商業銀行銀行賬戶信用風險暴露分類指引》、《商業銀行專業貸款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和《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這5個監管指引是實施新資本協議系列監管規章中的一部分,今后銀監會還將陸續第二批、第三批相關監管規章,建立一整套以新資本協議為基礎的風險監管制度。應該說,這一系列監管指引將對我國金融市場產生重要影響。然而,由于金融市場變化多端和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不斷發展,我國在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過程中,也應該充分考慮到與時俱進的問題。此外,快餐可能很方便,但是慢火的烹制可能更好吃,以美國次級債危機為鑒,對于爆炸般的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產品,應該保持清醒的頭腦,采取更加審慎的態度,以便穩扎穩打地一步步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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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次貸危機;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啟示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以下簡稱新資本協議)從2007年起在全球范圍內開始實施,而美國次債危機也正是在這一年爆發,這一歷史性巧合使我們更加關注次貸危機對新資本協議的影響。在次債危機中,國際著名銀行花旗、瑞銀等風險管理水平領先的機構不僅未能幸免,反而蒙受巨大損失。這一事實讓大家對代表國際先進銀行風險管理最新成果總結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開始了新的反思,甚至于對新資本協議提出了質疑。在各國積極出臺應對危機的措施后,如今次債危機對金融、經濟的影響正逐漸減弱。站在這個歷史階段,總結這一經濟現象,有利于我們更全面地認識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為我國即將開始的新資本協議實施提供理論上指導。本文正是基于次貸危機的成因這一新的視角,來探討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實際意義。
一、美國次貸危機的產生背景及成因分析
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市場危機,簡稱次貸危機。它起源于美國住房市場火爆時期,商業銀行發放了大量的次優抵押貸款。在追求房價上漲時次優抵押貸款帶來的收益時,也積累了房價下跌次優抵押貸款違約陡增的風險,這些大量的次優抵押貸款正成為后來危機爆發的風險隱患。在美國政府為擠掉住房市場泡沫改變前期寬松的貨幣政策操作思路相應采取緊縮性的貨幣政策后,住宅市場明顯降溫,次優抵押貸款拖欠率不斷上升,商業銀行前期積累的風險開始顯現,次貸違約率上升導致了次貸放款機構遭受巨大損失。這就是次貸危機的起源。
按道理講,信用違約率大幅上升,只會導致次貸損失本身,也就是它的損失范圍在銀行系統內,并不足以演變成危機,對全球金融市場產生深刻的影響。但從事情隨后的發展來看,次貸危機對美國乃至全球經濟、金融的影響卻遠遠超過了儲貸協會危機。通過深入分析,我們會發現,其背后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以次級抵押貸款為標的創造出的大量金融衍生品增加了市場的聯動性、風險的擴散性。次級貸款作為相關衍生品如CDS、CDO的基礎資產,它的損失會導致牽一發而動全身,不僅波及銀行系統,而且通過衍生品相關到證券系統、保險系統等整個金融系統。在這種過度信用創造的條件下,不斷暴露的資產損失動搖了整個金融市場信心,市場的連鎖反應使得風險進一步放大,繼而引發了全球性信貸緊縮和金融市場動蕩。
二、從次貸危機看新資本協議的制度合理性
新資本協議(Basel II),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總結最新風險管理實踐經驗和修改98年版舊資本協議的基礎上,于2004年6月公布的《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新資本協議)。其主要變化是建立了有效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信息披露。新資本協議代表了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提高了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度和靈活性,有助于商業銀行改進風險管理和推動業務創新。
站在次貸危機的角度來審視新資本協議,就是要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范圍內,分析新資本協議的實踐能否起到防范次級貸款損失發生的作用。要探討這一問題,需要追溯商業銀行在次級貸款損失發生過程扮演的角色。其可以總結為三點:首先是商業銀行放寬了房貸授信標準,擴大了信用風險。其次是商業銀行過于依賴外部評級,不能及時與準確把握資產的風險。最后商業銀行證券證券化等表外業務在轉移信用風險的同時,由于創新衍生金融工具過程又創造了新的風險,使信用風險在銀行內循環回歸。針對這三點,我們來看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有效性。
(一)實施新資本協議可以進一步完善對銀行業務的監管
舊資本協議的特點是靜態的、粗略的,缺乏對內部管理流程和風險標準的審查。舊資本協議只有“一大鐵律”:最低資本金要求。而新資本協議在繼承與發展舊資本協議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現代金融監管的三個支柱。實施新資本協議,可以通過三個支柱的聯合作用,從源頭上防止金融機構在未受監管狀態下肆意降低信貸標準,發放大量沒有償還能力保障的貸款。而事實上,這正是次貸損失的原因之一。
(二)實施新資本協議可以進一步提升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
新資本協議鼓勵銀行實施內部評級法和高級計量法等風險計量方法。內部評分法應用在信用風險評估中,它是以銀行對重大風險要素的內部估計值作為計算資本的主要參數來度量信用風險,從而能極大的提高銀行對風險資產的敏感度。該方法的推進,有助于改變金融機構過于依賴外部評級的狀況。本次危機充分暴露了外部評級機構的弱點。美國次債危機的根源之一就是銀行業在評估信用風險時,過于依賴外部評級機構,放松了內部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從而使風險評估成為一個嚴重的風險隱患。
(三)實施新資本協議可以加強資產證券化監管,防止資本套利
2001年以來,國際上許多銀行大量發放以次貸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工具來轉移表內資產,他們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快速回收現金,用于進一步的業務擴張,而金融機構的實質性風險并沒有得到有效的降低,只不過是在金融體系內部轉來轉去、不斷聚積,為金融危機的全面爆發準備了條件。而新資本協議正針對舊協議的這一盲區,對資產證券化及表外實體提出了資本要求,擴大了資本覆蓋風險的范圍。
在這里要強調的是,從新資本協議制度的合理性上講,我們不能推定出新資本協議的提前實施就能夠避免本次金融危機發生,但我們至少可以說讓金融危機的損失大大降低。也就是說,新資本協議也并不是完美的。
三、次貸危機對我國推進新資本協議的啟示
在我國,銀監會于2007年4月出臺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意見要求銀行從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銀監會規定的
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到,次貸危機的發生從側面表明了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重要性與緊迫性。具體來講,在推進新資本協議加強銀行風險管理過程中,要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一)處理好風險管理定性方法與定量方法的關系
與1998年的政策框架相比,新協議定量計算更為精細,這些措施有利于銀行提高對風險的敏感度。但是我們要看到模型本身的局限性以及運用風險管理過程帶來的風險,不能夸大模型的作用。風險的管理歸根結底是靠人來完成的,不是靠機器與模型,不應忽視定性分析的重要作用。正確的態度是在定量方法的運用中,注重內部評級結果和風險參數估計的審慎性。同時,要通過監管過程、銀行管理體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場約束等定性的要求與定量有機的進行結合,來加強銀行風險管理,提升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
(二)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次貸危機的教訓告訴我們,實施新資本協議過程中,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要同步發展。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新的金融產品的出現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運行效率,但若處理不當,用于防范金融風險的金融工具也有可能帶來新的金融風險。故必須通過金融市場的變化來加強金融監管動態調整,以適應金融創新提出新的監管水平要求。
(三)處理好金融發展實踐與金融制度建設的關系
新資本協議作為最新國際銀行風險管理的經驗總結,代表最新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但這并不意味著新資本協議的完美性,也不意味著它運用到我國銀行業的實際會產生良好的效果。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的深化,在金融領域會出現許多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從美國次貸危機中我們可以看到,沒有任何一種金融制度能夠一勞永逸來完美地規范金融實踐問題,金融制度的建設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需要不斷總結實踐經驗來加以完善。故我國在推行新資本協議時,應該緊密結合我國金融發展的實際,不能生硬照搬。同時要注意新資本協議對風險管理的實踐是一個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過程,以期更好地借鑒國際先進銀行治理成果,來提升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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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監管當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風險模型巴塞爾委員會銀行風險銀行監管外部評級合規性監管違約概率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1988年公布的資本協議,曾被認為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神圣條約。”然而在過去十幾年中,銀行防范風險的能力,監管部門的監管方法和金融市場的運作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該協議對發達國家已越來越不適用。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粗線條的新資本協議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詳細的新協議草案,各國商業銀行和監管當局對新協議草案提出許多的意見和建議,經過一年半時間研究,終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許多重要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委員會計劃于2003年第四季度確定新資本協議以便各國于2006年底實施新協議。在2003年至2006年間,銀行和監管當局將根據新協議的各項標準,建立和調整各項體系和程序。新協議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及有關國際金融組織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說,發展中國家必須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另一方面,借鑒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經驗加強金融監管是我國金融業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在目前形勢下,我國需要切實更新監管理念強化資本監管。本文擬通過對新資本協議的介紹從法律角度來初步探討其對我國銀行風險監管的影響。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20世紀80年代由于債務危機的影響,信用風險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相當大的損失,銀行普遍開始注重對信用風險的防范管理。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一套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極大地影響了國際銀行監管與風險管理工作的進程。在近十幾年中,隨著巴塞爾委員會根據形勢變化推出相關標準,資本與風險緊密聯系的原則已成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國際監管原則之一。正是在這一原則指導下,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新資本協議。新協議將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并提出“三個支柱”(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要求資本監管更為準確的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進一步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
新協議在第一支柱中考慮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1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于風險管理水平較低一些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采用標準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根據標準法的要求,銀行將采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各項資產的信用風險權利。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準后,銀行可采用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測算的風險要素計算法定資本要求。其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高級法則允許銀行測算其他必須的數值。類似的,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備選擇。
2、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是最低資本規定和市場紀律的重要補充。具體包括:(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原則一:銀行應具備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原則二: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足,監管當局應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原則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于最低監管資本比率,并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原則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于抵御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資本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采取補救措施。(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標準的遵守情況。銀行要披露計算信用及操作風險最低資本的內部方法的特點。作為監管當局檢查內容之一,監管當局必須確保上述條件自始至終得以滿足。委員會認為,對最低標準和資格條件的檢查是第二支柱下監管檢查的有機組成部分。(3)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其它內容包括監督檢查的透明度以及對換銀行帳薄利率風險的處理。
3、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委員會強調,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穩健的潛在作用。新協議在適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內容。監管當局應評價銀行的披露體系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新協議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委員會建議,復雜的國際活躍銀行要全面公開披露核心及補充信息。關于披露頻率,委員會認為最好每半年一次,對于過時失去意義的披露信息,如風險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經常披露信息的銀行要公開解釋其政策。委員會鼓勵利用電子等手段提供的機會,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1、第一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1)外部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問題。第一支柱提出的風險計算量方法中標準法最簡單。但是標準法的實施依賴于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每個信用評級機構都有盡量提高評級對象信用等級的內在沖動,畢竟客戶可以自由選擇聘請評級機構,支付評級費用,但是這種扭曲評級結果的沖動,通常會因為評級機構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場及投資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斂,畢竟投資者會間接推動客戶對于信用評級機構的選擇。然而,這種非市場化的監管需求推動的評級卻可能會加大客戶對信用評級結束果進行隨意挑揀的沖動,降低能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盈利能力起決定作用的市場威望的重要性。為了限制這種對評級結果進行隨意挑揀的行為,監管當局應該在使用評級結果時,確保信用評級機構仍然會將自己的市場威望視若生命。在這個意義上,監管當局應該全面考慮對特定評級對象的各類評級結果,當評級結果不一致時,應當對最低結果給予更多的重視。(2)監管方式轉變問題。相對標準法而言,內部評級法對監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監管當局有能力評估和監督這些復雜的風險管理系統。這要求監管者對各種方法的先進性和合理與否有明確的判斷。如果監管機構不能給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創造空間,就會阻礙銀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將不利于本國銀行競爭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況下被使用,可能導致在一定范圍內風險失控。內部評價法的運用實質上是銀行監管方式的重大轉變,標志著監管方式由“靜態”合規性監管向“動態”審慎性監管轉變。過去,銀行監管局限于資產負債情況,監測由其反映的風險水平,衡量資本充足率和各類資產負債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標準,實質上是一種靜態的風險監管。現在,監管領域的發展轉向了審查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對風險進行了及時、準確的度量,監測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資本金抵御銀行面臨的風險等。這種基于風險的審慎監管關注的是銀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風險及其管理能力。就像醫生,給病人開藥方,讓病人把藥拿回家去吃。新協議通過從標準法,初級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這一循序漸進的資本計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鼓勵銀行不斷改進和完善風險管理系統,從而能更精確地度量風險。相應的,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應從原來的單一最低資本充足水平轉向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的建設狀況上來。
2、第二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引入第二支柱對完善整個監管框架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引入了監管當局的檢查,而且有助于鼓勵銀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謹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實施也向監管當局提出了一些挑戰。首先,改進監管程序的緊迫性尤為明顯,在發生銀行危機的國家,銀行資本充足水平的計算之所以不真實,就是由于監管法規不可靠和公共部門有意寬容。眾所周知,銀行管理部門對銀行面臨的風險最了解,并對管理風險負最終責任。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并不是要取代銀行管理部門的判斷和經驗,更不是要把保持資本充足的責任轉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監管部門應在程序上下功夫通過程序正義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持銀行業整體的穩定,而不是某家銀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監管當局的責任增大,自擴大,相應有必要提高對監管部門自身的約束要求,我們要清醒的認識到監管不是萬能的,監管當局與一般市場主體(銀行)一樣,具有內在的利益沖動。隨著監管當局的權力增加,其“設租”動力也在相應增強。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因此,為防止監管當局濫用其監管權力,監管當局應采取措施不斷增強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應從外部加強對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3、第三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有效的市場紀律需要可靠而及時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對手進行完善的風險評估。新協議將信息披露作為銀行資本充足率的一個內在要求,代表了國際金融業和國際監管的新的發展方向。詳言之,信息披露對強化監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風險行為產生的根源體現了委托人對內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權力,削弱了人的信息優勢,使監管者處于更有利地位;對風險行為的控制不應只注重行為本身,強調信息披露的約束機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開銀行內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對人起到威懾作用,使其衡量到風險行為的成本過大而放棄冒險。懲罰不是約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構成對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約束的本質要求,使監管從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轉變,最終達到盡可能減少風險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約束機制實施的前提和基礎。約束機制總是由一定的信息觸動之后產生反應,信息披露的質量制約各種約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種靈活的約束手段,可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賦予經營者更大的活動空間和操作權限,這符合金融業靈活、迅速的經營特色,保證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占據優勢。(5)由信息披露所構成的社會公共輿論監督是有效監管體系中重要的一環,有助于減少監管中的道德風險。強調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的適當構造也必然能夠構造公眾監督機制,監管者的行為將受到關注,不符合監管宗旨的行為將得到糾正。從而可以降低監管組織的交易成本,提高組織效率。2
三、我國商業銀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1、現在監管理念是風險查處占上風,為什么大家都說人民銀行是消除隊,是警察?主要是因為人民銀行在查處風險。在風險查處理念下始終走不出防范風險、查處風險、處置風險的怪圈,現在要轉移到風險監管上來。首要改變的是觀念,要向風險評價轉變,分析評價商業銀行自身的控險能力、化險能力、排險能力,對商業銀行的健全性、系統的安全性等做出一個綜合性的評價,指出其存在的風險隱患和管理漏洞,并責令其組織實施和改正。在風險評價的理念下,監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現,就不會疲于奔命,干些建臺帳,跟蹤檢查等工作。監管當局要站在客觀的角度,對銀行運行的整個系統進行評價,看整個系統的風險程度有多大。
2、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銀行業發展水平和監管能力都很低。我國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兩呆”的貸款分類法,貸款五級分類才剛剛試行,而對十國集團國家一些大銀行的調查表明銀行內部評級法中僅是營運貸款就平均分為10級。我國短期內仍需采用標準法,但我國缺乏外部評級機構,而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建立和發展需要花費較長時間。另一方面,數年之后,眾多國際大銀行紛紛采用內部評級法,若我國跟不上,將在國際競爭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國應從現在起就著手開發內部評級法,建立風險內部評級體系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起點和基礎。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適用的內部評級標準尚未建立,我國監管當局應指導商業銀行在考慮自身的資本狀況、經營規模、風險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評價體系,盡可能使其能全面,靈敏地揭示和控制風險。監管當局也可根據本國普遍情況提出一個示范模型,但重點應放在對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模型進行有效的評估和指引。
3、由于會計信息不完備,真實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國銀行業在信息披露的質量和數量方面,都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的要求,市場也缺乏足夠的動力和資料深入分析銀行的風險狀況。目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法規律規范體現在各項法律規章制度中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商業銀行法》、《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公開發行證券公司披露編報規則第2號》等,上述法律規范除了證監會編報規則第2號處,其他法律規范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則性的,沒有具體要求。因此,我們應在信息披露的標準、內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體的可操作的規范,把對信息披露的監管納入到監管當局日常的監管程序之中,對不能遵守的銀行,應根據不披露的性質、影響的時間長短做出反應,輕則對銀行進行建議、批評,重則罰款、停業整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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