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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調研方法及測試手段為了探討不同的能源利用方式的排放物對大氣中PM2.5的影響,筆者(課題組)選取了6個典型的不同地點作為觀測點,自春末至夏初對六個觀測點進行連續測量,如圖1所示,六個觀測點分別為位于上海西南局部地區的建筑工地、高校、十字路口、居民小區、農田和工業企業。分別代表了可能的建筑生產排放源、普通生活環境、汽車尾氣排放源、居民生活排放源、農業生產環境和工業生產用能排放源。數據采集時間為2014年4月下旬至2014年6月上旬,即傳統意義上的春末夏初季節。研究人員每天在11點-12點之間對上述6個采集點連續采集了PM2.5值、溫度和濕度,并取數學平均值作為當天的數據點。其中采集PM2.5所使用的儀器為清華同方PM2.5數據測量儀,使用之前通過廠家進行校準,儀器誤差小于3%,最小量程為1ug/m³,數據采用30秒連續記錄并取數學平均值。PM2.5測量儀器示意圖如圖2所示。
1.2結果分析(1)樣本空間總覽筆者(課題組)采集了40d數據作為總體樣本空間,如圖3所示。在春末夏初40d中,晴天天數占總天數的50%,陰天為30%,雨天為20%。說明春末夏初季節上海地區在沒有入梅之前降水相對較少。圖4為污染天數示意圖。如圖4所示,根據PM2.5國家現行標準,優等天氣占總樣本空間的5%;良好天氣占總樣本空間的半數以上;輕度污染、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分別占總測量天數的27.5%、7.5%和2.5%。特別注意的是,在此期間發生一天次的霧霾天氣,估測原因為周圍農田焚燒秸稈所致。(2)相關系數PM2.5來源比較復雜,大氣的溫度、濕度均對空氣中PM2.5的數值有顯著影響。因此有必要通過數學手段來探討PM2.5和溫度、濕度之間的數學關系,以獲得溫度、濕度對大氣PM2.5的定量的影響關系。本文在數據測量的基礎上,運用時間序列分析方法[3],引入相關系數來說明溫度、濕度對大氣PM2.5的影響。相關系數是描述兩個測量值變量之間的離散程度的指標。用于判斷兩個測量值變量的變化是否相關,即一個變量增大時,另一個變量相關聯增大(正相關);或一個變量減小時另一個變量相關聯增大(負相關);還是兩個變量中的值互不關聯(相關系數近似于零)。卡爾•皮爾森相關系數表達式為。r>0表示正相關,r<0表示負相關,|r|表示了變量之間相關程度的高低。特殊地,r=1稱為完全正相關,r=-1稱為完全負相關,r=0稱為不相關。通常|r|大于0.8時,認為兩個變量有很強的線性相關性。PM2.5和溫度濕度之間的皮爾森相關系數如表1所示,PM2.5與溫度和濕度均表現為負相關特性,說明隨著溫度的升高,空氣中的微小顆粒受浮升力的作用而高度上升,PM2.5隨之下降。當濕度增加時,污染物表面吸附水分,通過相互凝聚成較大顆粒發生沉降;當相對濕度變小時,污染物表面吸附力小,不易凝聚沉降。所得數據表明,PM2.5與溫度、濕度的相關性均呈現弱相關特性,即PM2.5并非單獨與溫度濕度有關。(3)PM2.5與溫度、濕度之間的關系不同溫度對PM2.5的影響。圖5所示,春末夏初上海的溫度在15-33℃之間,可以看出,隨著溫度的升高,PM2.5濃度逐漸減小,當溫度大于20℃時,PM2.5濃度達到一個相對穩定的階段。由此可以看出,溫度對PM2.5有一定影響,溫度越高,空氣中的微小顆粒受浮升力的影響向高層運動,所測高度PM2.5濃度下降。因此,上海大范圍的霧霾天氣常出現在氣溫相對較低的冬春季節。圖6為PM2.5濃度與相對濕度之間的關系。它表明PM2.5濃度的峰值出現在相對濕度小于30%的時期,隨著濕度的增大,PM2.5濃度明顯減小,并在相對濕度大于50%時保持穩定,這是因為空氣中的微小顆粒被水分包裹從而引起下沉所致。同時,PM2.5濃度與風速也有一定關系。2013年12月,由于影響上海的強冷空氣活動偏少,地面風速小,大氣層結較為穩定,不利于污染物的擴散;同時由于西南暖濕氣流將豐沛的水汽送來,空氣濕度明顯增加,有利于霧的形成,上海出現了嚴重的霧霾天氣。(4)PM2.5與排放源的關系PM2.5周平均濃度與不同檢測點排放源的關系示于圖7。隨著時間由春末進入夏初,上海氣溫逐漸升高,周平均PM2.5指數呈現整體下降趨勢,第五周周平均PM2.5指數由于霧霾天氣的發生突然升高,這是由于上海周圍地區焚燒秸稈所致。此外可以看出,十字路口的PM2.5濃度指數明顯高于其他測點排放源對PM2.5的影響。分析表明,十字路口是汽車來往密集地帶,汽車尾氣排出的硫化物、氮氧化物等微小顆粒對于PM2.5濃度有直接影響,因此控制汽車尾氣排放對于改善環境有明顯作用。鍋爐廠作為工業用能排放源的代表,其PM2.5指數也相對較高。而居民小區和建筑工地的PM2.5指數相對較低,這是因為上海屬于溫帶濕潤環境,其相對濕度相對較高,因此建筑塵和普通塵土由于水分包裹著微小顆粒從而導致沉降,PM2.5濃度相對較小。高校環境和農田由于存在大量的綠化帶,PM2.5的濃度最低。通過以上監測和分析,可知PM2.5濃度與大氣濕度、溫度和風速及排放源密切相關,根據2014年4月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總工程師伏晴艷對上海大氣顆粒物源解析:“上海在常態源解析和重污染快速源識別兩個方面均取得進展。態源解析初步揭示PM2.5來源,得出空氣中PM2.5本地人為污染排放貢獻占八成,交通和工業是重頭。”這與本課題監測得出的結論基本一致。統計資料[4、5]表明:上海地處沿海,大氣濕度、溫度和風速受季節變化和大氣環流影響較大,很難控制;同時,除了本地的各種排放源外,還有外地隨大氣環流輸送而來的各種排放物,在不利氣象條件下與本地排放物持續累積,互相疊加、共同作用的結果。這是造成上海霧霾的多方面主要因素。
2公眾對上海霧霾認知情況調研與分析
2.1公眾對上海霧霾認知情況調研分析筆者(課題組)共發放調查問卷200份,通過問答題目統計普通民眾對霧霾天氣及PM2.5的認知程度。圖8為普通民眾對媒體公布的空氣質量報告的關注程度,2013年上海開始公布局部地區PM2.5濃度的數據值,但是統計數據表明大多數人只是偶爾花費時間關注空氣質量信息,10%的民眾根本不關心空氣質量信息。圖9為民眾對上海空氣質量的滿意程度,表明絕大多數民眾不滿意上海當前的空氣質量。圖10是民眾對霧霾天氣與身體健康影響程度的認識。所有人都認為霧霾天氣對自己身體有影響,大部分人出現了胸悶、反胃、呼吸不暢反應,眼睛近視的民眾不能在霧霾天氣下佩戴隱形眼鏡,絕大多數人均認為霧霾天氣會影響自己的壽命。圖11為民眾對環境問題主要承擔者的認識。55.5%民眾認為政府相關部門缺乏合理、科學的管理政策,缺少對造成當地環境惡化應有的獎懲措施。34%的民眾認為企業沒有執行已有的環保政策規定,10.5%的民眾認為公民的環保意識有待加強。圖12為減少霧霾天氣的措施。25.45%的民眾認為應當減少私家車的擁有量;19.09%的民眾認為應當增加城市中的綠化帶,以大面積綠色植物凈化空氣;12.73%的民眾認為應當減少煙花爆竹的燃放;23.18%的民眾認為應當嚴禁秸稈焚燒;19.55%的人認為應當高效利用燃料,提倡利用清潔能源和開發新能源。
2.2統計結果的分析和啟示2013年嚴重霧霾給上海敲響警鐘。事實表明,霧霾不僅發生在北方沙塵嚴重地區,近年來也頻頻發生在全國各地。霧霾的產生嚴重危害民生、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應引起政府高度重視。上海作為一個擁有2300多萬人口的國際大都市,人口密集程度高,經濟的發展必須考慮到城市環境的可承受能力。為了城市的明天,應盡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下決心淘汰各大化工區的落后產能,還人民一片藍天。治理霧霾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程,不僅政府首當其沖,每一個人都有一定的責任,應“從我做起”。
3結論與思考
一、關于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確認
這個問題是處理和解決房屋買賣糾紛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私有房屋買賣是私有房屋所有權產生轉移、變動的重要原因,然而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房屋的買賣與一般動產的買賣有著不同的要求:1、房屋買賣合同為要件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從而排除了口頭形式達成房屋買賣合同。2、對房屋買賣合同主體的限制。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此條規定明確了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尚需一定的程序。私有房屋分為農村和城鎮兩方面,其中農村私有房屋的買賣,國家并未明確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和辦理任何手續,但國家對于宅基地的轉讓是有規定的,例如:1985年國務院《關于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中規定:分配給社員的宅基地等,社員只有使用權,即不準出租、買賣和擅自轉讓,也不準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定:由于買賣房屋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土地管理法》中也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這一方面不再多述。3、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在司法界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是否為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呢?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買賣合同是否就無效呢?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應認定為無效,因為這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筆者贊成下面一種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兩種情形:一是須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這種批準、登記指的是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在規定的部門辦理批準或登記才生效。二是合同一經簽訂,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無需批準或登記。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屬于第二種情形,他調整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買賣后的產權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物權變動的要求,所以,是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影響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對買賣合同及其效力并無影響。另外從《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出,所有權登記手續僅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經程序,而不是買賣合同的有效條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能認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但不能以此來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另一方面,買賣合同是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必須證件之一,而無效合同是不能作為產權登記證件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的文件中所指的“買賣無效”應當理解為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在實踐中,如果將登記要件絕對化,不區分具體情況,則不利于保護善意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秩序和財產秩序。
二、房屋買賣中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間的認定
這是一個處理房屋買賣糾紛中的又一重要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條是一般原則性的規定。一般認為,這里規定的當事人另有約定,只能是對于特定物買賣的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一般是指對于不動產買賣的規定。具體到私有房屋買賣上,農村私房買賣合同,因這一方面國家目前還沒有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產權登記,一般的處理原則是:凡是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買賣發生在《土地管理法》生效之前的,應自交付時起轉移,反之,應自辦理完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之日起轉移,而城市私有房屋買賣的所有權轉移則從房管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轉移。
但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況值得我們討論、研究。例如:一些房地產開發商(或公民個人)把自建的房屋售給公民個人,因管理制度上尚不夠完善,一直不組織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也有一些情況是銷售方也收取了辦理過戶手續的相關費用,但遲遲不予辦理相關手續,而銷售方又將房屋賣給另一方,或購買方又將房屋賣給其他公民,該類房屋所有權從何時轉移呢?象這類情況,房屋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原因完全在銷售方或政府部門,而購房方毫無過錯和違約行為,故不能讓購房一方來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對于此類房屋的買賣如一律以未辦理登記而不承認產權轉移,既違反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則,也不利于經濟關系的穩定。故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72條的一般性規定處理,自交付之日起所有權發生轉移,按照地方慣例和市場交易習慣,如賣房一方將自己一方的原有房產權證書或住房鑰匙等能夠控制、管理、居住、使用房屋的手續交付給了買房一方,就應當認定已經交付,房屋所有權已發生了轉移。
三、如何解決城鎮私有房屋中雙重買賣糾紛中存在的問題
某商品房銷售中心或公民個人將自己的房屋首先銷售給了一方,之后又重復將該房賣給另一方,法律應當支持哪一方購房戶,這類糾紛在現實生活中也并不少見,這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1、如果先購房一方已進行了產權登記,后購房方未予登記,則可依法支持前者,認定后者的購房合同有效,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2、如前、后兩方都進行產權登記,則應根據雙方產權登記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或登記先后順序來認定各自的效力問題。3、如果前、后兩方均未辦理產權登記,前方的購房合同意思表示真實,買賣合同依法有效成立,雖未進行登記,但根據現實中分房、買賣房屋的交易慣例,交付了鑰匙、產權證書等,即購方就可對住房進行居住使用和控制,也并未有違反禁止性的法律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已經交付,所有權已經轉移。后者的購房合同也應認定為有效,但由于賣方已經將合同約定的標的物轉移給他人,從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賣方對其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4、如果前者未辦理過戶手續,后者卻辦理了過戶手續,那么就要看后者是否具有侵害前者債權的惡意,或具有與銷售方惡意串通的行為,或故意采用違法的、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侵害前者的利益,即所謂的善意取得。如具有這些因素,也應認定后者的房屋買賣合同和產權登記有效,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如不具備這些因素,則后者的產權變更登記的效力應當受到法律的維護,即不能否認已通過登記對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權,也只有這樣才能確認并保護因登記取得的權利,否則的話,產權登記的公信力難以維護。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保護后者對房屋的所有權時,會遇到一個矛盾,即前者可能對房屋進行裝修、修繕,這樣當后者要求交付房款時,前者即使已交付,也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在經濟利益上是極不合理的,如不恢復原狀,則前者對房屋所作的裝修不一定符合后者的需要,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后者一定要求前者必須搬出,這里我們應當考慮到,前者也是有責任的,因為前者應當知道在自己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前,自己還沒有在法律上取得對房屋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他冒然對房屋進行裝修,則應承擔這種不利的風險后果,但又要考慮到在前者的購房合同未被確認無效前,不能不說前者對房屋的占有是無法律依據,筆者認為,除各方當事人依法請求返還財產或支付各種損失及各種費用外,裝修、修繕的相關費用前者也應當有權獲得補償,在必要時前者還可獲得搬出房屋的搬遷費用。
四、如何解決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轉讓糾紛的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如A將其所有的房屋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賣與B,并將房屋實際交付,但雙方未辦理房屋轉移登記,B在使用一段時間后,又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該房屋賣給C,并交付給C.上述交易活動中,對A與B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無什么岐義,但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存在如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是無效合同,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法》)第37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雖然B與A簽訂了房屋協議,由于雙方未辦理產權過戶,A仍然是該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處分他人的財產”以及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B與C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上述規定,故B與C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是無效合同。
一、關于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確認。這個問題是處理和解決房屋買賣糾紛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私有房屋買賣是私有房屋所有權產生轉移、變動的重要原因,然而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房屋的買賣與一般動產的買賣有著不同的要求:1、房屋買賣合同為要件合同,即首先,應以書面形式辦理,其次,它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和辦理有關手續。2、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上有特殊性,即買方一般須為公民個人,賣方須對房屋有完全的財產所有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私有房屋分為農村和城鎮兩方面,其中農村私有房屋的買賣,國家并未明確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和辦理任何手續,但國家對于宅基地的轉讓是有規定的,例如:1985年國務院《關于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中規定:分配給社員的宅基地等,社員只有使用權,即不準出租、買賣和擅自轉讓,也不準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定:由于買賣房屋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土地管理法》中也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除以上規定,一般來說,農村居民私有房屋的買賣也應經房屋所在村民委員會同意,否則,應當認定為無效。這一方面不再多述。而對于城鎮私有房屋買賣,則與農村私有房屋買賣有著不同的規定,主要的法律依據有:1、1983年12月國務院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買賣城市私有房屋,賣方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明,買方須持購房證明和身份證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手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私自買賣城市私有房屋。2、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他字第42號文件中規定,《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只適用于解決《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之后,應嚴格按照《條例》辦理。
另外,《條例》還規定,買賣城市私有房屋,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成交。根據該規定,只有經房屋管理部門同意的城鎮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才能有效,但是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是否為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呢?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買賣合同是否就無效呢?對此在司法界有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應認定為無效,因為這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另一種觀點認為: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不應是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要件,因為從《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看,所有權登記手續僅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經程序,而不是買賣合同的有效條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能認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但不能以此來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另一方面,買賣合同是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必須證件之一,而無效合同是不能作為產權登記證件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的文件中所指的“買賣無效”應當理解為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在實踐中,如果將登記要件絕對化,不區分具體情況,則不利于保護善意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秩序和財產秩序。
二、房屋買賣中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間的認定:這是一個處理房屋買賣糾紛中的又一重要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條是一般原則性的規定。一般認為,這里規定的當事人另有約定,只能是對于特定物買賣的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一般是指對于不動產買賣的規定。具體到私有房屋買賣上,農村私房買賣合同,因這一方面國家目前還沒有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產權登記,一般的處理原則是:凡是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買賣發生在《土地管理法》生效之前的,應自交付時起轉移,反之,應自辦理完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之日起轉移,而城市私有房屋買賣的所有權轉移則從房管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轉移。
但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況值得我們討論、研究。例如:一些房地產開發商(或公民個人)把自建的房屋售給公民個人,因管理制度上尚不夠完善,一直不組織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也有一些情況是銷售方也收取了辦理過戶手續的相關費用,但遲遲不予辦理相關手續,而銷售方又將房屋賣給另一方,或購買方又將房屋賣給其他公民,該類房屋所有權從何時轉移呢?象這類情況,房屋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原因完全在銷售方或政府部門,而購房方毫無過錯和違約行為,故不能讓購房一方來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對于此類房屋的買賣如一律以未辦理登記而不承認產權轉移,既違反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則,也不利于經濟關系的穩定。故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72條的一般性規定處理,自交付之日起所有權發生轉移,按照地方慣例和市場交易習慣,如賣房一方將自己一方的原有房產權證書或住房鑰匙等能夠控制、管理、居住、使用房屋的手續交付給了買房一方,就應當認定已經交付,房屋所有權已發生了轉移。
“歐•亨利”式的寫作風格,在美國文壇上一度受到人們的喜愛以及追捧。因為他善于利用適度地幽默與夸張,在作品中表達出自己的思想,也可以給人留下比較深刻的印象。他的文學作品中大都將思想與藝術進行結合,通過虛與實的雙重結合,烘托文章的主旨。歐•亨利用文學的方式描繪了很多種類型的人物,這些人物是生活的,是從現實生活中提煉出來的,因此他的作品還被認為是美國生活中幽默的百科全書。在歐•亨利十幾年的創作時間中,他的作品一共達到三百多篇,比如《麥琪的禮物》《警察和贊美詩》《最后的藤葉》等。詼諧幽默、寓悲于喜是他在小說創作中形成的獨特的風格特征,情節上的巧妙構思以及出人意料的結局是他的作品吸引人的地方。《麥琪的禮物》可以說是歐•亨利短篇小說中最優秀、最典型,也最能代表他創作風格的一部作品,他利用詼諧、幽默、風趣的筆調將這個故事中的人物進行適度地描繪,從而引出了文章的主題。
二、《麥琪的禮物》文學語言藝術的解讀
(一)采用虛實結合、詳略結合的表現手法
“一塊八毛七分錢。全在這兒了。其中六毛錢還是銅子兒湊起來的德拉數了三遍。數來數去還是一塊八毛七分錢,而第二天就是圣誕節了。”在這部作品中,開篇的時候就為后文埋下了伏筆,開篇中德拉對所有的錢數來數去這一動作,很簡潔干脆地表現了現實與理想之間的矛盾。這種矛盾在現在的生活中也是存在的,很多人在感情以及生活中抉擇。“其中六毛錢還是銅子兒湊起來的”這句輕描淡寫地描述,說明了德拉與吉姆生活上的艱辛與困難。正是因為這種艱辛才導致兩個人最終要賣掉自己最心愛的東西為對方換來一件禮物,因為兩個人對彼此都是真愛,即使生活貧困,也要向對方表示自己的愛。在對德拉賣頭發買表鏈的描述中,作者用大量的文墨來對德拉的內心世界進行描述,從她沒有賣頭發之前內心的沮喪和焦慮,到賣頭發時內心的不忍與難過,到拿到了錢去給吉姆選禮物時內心的興奮與激動,再到后來害怕吉姆看見自己把頭發賣掉時內心的忐忑不安,這些內心世界的刻畫是作者表達思想的一種方式。我們在讀這部小說的時候,也可以想象吉姆的形象,盡管文中對吉姆賣掉金表為德拉買發梳這一過程中吉姆的心理變化沒有詳細的描述,但我們通過故事情節的展開也可以想象吉姆在賣掉手表為德拉選擇發梳的過程中,他的心情是怎樣變化的。在整部小說中,作者對德拉的行為以及心理進行了詳細的描繪,對吉姆則進行了略寫,同時在描寫的過程中也有一些夸張和虛寫的成分,比如“搜索了所有的鋪子”“把所有的商店都攪翻了一遍”,目的是要突出德拉在為吉姆選擇禮物的過程中的那份心情,雖然采用了夸張的表現手法,但是讀者讀起來并不覺得夸張。在整部小說中,歐•亨利特有的那種漫不經心的創作風格展現得淋漓盡致,時而描寫得很細致,時而又說得比較簡略,時而虛時而實,通過對人物形象的具體刻畫,來揭示文章的本質。(二)通過個性化的語言對人物的內心世界進行描繪語言是一部小說中最重要的部分,無論是人物心理,還是故事情節,都是通過語言描述出來的。通過語言可以將人物形象的心理特征、情感等方面展示出來。個性化的語言是歐•亨利在創作過程中的一個標志,這部小說體現了歐•亨利幽默風趣的藝術造詣,將人物形象的人格魅力展現出來。吉姆在看到白金表鏈時眼里都閃著光,但是惱于囊中羞澀,他最終沒能買成表鏈,在這種背景下整個主題的表達更加明確。在個性化語言中,歐•亨利的創作風格可以概括成“含淚的微笑”,即是用一種含蓄但是又十分深刻的表達方式,對主題進行分析和掌握。整個故事情節本來并不復雜,文章通過語言之間的交織,將德拉以及吉姆在生活中最真實的一面表現出來,他們在生活中是樸實、艱辛的。金表和那頭漂亮的頭發是他們的最愛,但是由于現實生活的無奈,他們別無選擇,在賣掉頭發和手表的時候,德拉與吉姆也是矛盾的,作者通過深厚的文學功底將那種矛盾的心理體現出來,引起讀者的共鳴,與此同時,也引出了一種更為珍貴的東西,那就是在平淡的生活中兩個人相濡以沫的感情,雖然德拉以及吉姆都只是在社會底層生活的人,但是他們兩個人都沒有失去對生活的熱情,還有對對方深沉的愛,正是這種感情基礎,使得兩個人能緊緊地聯系在一起。文章的最后寫道:“德拉,”他說,“我們把圣誕節禮物擱在一邊,暫且保存起來。它們實在太好啦,現在用了未免可惜。我是賣掉了金表,換了錢去買你的發梳的。現在請你煎肉排吧。”由此可以看出,雖然吉姆沒有了金表,雖然德拉沒有了靚麗的長發,但是他們得到了彼此的愛,白金表鏈是德拉頭發的延續,發梳也是吉姆的金表的延續,他們的生活還在繼續,他們其實并沒有失去自己最珍貴的東西,只不過將這種珍貴換成另外一種形式,幻化成為真摯的感情。德拉和吉姆之間的感情對于讀者而言,是一種積極向上的引導力量。
(三)長短句式的搭配
在《麥琪的禮物》中,語言風格表現得十分明顯,尤其是長句和短句之間的結合,通過復雜的表達方式,將故事的內容詮釋得十分到位,加上文中還有倒裝句、對等句子等句式的使用,為小說的情節發展有更好的推動作用。長句主要是情感交流與表達的一種方式,而斷句則主要是一種思維運用的方式,短小的句子能夠讓人感受到主人公想要表達的心理以及情感。比如“如果希巴女皇住在氣窗對面的公寓,德拉總會讓她的頭發掛窗外一些天來晾干,只是為了使皇后的珠寶和首飾相形見絀。”這些句子可以表現出德拉的生活狀態,尤其是對她的長發的描述,可以為后文她賣掉頭發時的矛盾心情的出現做一個很好的鋪墊,融入了一些豐富的情感態度,使得小說的語言魅力更加深刻,為小說有一個自然的結尾提供更好的幫助。
三、結語
我國證券市場歷經20多年的高速發展,截至2014年3月底,上市公司總數已經超過了2500家。但迄今首次公開發行(IPO)上市的難度仍然很大,“借殼上市”一度是企業尤其是非國有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的重要方式。借殼上市是證券市場中的一種并購重組方式,本質是上市公司控制權市場的一種競爭行為,核心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發生了變更,即通過采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資產置換、配套融資、協議收購、出售資產等組合性、連貫式的方式使得非上市公司取得了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我國2007年出現的反向購買則是一種特殊的借殼上市方式,即上市公司(購買方)向不存在關聯關系的非上市公司發行權益性證券收購資產,但在收購完成后財務、經營決策反而被交易中的被購買方所控制。FASB和IASB對反向購買的定義和相關會計問題的規范較早,主要包括FASB的SFAS141(2001)及SFAS141R(2007)、《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42號———商譽和其他無形資產》(SFAS142,2001),《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0號———合并財務報表中的非控制權益》(SFAS160,2007);IASB的IAS27(2003)、IFRS3(2004,2008)、IFRS10(2011)及其附錄等。由于規定詳盡,反向購買會計處理以及合并報表的編制總體上有章可循。我國對反向購買及其相關領域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尚未形成較為完善的理論框架。但在實務中,我國自2007年以來通過反向購買方式實現借殼上市的企業數量呈迅猛增長態勢。這些企業在拓寬融資渠道的同時,也給會計界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難題。會計規范的欠缺,往往導致企業合并財務信息缺乏透明度,不具可比性甚至存在信息失真問題。因此,我國準制定機構以救急的方式出臺了一些零散的規定。會計處理上,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及其2010年修訂版)、《關于非上市公司購買上市公司股權實現間接上市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便[2009]17號)(以下統稱“反向購買相關會計規定”)是目前反向購買會計職業判斷的主要依據。概括起來主要內容有(1)“反向購買”的描述性定義,“某些企業合并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因其生產經營決策在合并后被參與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一方雖然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為會計上的被購買方,該類企業合并通常稱為‘反向購買’”。(2)“業務”的進一步解釋“,業務是指企業內部某些生產經營活動或資產負債的組合,該組合具有投入、加工處理過程和產出能力,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或所產生的收入等,可以為投資者等提供股利、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經濟利益等形式的回報。有關資產或資產、負債的組合具備了投入和加工處理過程兩個要素即可認為構成一項業務。對于取得的資產、負債組合是否構成業務,應當由企業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3)會計方法的選擇“。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對子公司投資等資產為對價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構成反向購買的,上市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如果交易發生時,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資產負債或僅持有現金、交易性金融資產等不構成業務的資產或負債的,上市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按照權益易的原則進行處理,不得確認商譽或確認計入當期損益”(本文稱之為“反向購買合并財務報表的權益易原則法”,簡稱“權益易原則法”);如果交易發生時,上市公司保留的資產、負債構成業務的……企業合并成本與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或是計入當期損益。”(本文稱之為“反向購買合并財務報表的反向購買法”,簡稱“反向購買法”。)據此,判斷購買行為是否構成業務是反向購買合并財務報表列報的關鍵要素,在企業合并及合并財務報表會計上,對于不構成業務的反向購買,應采用權益易原則法,對于構成業務的反向購買,應采用反向購買法。
二、反向購買合并財務報表列報會計職業判斷案例
在反向購買相關會計規定出臺前發生的一些借殼上市案例已有不少研究文獻,本文選取了相關規定陸續出臺后,且在一般學術文獻檢索系統(如http:///等)查詢時未發現有人專門研究過的滬深證券市場兩個借殼上市案例,以期比較深入地研究反向購買合并財務報表列報中報告主體的會計職業判斷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一)案例Ⅰ:泰盛實業借殼山鷹紙業(1)借殼上市基本情況。山鷹紙業(600567,SH)系2001年12月在上交所掛牌上市的公眾公司,主營業務為原紙(及紙板等)制造,重組前股本158601.70萬元,控股股東為國有企業山鷹集團。泰盛實業系一家私營企業,主營業務為塑料切片、包裝裝潢印刷品等,旗下公司吉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為主營紙箱、紙盒、紙容器、紙板等,實際控制人為吳明武、徐麗凡夫婦。泰盛實業借殼山鷹紙業的基本情況是:第一,協議收購股份。2012年12月20日,泰盛實業與山鷹集團簽署協議,擬以支付26175.78萬元的現金方式收購股份11898.08萬股,持股7.5%,從而成為重組方和潛在控股股東。第二,協議定向增發注入資產并配套融資。2012年12月20日,泰盛實業與山鷹集團簽署協議,擬以發行股份方式將泰盛實業持有的吉安集團100%股權資產注入上市公司,估值304900萬元。同時擬以發行股份方式向特定對象配套融資101633.33萬元。同時,重組方對注入資產的質量和預期產生的收益(及補償)做出明確承諾。第三,重組方案獲得核準。2013年7月,證監會出具了《關于核準福建泰盛實業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動人公告安徽山鷹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并豁免其要約收購義務的批復》,同意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并豁免收購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的要約收購義務。第四,完成重組。2013年7月31日,吉安集團股權過戶并完成發行股份的驗資及工商登記手續,共發行159071.64萬股,泰盛實業(直接及間接)持股40.1%,(與一致行動人)成為控股股東。2013年8月7日,發行股份完成證券登記手續,上市公司股本增加到317673.34萬元。2013年8月28日,完成董事會改選。此外,2013年11月配套融資發行股份驗資及登記手續完成,共發行59020.62萬股,至此,上市公司股本增加到376693.96萬元。(2)重大資產重組的重要會計職業判斷。第一,重組的特征是“獲得行政核準后實施,協議收購、獲取控股權與注入資產、配套融資同步進行”,實質是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且發行權益性證券的上市公司在企業合并后財務及經營政策反而被法律上的子公司所控制,構成反向購買。重組后,泰盛實業取代山鷹集團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第二,構成業務。上市公司資產、負債及主營業務得以保留,購買上市公司構成業務。第三,購買日。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的日子,一般應為控制性股東取得表決權的日期,吉安集團股權過戶并完成發行股份的驗資及工商登記手續可認定為取得表決權,因此購買日為2013年7月31日。第四,購買方。因重大資產重組構成反向購買,因此會計上的購買方為吉安集團(單一購買方),會計上的被購買方是上市公司。第五,合并方法及合并財務報表。本次重組前,購買方與吉安集團不存在任何關聯方關系,本次重組屬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反向購買構成業務,且屬于標準的換股型企業合并,因此應采用“反向購買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報告主體是吉安集團,但是應以山鷹紙業的名義對外。由于上市公司未披露合并日(2013年7月31日)的合并財務報表,現結合合并日后山鷹紙業的合并財務報表(2013年三季報(未經審計)、2013年報)分析會計上的購買方對“反向購買法”具體運用時的職業判斷。合并成本的確定。假定在合并后主體享有同樣的股權比率,吉安集團發行本企業普通股的公允價值。即使用法律上的子公司“模擬增發股份”的方法確定合并成本。合并報表的本期數是購買方吉安集團(期初后)本期數據與山鷹紙業(并日后)本期數據的合并數,期末數據是參與合并的各方期末數據的合并數。合并報表的上期同期數為購買方吉安集團相應數據。合并成本與合并日山鷹紙業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的差額(4118.27萬元),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購買日權益性工具的金額是以吉安集團購買日前的實收資本以及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新增的實收資本之和。但是,財務報表中的權益結構反映的是合并后山鷹紙業的權益結構(即發行在外的權益性證券數量和種類),包括為收購吉安集團而發行的權益。(見表1)但注意到,列報未注明權益結構,即股本(317673.34萬普通股)。合并成本超過上市公司股本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300279萬元)。但在發行股份前,泰盛實業等持有吉安集團99.85%的股權,為確保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前的股東在合并后的主體中享有同樣的股權比率,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增加股本(93186.76萬元)。同時,對上述增加的資本公積做等額的調減。在合并財務報表列報中,將吉安集團列示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的子公司”。
(二)案例Ⅱ:中南房地產借殼大連金牛(1)借殼上市基本情況。大連金牛(000961,SZ)系1999年12月在深交所掛牌的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為鐵合金冶煉等,重組前股本30053萬元,控股股東為國有企業東北特鋼。中南房地產系一家私營企業,主營業務為房地產開發等,旗下有南通新世界、南通總承包、南通物業等10家相同業務或相關業務的子公司(以下稱“10家公司”),實際控制人為陳錦石。中南房地產借殼大連金牛的基本情況是:第一,協議轉讓股份。2008年4月19日,東北特鋼與中南房地產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東北特鋼以協議方式將持有的大連金牛9000萬股轉讓給中南房地產,占股29.95%,股份轉讓價格為9.49元/股,股份轉讓總金額為8.54億元。通過該協議,中南房地產成為大連金牛的重組方和潛在控股股東。第二,協議出售資產。2008年7月4日,大連金牛與東北特鋼簽署了《資產出售協議》,大連金牛擬將交割日(2009年5月31日)的大連金牛全部資產及負債、業務及附著于上述資產、業務或與上述資產、業務有關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出售給東北特鋼。本次置出資產作價為11.599億元。東北特鋼以現金形式支付3.059億元給大連金牛,并形成大連金牛應收東北特鋼8.54億元款項。第三,協議定向增發注入資產。2008年7月4日,大連金牛與中南房地產及陳錦石之女陳琳簽署協議,中南房地產以其持有南通新世界、南通總承包(9家均為100%)、南通物業(80%)等10家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10家公司”)80%,或100%比率的股權及陳琳以其持有的南通總承包2.64%股權認購大連金牛發行的股份,發行價格7.82元/股。中南房地產置入部分的資產作價超出中南房地產認購大連金牛發行股份的價值差額部分即8.54億元,由大連金牛應收東北特鋼的8.54億元作為對價支付。后于2008年12月24日簽署了補充協議,置入資產作價45.922億元,折股47802.95萬股,其中中南房地產45.6457億元,折股47449.68萬股,占發行后總股本的60.95%。同時,重組方對注入資產的質量和預期產生的收益(及補償)做出明確承諾。第四,重組方案獲得核準。2009年5月19日,中國證監會核發批復,核準大連金牛向中南房地產發行47449.68萬股股份以購買相關資產。核準豁免中南房地產及一致行動人應履行的要約收購義務。第五,完成重組。2009年5月31日,公司向東北特鋼出售了全部資產及負債。2009年6月10日中南房地產受讓上市公司9000萬股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2009年6月18日,中和正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并據以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股本增加到77855.95萬股。中南房地產持有大連金牛72.51%的股份,成為大連金牛的控股股東。2009年6月20日,中南房地產改選了公司董事會。第六,公司更名。2009年7月15日取得《證券變更登記證明》。同日,經深圳證券交易所批準,公司股票簡稱自2009年7月15日起由“大連金牛”變更為“中南建設”,公司股票代碼“000961”不變。(2)重大資產重組的重要會計職業判斷。第一,重組的特征是“獲得行政核準后實施,協議轉讓、出售資產、獲取控股權與注入資產同步進行”,實質是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重組前,購買方與10家公司不存在任何關聯方關系。重組后上市公司的經營范圍轉型本次發行股份所購買的10家公司的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銷售、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等),重組方中南房地產成為新的控股股東,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轉移。定向增發注入資產后,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權力轉移到法律上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手中,本次重組構成反向購買。上市公司(法律上的購買方)發行股份所購買的10家公司(法律上的被購買方)是會計上的購買方,重組后的上市公司實質是10家公司(會計上的購買方)的延續,業務也是10家公司房地產開發銷售、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等的持續經營。但是,對于這一重要的會計職業判斷,中南建設半年報(未經審計,第62頁)的表述是相當混亂的,“本次交易確定為反向購買……法律上的購買方即10家公司成為會計上的被購買方,而本公司發行股份購買的房地產、建筑施工業務資產成為會計上的購買方。”第二,不構成業務。上市公司原全部資產及負債、業務及附著于上述資產、負債、業務或與上述資產、負債、業務有關的一切權益和義務被打包整體出售,原來的全部資產、負債、業務(鐵合金冶煉等)被徹底剝離出上市公司,且此項出售構成關聯交易。因此購買上市公司不構成業務,交易標的是上市公司“殼資源”。第三,購買日。會計上的購買方獲得會計上的被購買控制權的日期,即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的日子。可將驗資報告出具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完成時間視為控股股東的表決權轉移日,購買日應確定為2009年6月18日。第四,購買方。根據上面的分析,法律上的購買方是上市公司,被購買方是10家公司,但是購買的實質是使得上市公司成為10家公司的延續,從而會計上的購買方是10家公司,被購買方是上市公司。第五,合并方法及合并財務報表。本次重組前,購買方與10家公司不存在任何關聯方關系,,但本次重組不屬于標準的換股型企業合并,是一種不構成業務的反向購買,應采用“權益易原則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報告主體是10家公司,但是以(更名后)中南建設的名義對外。反向購買相關會計規定并未對權益易原則作出解釋,也未對權益易原則法的具體運用做出明確規定。由于上市公司未披露合并日(2009年6月18日)合并財務報表,現結合合并日后中南建設的合并財務報表(2009年半年報(未經審計)、2009年報)分析會計上的購買方對“權益易原則法”具體運用時的職業判斷。10家公司購買上市公司,被購買的上市公司不構成業務,合并財務報表按照權益易的原則進行處理,不確認商譽;合并財務報表中,10家公司的資產、負債以其在合并前的賬面價值進行確認和計量;合并財務報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權益余額反映的是10家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權益余額;合并財務報表期末股本反映的是母公司發行在外權益性證券的數量及種類。權益性工具的金額列示為。 將反向購買合并財務報表產生的差額(正值)計入資本公積(本期增加數538萬元)。合并財務報表的比較信息反映的是10家公司的比較信息。除特殊項目外,期初數及以前年度數據均為10家公司數據,期末數為10家公司數據與原大連金牛數據的合并數據。在合并財務報表列報中,將10家公司列示為“通過投資設立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子公司”。比較以上案例Ⅰ、案例Ⅱ可以看到,反向購買的“反向購買法”和“權益易原則法”的經濟后果是:前者,在合并成本與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以下簡稱“合并差額”)為負值時,在購買日計入營業外收入,其后果是直接影響到報告主體的當期利潤;如合并差額為正值,則應計入商譽,其后果是至少合并日后的每年年末應做減值測試并將發生減值的商譽沖減報告主體的當期利潤。而后者,無論合并差額為正值還是負值,只影響報告主體的權益,不影響報告主體的當期損益,對報告主體的未來業績和損益也沒有影響。比較以上案例Ⅰ、案例Ⅱ可以看到,反向購買的“反向購買法”和“權益易原則法”的主要差異在于合并成本的確定,以及合并差額的會計確認。對于合并成本,案例Ⅰ屬于反向購買相關會計規定中所設計的標準的換股型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的確定也是“標準的”,即采用“模擬增發股份法”———假定會計上的購買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的方式為獲取在合并后報告主體的股權比例(假定享有原股東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權比例),而應向會計上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數量與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計量的結果。“模擬增發股份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購買日吉安集團并非上市公司,其股票并沒有公開報價,需要參考會計上被購買方的公允價值等更為明顯和可靠的證據作為確定成本的依據,這同樣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恰當應用會計職業判斷,可能影響到合并成本的可靠性和公允性。但是,案例Ⅱ并非反向購買相關會計規定中所設計的標準的換股型企業合并,面臨更為復雜的問題。會計上的購買方用于購買上市公司所注入的資產和業務并非單一的法律主體和會計主體,無論是法律上還是業務上,難以認定其中任何1家公司為會計上的購買方,而當會計上的購買方確定為10家公司時,模擬增發股份的計算是非常復雜的。并且,同樣的,10家公司不僅不是上市公司,甚至連股份公司都不是,10家公司各自股權的公允價值更將面臨可靠性和公允性問題。可能是由于這些原因,實務中,10家公司并沒有采用模擬增發股份法。而是采用了另一種方法,即將本次重組的交易價格作為合并成本,將期初股本調整為10家公司及陳琳在借殼上市中以對價資產換取的上市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合計數(47802.95萬股),將調整后股本與原實收資本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從而本期股份增加數是企業合并時增加的上市公司(法律上購買方)購買日已發行在外的普通股(30053萬股),期末數即為二者之和(77855.95萬股)。由于缺乏相關數據,無法分析合并差額的計算過程。
三、反向購買合并財務報表列報會計職業判斷相關問題
反向購買相關會計規定,對于規范實務中反向購買合并財務報表的會計職業判斷提供了“剛性”較強的操作框架和原則性依據,增強了財務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但是,證券市場的會計規范是滯后于新興經濟業務的,現實的并購和重大資產重組業務中,新的交易結構、交易方式和交易工具層出不窮,遠遠超出了反向購買相關會計規定中的各項設計“標準”,往往導致財務報告編制主體和審計機構無所適從。總體看,現有的反向購買相關會計規定具有應急的性質,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和完善。下面就反向購買合并財務報表會計職業判斷的若干問題作進一步探討。
(1)就反向購買相關會計規定而言,反向購買合并財務報表方法的選擇取決于對反向購買是否構成業務的這一判斷,不構成業務的采用權益易原則法,構成業務的采用反向購買法。但相關規定對此并不一致或并不明晰,比如“能夠為投資者提供回報”是否是業務的要件,僅持有非交易性的金融資產(如長期股權投資)是否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認定為業務,不屬于標準的換股型企業合并怎樣認定交易類型等等。實務中,沙鋼股份(002075,SZ)在重組方案(2010.12)中曾經就以預期不能給股東提供股利、更低成本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回報為由,將保留資產、負債的反向購買認定為不構成業務。在反向購買相關會計規定不完善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在以往的并購重組中對業務認定的會計職業判斷存在過爭議的其他相關案例還有時代出版(600551,SH)、信達地產(600657,SH)等。證券市場的案例表明,對業務的定義應進一步規則化,降低會計職業判斷具體運用中的隨意性,增強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2)反向購買相關會計規定首次(2008)提及了“權益易原則”這一術語,但并未給出定義,這不利于重組并購實務中高質量地實施會計職業判斷。根據IFRS10(2011),權益易是指與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進行的交易。例如,引起子公司中的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變動,但未導致母公司喪失對子公司的控制的交易屬于權益易。權益易的理論基礎是“主體觀”,即將合并范圍內具有控制權的母公司權益和子公司的非控制性權益視為一個會計主體,母公司和非控制性權益之間的交易,未導致母公司喪失其控制權,則該交易屬于合并范圍內所有者之間的交易,交易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與之對應的是“損益易”,也就是交易應當確認損益(計入當期利潤表)。特別要注意的是,與“權益易”應當嚴格區別的是“權益結合法”。前面已經提及,權益結合法是CAS20(2006)中規定的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采用的會計方法,二者具有重大的不同。注意到,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合并財務報表》(CAS33,2014)準則并未再次使用“權益易原則”這一術語,但其中對購買少數股權、不喪失控制權情況下處置部分對子公司投資交易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的會計規定與反向購買相關會計規定中“權益易原則”(2008)的含義是一致的。從現有文獻看,“權益易”應是一種特殊的關聯交易,最大的特殊之處是交易的一方是以“所有者”身份而非一般市場主體(經營者)身份參與到交易中。上面的案例分析表明,應對“權益易原則”做出明確解釋,以增強會計職業判斷的規范性和合并財務報表列報的透明度。
(3)盡管反向購買相關會計規定尚缺乏嚴密的理論基礎,但具有顯著的現實的經濟后果,極容易誘發重組方的機會主義行為。就購買上市公司的直接目的和經濟實質看,上述案例Ⅱ中上市公司(000961,SZ)如果選擇在重組日將原有業務打包出售給非關聯的第三方,而不是原控股股東,是否也應該按照權益易原則處理?或者如果選擇重組日繼續保留這部分業務,是否就與重組方案真有實質性的不同?同樣的,案例Ⅰ中山鷹紙業(600567,SH)如果將原業務全部打包出售給原控股股東或者全部打包出售給非關聯的第三方是否就與重組方案有實質性的區別呢?我國現階段的并購重組,具有較重的行政干預色彩(如案例Ⅰ、案例Ⅱ中,重組方案獲得行政核準是反向購買的關鍵性步驟),此外,重組方需要對重組后上市公司的資產價值、業績(及補償)等做出承諾,而承諾具有“剛性兌付”的慣例,案例Ⅰ、案例Ⅱ中的購買方合并成本是否應考慮反向購買中的“或有對價”?根據會計的經濟后果說(Zeff,1978),采用合意的會計方法,通過調整當期損益或調整未來損益,調整總資產等絕對量指標或者調整凈資產收益率等相對值指標,可以達到預期的財務報告結果,從而實現特定的私人目標。證券市場中,絕大多數會計上的購買方對反向購買法棄而不用并不是偶然的經濟現象。反向購買相關會計規定需要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貫徹到底,才能有助于預防重組方及其他利益相關方事前設計和構造會計業務的私人行為。
(4)重新認識證券市場上反向購買的經濟實質。一般地,在我國非上市公司購買上市公司是與該企業IPO上市相比較的一項交易,交易的標的是上市公司擁有的“殼資源”(即證券市場的行政性準入“牌照”,在特定的證券市場環境下是稀缺的、有重大價值的經濟資源),而不是上市公司“可辨認的凈資產公允價值”或上市公司財務、經營及業務的決策權;交易的核心要素是,擁有殼資源的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因此,對“業務”的認定應該是從屬的。在證券市場,在不存在政府干預的情況下,“殼資源”的交易是一種市場化行為,客觀上既應當承擔現時的政策風險和資產交易風險,也應當承擔未來的經營風險和資產效益風險,不對“殼資源”計價,財務會計就未能體現反映經濟實質的基本職能。反向購買ST族公司時,將“殼資源”價值直接沖減資本公積,實質上是為原控股股東的掏空行為,或為過去的及未來的管理者的績差股經營責任隱蔽買單,加劇了證券市場對ST族公司的炒作。因此,未來我國準則的修訂方向應是采用單一的反向購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