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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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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范文第1篇

[關鍵詞]存款保險投保形式融資方式賠付方式

存款保險制度自2008年金融危機發生以來,越來越受到金融界的普遍關注。在我國,由于資本市場處于發展初期,金融改革也剛剛起始,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還是個新生事物。但是這次全球金融危機的暴發雖然對我國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的影響有限,還不足以令存款保險制度直接發揮作用,但是西方國家的金融機構面臨的破產危機已經給我們足夠的警示:我國要發展和完善金融,必須正視存款保險制度,將這一制度逐步列入金融改革的范疇。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保險機構,投保成員機構定期向保險機構繳納保費,當投保成員機構面臨危機或倒閉時,由專門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倒閉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人予以賠付的制度。作為保險的一個特殊品種,這一制度包括投保形式、賠付方式、融資方式等多個內容。作為我國金融新領域,我們有必要在這些方面逐個分析。

一、我國存款保險投保形式選擇

存款保險的投保形式有兩種:強制性與自愿性。強制性存款保險方案的優點在于它使所有存款人都可獲得一定金額的保護,所以比其他保險方案更能夠保護公眾的利益;但是它剝奪了銀行自由選擇是否投保的權力,同時存款人不能自由選擇投保的數量。在兩種方案的取舍上,首要考慮的是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目標,由于自愿性方案不是所有的銀行都參加保險,使得那些偏好風險因而風險更大的銀行更愿意參保,而且為了避免其他銀行“搭便車”,投保銀行總是有動力增大資產風險,這種逆向選擇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不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因此,在我國,采取強制性的存款保險方案更為妥當。

二、我國存款保險的融資方式選擇

存款保險制度的資金來源一般有兩方面:一是政府或央行建立的風險準備金,二是存款保險機構收取的保費收入。關于保費收入的收取方式有兩種:

第一,設立存款保險基金,采用存款保險基金方式,需要通過保險費率來計算保費。要求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一定的保費以備索賠之需,保費通過保險費率來計算。保險費率的設計有固定費率和差別費率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各有利弊:固定費率操作簡便,而且避免了實行差別費率可能產生的金融機構間“存款大搬家”,因為對一個金融機構收取高費率就在向金融市場傳遞其經營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隱患的信息,但這種模式漠視了各家金融機構在經營管理水平、資本實力、風險程度等方而的差異,是一種欠公平制度安排,會助長經營較差的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而差別費率方式避免這種弊端的出現,但差別費率向市場傳遞的金融機構的管理質量、風險程度等信息,存款人可能會因此而轉移存款,造成社會轉賬成本增加。

第二,采取非基金方式,即只有小額的初始資金,當有銀行倒閉后需要額外資金時,各成員共同支付。這種方式由于其實行事后核算和資金融通的方式,融資成本可能會隨著金融機構的破產而導致融資困難,最終將風險轉嫁給政府。這一模式將逐漸被淘汰。總體上看,存款保險機構通過收取保費方法實行事前融資已經成為一種趨勢。

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在存款保險制度成立之初,由財政或人民銀行再貸款建立金融危機準備基金形成存款保險機構的創始資金是必不可少的。在保險機構設立后,由保險機構再通過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的方式向各吸收存款金融機構收取保費作為機構日常經營費用和保障基金。在保費收取方式上,應在選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修正。因為我國大型國有銀行管理水平和資本充足率大大高于民營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而后者恰恰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弱者,需要國家政府的扶持,因此,在保費收取方式上不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在采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對后者要有適當的補貼或政策上的扶持,即采用修正的差別費率方式。

三、我國存款保險賠付方式選擇

理論上講,存款保險機構對存款人的賠償方式有全額賠償和部分賠償兩種。但是由于實行全額賠償不但需要籌措大額資金,由于風險幾乎全部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存款機構由此會降低風險控制而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因此這種賠付方式已逐漸被淘汰。

存款保險范文第2篇

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成立之后,醞釀了十年之久的存款保險制度也加快了步伐。據《財經》了解,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銀監會、國務院法制辦、發改委成立的《存款保險條例》起草工作小組,正在抓緊進行存款保險制度的論證和設計工作,《存款保險條例》目前已經幾易其稿,基本框架已經明朗。剩下的主要懸念只有一個,那就是實施時機的選擇。

今年9月中旬,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蘇寧在大連舉行的“存款保險國際論壇”上也公開表示,存款保險制度的框架已基本確定,中國將實施強制性存款保險,四大國有銀行和農信社亦包括在內,而且將實行差別費率制。

從“付款機”到“風險最小化”

據《財經》了解,根據目前的草案,存款保險機構建立之后將會設定一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對于存款人的存款將從全額擔保過渡到限額擔保。“這個過渡期可能是5年或者10年,但時間不會太長”,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處副處長顏海波說。

顏海波解釋稱,“之所以有這樣一個緩沖期,一是為健全存款保險制度以及相關的法制環境,二是要摸清家底,加快處理歷史舊賬,減少不穩定因素。”由于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資產質量好的和不好的銀行都將納入進來,比如資本充足率低于2%的農村信用社、資產質量差的城市商業銀行,都會成為存款保險覆蓋的對象。

根據草案,在過渡期內,存款保險機構很可能以“存款保險管理委員會”的形式存在,由央行、銀監會、財政部等主要部門派出負責人。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險管理委員會并不僅僅是一個支付機構,還是將承擔一定的監管職能。為了方便進行監管檢查,該委員會還將建立地區分部。待時機成熟后委員會將轉為公司或基金,最終的目標是完善條例,使之上升為法律,并使“管理委員會”從央行中獨立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或直屬于國務院的機構。目前,這個委員會如何設立也在討論之中。

“目前存款保險的定位一般是在‘付款機’原則的基礎上,考慮‘成本最小原則’和‘風險最小化’機制,增加了監督檢查職能,因為存款保險機構只有具備監管職能,才可能將處置成本最小化。”顏海波對《財經》表示,這是存款保險制度職能定位的一大調整。

國際上將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歸納為三類:“付款機”類型的存款保險機構只是在銀行倒閉之后,對所承保的存款進行補償;“最低成本”類型的機構雖然也沒有權力在銀行關閉之前進行干預,但為了盡量降低處置成本,有權決定如何很好地處置其資產和負債,這樣就必須在銀行關閉之前參與并了解全面的信息,以便在銀行關閉時提出最低成本的處置方案。

“風險最小化”的存款保險機構則要對銀行風險進行評價和監測,在銀行倒閉之前采取行動,如建立早期預警系統和早期糾錯,進行早期干預。例如,某銀行存在流動性問題,在僅靠央行再貸款難以挽回的情況下,存款保險機構將尋找另外一個更大的銀行來收購瀕于破產的銀行。這樣盡量避免破產損失,減少支付成本。

職能的轉變意味著存款保險機構的主動性的增強,但也對其自身的運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僅如此,如果存款保險機構在保險人、清算人的角色之外也發揮監管者的作用,這將對監管體系產生一定影響,也直接影響到監管理念的變化。

顏海波稱,存款保險承擔的監管者職責和銀監會不同,存款保險的監督檢查主要是針對高風險機構,目的是維護金融穩定。存款保險機構和銀監會需要信息共享,并有權力對高風險機構進行核查,對關閉機構有建議權,以使存款保險基金不蒙受過大損失,因為基金的損失意味著納稅人的損失。

事實上,金融機構一旦出現流動性不足跡象,關與不關的選擇往往是非常微妙的。由于在中國關閉金融機構不僅是市場因素發揮作用,地方政府等主體也會發表意見,政府往往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前提進行救助,但救助失敗會帶來更大的損失。按照美國的經驗,存款保險機構必須能證明救助之后的損失是最小的,才能提供救助,但這也只有不到10%的比例――更常見的形式仍然是收購和接管,以及關閉償付。

時機選擇

存款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已無庸置疑: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并且將國家的隱性擔保變為顯性擔保,建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這對中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舉足輕重。自1998年至2003年以來,中國有300多家金融機構被關閉破產,兌付自然人的債務超過1700億元。據測算,如果成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話,可節約資金500多億元。然而,在信用環境脆弱、監管不足和法制不健全的環境下,存款保險制度很難保證正常運營,往往有效性不高。

雖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成為各界共識,但是推出時機尚存在很大爭議:一派意見認為應在金融風險處置到一定階段之后再行成立存款保險機構,另一派意見則認為目前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條件已經基本具備,過渡期內也可以加快處置,應該先建立起相關制度后再逐步完善。持后一種意見的人士認為機遇稍縱即逝:如果不在經濟上升周期建立相關制度的話,當經濟下滑,金融機構出現不良資產甚至大批倒閉,就沒有時機和資金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了。

然而,金融機構破產退出的法律制度目前尚不明確。據悉,《破產法》至今尚在三讀階段,有望在明年通過。但即使《破產法》出臺,金融機構破產管理規定將單獨制定,而與存款保險相關的法律問題在《破產法》中也難以明確。這對于存款保險機制的執行是很大的掣肘。比如,對于存款保險機構代位受償之后,是否優先債權人也一直有很大爭議,而美國存款保險公司的優先權利是被法律規定的。

道德風險是另一個被關注的問題。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1933年成立之后,20世紀80年代,美國仍然出現了大量銀行倒閉,致使聯邦儲貸保險公司的保險基金出現赤字,1989年美國不得不另外成立了一家處置信托公司(RTC),后來RTC才從聯邦保險公司分離出來。為此,1991年美國出臺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促進法案》(FDICIA),修改后的法案提高了懲罰力度,加強了銀行經理欺騙和違背忠誠信條的實施力度,同時強化了差別費率制度,增加了早期預警機制和早期糾正措施。

對于中國而言,差別費率的征收也只能是循序漸進。因為要對不同風險的銀行征收不同的保費,兩個常用的指標是資本充足率和監管評級,但中國尚未建立起監管評級體系。同時任何一個國家在建立存款保險機制初期都是實行單一費率的,因此中國初期只能實行簡單的差別費率,與分類監管掛鉤。

按國際經驗,存款保險基金的目標水平一般為投保存款的0.4%-2%。據今年第二季度央行貨幣政策報告公布,金融機構全部存款余額為28.3萬億元,這樣,即使按照0.4%的標準計算也需要上千億元之巨,四大國有銀行每家需交納的保費規模就達上百億元。顏海波稱,基金規模不可能一步到位,初期將會由央行墊付,從過渡期開始收費,逐步償還央行資金。

存款保險范文第3篇

關鍵詞存款保險道德風險存款人投保銀行金融監管者

存款保險制度最早興起于美國,后許多發達國家紛紛引進此制度,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目前中國也正考慮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但是存款保險制度中各個主體道德風險的存在,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困難重重,如何規避道德風險,以使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能夠充分發揮,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正是在這種大背景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研究一時間成為熱點。

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護體系,是一個國家的貨幣主管當局為了維護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業的穩健經營與安全,在金融體制中設置負責存款保險的機構,規定本國金融機構必須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險機構繳納保險金進行投保,在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危機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金融機構提供財務救援,或由存款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的制度。存款保險制度與最后貸款人制度,作為金融監管的保護性措施,為保護公眾利益,維護公眾信心,維持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同業之間的一種風險轉移和補償機制,體現了金融機構之間共擔風險、共御危機的一種努力,它通過直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來維護公眾的信心,進而防止銀行恐慌,維護金融安全,明確的救助標準也規范了這個制度。但是,存款保險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點,其存在的嚴重的道德風險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離不開嚴格的監管,這無疑加大了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的成本,并最終轉嫁給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

一、存款保險道德風險的概念

經濟學上的道德風險,是指隱藏行為的風險,具體表現為在簽約后,交易的一方違背承諾,進行有利于自己、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是指存款人、投保機構、存款保險管理機構以及監管者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存款保險機構和存款人的損失為代價,以更高的風險決策追求最大利益并最大限度地減少自身的損失,以致發生銀行倒閉的可能性。

存款保險道德風險是先于存款保險而存在于銀行體系中的,它是由于銀行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對稱以及有限責任制度形成的,是內生于銀行體系運行中的。但是,不可置否的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誘發了更大的道德風險。

二、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形成

存款保險制度有四個主體,基于這四種主體我們來分析存款保險制度中各種道德風險的具體形成過程。

(一)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市場約束的弱化

格林斯潘曾經講到:真正事前的金融安全網來自于市場,因為我們需要采取那些有利于提升私人部門監管的政策,把私人部門的監管作為實現安全、穩定銀行體系的第一道防線,對于從事過高風險活動的銀行,未被保險的私人部門必然會要求更高的價格,或者干脆不與其做生意。在把存款存入選定銀行后,存款人還會繼續監督該銀行經營管理狀況,如果銀行從事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存款人會要求一個更高的收益率來補償風險溢價或者是選擇“用腳投票”——把自己的存款提走,無論是哪種情況,存款人的存在對于銀行的經營管理是一種有效的約束,這被稱為“市場約束”。市場約束的存在有利于金融機構的優勝劣汰,能有效的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但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卻明顯弱化了市場約束。我們知道,任何經濟活動都需要成本,存款人搜集存款銀行資料、監督存款銀行經營活動,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存款人只需要選擇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進行存款,就可以減少損失,即使該銀行破產存款人也能從保險機構處得到全額或者部分的補償,這就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監督銀行經營活動的動力,進而弱化了存款人的市場約束機制。下面我們利用金融經濟學的原理構建一個簡單的模型來解釋存款人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容易引發的道德風險。

假定存款人原始存款資金為1,在銀行存一年后本息和為1+r,其中r為銀行年利率。存款人選擇銀行并監督銀行經營管理是需要成本的,記此成本為c,即市場約束成本為c,c越大,市場約束能力越強。如若銀行破產發生違約,那么存款人將不能收回本息,假定銀行不違約的概率為p,其違約的概率為1-p。在無存款保險制度下,存款人的收益為R1,則有

R1=1+r-c(銀行不發生違約時)

0(銀行發生違約時)

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即使銀行破產無力支付,存款保險機構也會給予存款人補償。我們假定存款保險機構會將本金補償給存款人。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人的收益為

R2=1+r-c(銀行不發生違約時)

1(銀行發生違約時)

在這兩種情況下,存款人的期望收益分別為E(R1)=p×(1+r-c)=p+pr-pc,E(R2)=p×(1+r-c)+1×(1-p)=1+pr-pc,顯然的,由于0

(二)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

作為投保銀行來說,參加存款保險之后,能大大降低銀行發生擠兌的可能性,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但這同時也刺激了投保銀行從事高風險投資活動的需求。據研究表明,由于銀行股份制和負債經營的特點,銀行本就存在從事高風險投資的傾向,但是為了避免發生擠兌而導致銀行破產,在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時,銀行會主動約束其投資行為、有效控制經營和財務風險、積極改善經營績效。而存款保險對存款人的保護,將增加投保銀行的依賴性,使其更傾向于從事風險較高、利潤較大的銀行業務,將其所承擔的風險轉移給存款保險機構,一旦承擔的不適當風險過多,就會導致銀行內部體系的不穩定,不利于金融體系長期穩定、健康的發展。

(三)金融監管者的道德風險

存款保險范文第4篇

早在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便成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研究課題組,開始研究在我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今年1月召開的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抓緊研究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方案,擇機出臺并組織實施”。這預示著,醞釀15年之后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進程有望加速。

顯性擔保效用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某一規定比例向特定機構繳納保費,當銀行發生危機時,由存款保險機構進行資金補充,從而保障銀行的清償能力,防止發生擠兌現象。該制度在我國的確立將意味著政府對銀行的隱性擔保將轉變為有法律基礎的顯性擔保。

從國際經驗來看,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之一,在增強公眾信心、維護金融安全等方面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全球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已經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這一實踐反映了該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在2007年全球金融危機的陰影下,全球多家大型銀行紛紛倒閉,更加凸顯了在當下不穩定的經濟背景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國內對于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仍存在諸多不同聲音。

存款保險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護存款人,尤其是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同時防止發生銀行擠兌,提高銀行系統的安全系數。反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觀點通常認為,我國大部分存款集中于幾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在目前有國家信用做支撐、金融體系相對穩定、潛在風險較小的情況下,存款發生問題的可能性極小。此外,雖然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卻存在一種隱性全額存款保險。也就是說,國家對存款提供100%擔保,在商業銀行出現問題時,由國家財政支出為其買單,從而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銀行業的穩定。

這一說法看似有理,但是卻否定了未來在我國銀行業引進公平競爭機制和市場機制,以及深化金融市場化改革的趨勢。

首先,目前我國存款安全系數較高的原因并不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能力強,而是銀行業普遍缺乏競爭。我國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仍擁有較強的壟斷優勢、市場競爭化程度低,因而商業銀行在經營中所面臨的風險也相對較小。但是隨著未來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逐步完成、銀行業改革步伐不斷加快,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的壟斷優勢將逐漸削弱,競爭壓力將不斷增加。

此外,當前中國經濟的增速將有所降低,資本流入的速度也逐漸減緩,金融體系不確定性增加,運行風險增加的可能性也越來越大。隨著金融機構資產規模日益龐大,未來如果出現風險,國家將難以“兜底”。

未來幾年內,我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將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實現之后,最直接的影響便是銀行業競爭加劇、利潤空間受到壓縮。從國際經驗來看,利率市場化之后銀行加速倒閉的現象并不罕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則可能引發大范圍的市場恐慌。可以說,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利率市場化順利完成的前提。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后,儲戶的利益能夠得到較好的保障,即使銀行出現問題,儲戶的損失也能夠得到補償,可以防止系統性風險的出現,從而消除利率市場化的后顧之憂。如果不及時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政府始終以自身信用為金融機構經營提供隱性擔保,利率市場化等金融領域的改革的推出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

當下我國實行的隱性全額存款保險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弊端。

首先,這一制度導致了銀行業的運行低效。在這種不負成本的國家信用的擔保下,商業銀行能享受存款保險所帶來的保障和收益,卻無需承擔保費繳納義務,這便引發了道德風險,增加了銀行的內在趨險性。商業銀行無需為自身的風險買單,因而不注重風險管理和資產質量的提高,轉而增加對高風險項目的放貸。

前些年,國有銀行積壓了大量的不良資產、面臨較大的資本金壓力,國家多次采用注資、剝離不良資產、債券置換等手段充實商業銀行資本金,最終為商業銀行支付了巨額成本。

其次,隱性存款保險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對中小銀行極不公平。相比于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中小銀行所得到的政府支持要遠遠不足,往往只能依靠實力較弱的地方政府。而由于缺乏國家財政的大力支持,存款人對于中小銀行的安全性也存在諸多顧慮,這使得中小銀行與大型國有銀行之間的實力差距顯得更為懸殊。

在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之后,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將同樣繳納保費,受到相同的存款保險,使存款人認為各家銀行具有相同的安全性,扭轉目前中小銀行在存款業務上的劣勢。而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由于擁有較大的存款余額而需支付較高的費用,這雖然會增加國有銀行的成本負擔,但卻有利于中小銀行與國有銀行進行公平競爭。

此外,現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增加政府負擔的同時,也影響了我國實施財政政策和執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同時,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推動我國銀行業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市場退出制度安排,政府出于對金融穩定性和市場波動的顧慮,通常傾向于延遲關閉或者解救問題銀行,這一制度安排不僅浪費了大量的資金,而且降低了銀行運作的有效性,市場機制無法發揮作用。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能在補償儲戶、降低負面效應的基礎上,淘汰破產銀行,提高商業銀行的運作效率和競爭意識。

金融市場化機制的建立是我國金融改革的長期目標,而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與這一目標明顯相悖。

由于背后依舊有國家財政為其兜底埋單,銀行無法真正成為風險自擔、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而從金融體系穩定的角度來說,市場化機制的建立要求減少國家對于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行政支持和干預。在初始階段,國家支持的減弱可能會對國有銀行產生一定不利影響,為避免波動引發市場衰退、存款人承擔改革成本,急需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

副作用有限

雖然存款保險制度優勢明顯,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弊端。引入這一存款保險制度可能產生的最大成本便是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問題,也就是說,商業銀行擁有了監管機構提供的存款保障之后,減少了后顧之憂,因而會傾向于從事高風險的業務。

但是在我國,道德風險并不足以成為反對顯性存款保險的理由,因為目前隱性存款保險所引發的道德風險要遠遠超過顯性存款保險下的道德風險。

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商業銀行的潛在損失將以極低的成本受到100%彌補;在正規的存款保險制度下,保費將成為商業銀行的成本,且銀行在出現危機時所能得到的補償將完全取決于所繳納保費。基于這種成本收益的考量,商業銀行將謹慎經營,道德風險將有所下降。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我國居民儲蓄也將形成一定影響。長期以來,我國居民儲蓄率較高的原因之一便是存款人對國家信用具有較高的信任,居民在銀行中的儲蓄能夠受到國家的全額保險。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后,對居民存款的保護將從全額保險轉變為部分保險,這一變化可能會動搖市場信心,導致銀行存款減少等一系列問題。但是從長遠來看,顯性存款保險替代隱性存款保險將使存款人增強風險意識,增加其對商業銀行經營狀況和盈利情況的關注程度,進而增加市場機制對銀行的約束作用。

從長期來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規范銀行業發展、維護銀行業的穩定,但是短期內,保費的繳納可能會為商業銀行帶來一定的財務壓力。小型金融機構原本就面臨資本充足率的壓力,保費的繳納可能會進一步增加其資金壓力。

大型國有商業銀行雖然資本較為充足,但由于存款余額較大,因此所需繳納的保費較多,也將形成一定的經營壓力。但是,從總體看,保費繳納將不會對銀行構成大的資本壓力,對于存款保險制度的考量還是應更多從長遠效果著眼。商業銀行則應多渠道充實資本金,保證保費的繳納和經營的持續。

大型國有銀行與中小銀行在存款保險問題上不同的立場,也將對這一制度的建立構成障礙。大型國有銀行資金實力雄厚,破產倒閉的可能性很小,設立存款保險不僅作用不明顯,而且往往容易增加經營成本,因此通常傾向于繼續實施現行低成本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而中小銀行經營管理風險較大,且受到來自大型銀行的不公平競爭壓力,存款保險制度的設立能增強中小銀行的信譽。

對于大型銀行來說,存款保險更像是掏錢保護中小銀行,因此其積極性并不高。但目前來看,已從國家為維護金融穩定的政策中享受了巨大好處的大型國有商業銀行,恐怕不好開口說拒絕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其對于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的態度已有所轉變。

分步推進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建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前提條件包括健全的金融市場信用體系、較為完善的金融監管和市場退出機制,此外,大多數銀行已完成重組,償債能力和盈利能力較為成熟。

目前,我國幾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均已完成上市,經營能力有所提高,監管機構對于市場的監管能力也日趨成熟。雖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障礙,但目前已具備基礎條件,同時已成為我國銀行業和金融市場改革發展的內在要求。對于存款保險制度在建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不應采取回避的態度,而是需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一一解決。

存款保險制度應有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同時也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應以金融機構保險救助為首要職責,并輔以接管破產銀行和監管的職能。

從金融業整體的角度出發,應當讓所有商業銀行均加入存款保險體系。

雖然目前來看,大型銀行出現危機的可能性較小,但是未來利率市場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將增加銀行經營的不確定性。如果僅僅讓中小銀行加入存款保險體系,而大型國有銀行繼續享受國家的政策支持,則中小銀行的經營成本將遠遠高于大型國有銀行。

如此一來,在高成本和存款保險的雙重驅動下,中小銀行將更傾向于從事高風險業務。存款保險將不僅無法維持金融業的穩定,反而會增加行業不穩定性。為減少存款保險機制帶來的壓力,大型商業銀行應逐漸減少對國家支持的依賴,不斷加強自身經營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形成完善的內控體系;而中小銀行則應多渠道補充資本金,避免由于保費繳納而帶來的財務壓力。

同時,在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上應使其具有足夠的權威性和獨立性,盡量減少行政干預。對商業銀行的賠付需限制在保費覆蓋的范圍之內,停止對商業銀行無條件的資金注入。只有這樣,才能激勵銀行穩健經營,形成健康的市場機制。

在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過程中,應循序漸進、逐步推進。目前,大型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率雖然在不斷下降,但是不良資產總量仍然較高;而中小銀行經營風險壓力大,潛在的不良資產較多。如果不加鑒別將所有銀行通通納入到存款保險體系中,可能會導致風險轉移到存款保險系統中,增加存款保險體系的資金壓力。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險之前,應給予商業銀行一段時期以調險資產、提高風險控制能力。此外,在建立之初,不宜將風險較大、債務負擔較重且出現經營問題的金融機構納入存款保險范圍之內,對此類金融機構可以考慮建立過渡性的專項基金。

保費的確定是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問題。保費制定過高,不僅會引起商業銀行的不滿,而且會增加銀行的資金壓力,反而會加大銀行的經營風險,最終增加存款保險機構的負擔。保費如果制定過低,將影響存款保險基金的充足程度,進而直接降低監管機構處理銀行問題的能力和決心。

風險費率。針對不同銀行的不同風險結構制定差異化的費率,不僅能夠體現公平,而且能促使商業銀行進行風險控制。但是風險費率的確定需要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較多需要解決的難題。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尚不具備實施風險費率的條件,因此在費率制定上可以分兩步走。在開始階段,根據銀行的規模差異和經營特點將商業銀行分為不同層次,對每一層次的銀行制定相同的費率;在條件成熟之后,可考慮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逐步引入風險費率。

存款保險范文第5篇

關鍵詞:銀行破產;存款保險制度;保險費率

迄今可知,存款保險制度是最早建立在20世紀年代初的美國,在經歷了20余年的爭論和許多個州的存款保險體系導致嚴重的道德風險而失敗后,最終在1993年的經濟危機爆發時建立了聯邦存款保險體系,現在它已經成為大多數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主要組成部分,并且是全世界范圍內公認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

我國已加入WT0,在中小規模的存款金融機構所占比重持續上升、大多數銀行經營不善而造成巨額損失和相應的資產質量問題的今天,無論是出于對存款人的保護,還是從要真真切切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出發,我國都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和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的需要,充分吸收和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建立我國的高效健全的存款保險制度。長期以來,我國即使沒有建立相對完善、充分發揮市場約束作用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可政府一直在實行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也就是相當于,不管何種金融機構出現了風險,最終都還是要政府來買單。與美國所采用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不一樣的是,這種存款保險制度基本上是涉及和覆蓋了絕大多數的銀行存款數額,另外,存款保險的“保費”需要從納稅人那里統一籌集來的。

目前來說,雖然全世界上已有67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但是,各個國家建立的原因是不一樣的,要想真真做到保護我們小額存款人的切身利益,又要來避免可能存在和要發生的系統性危機并非易事。因此,在市場經濟的國家,成功的存款保險制度也是不多見的,從國際實踐來看,高效的、充分發揮市場約束作用的存款保險制度出于對存款人的保護,即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切身利益,存款保險制度中與我們切身相關的一些問題還是急需探討和解決。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內涵及作用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政府或金融主管機構為了維護存款者的利益和維持金融機構的穩定運作而設立了存款保險基金,并由專門的保險機構負責管理,對參加投保的金融機構定期收取保費,在投保成員機構遇到資金困難或面臨危機即將倒閉時,由專門存款保險公司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支付必要的保險金的一種制度。

商業銀行經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包括存款保險制度,且被普遍認為是現代金融業發展的必然產物。雖然,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因各國經濟發展歷程的不同而存在著差異,但是,就保護存款者的利益和穩定金融秩序等方面,存款保險制度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與你切身相關的兩大問題

(一)銀行破產誰來兜底

行業創造信用支持經濟發展的同時,它也因為多方面的因素和原因,使得自身積聚了大量的風險。根源在于銀行負債具充分的流動性,而銀行資產缺乏流動性的銀行支付風險是首要,如果銀行的流動性資產未能足夠支持流動性負債的支付需求,或者,銀行不能籌集到足夠的額外資金來支付相應的到期債務,那么,銀行就會出現支付危機,自然而然,銀行也就會面臨倒閉的風險。而且,由于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存在著傳染效應,當某一銀行退出市場時,存款人都會恐懼便會去擠提存款,嚴重地,造成整個社會支付體系的混亂。事實上,在一定程度下,銀行的風險也就變成了銀行的危機,銀行的倒閉與破產也就不足為奇了。

銀行破產看上去似乎只有西方國家才有的事正變得現實起來。以前,針對國內的各個商業銀行談及“破產”,幾乎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不過最近,這樣一個聽起來很遙遠的詞匯,成了國內金融界的熱門話題。2013年底,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表示,銀監會正在醞釀要加快推出銀行的破產條例:“未來讓市場說話,讓資本說話,如果最后商業銀行資不抵債,那么就會退出。”

據央行網站消息,存款保險制度意見稿正式公布了銀行破產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來兜底,也可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去委托其他銀行兜底。

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來兜底是合理的,且適應當前的國情。外,很多人覺得,政府為銀行兜底,保護我們存款人的利益,看起來這樣并沒有什么不好,但事實上這樣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金融業,對儲戶和整個國家經濟都有損害。一方面,在真正允許銀行破產的情況下,政府的不為銀行兜底的舉措將直接影響存款利率,使之進一步的市場化,這對儲戶的收益是很有利的,另一方面,若政府為銀行兜底,將會增加銀行的不去過度考慮為儲戶的存款負責的“道德風險”,這樣使得銀行的風險加大,并很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

(二)保費費率如何決定

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大作用就是可以保障金融機構的持續穩健運行,但同時將導致整個銀行體系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也會降低廣大儲戶和其他債權人共同監督銀行的激勵,破壞了市場紀律,從而造成銀行業更大的不穩定和波動,此外,所謂的逆向選擇問題和委托問題同樣存在于存款保險制度中。為了盡量克服存款保險制度的上述缺陷,經濟學家們進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得出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就是存款保險定價,即若可以給銀行制定一個相對來說公平合理的保險費率(定價),并使之能夠精確而準確地反映銀行的風險狀況,就可以有效地阻礙銀行的道德風險,改善市場的激勵,并相應地避免銀行間的交叉補貼。

由Merton(1997)提出期權定價模型,他創造性地把銀行存款保險看成為銀行資產價值的一項看跌期權。并指出,因為保險人擔保了銀行的債務,所以從本質上來說,可以看作是保險人出售了一份關于銀行資產的看跌期權;

就被擔保的存款保險包括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而言,被擔保的存款是具有無風險的特征的。

綜上來述,由于近年來我國的金融體系正在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且速度迅猛,因此各銀行都將不可避免地面臨利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匯率風險、經營風險等。隨著更多的金融機構參與競爭,相對來說,許多的中小型金融機構的資金實力比較薄弱,業務不夠全面,況且它們的競爭力遠遠不如國有商業銀行,更需要保護面臨更大風險的中小型金融機構。因此,出于保護存者的利益和維護我國的金融秩序正常化的目的,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很有必要。

參考文獻:

[1] 姚東昱,顏建曄,尹燁N.存款保險制度還是央行直接救市?――一個動態博弈的視角[J].經濟研究.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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