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文字幕2018免费版2019,久久国产劲暴∨内射新川,久久久午夜精品福利内容,日韩视频 中文字幕 视频一区

首頁 > 文章中心 > 稅收優惠規定

稅收優惠規定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稅收優惠規定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稅收優惠規定

稅收優惠規定范文第1篇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明確小微企業的界定標準是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前提。稅法所指的小微企業則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微企業,包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以下的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而且工業企業的從業人數100人以下、資產總額3000萬元以下,其他企業從業人數80人以下、資產總額1000萬元以下。

二、現行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自身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哪種小微企業有享受減免稅稅收優惠待遇的資格和小微企業對哪些稅種可享受稅收優惠。

1.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高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流轉稅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

三、現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局限和不足

近年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關于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但由于立法和優惠政策的落實等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使得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效果上達不到預期的水平。

1.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性和穩定性。盡管近年來我國各稅收實體法中都給予了小微企業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但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的有關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的立法,其分散導致了我國現行稅法中缺少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一般的和共同的稅收問題做出統一規定的法律形式,從而難以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做出統一的規定。

2.稅收優惠適用條件與小微企業現狀存在偏差。當前多數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對象是高新技術行業的小微企業,但我國小微企業大多是勞動密集型企業,能夠享受到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很少。同樣在與流轉稅相關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中同樣存在偏差,例如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得到提高,但稅收優惠僅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對獨資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卻不適用。這種因身份類別不同而適用不同的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定使得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變窄。

3.稅收優惠力度小、優惠方式單一。我國對于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與外國相比較小。以所得稅為例,小微企業所得稅的征收適用較低的稅率是許多國家的常用做法我國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為20%,僅略低于企業所得稅25%的基本稅率,20%的優惠稅率。而優惠力度相對較大的應稅所得額減半并按20%計征所得稅的規定,僅適用于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的小微企業,適用范圍窄,且此規定只在?2 014年到2016年間有效,具有明顯的臨時性。

同時,我國目前所得稅優惠方式多以直接優惠為主,比較單一。而加速折舊、稅收抵免等間接稅收優惠方式則用的很少。而且據有關企業反映,在申請設備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等優惠方式時,限制條件較多,在一定程度上給企業享受減免稅的稅收優惠增加了困難。

四、關于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改進的建議

1.增強稅收優惠系統性和穩定性。要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的系統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業各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都不得違背該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法律;同時需要建立完善和規范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調整和修改制度,加強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的研究力度,制定統一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修改指導原則,增強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的長期性和全局性。

2.增強稅收優惠政策對小微企業適用性。我國的小微企業多以傳統型產業為主,勞動密集型企業占相當大的比重,因此要加大對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制定有關小微企業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時應不局限于企業的身份,對發展前景光明且可以提供擔保的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也應當提供融資時的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規定范文第2篇

1.從全面優惠到有選擇的重點優惠

(1)意大利扶持中小企業政策的轉變。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意大利對中小企業采取的是普遍扶持政策,凡是中小企業不管進行哪一類投資,都能得到優惠貸款。70年代中期后,開始有選擇地扶持中小企業,專門扶持中小企業某些特定的投資項目,如進行現代化改造、擴大規模、調整結構、實行轉產方面的投資等。1982年以后,扶持政策進一步發生變化,選擇性更加強化,重點扶持主要集中于中小企業的研究和創新、節能、購置先進技術、組建聯營機構、打入外國市場等。1990年通過《扶持中小企業創新與發展法》,根本宗旨是促進中小企業結構的調整,以適應歐洲統一大市場的出現和競爭形勢的新變化,具有更強的選擇性,而鼓勵中小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進行技術創新是其中最突出的一個目標。(劉乃全,2003)127

(2)法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轉變。法國政府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通過立法規定,降低中小企業的注冊稅和公司稅的稅率,以鼓勵創辦企業。2003年8月1日,法國政府頒布《經濟創新法令》,旨在促進就業,鼓勵創立中小企業,規定如果創業者貸款接管一家企業,可以從所得稅中每年扣除最高5000歐元,以支付貸款利息。2003年的《企業創新計劃》鼓勵風險投資者投資于正在創建和成長中的創新企業。(《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287-289

(3)日本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變遷。為保持中小企業的市場競爭活力,日本政府在鼓勵個體經營者發展、鼓勵合作研發與創新、促進設備投資等方面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等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產業逐漸成為日本經濟的主要支柱。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從1998年起開始研究美國的SBIR制度,并于同年12月18日頒布了《新事業創出促進法》,制定了以援助中小企業進行創新研究為目的的中小企業創新研究制度。其中規定,在研究開發階段,依據《租稅特別措施法》中強化中小企業技術基礎的規定,減免相當于研究開發經費額10%的法人稅或所得稅。(《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318

2.中小型稅收優惠制度的適用主體具有寬泛性,體現公平原則和社會政策原則

美國沒有對中小企業的嚴格界定,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適用主體的規定比較靈活。根據美國稅務法第一總章“S”章條例而來的所謂S類股份公司,其股東人數不超過35人的,不繳納公司收入稅,個人企業主和合伙企業的股東只根據他們的個人收入繳納聯邦所得稅。中小企業通過“S”公司的形式,基本上免掉了企業所得稅。

日本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適用主體包括中小企業,并制定了面向個體業者的優惠措施。雖然日本《中小企業促進基本法》依據公司的規模特別是資本和雇員人數把公司區分為小企業、中型企業和大企業,但是這與公司稅法無關。《公司稅法》把資本不足1億日元的企業定義為小企業,并沒有區分小企業與中型企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了很多優惠稅收條款,這些條款同樣適用于小企業和中型企業。(《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316

意大利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適用主體也不區分小企業和中型企業,而是統稱中小企業。意大利執行歐盟標準,將中小企業分“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三類,但是,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并沒有刻意區分中小企業,二者都是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主體。只要進行符合規定的采用先進技術和進行技術創新,即可享受優惠。(劉乃全等,2003)131-132

3.稅收法定、稅收公平與政策彈性的有機統一

(1)在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上,堅持稅收法定的原則。第一,通過法律形式對中小企業的優惠稅收予以明確規定。意大利1982年以后扶持中小型企業的思路進一步發生變化,選擇性更加強化,但每一次、每一個政策調整都是通過法律形式進行的(劉乃全等,2003)131。第二,通過司法審查機制保證稅收優惠的合法性(金子宏,2004)。從發達國家經驗看,稅收法定主義的重要保障機制是司法審查或者違憲審查,稅收優惠也是違憲審查的對象,其目的就是防止稅收優惠缺少合理的基礎、違反稅收平等原則。

(2)靈活務實,稅收優惠的法定性與彈性有機結合。第一,中小企業的標準界定靈活、務實、法定。在界定中小型企業的形式上,一般由法律或者法律授權的法規予以規定,凸顯其權威性。在界定方法上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是二元化標準,而不是單純定性或者定量的一元化標準。在定量方面又根據不同行業確定不同雇員或者規模標準,照顧了不同行業的特點,顯現了靈活務實的觀點。例如美國《小企業法》對小企業作了基本規定,同時又授權聯邦小企業局根據行業特點制定量化標準。第二,國外在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稅收優惠上綜合運用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但在具體方式上,更多采用加速折舊、稅前扣除、抵免等間接優惠形式。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內容和方式規定具體,導向明顯,漏洞較少。第三,賦予中小企業一定的自我選擇權,避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規定過于剛性教條。最典型的就是美國針對S公司的打鉤原則,中小企業可以自愿選擇成為S公司,按照非法人實體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要再繳納公司所得稅。

(3)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總額予以合理限制,優惠與限制相結合,兼顧公平與效率。日本為鼓勵中小企業資本性投資,對購進設備的7%進行特別稅額扣除或者30%提取特別折舊,但最大限額為法人稅額的20%;為鼓勵研發,允許從法人稅額中扣除年度研發費用,扣除率為研發費的10%,限額是法人稅額的12%~14%(付伯穎等,2007)103-104。

意大利對中小企業的各項稅收優惠也都作了總額上的限制。例如,對于創新投資,提供25%或者20%的稅收優惠,但優惠總額不超過4.5億里拉。為提高生產效率、引進技術、開發質量系統和尋找小市場而購買的勞務,可享受減稅,但每個企業優惠總額不超過8000萬里拉。對技術改善或者出口有重大意義的領域的中小企業,均可以享受相當于研究費用30%的減稅優惠,但是每個稅收期間享受此項優惠總額不得超過5億里拉。(劉乃全等,2003)135

4.引入稅式支出,對稅收優惠進行績效考評

稅式支出報告已在西方許多國家實行,在相當程度上評估了稅收優惠的政策效果,避免了政策的不確定性,有效地解決了稅收優惠政策效果的評價問題(朱承斌,2005)17。稅式支出方法也為法學家如何貫徹和實現管制性稅收優惠的比例原則提供了測量工具和實現途徑。5.注重中小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配套與協調

(1)兼顧個人業主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協調。法國政府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通過立法規定,中小企業,無論是屬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業主企業,還是繳納公司稅的股份制企業,都可以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287。美國政府通過S公司,直接為中小企業打通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

(2)與財政金融政策相協調。日本、美國、意大利等國家政府為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除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外,還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政府補貼為主的直接投資制度和促進中小型企業融資的財政政策。如意大利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就包括:技術創新基金;信貸擔保基金與互助擔保制度;利用二級市場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向企業提供技術改造補貼,擴大技術需求,建立研發中心等(劉乃全等,2003)135。

(3)與產業政策、競爭政策和社會政策相協調。韓國每一個階段的稅收政策都與產業政策、競爭政策和社會政策緊密協調。在結構調整和自由化階段,產業因素的稅收優惠被大面積取消或者大幅度降低,增加了研究開發和中小公司投資的稅收獎勵,并且政府對稅收的獎勵采取了“功能性”、“間接的”方法。而在民主化下的改革實踐,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公平、地區和部門之間的發展平衡成為主要的政策目標。(高峻伊東等,2001)。

二、全球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變遷與改革的原因分析

1.經濟全球化下競爭變遷的影響

經濟全球化對世界的重大影響之一就是競爭的全球化,不僅競爭的范圍日趨擴大,而且競爭的激烈程度也較以前大大提高。競爭的核心就是產業升級和技術創新。所以,政策扶持的重點必然轉移到技術創新、產業升級和再投資等方面來,以適應新的世界經濟形勢和競爭態勢。

2.中小企業的重要職能及其憲法地位的影響

一方面,中小型企業在當今全球經濟與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不可替代;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由此,中小企業盡管取得了憲法上的生存權地位,但與大企業明顯不同,需要政府從外部運用有形之手彌補中小企業的缺陷。就稅收而言,對中小企業課以與公司法人同樣的稅負,顯然是對憲法上具有生存權保障的中小企業的逆向課稅,不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北野弘久,2000)。所以,予以稅收優惠是合情合理的。

3.國家下的稅收正義的內在要求

稅收正義的實質包含三個方面的目的考量:財政收入目的、照顧弱勢者的社會目的以及關于整體國力和國際競爭力的經濟目的。稅收正義追求的核心價值是量能課稅以及所課征的各稅目的的合理性(黃茂榮,2005)。由此,應當對中小企業予以稅收優惠,但是,也不可能對中小企業予以無限稅收優惠,以免不符合比例原則而破壞公平原則和財政目的。所以,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必然是也只能是法定原則下的、符合比例原則的、一定限度內的稅收優惠。

4.稅收優化理論的影響

稅收優惠的優化,就是按照經濟理論分析,結合實際,通過對優惠政策的種類、規模、形式等進行優化,更好地發揮其效用,實現政府進行調控的社會經濟目標。根據稅收優化理論,對中小型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是有限度的,而且在優惠方式上是有科學的選擇的,即減少政策扭曲造成的稅收額外負擔,盡可能做到稅收公平。

三、我國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主要問題與完善建議

1.我國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主要問題

(1)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相對于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而言,現在以《企業所得稅法》的形式規定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顯然法定性更強,更符合稅收法定的原則,是一大進步。但是,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稅收的要件要法定、明確,并且要由法律直接予以規定。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恰恰比較模糊,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才能減按20%征稅,但是符合什么樣的條件?何謂微利?什么是小型企業?這些問題直接構成課稅的主體要件,屬于法律應該明確予以規定的范圍,卻沒有做出規定。雖然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四部門于2003年下發了《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暫行規定的通知》,對中小企業做了量化規定,但是這個規定僅僅是個部門規章,不符合稅收法定的要求。當然,《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但是這種做法本身也是值得商榷的。

(2)受惠主體過窄。從全球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看,在受惠主體上普遍不再區分小企業和中型企業,而是統稱中小企業,以便有別于大企業。在優惠政策上,一般情況下小企業能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型企業也能適用,只是有的在個別地方二者享受的優惠幅度不一樣,但絕不是只有小企業享受稅率優惠,中型企業就不能享受。比較而言,我國把優惠稅率的主體限定于小企業,把中型企業排除在優惠稅率適用主體之外,顯然不妥。如果考慮到我國規定的中小企業產值規模標準和國外發達國家的差距,這種不妥就更加明顯。此其一。其二,國外一般不對中小企業的利潤作限制,不以微利作為中小企業享受優惠稅率的限制條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彈性不好把握外,比如,微利的標準問題,是地區行業標準、國內行業標準還是國際行業標準?另外,市場特別是中小企業生存的市場大多具有高風險特點,利潤變化快而且大,利潤期限如何界定?更主要的是讓更多的中小企業受益,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把中小企業做大做強,發揮中小企業的作用,而不是誘使中小企業為了享受優惠的低稅率而隱瞞企業業績或者干脆不想做大。其三,國外稅制改革的目標和動力不是財政收入,而是稅收的效率和社會公平問題。我國在財政收入連年大幅度超收的情況下,根本不存在為財政收入限制中小企業適用優惠稅率的主體范圍的理由。其四,《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而事實上,從全球范圍看,中小企業在組織形式上主要是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這樣一來,能享受稅收優惠的中小企業將是少之又少,稅收優惠的效果將大打折扣。

(3)優惠力度太小,范圍太窄,優惠方式過于單一,中小企業優惠的導向性不明顯。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一般稅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率是20%,優惠稅率的幅度只有5%,與國外相比,優惠稅率的力度太小。此其一。其二,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小企業只規定了稅率優惠,沒有其他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看不出中小企業與其他企業的區別。而國外的情況是,針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是一攬子、成系統,不僅在稅率上優惠,在其他方面如折舊、扣除、減免等也有明確的規定。其三,一律減按20%,沒有體現行業和產業的導向性。

(4)稅收優惠剛性不夠且靈活性較差,不能很好體現稅收公平、稅收法定與社會政策的協調平衡。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沒有封頂,優惠沒有限額,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嚴格區分小企業和其他企業,嚴格區分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沒有像美國的S公司一樣賦予企業以自有選擇,剛性有余,而靈活性不足。

(5)配套協調不夠。我國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還缺少其他稅收制度、財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協調。如,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問題就是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歧視,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也一直沒有解決,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配合與協調。

(6)缺少稅式支出等手段,無法對稅收優惠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價。

2.完善我國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建議

稅收優惠規定范文第3篇

相比破產清算程序,破產重整程序是我國破產法于2006年實施以來建立的一項新制度。在此之前,無論是為了促進企業破產清算工作,提高債權受償率,還是支持、幫助國有企業資產重組實現上市,抑或是協助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進行處理,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各省市的稅務機關制定和頒布了大量稅收優惠政策,幾乎囊括了除個人所得稅以外的全部稅種。毫無疑問,這些稅收優惠措施在促進企業改制與上市、營造健康經濟秩序方面提供了切實有效的政策支持。重整期間,企業要通過持續經營達到重整目的,必須得到稅務機關正常提供發票、允許延期繳納稅款等方面的支持。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以及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針對企業破產重整“個案批復式”的稅收優惠政策開始呈現亂象之勢。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缺少必要的規范化和法制化處理而變得雜亂無章,并游走于稅收法定與稅收公平之間,阻礙了良好稅收環境的建立。

(一)稅收優惠對破產重整的法律調整

目前,我國破產重整中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多以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個案批復的形式存在,主要涉及流轉稅、企業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項下的十余個稅種,并逐步呈現出一般調整、特殊處理與綜合調整的態勢。

1.稅收優惠政策對破產重整企業的一般調整。上世紀90年代初,隨著我國經濟轉軌的順利進行以及資本市場的逐步開放,企業因資產處理、國企改制、上市融資的強烈需求而重整兼并者開始由少及多。在經歷了廣信深圳公司、大連證券公司、廣州壬豐房地產公司、中國聯通、中國兵器集團、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等數個具體破產重整案件的稅務處理后,與破產重整制度相伴的稅收優惠政策調整也由以往的個案批復、政令回函演變為全局性的普遍適用。現今,稅收優惠政策對破產重整企業的一般調整主要集中于契稅、印花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即重整企業對上述稅種一般性地享有減免待遇。概括而言:(1)對公司股權轉讓、合并分立和債轉股以及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后,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尚未發生實質性移轉的,免征或減征契稅;(2)除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直接免予貼花外,破產重整企業僅對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已貼花的資金部分不再征收印花稅;(3)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流轉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2.稅收優惠政策對破產重整企業的特殊調整。破產重整企業除去其所享有的上述一般稅收優惠政策外,對在資產重組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稅收是否依然能夠享受稅收優惠待遇不一而足。破產重整企業除免征印花稅、契稅和流轉稅外,還可依據不同的企業身份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1)破產重整企業因其所處行業的特殊性而享受特別優惠,比如對于被撤銷的金融機構進行資產處置和清理活動,不予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破產重整企業因其屬于國有資本而享受特殊的稅收優惠待遇,比如中國聯通、中信集團以及中國郵政在進行資產重組與置換時均免征土地增值稅;(3)信達等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所進行的收購、承接、管理和處置活動,免除一切稅收。

3.稅收優惠政策對破產重整企業的綜合調整。企業獲得利潤是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基礎,而破產重整企業在深陷財務困境時,生產經營活動往往處于停滯狀態,幾乎難以獲取利潤繼而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與此同時,當重整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大于負債,其在進行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之后,仍可就所獲得的部分增值收益課征企業所得稅。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彌補了原稅收法規的不足,明確了企業重組的所得稅政策,有效降低了企業重組成本,從稅收角度對企業之間的合并重組予以鼓勵。稅收優惠政策對破產重整企業的綜合調整,其實質是嚴格秉承所得課稅的原則,對企業重整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依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除符合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以外,企業重組依照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來進行。其中,一般性稅務處理對破產重整中的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的相關交易分別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但無外乎以下程式:以公允價值為標準確認企業債務移轉、股權交易和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并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最后按照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抑或原則上保持不變。此外,破產重整企業一旦符合適用條件,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主要包括:以被收購股權或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計稅依據、虧損結轉抵補和延期納稅。

(二)對破產重整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問題的剖析

目前,我國行政機關已經認識到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破產重整程序的重要作用,但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仍然基本延續著固有的權利本位思想。行政許可式的稅收減免規范性法律文件不僅破壞了稅收法定主義,導致稅收優惠政策的冗雜與低效,亦有礙于我國破產重整制度的健康運行。

1.部分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統一性。在對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后不難發現,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注意到企業進行破產重整的特殊征稅環境。稅務部門雖已開始試圖對破產重整企業是否享有稅收優惠政策、如何享有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統一規定,但依舊局限于對契稅、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個別稅種制定相應的稅務處理模式。契稅與印花稅是破產重整企業進行資產重組時必然涉及的稅種,但由于大多承受人或訂立人與原有企業僅存在法律形式之差異,而并無實質區別,亦無財產發生實際移轉,因而稅務機關一般予以減免。同樣,增值稅對貨物交易的增值額征稅,營業稅就企業取得的營業額課征,但由于資產重組活動中的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行為并非實際產生增值額和營業額,因而稅務機關一般也予以減免。另外,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的利潤,但因破產重整企業深陷財務危機,生產活動停滯而難以發生利潤或所得,故而稅務機關針對不同情況對重整企業進行不同的稅務處理。除此以外,其他稅種的稅收優惠政策還較為散亂,缺乏應有的統一性規定或完整的稅務處理模式。

2.破產重整中稅收優惠政策的冗雜與低效。已初步形成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一般性調整,并不能掩蓋稅務機關對破產重整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依舊缺乏有效的規范化管理的事實。可以說,個案批復與通知回函仍是確定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直接依據,因此亟待解決的問題仍有很多。一方面,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成為破產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前述稅收優惠政策所涉及的重整企業大多為國有資本,且為自然壟斷、金融地產等特殊行業。因其重整計劃具備涉案范圍廣、參與人數眾多、社會關系復雜、牽涉資產數額巨大、具有較強的地區影響力等因素,大多數企業由當地政府或中央政府主動促成重整方案的實施,也就形成了“凡遇大案要案,稅務機關批復減免”的局面。各種照顧性的稅收優惠政策雖對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具有一定促進作用,但也破壞了稅收征管的內在制約機制,有礙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而對于其他非國有資本的民營企業而言,在遭遇財務困境亟需資產重整、債務重組時,所能夠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措施乏善可陳。使得本已承擔社會大量就業的中小企業因缺乏稅收優惠政策而導致破產重整計劃受阻,影響了經濟發展的活力與社會的繁榮穩定。

另一方面,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缺乏效率,影響企業重整計劃的順利進行。目前,“申請、請示、批準”仍是確定破產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途徑和直接依據。我國目前對上市公司類似破產重整活動的稅收優惠問題有所涉及,但不夠全面,也不夠合理,企業能否獲得稅收優惠主要取決于稅務部門的個案批復。因此,對于努力把握重整時機的企業來說,稅務部門繁瑣且緩慢的行政效率顯然會影響重整計劃的制定與執行,錯失重整良機。即使地方政府積極促成稅務機關快速準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也頗有違反稅收法定主義之嫌,有損良好稅收環境之形成。與此同時,與現行稅收征管體制相適應的逐級上報制度反映出稅收行政權力由中央集中行使,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破產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可能性,延緩了破產重整計劃的實施。此外,目前破產重整企業能夠享有的稅收優惠措施過于單一,僅限于減免稅款和延期納稅,資產與債務重組所能涉及的稅式支出、投資抵免、稅前還貸、加速折舊和虧損結轉抵補等扶植性稅收優惠措施尚未被稅務機關廣泛適用。

二、破產重整中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化

為了順應財稅法治的要求,營造健康有序的稅收環境,應當對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予以規范化和法制化,有效解決當前冗雜與低效的局面,合法合理地支持、幫助破產重整企業走出困境,重獲經營能力。英國、美國、德國、意大利等國就通過降低資本利得稅、再投入免稅、遞延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不同程度地鼓勵企業重整以獲新生。反觀我國,重整企業同樣應根據破產重整計劃制定與執行過程的不同,享受內容與程序也有所區別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重整計劃議定期間的稅收優惠

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的最大不同之處在于,重整企業雖陷入財務困境,但尚有希望再生,營運價值與償債能力仍然存在;而清算企業則已經資不抵債,明顯喪失了清償能力。所以在我國破產法律制度中,破產清算企業必須交由管理人接管和處分,而破產重整企業可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由此可見,破產清算的稅收債權相對固定,而破產重整期間的稅收債權時刻發生變化,需要稅收優惠政策在重整計劃議定期間依法進行靈活調整。此時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稅收債權人所形成、報批和表決的稅收減免計劃,用以幫助困境企業重建企業財務,實現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

1.稅收減免計劃的法律原則。稅收減免計劃是稅收債權人(即稅務機關)在破產重整期間,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給予破產重整企業(即納稅人)減稅和免稅的稅務處理方案。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2、84條之規定①,在破產重整期間,稅務機關作為稅收債權人的代表,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對涉及稅收減免計劃的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參加會議的稅收債權人可以通過表決的方式參與重整計劃草案,使得破產重整企業直接享受稅收優惠措施。破產法以公平償債、經濟秩序為己任,因而設置債權人會議協商解決清償事宜。但稅收并非簡單的債權,而是代表國家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的公法之債,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肆意課征和減免。因此,稅收減免計劃的會議表決機制難免有違反稅收法定原則、依法稽征原則之嫌,凸顯了破產法與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的價值差異。因此需要稅務機關秉承平衡協調之理念,堅持稅收正義原則,明確行政職權,依法裁定是否對破產重整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即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減免稅審批,禁止越權和違規審批減免稅;有稅收減免職權的行政單位應以職權范圍為界限,通過行政決議的方式裁定是否通過稅收減免計劃,以此作為債權人會議表決時的依據。

2.稅收減免計劃的規則重鑄。當前的稅收減免政策主要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前者屬于裁量減免,后者屬于法定減免,而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報批類減免,備案類減免因符合條件即可享受而無須在債權人會議中進行表決。首先,報批類稅收減免計劃的啟動規則與現行稅收征管體制相一致,即由債務人向有權稅務機關申請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中央財稅機關享有此項職權。然而稅權的集中行使雖恪守了依法稽征原則,但降低了行政效率,容易貽誤企業的重整時機,影響重整計劃的制定與實施。相反,稅務機關在確保不損害國家稅收利益的同時,應當樹立服務型政府的行政理念,變被動審批為主動核查,在其審批權限內主動依職權對破產重整企業予以稅收減免。這就要求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之間可根據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適當劃分審批權限。“在集中稅權、強化稅收剛性的同時,賦予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破產重整中適當的稅收減免權和滯納金減免權,是完全可行的。”其次,稅務部門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拘泥于稅收減免,宜適當擴充稅收優惠措施的種類,靈活運用退稅、稅式支出、投資抵免、稅前還貸、加速折舊、虧損結轉抵補和延期納稅等其他方法,在豐富稅收征管規則的同時保證稅款不致無端流失。如美國財政部1919年規定,新股票計稅基礎等于原股票的成本,原持有人的股份沒有實現的利得轉變成新股份待實現的利得,這樣對資本利得就不是免稅,應稅所得就可以遞延到未來實現。再次,為防范濫用審批權限的風險,提高稅收減免計劃的審批效率,參與債權人會議或重整計劃的稅務人員應與審批部門的權限相分離,建立內部管理的防火墻機制。“不同的稅收有不同的代表機構,分別代表政府申報稅收和參加債權人會議。”參與者應為債務人企業與審批者之間傳遞信息的紐帶,并代表稅務機關參與重整計劃進行稅收監督。最后,適當簡化債權人會議涉稅環節的表決規則,由稅務機關派代表列席會議宣讀稅收減免計劃的裁定及內容即可。

3.稅收減免計劃的納稅評估。納稅評估能夠強化稅源管理,降低稅收風險,減少稅款流失,不斷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不僅如此,強化破產重整中的納稅評估,能夠及時判斷稅收減免計劃的風險,影響企業稅收籌劃,降低重整計劃的成本,減少重整過程中稅收預期的不確定性。然而依據《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目前的納稅評估并非稅務行政執法行為,只是稅務機關的內部工作管理規定,屬于稅務機關的內部審計行為,對納稅人沒有稅收執法行為的約束力。因此,今后在明晰納稅評估法律地位的同時,還應當對破產重整企業等重點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尤其是減、免、緩、抵、退稅申請)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對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加強管理與監控。

(二)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的稅收優惠

重整計劃經法院裁定批準實施后進入執行階段,期間發生的稅收債權屬于重整計劃外的新生稅收債權,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則需在重整計劃外單列。經破產重整債權人會議討論后的債權調整方案、債權受償方案已經確定了既有稅收債權,但在債務人的經營方案中(即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的新生稅收債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在破產重整實踐中,此部分新生稅收債權往往計入破產費用優先清償,是破產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盲區。因此,為填補空白,首先應當確定對新生稅收債權予以減免的條件,即必須滿足征稅機關有處分權、有法律依據且滿足法律條件、征稅機關以行政決定的形式而為之等條件。如有學者提出“無稅重組”的主要條件包括:(1)經營的連續性;(2)權益的連續性;(3)企業缺乏納稅必要的資金;(4)重組必須有合理的商業目的。[9]其次,應當明確破產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事由。具體可分為個別困難性優惠和宏觀調控性優惠,比如因恢復生產發生的稅費或納入國家營改增試點范圍后發生的費用。最后,目前的稅費免除主要有三種形式:法定免除、裁量免除和稅收赦免。屬于法定免除情形的破產重整企業應當遵循備案類減免稅的程序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屬于裁量免除和稅收赦免情形的,有權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破產重整企業的應稅行為、財務狀況以及營運價值等事實,在職權范圍內依法決定施以稅收優惠政策,并且要求按照固定的納稅期限予以優惠,以提高行政效率、節約稅收征管成本。

(三)重整期間外的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規定范文第4篇

一、我市落實科技創新

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我市科技創新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我市高新區納稅人享受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執行情況。截止20**年底**高新區共有198戶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涉及國稅部門征管企業所得稅88戶,共減免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17238萬元。

2、“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落實情況。20**年(20**年匯算清繳未結束,數據暫無),屬于**高新區國稅轄管的有技術開發費立項的企業共18戶,但申報20**年度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只有9戶,其中,外資企業3戶,20**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2000萬元,加計扣除額1000萬元;內資企業6戶,20**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1**5萬元,加計扣除額537.5萬元。其他企業都因本年度未發生或某些原因未申報加計扣除。

3、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執行情況。20**年,共有88戶企業享受了軟件產品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合計銷售收入66057.18萬元,即征即退增值稅2880.68萬元。

二、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收優惠稅種單一。稅收優惠以所得稅為主。由于新技術、新工藝不斷被采用,高新技術產品成本結構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直接成本所占的比例不斷降低,間接費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的研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往往大于有形資產的投入,并且新產品上市需要大量的廣告宣傳費用,而這些都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導致高新技術含量高的產品增值稅稅負較高,抑制了企業應用新技術,從事技術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在我市多數企業目前處于微利或虧損情況下,這種優惠措施基本上起不到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生產新產品的作用。

2、某些具體規定不明確。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比較復雜,而現行相關的稅收政策比較單一,具體規定不甚明確,導致優惠政策落實難度較大。如“科技人員工資扣除情況”,大多數企業往往不存在專門的技術開發研究中心和人員,企業為了合理配置使用人力資源,往往會讓技術開發人員和其他部門人員一起辦公,甚至技術開發人員還同時履行與企業開發產品有關的其他職責,如市場開發調查、產品售后服務、產品質量測試等職能。

3、優惠環節設置不合理。目前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對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的引進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施優惠,側重于研發創新成功企業的終端環節。而對正在進行科技開發活動,特別是對研究與開發、設備更新、風險投資等重點環節,稅收支持力度不夠大。這樣,企業就把重點放在引進技術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上,而對建立科技創新體系和研究開發新產品投入明顯不足,從而造成中間產品、配套產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開發能力不足等問題。

4、優惠條件過于嚴格。從現有政策規定來看,部分優惠政策條件設置過高,使一部分企業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如高新技術企業相關規定,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要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的其他指標,如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必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5、征納雙方主動意識不夠強。目前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比例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部分企業對科技創新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太了解。二是部分企業害怕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不好反而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三是稅務部門政策宣傳和鼓勵不夠,部分稅務人員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對審核、落實政策規定有畏難情緒。

三、對完善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幾點建議

1、明確細化政策規定。一是明確和細化現有相關規定。對于“科技人員工資扣除情況”,一方面企業要正確認識和理解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嚴格核算內部科技人員按項目發生的成本費用;另一方面稅務部門要積極輔導并督促企業做好財務管理,保證核算的規范性;二是針對新情況和新問題,加快出臺相應稅收政策。如對于動漫企業的相關政策,建議上級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并劃分動漫產品及衍生產品的政策界限,出臺一些更優惠、更寬松的減免稅優惠政策。

2、合理設置優惠環節。對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應從對企業科技成果的優惠轉向對科技研究、“中試”和轉化過程的支持,提高科技創新稅收優惠的實效。從稅收優惠的形式上,應擴大稅基式優惠的范圍和幅度,特別要對“中試”階段(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環節),由于投入多、風險大,往往是企業不愿涉足的區域,更需要加大稅收政策的扶持力度。

3、逐步放寬優惠限制。要改變我國關鍵技術自給率低,科研質量不夠高,優秀人才比較匱乏的現狀,使我國的產品結構由“中國制造”向“中國設計”轉化,逐步降低當前部分稅收優惠政策設置的條件。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應適當放寬,并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幅度,逐步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

稅收優惠規定范文第5篇

一、我國稅收優惠的現狀及問題

(一)稅收優惠實施的現狀分析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改革開放的產物。為了大規模地吸引外資,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適時、分階段地提出了不同的稅收政策目標,經歷了鼓勵特定地區投資──鼓勵向基礎設施投資──鼓勵向技術密集型項目投資的過程,這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1)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從無到有,且成為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一支重要力量。截至1997年底,全國已累計批準外商投資企業30.49萬戶,其中已開業者近15萬戶,合同利用外資金額5211.66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金額2218.73億美元,近5年來,我國已成為發展中國家利用外資金額最多、增長速度最快、在世界上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受資國;(2)帶動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使我國在電子計算機、通信、家電、汽車、電梯、農藥等行業縮短了與發達國家先進技術水平的差距,刺激了一些工業迅速更新換代;(3)外企的成長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建設現代化企業提供了良好示范;(4)催化了市場經濟體系的發育;(5)增加了財政收人。

(二)稅收優惠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

與十幾年前相比,我國經濟發生了很大變化,而十幾年不變的稅收優惠模式也日漸顯露其弊端。主要是:

1.側重東部沿海的“區域”優惠,不利于鼓勵公平競爭。

這種十幾年一貫制側重東部沿海的“區域”優惠模式,不但加大了區域間經濟發展的差距,而且隨著區域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稅收優惠的政策調控力度也逐漸弱化,在同一特定區域對內資和外資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極不利于內、外資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也由此制約了民族工業的正常發展。

2.產業優惠政策滯后,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

產業優惠沒有突出高新技術產業、知識經濟的政策導向,而高新技術產業特別是知識經濟恰恰是我國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產業優惠實施的滯后勢必拉大我國與世界經濟發展的差距,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知識經濟的超前發展。

3.“普惠制”導致政府收入流失。

“普惠制”下合乎規定的投資都能獲得政府的稅收優惠,而這些投資很多可能是政府不希望鼓勵或市場已飽和的領域,不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加劇了經濟的無序競爭和政府收入的流失。

4.優惠操作主要采用對稅收的直接減免,易引發稅收行為失范。

我國在稅收優惠的操作上基本采用降低稅率、定期減免、再投資退稅等直接優惠措施。這種形式的特點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納雙方易于操作。但這種方式是針對企業利潤進行船,主要適應于盈利企業,而對那些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獲利小、見效慢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交通能源建設、農業開發等項目的投資鼓勵作用不大。另外,優惠期從獲利年度起開始計算,企業通過人為推遲獲利年度、利用“接力優惠期”、實行假合資、假新辦等手段,很容易進行偷逃避稅,不利于規范管理。而且直接減免優惠的操作容易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

5.稅收優惠沒有投資額度的限制造成投資規模偏小,投資行為短期化。

從實際情況分析,那些投資小、見效快的企業基本上都是簡單加工和勞動密集型企業,投資于上述企業直接導致投資的短期化發展,而且這些投資規模偏小的項目恰恰是我國不需要的項目或是憑借我國自己的能力能夠解決的。外來投資的涌入必然加大稅收效益流失和外來資本的投機性,不利于我國投資結構的良性發展。

二、各國稅收優惠政策及借鑒分析

綜觀世界各國,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在利用稅收優惠措施引進外資,但其做法和側重點以及所實施的政策方案不盡相同,最終實施效率也不同,大體上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區域性優惠

區域性優惠不僅被發展中國家廣泛用于吸引外資發展地區經濟,而且也被發達國家采用,作為發展地區經濟的有效措施,所不同的是發達國家實施區域優惠相對較少,而發展中國家實施區域優惠居多。

(二)產業性優惠

根據本國經濟的實際需要,有選擇、有重點地引進外資發展本國的特定產業和項目,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發達國家偏重實施產業優惠,尤其是對加快科技進步、加大科技投入的稅收優惠更為突出,且這種鼓勵措施是全方位的。如日本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和科技發展支出,可選擇作遞延資產處理,也可選擇即期全額扣除;或兩者兼用。此外,對符合條件的費用(包括研究人員的工資、材料費、設備折舊費)還可直接抵免應納稅額;用于基礎技術開發、研究的折舊資產,可按當年這項支出的5%抵免稅額;已繳股本在1億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的科技投入,其研究開發費支出可按當年這項支出的6%抵免稅額:有效利用能源、廢物利用等方面的專項支出,按6%額外抵免稅額;在科技開發區的高科技公司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新固定資產除進行正常折舊外,在第一年可按購置成本實行特別折舊扣除。這些規定對促進日本企業的科技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和競爭力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發達國家由于科技進步創造的價值占整體的60%-70%,遠遠高于我國25%-30%的水平。

(三)稅收優惠操作形式的多樣化

對外資的稅收優惠很多國家都不局限于一種形式,比較普遍的做法有兩大類:一是實行直接優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現為定期減免所得稅、適用低稅率、稅額扣除等,多為發展中國家鼓勵外商直接投資所采用。二是實行間接優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現為:(l)加速折舊;(2)投資抵扣,即對資本投資按其投入額依照規定比例計算的金額抵扣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稅額;(3)虧損結轉,企業虧損可以通過以后或以前年度的盈利抵補;(4)費用扣除,規定特定范圍費用開支的應納稅額扣除,如加拿大規定,科技開發費用可在當期應納稅額中全額扣除等;(5)特定準備金,為減輕企業投資風險而設置的資金準備,如德國稅法允許建立可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包括折舊準備金、呆賬準備金、虧損準備金等。

實行直接、間接減免優惠操作運行的結果是不一樣的。直接減免優惠方式的特點是對稅收直接免除,這不但造成稅收收入的流失,而且還容易造成鉆政策空子逃避稅收。間接減免優惠的特點是對稅收的間接減免,表現為延遲納稅行為,是對資金使用在一定時期內的讓度,這種形式是允許企業在合乎規定的年限內,分期繳納或延遲繳納稅款,其稅收沒有放棄,有利于體現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的平穩發展,保障稅收收入。

(四)依投資規模制定區別優惠

如羅馬尼亞對外資企業按照投資額的大小。可免征所得稅1年至7年;馬來西亞的《投資法》規定對超過一定數目的大額投資或與經濟有重大關系的投資,可視情況給予全額免稅優惠。

(五)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適時調整稅收優惠

為保持優惠政策的實施效率,須依據客觀經濟發展狀況對稅收優惠做及時修正、調整,無限度實施只能導致稅收優惠調控方向與經濟發展目標相扭曲。如日本在戰后初期,因國內經濟實力薄弱,經濟秩序混亂,為有效地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改善,采用限制的方式,把利用外資的重點放在利用外國貸款和吸引外國的證券投資方面,也就是利用外國的間接投資。當時日本的產業技術和設備十分落后,但考慮到外匯承受能力和技術消化能力,對引進技術也嚴格控制,堅持循序漸進,使之適應國內經濟的發展現狀和承受能力。到60年代后,隨著本國經濟發展和國際收支狀況好轉,從1967年到1973年的6年里,實施資本自由化,逐步解除了引資和引進技術的限制。進入80年代,日本經濟進一步向開放體制轉化,明確提出要積極地、多方位地采取措施引進外國的直接投資。日本利用外資和引進技術的政策從限制到開放的演變過程表明,稅收優惠要符合經濟發展的整體需要。

(六)對內資與外資實行同等優惠但要保護本國產業

許多國家對允許私人資本投入的地區和行業項目,不論是內資還是外資都實行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大多數國家都很注重對本國產業采取保護措施。比如對有礙于本國生產的項目和已經飽和的行業,控制審批或原則上不予審批;對允許審批的行業項目外資比例一般不超過40%,但對專門生產出口產品的保稅工廠和設在自由工業區內的企業,可以允許外資比例達到100%。

從各國的稅收優惠實踐中,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供設計政策時借鑒:其一,區域性優惠的實施要保持區域內政策的統一,以利于內、外資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區域優惠要根據客觀經濟發展變化適時調整,以保持優惠政策的調控力度和實施效率。其二,產業優惠要充分體現產業導向,重點促進高科技產業、知識經濟發展;產業優惠的設計要體現全方位,以增強調控力度。其三,稅收優惠形式應從主要側重直接優惠轉向側重間接優惠。其四,適度控制投資規模,保障投資的優化和操作運行的規范化。

三、完善我國稅收優惠的方案選擇

(一)根據客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區域性稅收優惠的實施方位

區域性稅收優惠要突出促進落后地區經濟發展或滿足區域經濟整體均衡發展客觀需要的特點。政策實施周期不能過長,視區域性經濟而定,一般在實行10年-15年之后即應進行調整。調整的標準視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而定,一般以趕上或超過全國經濟發達(先進)地區、區域經濟實現了根本性轉變為標準。如我國沿海一些經濟特區,已經從過去貧窮落后的漁村變成了現代化的國際大都市。與初期相比,其投資環境、城市功能、基礎設施、市場建設、社會需求、城市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與實力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遠遠超過了國內發達地區、城市的發展水平。區域優惠已從過去的主要表現為投資補償改變為額外收益。繼續保留稅收優惠,只能導致愈益嚴重的不公平競爭并嚴重扭曲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控方向。因此,根據客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建議適時調整、取消區域稅收優惠。此外,建議選擇對經濟落后的中、西部邊遠地區和長江庫區實施區域性優惠,操作上可選擇區域性普惠制的優惠政策。同時,借鑒國際經驗,規定優惠區域內的投資不分內資、外資,一律實行同等的稅收優惠,以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和保持內。外資企業投資的公平競爭環境。

(二)區域優惠范圍外設置的稅收優惠,要突出產業性稅收優惠導向,全方位加大調控力度,加大科技發展、科技投入的稅收優惠,加快知識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

建議我國今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要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對于需要扶持的產業,稅負要輕些。需要鼓勵的產業,稅負更輕些,以正確引導投資方向,優化產業結構布局。根據我國國情,在能源和基礎原材料工業、交通運輸和通信、水利等基礎設施,高新技術、知識產業以及產品出口企業,應實行產業性稅收優惠。對高新技術、知識產業應實施全方位優惠政策,以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發展。建議選擇如下優惠政策:其一,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科技開發、研制,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其中機器設備等可規定3年折舊期;其二,鼓勵加大科技投入。對企業當年用于科技研制、開發的投入超過前3年平均開支50%以上的,其超過部分可允許一定比例或全部抵扣應納稅額,但不能超過當期應納稅額;其三,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建議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科技成果的轉化和形成生產能力,并為科技產品培育市場;其四,允許企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科技開發風險基金以彌補科研失敗造成的損失;其五,對高新技術產業投資繼續給予稅收優惠,以引導投資方向。其六,對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可實施消費型增值稅。

(三)稅收優惠操作方式應從目前的直接優惠轉向間接優惠為主

間接優惠的主要操作方法應選擇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稅前扣除、延遲納稅、虧損結轉等措施,以防止稅收流失。對現有的直接優惠應逐步調整、取消。選擇間接優惠實施既不違反稅收公平原則,又能體現鼓勵導向,提前收回投資可減少投資風險,同時也有利于應稅行為的規范化管理。

主站蜘蛛池模板: 德惠市| 平泉县| 大厂| 剑川县| 永川市| 互助| 商城县| 泰安市| 扎囊县| 阜南县| 罗甸县| 吉木萨尔县| 鄯善县| 清原| 旌德县| 双鸭山市| 上杭县| 雅安市| 井冈山市| 闻喜县| 龙口市| 阜城县| 锦屏县| 潢川县| 名山县| 武平县| 宣化县| 杂多县| 宁明县| 桐柏县| 公安县| 呼玛县| 花莲县| 庆城县| 屏山县| 靖安县| 黄骅市| 新兴县| 甘南县| 城固县| 大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