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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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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意見范文第1篇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38號)和省政府《關于開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調查的通知》(浙政發〔*〕15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開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調查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調查的目的和意義

土地調查是我國法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實查清土地資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市土地調查作為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權屬和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并對成果實行信息化、網絡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調查、登記和統計制度,實現土地資源信息的社會化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

做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調查,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數據,是加強和改善土地調控,保證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是保障糧食安全、維護農民權益、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和嚴格管理土地資源的重要支撐;是滿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職能轉變,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和根本手段;是貫徹實施《物權法》,健全和規范土地登記制度,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做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調查,對我市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潛力,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完成“十一五”規劃的任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調查的任務和實施時間進度

(一)調查任務。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全市土地調查的任務主要有6項:

一是查清全市耕地等各類農用地、城鄉各類建設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的權屬、面積、分布和利用狀況等;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利用統一提供的航空攝影相片及基礎圖件,按1:1萬比例尺,查清耕地、園地、林地、農村居民點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各類土地的狀況;查清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公路、鐵路、河流及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使用情況。

二是完成全市城鎮和主要農村居民點1:500數字地籍調查(包括土地權屬核查和地籍測量,下同),查清城鎮內部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情況,每宗地塊的權屬、界址、面積和利用狀況,在土地權屬調查的基礎上,加快推進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掌握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商業用地、住宅用地、開發園區等土地的利用狀況,形成各級行政轄區的地籍調查綜合及專題調查匯總成果;對于在調查中發現的土地權屬爭議,要及時依法調處,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三是查清全市基本農田數量、分布和利用狀況,并對每一塊基本農田上圖、登記、造冊。依據各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基本農田的保護區劃定資料,將基本農田保護區地塊落實到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統計匯總各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分布、面積、地類等狀況,并登記造冊。

四是結合農村土地調查,按照耕地后備資源界定標準,利用已建的墾造耕地項目儲備庫等成果,查清全市耕地后備資源的面積、分布和利用狀況。

五是建立互聯共享的市、縣二級管理到地塊的土地調查數據庫以及土地利用現狀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統;以縣(市、區)為單位組織開展土地利用數據庫建設,對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土地權屬數據庫、地籍管理數據庫和基本農田、耕地后備資源數據庫進行管理,滿足日常變更的業務需要。

六是健全和規范土地登記制度,建立土地變化信息的調查登記、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

(二)實施的時間進度。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市實際,*年底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任務。*年完成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城鎮土地調查中的城市建成區、縣城所在地建制鎮的地籍調查,建立數據庫,并完成耕地后備資源的面積、分布和利用狀況調查。2009年6月前完成基本農田調查,并對每一塊基本農田上圖、登記、造冊。2009年底完成全部城鎮、獨立工礦和主要農居點的數字地籍調查;完成全市土地基礎數據的統計、匯總、分析;建立互聯共享的市、縣二級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土地變更信息的調查、登記、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從2009年下半年開始,全市每年進行一次土地變更調查,保持調查成果的現勢性。

三、調查的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市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負責調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局,具體負責調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加強溝通,通力合作。對調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共同做好本次土地調查工作。其中,調查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由市國土局牽頭負責;調查經費和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收費等方面的工作,由市財政局和發展改革委負責;調查所需航空航天遙感資料及基礎測繪成果提供,由市國土局和規劃局負責。按照“統一部署、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相應的調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負責做好本地區調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加強隊伍建設。土地調查登記的政策性、業務性、技術性強,各地要加強土地調查登記隊伍建設,按照省政府、省國土資源廳有關文件精神,全國百強縣要在*年6月前建立土地調查登記機構,配備與土地調查登記相適用的人員,負責今后日常土地變更調查登記的具體事務工作,以規范土地調查登記行為、切實維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三)制定工作方案。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全省第二次土地調查的總體方案和本實施意見,結合各地土地利用的特點,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和要求,科學編制本地區的調查實施方案,明確調點,分解落實具體調查任務。各地要遵循統一部署,結合當地實際,迅速組織專業隊伍在國家提供的基礎圖件基礎上,深入實地,細化調查。本次土地調查要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承擔單位,以合同方式規范調查行為。

(四)落實經費保障。第二次土地調查經費主要由地方財政負擔。各地要按照本實施意見,抓緊編制調查預算及年度預算,核定調查經費,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足額撥付到位,保障調查工作順利開展。各地第二次土地調查所需經費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或土地收益中列支。

實施意見范文第2篇

一、文化遺產保護的總體目標到2010年,在對文化遺產資源全面普查的基礎上,建立完備的文化遺產資源檔案和數據庫;重要文物保護單位險情基本排除,搶救一批珍貴、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不斷得到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長效管理機制逐步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和展示的基礎設施逐步完善,文化遺產保護隊伍整體素質有較大提高。到2015年,初步實現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科學化和規范化,以政府保護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體制基本形成,保護文化遺產成為各級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共識和自覺行動,文化遺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顯著增強。

二、加大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

(一)加強文物資源調查研究。*年抓好文物資源普查試點,三年內完成調查、登記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資源檔案和數據庫。推進文物普查成果轉化,根據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公布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建立檔案。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保護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周邊環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學的文物保護規劃。根據文物資源狀況,結合各地實際,制定文物保護總體規劃,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并與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改造、旅游發展等規劃相銜接。要統籌安排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文物保護利用要嚴格按照規劃實施,禁止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破壞文化遺產。

(三)正確處理文物保護和基本建設的關系。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注重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批準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并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后方可實施。基本建設工程涉及的文物保護單位要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因特殊情況需要遷移和拆除的應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歷史信息,建立完備的文物檔案。

(四)切實抓好重點文物維修保護工程。按照全面保護、重點維修的原則,當前重點維修保護一批文化內涵豐富、利用潛力較大、急需搶救的重要文物保護單位,排除重大文物險情。規范文物維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審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護維修招投標和工程監理、驗收制度。實施文物維修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認證,文物維修保護項目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確保工程質量。

(五)推進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工作。在推進城市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環境,把保護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等文化遺產作為城市化戰略的重要內容。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文物部門啟動我省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普查工作,重點是張家口、承德地區和太行山地區,摸清我省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底數。公布第一批省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積極指導和推動保護規劃的落實,對歷史民居、臨街店鋪及公共建筑進行保護性修復,對基礎設施進行建設和改造,對環境進行保護和整治。依法嚴肅查處違反保護規劃、隨意建設等各種破壞行為,建立群眾參與監督和跟蹤檢查制度,調動廣大群眾參與保護的積極性。

(六)進一步加強博物館建設。積極發展博物館事業,重點抓好*博物館建設,到2010年,每個設區市都要建成一座功能完備的博物館,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建設填補博物館門類空白和體現行業特性、區域特點的專題性博物館,鼓勵設立非國有博物館。加強民族民俗類博物館建設,搶救保護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和民間手工藝。改善博物館陳列條件,充實、豐富、創新展覽內容,強化精品意識,不斷推出適應社會需求的陳列展覽。提高博物館服務水平,堅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會群體減、免費開放,充分發揮博物館在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中的作用。

(七)強化館藏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本地館藏文物狀況,建設設施完善、達到國家安全技術防范標準的文物庫房,提高館藏文物保管條件。規范館藏文物保護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文物調查及數據庫管理系統建設項目,建立全省博物館文物信息數據庫,制定和完善保護措施。積極推廣科學技術在館藏文物研究、保護、展示等方面的應用,提高館藏文物保護的科技含量。

(八)加強文物市場的調控和管理。依法實施文物流通市場行政許可,嚴格把握準入條件。加強文物流通領域的管理和執法檢查,規范文物市場秩序,取締非法文物市場。規范文物經營和民間收藏行為。完善文物出入境鑒定審核工作,依法加強對文物銷售、拍賣前的審核備案,嚴防珍貴文物流失。做好社會文物征集工作,補充藏品缺項。

三、努力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和保護體系

(一)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施規劃。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創新與發展,探索弘揚傳統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長遠保護目標和階段性工作任務,以*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為抓手,帶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整體開展,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和保護體系。

(二)認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狀況,確定一批具有較大歷史價值、特色鮮明,又處于瀕危狀態、急需搶救的項目,制定保護名錄,并運用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資料和數據庫。

(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要按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審暫行辦法》,嚴格評審標準和程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進行認定,建立省和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逐步形成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

(四)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要切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加大相關學科建設力度;對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認定,制訂專門保護方案,通過多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存。建立健全實物資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要充分發揮各級公共文化機構的作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研究、展示和傳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要重視建立以人為核心、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采取鼓勵代表作傳承人(團體)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進行傳習活動,開展創建民間傳統文化之鄉等活動,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建設,建立科學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人才培訓體系。

四、落實責任,進一步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

(一)強化政府行為,把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制定文化遺產保護的近期、中遠期目標及基本任務。為切實加強對我省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成立省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由省政府主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省直有關部門分管領導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各設區市、世界文化遺產地和歷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遺產較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切實把文化遺產保護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遺產保護涉及面廣,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心協力支持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文物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對文化遺產保護的主導職責,落實文化遺產保護的各項法規制度。建設、規劃、交通、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和審批建設工程時,應主動征求文物部門的意見,涉及文物保護時應依法征得文物部門的批準。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要加強文物安全的綜合治理,加大打擊文物犯罪活動的力度。旅游、宗教等部門要依法合理有效地利用文物資源,確保不對文物造成損害。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的力度,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實施意見范文第3篇

根據青島市司法局《關于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建立“執法(執業)檔案”的實施意見》,結合工作實際,經研究決定,現就區局建立執法(執業)檔案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的意義

執法(執業)檔案是將執法(執業)主體的執法(執業)行為以檔案的形式記錄下來,對執法(執業)的每個環節、整個流程以及執法(執業)行為的優劣進行考核評估、跟蹤管理,全面納入監督視野,形成系統科學的監督體系。建立“執法(執業)檔案”是加強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工作的有效載體,是規范執法(執業)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提高執業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的長效機制,有利于進一步促進執法(執業)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二、范圍和內容

根據我區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分別建立履行法定職能檔案(有關科室)和執業檔案(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具體范圍和內容如下:

范圍:

㈠單位執法(執業)檔案的范圍包括:局機關具有履行法定職能的科室(宣教科、基層科、安置幫教科、法律服務科)、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法律服務所。一個單位一本檔案。

㈡個人“執法檔案”、“執業檔案”的范圍包括:局機關、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具有履行法定職能的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個人檔案實行一人一檔。

律師執業檔案按照已建立的誠信檔案繼續使用,并根據需要不斷加以完善。

主要內容:

單位執法(執業)檔案:

(一)基本情況:

1、執法(執業)職責范圍;

2、執法(執業)具體崗位;

3、領導成員及其分工;

4、執法(執業)人員數量及構成。

(二)執法(執業)情況

5、履行職責情況;

6、履行職責效果,包括檢查情況,明察暗訪情況,投訴控告、涉案及查處情況,執法守紀情況;

7、執法(執業)工作總結;

8、執法(執業)工作創新及其他執法活動。

(三)專項工作情況

9、圍繞區委、區政府、市局中心任務開展的專項工作情況;

10、階段性重要工作情況;

11、督導、督辦案件、影響社會穩定重大問題處理情況;

12、專項治理工作情況。

(四)考核情況

13、日常、專項、年度考核及其他考核情況;

14、年度考核結論。

(五)獎懲情況

15、獎勵情況;

16、執法過錯認定,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違法違紀查處,國家賠償追償等。

個人執法(執業)檔案:

(一)基本情況

1、個人簡歷及家庭情況;

2、學歷;

3、執法(執業)資格及崗位;

4、參加業務培訓情況。

(二)執法(執業)情況

5、執法(執業)數量;

6、履行職責效果,包括案卷評查、執法(執業)檢查、明察暗訪、投訴控告及涉案、執法遵紀情況;

7、執法(執業)工作總結;

8、執法(執業)工作創新及其他執法活動。

(三)專項工作情況

9、圍繞區委、區政府、市局中心任務開展的專項工作情況;

10、階段性重要工作情況;

11、督辦案件、影響社會穩定重大問題處理情況;

12、專項治理工作情況。

(四)考核情況

13、日常、專項、年度考核及其他考核情況;

14、年度考核結論;

(五)獎懲情況

15、獎勵情況;

16、執法過錯認定,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違法違紀查處,國家賠償追償等;

17、依據執法(執業)檔案考核結果及單位認定結論做出的評優、記功、獎勵、晉職晉級、提拔重用及懲處等。

以上各項,在內容不減少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變通或合并。

三、方式方法

建立執法(執業)檔案,按照“統一組織、分級實施、分類建檔、跟蹤考核、動態管理”的方法進行。

㈠本局具有履行法定職能的部門,負責本部門單位及個人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部門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㈡本局負責各科(處、所、中心)執法(執業)檔案的組織建立和管理工作,區局各有關科室建立執法(執業)檔案工作主動請求市局各對口部門指導和監督。

㈢各司法所負責本所和負責人、工作人員的執法(執業)檔案的組織建立和管理工作,基層科負責指導、監督。

㈣區屬各律師事務所負責本所執業檔案和所屬律師個人執業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法律服務科負責指導、監督。

㈤公證處負責本單位執業檔案和所屬公證員個人執業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法律服務科負責指導、監督。

㈥法律援助中心負責本中心及工作人員執法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㈦區屬各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本所執業檔案和所屬法律服務工作者個人執業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基層科負責指導、監督。

㈧政工科負責本局局長及副局長個人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并報區委政法委備案。

㈨在執法(執業)檔案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辦公室(執法執業檔案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司法行政執法(執業)檔案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時間要求

5月份全部建立起執法(執業)檔案。從6月1日起按建立執法(執業)檔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時將相關材料載入檔案。

檔案應及時記錄。記錄的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五、組織領導和工作要求

(一)建好執法(執業)檔案,是規范我區司法行政系執法(執業)行為、促進公正執法和誠信執業的一項重要工作。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執法(執業)檔案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

實施意見范文第4篇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年本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考試工作的若干意見》(滬教委基[*]13號)的精神,現就*年本縣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計劃、報名、考試、錄取及相關保障機制等工作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招生計劃的制訂和管理

1.本縣*年初中畢業班學生數為8767人,今年本縣計劃高中階段入學率為98%以上,普職比為5.8:4.2。

2.本縣普通高中招生計劃按“辦學招生數”計算,即包含本縣高中學校在本縣的招生數,不含外區高中學校在本縣的招生數。本縣擇校生計劃數限定為本縣公辦高中(不含綜合高中、轉制高中)計劃招生數(不含擇校生數)的15%,經批準個別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擇校生計劃數不得超過學校招生計劃數(不含擇校生數)的20%。普通高中的班級學額數控制在50名以內。

根據今年招生計劃編制的要求,結合普職比的情況,今年本縣高中階段意向性計劃為

高中中專職校技校

外省市公費三限民辦轉制綜高29061654821

963644340480288540

3.職業技術類學校的計劃數包含測試入學和統考錄取兩部分,用于“測試入學”的分流計劃,根據往年分割比例的落實情況,作出適當的安排。根據市教委的文件精神,按“全數公布、分批使用”的原則執行。

4.經市教委批準跨區縣招生的崇明中學,在外區的招生計劃數列入“提前錄取”志愿(零志愿),在本縣的招生計劃不列入“零志愿”。

二、報名工作

(一)報名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應屆初中畢業生、結業學生和18周歲以下(1986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屆初中畢業生、結業生(非高中階段學校在讀生),均可報考本市高中階段各類學校。

2、持有本市“藍印戶口”的初中畢業生,無論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均與本市常住戶口考生同等待遇,報考高中階段各類學校。

3、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證》的國內外人員,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初中畢業的應屆生,可報考本市普通高中。

4、持有市人事局頒發的《工作寄住證》人員的子女,經市政府協作辦批準的市外在滬企業在滬工作人員的子女,原上山下鄉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邊支內人員的子女,初中階段已在本市借讀的,初中畢業后申請繼續借讀,經縣教育局批準可報考高中階段各類學校。入學后戶口不遷入學校,不改變戶口性質,畢業后按“非上海市生源”相應的有關辦法處理。

5、在滬投資的臺灣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門同胞、華僑、外籍華人子女來滬就讀證明》者,到居住地或就讀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報考普通高中。

6、符合上海市教委《關于印發[上海市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規定的外國初中畢業生,經區縣教育局批準,可報考居住區(縣)內指定的普通高中學校。沒有設立指定學校的區(縣),考生可持居住區(縣)教育局的證明到鄰近區(縣)教育局申請報考。

7、上述報考對象之外的初中階段在滬借讀的非本市戶口的初中畢業生,應回戶籍所在地報考高中學校,如有特殊困難要求借讀報考本市普通高中者,須按市教委《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的精神,向縣教育局提出申請,并在申請書中承諾高中畢業后回原籍報考高等學校。縣教育局按有關政策,從嚴掌握,嚴格審批。經同意可報考本縣招生的普通高中(不含跨地區普通高中)。

8、本市戶口初中階段跨區縣就讀的考生,可回戶口所在區縣報考,也可在就讀區縣報考。在就讀區縣報考,與就讀區縣戶籍考生同等對待;參加“測試入學”的考生,應在就讀區縣報考。

(二)“測試入學”和“升學統考”集體報名由縣招辦委托初中學校審核報名資格及辦理手續。集體報名時間從5月8日開始。

(三)“升學統考”個別報名由縣招辦審核報名資格及辦理手續。“升學統考”個別報名時間:6月5日(周六)、6月6日(周日)兩天。

(四)上海市回民中學面向外區縣招收少數民族學生,同時兼收漢族學生,列入“提前錄取”志愿。

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學面向外區縣招收特困家庭學生,列入“提前錄取”志愿。

(五)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設置“測試入學”和“統考入學”考生志愿表,考生按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參加測試入學。參加測試入學的考生,可在“測試入學志愿表”中填報10個以內的志愿。不愿參加測試入學的考生,不在“測試入學”志愿欄中填寫志愿。參加“統考入學”的考生,可在“統考入學”志愿欄中填寫16個志愿(包括提前錄取志愿),參加“測試入學”并已被錄取的考生,其“統考入學”志愿自然失效。“測試入學”志愿和“統考入學”志愿分兩次填報。

考生志愿表填寫完畢,交縣招辦后,任何人不得要求更改。

志愿表中招生學校“代碼”與簡稱必須保持對應一致;若有誤差,投檔時以代碼為準。

(六)“統考入學”志愿表中設“提前錄取志愿欄”,投檔順序為“O”志愿,供考生填報一所列入“O”志愿學校。

考生填報“O”志愿被錄取者,原所填1至15志愿自動取消。考生不填報“O”志愿或填報“O”志愿未被錄取,不影響其后的15個統考入學志愿的投檔、錄取。

(七)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須作為一個單獨志愿填報,投檔時與其它志愿同樣按錄取總分與志愿順序依次擇優錄取。考生被志愿表中“擇校”志愿學校錄取后,不得要求放棄該志愿而順延至其后的公費高中或其它志愿。

三、畢業考試(測試入學)和升學考試

(一)畢業考試(測試入學)

1、*年本縣初中畢業考試(測試入學)時間為5月21日(周五)、5

月22日(周六)、5月23日(周日)。

初中畢業考試(測試入學)命題由市教委教研室統一提供,由縣教育行

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做好質量分析。

2、初中畢業考試(測試入學)的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政治(開卷)、物理、化學六門學科。

初中畢業考(測試入學)六門學科,卷面分各為100分,文化考試總分滿分為600分。

體育測試作為初中畢業考試(測試入學)一門學科。成績滿分為4分。計入考試總分。*年初中畢業考試(測試入學)總分滿分為604分。

考試日程:

5月21日上午8:30—10:00語文

下午1:30—2:30物理

下午3:00—4:00化學

5月22日上午8:30—10:00數學

下午1:30—2:30政治(開卷)

5月23日上午8:30—10:00英語

3、考生必須參加畢業考試,并按《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相應的證書。

(二)升學考試

1、*年高中階段學校統一招生文化考試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年上海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文化考試命題工作的意見》組織命題。

2、*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統一文化考試的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政治、物理、化學六門學科。使用二期課改新教材試點區,物理、化學、英語等學科均實行一卷分叉,不單獨命題,分值、難度與面上相等,由考生自主選擇。

返滬考生的英語和政治學科今年仍單獨命題,從2005年起不再單獨命題。

語文、數學、外語學科卷面分各為120分;政治學科(開卷)卷面分為50分;理、化兩科合卷,卷面分為120分,其中物理部分為70分,化學部分為50分。*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統一文化考試總分為530分。

體育測試屬升學考試一門學科。成績滿分為4分,計入考試總分。

*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總分為534分。

3、*年高中階段招生統一文化考試日期:6月18日(周五)、19日(周六)、20日(周日)。考試日程:

6月18日上午8:30—10:30語文

下午2:00—4:00理化

6月19日上午8:30—10:30數學

下午2:00—3:10政治

6月20日上午8:30—10:15英語

(其中8:30—8:35為聽力試音時間)

四、考務工作

1、*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統一文化考試的考務工作,認真貫徹市教育黨委、市教委、市國家保密局《關于加強教育招生考試中保密工作的暫行規定》滬教黨密[2001]2號文件精神,嚴格按市教育考試院《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統一文化考試考務管理暫行規定》(滬教考院中招[2002]6號)文件精神執行,縣招辦在縣教育局的直接領導下,牢固樹立依法治考的觀念,精心組織、嚴格程序、規范操作、工作到位,切實加強對招考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明確崗位職責,落實監督機制,確保中考保密、規范、安全、優質運作。

2、閱卷工作由縣招辦負責,在縣教育局的直接領導下和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具體指導下進行。閱卷過程中要加強保密教育和管理,嚴格執行市教育考試院制訂的評分標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閱卷場所和干擾閱卷工作正常進行。

3、升學統考考分公布后,縣招辦在二日內接待考生查分,按“查分不查卷”的原則由考生提出查分申請,由招生工作人員查核卷面成績,不對答題內容進行復查。

五、錄取工作

(一)中等職業學校藝術類專業繼續實行提前招生,具體按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年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藝術類專業提前招生實施辦法的通知》(滬教考院中招[*]1號)文件執行。藝術類專業招生文化考試時間為5月4日。

(二)完善優秀初中畢業生(以下簡稱“優秀生”)免試推薦升入市、區(縣)重點普通高中和市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市中職校”)全國中等職業教育示范專業(點)(以下簡稱“國家級示范專業”)就讀制度,進一步加大招生學校的自、增加學生的自主選擇機會,引導初中學生全面素質的提高。

1、建立初中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形成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主要有:基本素養、學業成績、個性特長、校長推薦意見等。

2、市重點普通高中招生計劃數的10%以內和市中職校“國家級示范專業”招生計劃數的5%以內面向全市招收“優秀生”,經市教委審核、平衡后分別下達。縣教育局依據初中學校畢業人數和辦學水平將市重點普通高中和市中職校“國家級示范專業”“優秀生”計劃全額分別下達至轄區各初中學校。初中學校根據市“優秀生”的有關規定,以公開、民主、自愿的程序,分別產生與下達指標等額的推薦優秀畢業生名單。

3、被推薦的市優秀生,根據下達在本縣的市重點普通高中、中職校“國家級示范專業”的招生計劃數,結合自己的綜合情況和意愿,可自主填報2個志愿。

4、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按學生志愿順序進行投檔;招生學校按各區縣、基地的推優生計劃數進行自主錄取,若一志愿投檔數大于計劃數,應根據事先公布的錄取原則進行擇優選擇,投檔數小于計劃數原則上應如數錄取,并按規定招收二志愿的推優生。

5、建立操作規范。根據市教委的有關規定和精神,建立全市招收優秀生工作的統一操作規范和初中學校的推薦程序;指導招生學校認真制定優秀生擇優錄取原則和操作辦法;制定優秀生投檔、錄取流轉程序等規定。

6、建立優秀生公示制度。市教育考試院要根據市教委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推優生的各項公示工作。初中學校必須公示所分配到的計劃數,推薦、批準名單要張榜公示3個工作日,推薦過程和結果要公平、公正、公開。高中招生學校必須事先公示擇優條件和招生錄取辦法,要公示優秀生錄取名單,接受考生和社會的監督。

7、建立誠信制度。初中學校提供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材料及校長特別推薦意見必須真實負責,經跟蹤反饋檢驗予以適當的獎懲。招生學校擇優錄取過程必須按“規則在先、嚴格程序”的原則進行操作,公平、公正,誠信守諾。

8、被推薦而未能錄取的市優秀生,其材料退回縣招辦,可向縣重點高中推薦。

9、縣重點普通中學推薦生工作原則上參照市重點普通高中招生錄取辦法進行。

(三)“測試入學”錄取工作

“測試入學”錄取縣劃定文化成績控制線,錄取原則是:按考生的畢業測試成績和志愿順序投檔,擇優錄取。

(四)統考入學錄取工作

1、經市教委批準跨區(縣)招生提前錄取(零志愿)的學校,繼續實行“區(縣)投檔、集中錄取”的辦法,縣中招辦在市的工作日程表所規定的時間,根據考生的錄取總分(統考文化總分+體育測試成績+政策性加分,下同)和志愿,按計劃數1:1.1比例實行差額送檔,招生學校按事先公布的錄取原則結合考生的統考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意見”等自主擇優錄取,其余材料按規定時間退回縣中招辦進入下一批次投檔。

2、統考1至15志愿的錄取原則:按考生的錄取總分和志愿順序依次投檔,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3、投檔錄取次序:“零志愿”學校---普通高中---中職校---征求志愿。投檔方式采用“一次性投檔分批錄取”。投檔錄取過程的批次明晰,做到前一批次結清后再啟動后一批次的操作,按考生的志愿順序依次、逐個投放,體現擇優原則。

4、部分區重點中學經市教委批準可跨區(縣)招生,志愿不列入“0”志愿。

5、部分綜合高中經批準可跨區(縣)招生,錄取批次與其它普通高中相同。

6、民辦高中納入統一招生計劃,計劃下達、報名、投檔、錄取均與公辦高中相同,各校招生計劃數的10%作為調節性計劃,自主錄取。不得擅自擴大調節性計劃比例。

7、招生學校(專業)錄取人數低于20人的學校(專業)終止本年度招生,由縣中招辦和招生學校負責進行調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調劑工作。

8、物理、化學實驗技能測試不及格的考生不能錄取重點普通高中和重點中職校。

9、*年普通高中招收體育特長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體育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初中畢業體育特長生招收暫行辦法)的通知》(滬教體[2002]21號)執行。有資格招收體育特長生的學校應在考前申報招生對象,體育專長生名單由基教科依據體育測試比賽成績進行審定,審核名單報招辦備案,文化考試成績達到一定要求。招收外區縣的考生,應通過考生就讀區(縣)中招辦辦理錄取手續。

(五)招收外省市優秀初中畢業生工作

經市教委批準*年可招收外省市優秀初中畢業生的崇明中學,應根據市教委的有關文件精神,嚴肅招生紀律,遵守工作程序,把握對外宣傳口徑,處理好與外省市之間的關系,積極穩妥地開展“外招”的各項工作。“外招”計劃列入本縣“辦學招生計劃”。

(六)先進獎勵加分和政策照顧加分

1、初中畢業生最后學年評為上海市市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少先隊員加15分計入錄取總分;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初中畢業生最后學年評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級三好學生加15分計入錄取總分。

2、初中畢業生最后學年評為上海市的區(縣)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少先隊員加10分計入錄取總分。

3、烈士子女加16分計入錄取總分。

4、歸僑青少年、歸僑子女、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少數民族學生、臺灣省籍學生加8分計入錄取總分。

5、來上海定居的出國留學人員的隨歸子女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子女,在國外生活5年以上,在語言適應期3年以內的,加8分計入錄取總分。

6、原上海城鎮上山下鄉知青子女,符合回滬入戶條件,從外省市初中畢業后來滬報考,加12分計入錄取總分。若符合其他加分條件,還可累加一項計算。

7、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軍隊飛行員的子女加5分計入錄取總分。

(七)嚴格執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權益。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和代替學生選擇志愿。無體檢專業限制的招生學校不得自行設置體檢障礙,無男女性別比例的學校和專業不得限定性別錄取比例。

2、任何未經市教委批準、列入統一招生計劃的學校和辦學單位,不得在統一招生錄取結束前招收應屆初三畢業生。

3、招生學校招生宣傳材料、招生簡章、招生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文字表達必須準確,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4、縣中招辦按學校招生計劃數投檔(另有規定除外),若計劃數未名有兩人或以上同分,則首先應選取當年校級三好學生,然后比較其統考的數學、語文、外語三科總分,再如同分,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單科考分進行錄取,如個別仍無法區分,則有縣中招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5、嚴格執行市制定的“最低投檔控制線”。境外考生報考普通高中“指定學校”,錄取時參照普通高中最低投檔線。情況特殊者,經批準可適當放寬錄取。

6、任何招生學校不得錄取線下考生,不得招收無檔案和無投放計劃考生,不得跨越縣中招辦自行招生錄取。

7、繼續堅持和完善中等學校招生考試公示制度,縣中招辦和招生學校必須按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公示項目表》中所規定的項目,對考生和社會進行適時公示。

六、升學指導和信息管理工作

(一)要十分重視對畢業班學生的升學指導和擇業指導。要通過廣泛的調查研究,了解畢業班學生的升學取向趨勢,以增強升學指導工作的準確性、針對性和適時性。要加強對學校負責招生的領導、畢業班教師的招生政策和升學業務培訓,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傳口徑一致。

(二)繼續完善中招工作的計算機網絡結構,提高網絡的利用率,增加通過網絡聯系工作、傳送資料、匯集數據、通報情況的信息功能,使全市中招工作的指揮調度、動態管理、資源共享、數據匯總等效率再提高一步。

(三)嚴格執行市中招工作的統計口徑和標準。縣中招辦統一按“中招數據庫系統”的要求處理各類招生數據,保證招生數據的統一、準確、迅速、安全。

七、加強領導,勤政廉政。

實施意見范文第5篇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落實目標任務

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是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和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抓手。近年來,我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利用的政策意見,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利用不斷推進,應用范圍逐步擴大,技術水平明顯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在當前土地、能源等要素資源趨緊、環境承載壓力日趨加大的新形勢下,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顯得更加重要和緊迫,各級各部門一定要按照建設節約型社會和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切實把握“因地制宜、堵疏結合、分步實施、加快發展”的工作基調,以節地、節能、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重點,以整治磚瓦行業、發展新墻體材料為主線,以建筑應用和市場需求為導向,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監督管理,健全標準體系,推進技術進步,加快提升我市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應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十一五”期間,我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目標任務是:

(一)大力整治粘土磚瓦行業。按照控制總量、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淘汰落后的原則,開展對粘土磚瓦行業的整治。市本級和*縣、諸暨市、上虞市從2006年1月1日起,新昌縣、嵊州市從2007年1月1日起,逐步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到2007年,強制關停和淘汰粘土磚瓦窯50%以上。到2010年,粘土磚年產量控制在12億標塊以下,其中實心粘土磚年產量控制在4億標塊以下。

(二)積極開發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把開發非粘土產品作為重點,逐步形成符合各地建筑市場需求的新型環保節能型主導產品。加快發展以工業尾礦、粉煤灰、建筑渣土、污泥等固體廢物為原料的符合環保要求的新型墻體材料。積極推進隔熱保溫的節能型產品生產。鼓勵和扶持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在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中的應用,促進產品向輕質高強、節能環保方向發展。到2010年,全市新型墻體材料年產量達到18億標塊,新型墻體材料(非粘土)產量占墻體材料總量的比重達到60%以上。

(三)加大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力度。進一步落實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等規定,鞏固建制鎮以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成果,并逐步向市政工程和農村建房延伸。市區各類臨時建筑物和圍墻、框架結構的填充墻以及所有廠房、公共建筑等都不得使用粘土磚;市政工程、混合結構應減少使用粘土磚。各縣(市、區)要加快擴大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范圍,提高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應用水平;農村的建筑工程要結合新農村建設要求,逐步減少使用實心粘土磚,提倡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到2010年,全市新型墻體材料建筑應用比重達到70%以上。

二、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工作措施

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突出重點,加強落實。

(一)經貿部門主管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制定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推廣重點,建立健全新型墻體材料信息制度,規范生產和流通秩序。各級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改辦)具體負責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日常管理工作,按規定征收(委托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組織、協調新型墻體材料科研、生產和推廣應用工作;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認定管理。

(二)發展改革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及竣工驗收等方面要加強管理。對財政撥款或補貼的建設項目,應要求選用新型墻體材料。

(三)建管、建設部門要把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限制使用粘土磚以及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等要求納入到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驗收備案等各個環節。要加快研究新型墻體材料應用標準,完善設計、施工、驗收的標準化體系,適時擴大新型墻體材料在建筑(含市政)工程中的應用范圍。

(四)國土部門要加強對粘土磚生產用地和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管,對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生產項目一律不予供地,嚴格控制現有粘土磚生產企業取土范圍和規模,對非法占用耕地建窯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無證采挖粘土,超期、超范圍、超規模取土或購土制磚的企業,不予辦理用地和采礦登記手續,停止發放土地使用證,并依法予以查處。

(五)財政稅收部門進一步規范專項基金的收繳和使用,將專項基金及墻改辦的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同時積極落實國家鼓勵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抑制實心粘土磚生產的稅收政策。

(六)質監部門要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嚴格監督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的生產行為,禁止無標生產和質量未達標的墻體材料產品出廠銷售。

(七)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設備的行為。

(八)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的環境監督,依法查處污染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落實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一)各縣(市、區)應根據磚瓦整頓的目標任務,制定實施細則,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取締未經審批、擅自建設及假冒新型墻體材料的粘土磚瓦企業;依法查處無營業執照、非法占地用地、無證采掘粘土的磚瓦企業;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18門(含)以下粘土磚瓦輪窯以及立窯、無頂輪窯、馬蹄窯等土窯;分期分批關停城鎮規劃區、生態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和國省道、鐵路、高速公路沿線可視范圍內的粘土磚瓦生產企業。對停止生產粘土磚瓦的企業,允許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實行就地轉產;拆窯復耕的,按《浙江省土地復墾辦法》(省政府令第33號)的規定,補助復墾費,復耕后的土地指標按有關規定統一調配使用;磚瓦企業的粘土開采點整理后,視同土地整理,其建設用地復耕指標歸地方使用;對磚瓦企業轉產要求進入開發區、園區,開辦既符合產業政策又符合入園要求的,要優先安排用地,其中對原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要保證其項目用地。

(二)各地要切實落實國家鼓勵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抑制實心粘土磚生產的稅收政策。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規定的產品,經認定,實行按應納稅額減半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對企業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可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減免政策。要進一步規范專項基金的使用,充分發揮專項基金的調控引導作用,引導社會多元投資,調動有關各方參與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的積極性。對符合工業循環經濟內容、滿足建筑節能要求、對全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起重要作用的生產項目,具有推廣價值且墻體全部采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用工程項目,符合本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規劃要求而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等科研項目,按規定給予一定的貼息補助。專項補助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財政財務管理,專項核算。對符合節能建筑設計標準的建筑工程,在經當地墻改辦核實后,專項基金的返退可在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實際返退比例的基礎上再提高10%。對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一律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方法征收。

四、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宣傳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和整頓粘土磚瓦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磚瓦整頓和墻體材料改革領導機構,組織協調、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磚瓦行業整頓工作,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整頓方案,妥善處理好整頓企業的債權債務等問題,切實注意整頓過程中的安全和穩定。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配合,認真做好相關工作,進一步推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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