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法理學法律文化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經濟學不僅僅是研究經濟問題的科學,而且是一種思維方式,準確地講,是關于理性選擇的科學,是認識人們理性選擇行為的一種方法。這個概念,決定了經濟學理論與方法可延伸至其它領域。
——經濟學研究的基本分析方法有以下三條:
——首先,經濟學研究總是以個人為單位的,正好與社會學由組織到個人的研究方法形成一個對比;其次,經濟學總是追求最大化行為(maximization),而最為重要的概念就是納什均衡。
——如果每個人都追求自身偏好最大化,那么最后的結果是什么?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發現我們的選擇都是這樣一種決策依賴于另一種決策,例如考博時一個導師招兩個人,四個人考,是否考得上不僅依賴于你自身,而且依賴于他人考得怎樣,這就是均衡。
——我們下面要介紹的就是博弈論,在過去二、三十年中,這是經濟學理論中發展得最為成功的一部分,博弈已成為整個社會科學的一個方法。有人說,如果未來社會科學還有純理論的話,那就是博弈論。
——博弈論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納什均衡,由數學家納什發現并因此獲諾貝爾經濟學獎。所謂納什均衡就是所有人的選擇綜合在一塊,不一定所有選擇都能實現最大化原則,而能使所有人都達到最大化的選擇就叫做納什均衡。
——納什均衡的最重要的特征是自我實現,如果大家認為某個結果會實現,那么它就真的會實現,我們所討論的制度就有賴于此,若不滿足這個條件,制度就變成無效的。另一個重要特征是承諾,后者以前者的行動為自己行動的參考,以達到事后最優,實現動態均衡。第三個特征是信息,兩個人進門,通常瞎子先進,因為人們通常禮讓殘疾人和女士,所以在博弈論中信息多反而不一定好,也就是中國古代所謂的“難得糊涂”。
一、經濟學家看文化
——從文化開始討論今天的話題,是因我們都知道文化作為一種行為規則而存在,下面將從博弈的角度來看文化的問題。
——文化就是一組人群的行為規范(norms)的穩定預期(expectation)和共同信念(common beliefs)。如果預期成為一種共同信念,文化便形成了。
經濟學家通常將文化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為理性限定規范,阻止人們的某種特定行為的規范,不論這種行為將給人們帶來的效用多少,而形成人們的可行行為選擇集合。博弈論從社會角度解釋這個問題,若社會中,大家都去偷盜錢包,則社會肯定趨于毀滅,而文化的存在使得即使沒有法律,人們的行為也將受到規范。
——第二種類型是偏好內生性規范,即某種規則隨時間推移改變人們的偏好,如伊斯蘭教徒不吃豬肉,天長日久便對豬肉產生了心理上的生理反應,這便是內生偏好。
——第三種類型是均衡篩選規范,協調人們在多個納什均衡中某個特定選擇,此規范不改變選擇本身而改變了選擇的結果,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女士先行,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尊老愛幼。
——如果人們對集權制度極為忠誠,并非偏好使然,而是人們服從一種被選擇的納什均衡,因為在人們的預期中,往往先假定別人絕對會服從君主制度,從而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便選擇服從。領導的尊嚴便是這樣形成的,在眾多的均衡中,大家普遍認為會出現的便是Focal Point。
——文化的一個重要問題是信任問題,經濟學在傳統上將信任解釋成為內在的偏好,即意識形態(如基督徒害怕上帝懲罰),現代經濟學則解釋為在重復博弈情況下當事人謀求長遠利益的最大化,其中最為重要的例子便是囚徒單邊困境。在雙方都信任,則雙方都得到最大化,若互不信任則效用都為零,但若一方信任對方,反之對方不守信,則守信一方便受損。從而形成一次納什均衡,均衡以某個概率進行下去,便成為社會信任行為選擇的描述。
——在多次博弈中是有可能出現不守信的情況,所以在有限次博弈中,信任就不會出現了,而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信任亦難以再出現。
——信任是市場經濟中社會道德出現的普遍問題,交易離不開信任,而現代交易手段更是以信任為基礎。
二、經濟學家看法律
——從博弈論角度來解釋法律,即是通過第三方實施的行為規范(Third Party),其功能首先是改變博弈的結果——改變當事人的選擇空間,其次通過法律不改變博弈本身而改變人們對行為的預期。
——法律的意義便是通過改變人們的信念或對他人的行為預期,從而改變博弈的結果,在多個均衡下,法律起到重要作用,交通規則通過紅綠燈、左右行、限速使得各種車輛、行人之間達到均衡。
——在英國的西斯洛機場專設有一個Meeting Point,便于接站,假設這個MeetingPoint不存在或散布于機場各處,就會使得在這個龐大的國際化機場中接飛機成為一種不可能的事情,但Meeting Point一旦出現且固定在某個地點,從而改變人們行為預期,便為雙方創造了相遇的最大可能,實現均衡。
——法律與社會均衡的Basu核心定理向我們闡述了任何能夠通過法律實施的行為和結果都可以通過社會規范實施。這個定理的引理有兩條,第一條是通過法律實施出現的結果,沒有法律也能實現,當然這并不是好現象,中國學術界許多約束多是這種自我施加的約束,從而形成許多禁區;第二條是如果有一個結果不是納什均衡(即不能通過社會規范實施),那沒有法律可以得到這個結果。
——我們為什么要法律呢?就是為了加快信息的實施傳遞,形成一致預期,從而實現納什均衡的時間性,所以法律的產生是有意識的設計,亦有其自發的演進。英國早期法律產生便反映了法律做為規范存在的一面,英國的普通法最初是為了貿易便利,產生于Law Merchant。
——當然引理之中的法律不可實施性現在還有效而迅速地推動法律研究,于是產生了不完全合同理論,使得現實交易貿易也由此得到促進與保障。特別在現代企業的經營管理中常這樣應用,寫得清楚的典章制度交給法律,寫不清楚的交給文化,這也就是管理專家、企業家現在所津津樂道的企業文化。
三、經濟學家看歷史
【關鍵詞】旅游;歷史文化;中職
旅游業作為新興產業,具有旺盛的持續發展勢頭。旅游業本身又是一種經濟性很強的文化事業,在一定意義上,一次旅游活動就是一次廣義的文化交流。如今,我國已躋身為世界旅游大國,根據專家預測,到2020年我國將成為世界第一旅游客源國和第四大旅游目的地國。同時,我國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有著悠久的歷史文化底蘊,吸引著世界各國的游客,在中國之旅中他們不僅是要享受美麗的自然風光,而且更希望能夠品位中國的傳統文化。這一切給中職旅游專業教育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因此,如何適應多變的市場, 將歷史文化知識與現在的中職旅游專業教學相結合,是旅游專業教育工作者面臨的一個緊迫問題。
1. 當前形勢
1.1 加快發展旅游業的原因。首先,旅游業是一個綜合性很強的產業,吃、住、行、游、購、娛是旅游的六大要素。旅游的發展,必然不斷帶動與之相關的飲食、建筑、交通、郵電通訊、園林、商業、輕紡、保險等行業的發展。可謂“一業興百業旺”。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人口大國來說,就增加社會就業機會。其次,旅游業相對工業而言不僅能創造社會和經濟效益,而且對環境無害,被世界各國譽為“無煙產業”。最后,旅游經濟還具有扶貧功能,旅游業是見效快、永久性強的扶貧開發項目。比如,桂林陽朔就是完全依靠發展旅游進行各種旅游配套設施開發利用,成為中國旅游名縣的。
1.2 中職旅游專業現狀。從外因來看,中等職業教育近年來受到高中規模擴大和高等院校擴招的影響,生源數量減少,質量不佳;從內因來看,我們培養的畢業生還不能適應社會的需求。主要體現在:一是專業培養目標不明確,學生知識體系學習與高校學生的類似,但畢業時文憑卻不及高校學生,導致就業競爭失力;二是學生缺乏實踐教學,高校以理論教學為主,中職以培養學生的技能為主,而中職學生極少能夠參與相關實踐技能培養,致使學生綜合知識和能力不全面;三是教材與教學內容相對滯后跟不上形勢,學生學習的知識陳舊,時效性不強,與社會實際活動嚴重脫節,運作不明顯,從而導致學生產生厭學情緒。此外,教師沒有更新觀念,依然按照老套模式培養學生,以致畢業學生既不能適合本土發展需要,更不能面向全國。
1.3 歷史文化的重要性。近年來,我國旅游業之所以取得迅猛發展,除經濟因素起到重要的外力推動作用外,豐富多彩的中國歷史文化資源在很大程度上也發揮了內力推動的巨大作用。在旅游文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雖然涉及地理、文學、藝術、民族、宗教、心理等諸多領域,但歷史無疑在其中發揮著特殊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如果說作為“自然之子”的人到作為自然景觀的大自然中去是“回歸之旅”的話,那么現代人來到作為人文景觀的歷史文化中去觀光游歷則是尋夢之旅,旅游景點的歷史文化則是人類尋夢之旅的目的地。旅游離不開歷史,缺少歷史的旅游,不但少了幾分厚重和蘊藉,也會失去不少韻味和魅力。
2. 旅游與歷史文化的聯系 旅游與歷史有著“剪不斷,理還亂”的伴生關系。中國歷史悠久,文化燦爛,有著極其豐富的同歷史有關的旅游資源,在中國旅游離不開歷史,這幾乎是人人皆知的常識。兩者關系主要體現在:
(1) 作為一個旅游者,我們主要是想在異時異地尋求一種內心的愉悅與精神的滿足,可是在陶醉異地的別樣風光時,又會不經意追溯起那些與之相關的歷史場面,這些歷史的滄桑感、沉重感、自豪感常常是旅游者夢寐以求的情感體驗,是其實現內心愉悅與精神升華的途徑。這往往是旅游者所期待的。
(2) 對于旅游者而言,歷史文化類旅游資源所積淀的歷史蘊涵――諸如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典型的歷史遺存等,常常“具有永恒的吸引力”。 旅游資源是“藏著”的時間在特定空間的“再現”,有著很強的“原真性”和“可讀性”,是不可多得的旅游吸引物。這些客觀存在的歷史性旅游資源不但是旅游文化物質層面的重要組成部分,更因其反映著特定歷史時代的思想觀念、精神風貌、藝術風格、社會現實等,被旅游者一次又一次向往。
(3) 旅游業對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使歷史文化不斷的轉化為旅游資源。歷史文化類旅游資源雖不是因旅游活動而產生或為旅游活動所創造,卻可以為旅游活動所利用,經旅游開發轉化為旅游文化。比如名勝古跡、歷代建筑、古典園林、歷史紀念地、近代革命遺址和名人故居等方面的特色旅游都是典型的案例。
3. 歷史文化知識對中職旅游專業教學的作用
3.1 運用歷史文化知識,豐富旅游專業理論教學。眾所周知,文化是一個城市的靈魂與血脈,又是一個城市的名片和象征,同時也是一個城市經濟實力,特別是綜合競爭力的一個重要體現。作為旅游專業的教育者,端正以構筑旅游文化為目的,合力吸收歷史文化資源的態度,在平時旅游職業教學中,加強對學生歷史文化知識方面的教育,尤其與旅游景點相關的歷史文化知識,將有助于學生更好從事旅游行業。
我們廣西柳州就是一個歷史文化底蘊非常濃厚,文化旅游資源豐富的地方。柳宗元文化、白蓮洞柳江人文明、中國奇石文化、文廟和東門城樓等都是已經或正在被開發與運用中的歷史文化旅游景點的典型,但是我們現行的中職旅游教學中卻沒有絲毫的提及,假設我們能夠在專業教學中加入這些本地旅游景點的歷史文化知識的傳授,同時引導學生學會再旅游技能訓練中積極去發掘、開發和利用這些歷史文化,那么我們的畢業生將直接可以為本土旅游服務,解決學校畢業生對口就業與本土緊缺旅游專業基層從業人員的問題,實現學校與企業雙贏。
3.2 以歷史文化為渠道,實現學生專業實踐教學。中職學校必須改變過去實踐教學過分依附理論教學的狀況,充分重視實踐教學在培養旅游專業學生應用能力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相對獨立的實踐教學體系。比如,針對導游業務課程,需要學生實際操作導游講解過程,長期到校外實習又不切實際的情況,我們可以以本學校作為實景,用學校的悠久歷史作為內容,組織學生進行模擬導游,使學生擁有固定學習實踐場所,增強其語言組織能力和口語表達,而且學生深知學校歷史,易增強他們的愛校心與榮譽感。
此外,職業技術教育的生命在于它的社會性,職業學校能否培養具有職業能力的人才,很多程度上取決于企業的參與程度。學校積極建立一批相對穩定,涵蓋旅行社業、飯店業、旅游景點業和旅游運輸業等旅游產業的校外實習基地。結合我校實際,我們可以與柳州大龍潭、柳州博物館、白蓮洞旅游區和柳宗元景區等企業實現聯合辦學,這樣不僅將學生在校學習的旅游與歷史文化知識進行實際操作靈活運用,而且讓我們的學生接觸社會,了解就業形勢和就業市場,以及專業的社會需求,從而明確自身發展方向。同時學校可以了解用人單位需求,有效解決供需脫節問題,實現訂單式培養模式。
3.3 知曉歷史文化知識,自覺參與旅游資源保護。通過在旅游專業學習中,滲透歷史文化知識的教育,可以讓學生深知中國傳統歷史文化經歷了一個多么漫長的積累、沉淀的過程,經受了多少風吹雨打的歲月,犧牲了多少仁人志士,才不至于像古巴比倫、古印度等文明那樣出現中斷,而能夠如此厚重,連貫的展現在世人面前。這樣,學生在從事旅游職業時,心中就會有尺度。知道保護是種責任,無論出于什么目的,誰都沒有破壞、損毀歷史文化的權利。誰一旦丟棄了歷史文化也就丟失了文明。
現代旅游最缺失的是對自然和歷史文化資源的挖掘、保護和利用,是構建先進、健康的旅游文化。旅游業的發展需要旅游文化,旅游文化又必須從歷史文化中汲取營養。保護歷史文化絕不是簡單的“歷史還原”,而是一次“文化深造”,以豐富的歷史文化沉淀為依托,構建我們的城市文化旅游圈。使之成為現代社會生活中的公共資源,成為旅游業和其他產業的文化內涵,歷史文化遺產也只有為更多的人所了解、認同才可能有文化的傳承,文化才能有生命。我們的學生在宣傳旅游的同時,就自然傳播了文化,保護了資源。
3.4 知曉歷史文化,提升旅游內含與品位。歷史文化遺產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長期形成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杰作,毀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歷史文化遺產,讓它在今天現代化中繼續發光,正是一種現代文明的象征。歷史文化的傳承不僅影響旅游文化的確立,還直接影響到旅游業的市場作大、作強和健康發展。沒有歷史文化的挖掘和傳承,就很難建立起有自己特色和定位準確的旅游文化,沒有歷史文化的旅游從業者,就很難改變自己就業工作的消極態度,致使出現頻繁跳槽,不能安心工作和不能正確理解旅游服務工作的價值和意義等現象。
在旅游專業教學中,加入相關歷史文化知識的學習,可以潛移默化地培養學生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態度和協作精神,增強他們所學旅游知識的內含,提升自我文化品位。如果一個地區的旅游業或旅游從業人員能夠發揮當地歷史文化的推動力和滲透力里,把其力量熔鑄在地區的生命力、創造力和凝聚力,就有利于在旅游規劃與開發的過程中深刻挖掘其深厚底蘊和“文脈”特征,打造旅游精品,提高旅游競爭力。
文化與經濟發展相結合是發展旅游業的必由之路,利用文化來發展旅游業、繁榮經濟,是世界旅游業發展的潮流,也是商業與經濟發展的趨勢。綜合我國的國情,將歷史文化與旅游業相結合,也必然會是一條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所以,旅游專業的中職教育任重而道遠,需要專業教師具備創新精神,傳授旅游專業知識的同時增加歷史文化知識的熏陶,重視理論同時也要倡導動手實踐。讓我們培養的學生能夠努力達到現代旅游企業對人才的需求,即需要“具有強烈的服務意識和敬業精神,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操作技能,具有豐富的文化知識和良好的品位素養氣質”的旅游人才。
參考文獻
[1] 張文健,《讓歷史教育走向廣闊天地――兼論旅游的歷史教育功能》,《探索與爭鳴》2004年第4期
[2] 張培茵,趙 陽,石長波,《關于旅游人才培養模式和教育方法的思考與實踐》,旅游學刊――人力資源與教育教學特刊,2004,第7期
【關鍵詞】 法理學;課堂教學;教學實效;優化改進
法理學是高等學校法學專業的十四門核心課程之一,在法律科學中,法理學是基石,是最為主要的理論法學,構成了整個法學的基礎理論、一般理論、方法論。本課程的主要任務是系統學習法理學的基本原理,掌握法理學的范式,實現視野的更新和融合,實現思維方式的更新和提高,實現理論思維能力和水平的深化,深化理論知識和修養,提高專業水平,形成博厚的知識框架,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各種法律問題的能力。法理學司法考試分值所占較少;法理學教學方法單一,學生學習興趣不高。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法理學課堂教學陷入了“學無動力、教無新意”的困境,導致法理學課堂教學實效不盡人意,不利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為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提升法理學課堂教學實效,對法理學課堂教學改革勢在必行。
一、樹立正確的法理學教學理念
所謂教學理念,就是人們對教學活動的看法,教學理念是人們從事教學活動的信念。提升法理學課堂教學實效的首要條件就是樹立正確的法理學教育理念。落后的法理學教學理念嚴重影響和制約著學生學習法理學的積極性,影響了法理學課堂教學實效。法理學在法學體系是最為重要的理論法學。法理學的意義主要在于開啟心智、提高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思維能力。法理學不僅是法學的基礎理論、一般理論,還是法學的方法論。法理學的學科特點決定了法理學教學必須明確其教學目標。法理學與部門法學完全不同,它以一種抽象的、整體的方式促使學生形成法律思維方式。由于學生對法理學存在著理念上的偏差,導致他們更重視部門法學的學習,而輕視法理學的學習。
法理學教師應在教學過程中對學生進行引導,消除其錯誤理念,幫助其樹立正確的法理學理念,認真對待法理學課程的學習,牢固掌握法理學基本理論并深入理解法理學的精髓。同時,教師自身也應樹立正確的法理學教學理念,轉變灌輸式的純理論講授。在法理學教學中加強師生互動,集教學、研討于一體,促進法科學生的素質與能力的提高,使學生真正學有所得。法理學教學應當堅持法學與法治的生活立場,在教學過程中不斷培養學生的實踐性思維。法理學教學就是要培養學生正視現實人的社會關系及其社會生活。法理學之“理”即產生于人們活生生的現實生活,而具體的生活場景和社會現象亦成為法學理論的孕育之所,成為法學理論的生成之源。法理學之“理”是人們以理性與理論化的方式闡釋和理解生活。培育這種實踐性思維,就是要關注那些具有法律意義與影響的典型事件,按照“由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視生活”的原則自覺的展開對這些事件的理論反思和批判。[1]
二、優化法理學教學內容
要提升法理學課堂教學實效,必須優化法理學教學內容。法理學教學涉及的知識內容多,層次結構龐雜。我國統編的法理學教材內容基本相同,條理清楚,內容全面。全面地、平面地講授法理學教材中的內容,未必適合于全體學生。平鋪直敘地講授教材的全部內容,追求知識點的全面與完整是教學之大忌。如果那樣,會導致教學重點不突出,學生不能消化理解教學內容,必然使學生喪失學習法理學的信心與興趣,導致法理學課堂教學缺乏實效。因此,確定法理學教學內容體系,應考慮:平衡知識體系的完整性與學生的接受能力;平衡知識的廣度與深度;平衡法理學知識與其他部門法知識的側重;平衡內容的科學嚴謹性與多彩趣味性。優化法理學教學內容的前提是正確區分法理學的宏觀內容與微觀內容。
法理學要面對法學的根本問題并且要揭示法是什么。法理學的教學內容通常包括法的本體論、法的運作論、法的價值論以及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理學教學要達致教學效果的最優化,必須運用法理學不同部分內容來實現不同的教學目的。從法理學的理論出發,結合我國的法治實踐,可以將法理學的內容分為宏觀內容與微觀內容兩大部分。法理學的宏觀內容側重于從宏觀的角度對法以及法與社會或國家的關系進行全局性論述,主要包括法的本體論、法的價值論、法治、立法等宏觀問題,法理學的宏觀內容重在精神教義、法律信仰,其目的為實現文化啟蒙。法理學的微觀內容是關于法律的運行,不涉及與法律相關的外部世界,側重于法律自身,法理學的微觀內容從守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法律方法等方面具體描述與論證法律, 其目標是掌握科學的法律方法體系。法理學的宏觀內容與微觀內容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由于二者所關注的內涵不同,要達致法理學教學效果的最優化, 合理運用宏觀內容與微觀內容, 提升法理學課堂教學實效的必然要求。[2]
三、改進法理學教學方法
課堂教學工作非常重要,提升法理學課堂教學實效的關鍵是改進課堂教學。傳統的課堂講授法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洞察力。經過這種方式培養出來的學生具有比較扎實的理論功底,知識基礎比較好。傳統的課堂講授法有其固有的弊端:注重理論知識的教學,而忽視知識的實際應用,因此,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缺乏必要的訓練。完善課堂講授法的根本就是揚長避短。在講解法理學基礎知識的基礎上,應側重培養學生的問題意識,訓練學生的思維能力。愛因斯坦有句名言:“興趣是最好的老師”。 為培養學生學習法理學的興趣,增強法理學課堂教學實效,改進教學方法勢在必行。改進的具體思路有:引入研究性教學法,提倡案例教學法,采用多媒體教學法。
引入法學研究性教學。研究性教學20世紀起源并盛行于美國,它“把科學研究引進教學過程的作法,導致教學形式的革新與創新”。[3]為了讓使學生獲得最直接而最生動的法律實踐能力,研究性教學往往時間實踐中的實際問題為基礎,把對法律文本的解讀與理解過程展現給學生,讓學生參與到與文本的對話中去。研究性教學作為一種授人以“漁”的教學方法,使學生有機會進行創新思維,有助于法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將法學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能力,從而提升學生的創新能力。法理學課程雖然理論性很強,但其應用性與實踐性也強,僅以接受知識為目的是遠遠不夠的,只有理論密切聯系實踐,才能學好本課程。研究性教學引入本課程,樹立研究性教學理念是對教師提出的第一個要求。較強的教學設計和引導能力也是教師應具有的素質。本課程教師要深入研究,把最新的科研成果融入課堂教學之中。教師不僅要研究如何教與學,而且要研究如何提高教學效果。[4]
源于美國的案例教學法,由蘭德爾首創,在他擔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時推廣。案例教學法有助于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是一種啟發式的教學過程,有利于教學相長,有利于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與傳統法學教學相比,案例教學法優勢明顯。案例教學法使課堂的主導不再是教師,而是學生。在法理學課程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法,有助于學生掌握律師必備的辦案技巧。教師應選擇典型案例。通過對具體案例中法律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使法條、法理與實例三者實現無縫對接。這樣能提高課堂教學的靈活性,增強學生教學內容的選擇性。[5]不過,案例教學中必須注意:專業性、時效性、典型性、真實性與疑難性是選擇案例時必須考慮的因素。案例教學應由淺入深,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停留在教師自己對案例進行分析的層面上是案例教學之大忌。
引入多媒體教學。多媒體教學具有的優勢非傳統教學可比,不僅促進了教學方法、手段的變革,而且促進了教學內容與思想的變革。在法理學課程教學中,多媒體的優勢在于將教學內容化抽象為具體、化深奧為簡明。有限的教學時數與過大的教學容量使得傳統的教學方法很難達到本課程的教學目標。本課程應用多媒體教學,可有效地解決這個難題,因為多媒體教學的信息量大、速度快。多媒體可以實現法理、法條、案情三者之間的自由切換,法理學課堂教學的容量因此增加了,教學效率也就提高了。由于多媒體教學采用寓教于樂的形式,學生的學習興趣大大提高。交互性與智能化良好是多媒體教學的優勢。教師可以通過多媒體教學平臺經常與學生溝通,解疑答惑,這對于提高本課程的教學效率,優化教學效果非常有利。必須特別注意克服多媒體教學固有的弊端。本課程在運用多媒體教學時,我們要處理好教學內容與教學形式的關系。教師不可重形式而輕內容;教師應把自己的主導作用與學生的主體地位有機結合起來,既突出教師的主導作用,又重視學生的主體地位。
【注 釋】
[1] 杜建明.法理學教學與法律思維培養[J].內蒙古財經學院學報(綜合版),2009(6)95.
[2] 郭威.法理學的宏觀內容與微觀內容及其在教學中的運用[J]. 東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6)92-93.
[3] 李劍萍.大學教學論[M].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8.143.
[4] 夏錦文.研究性教學的理論內涵與實踐要求[J].中國大學教學,2009(1)97.
[5] 楊德興.勞動法學課程教學改革探索[J].職業時空,2010(8)130.
【作者簡介】
[論文關鍵詞]正義概念 正義標準 啟發意義
一、作者介紹與著作寫作背景
(一)作者簡介
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國柏林,在海德堡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33年移民美國后在華盛頓大學研習美國法律并于1937年獲得LL.B學位。從1951年開始擔任猶他大學和芝加哥大學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為加利福尼亞大學法學榮譽教授,1992年去世。博氏是綜合法理學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領域為法理學(法律哲學)。主要論著有:《法理學》,《法理學:法律哲學法律方法》,《論正義》,《權力、法律和社會》,《責任哲學》和《英癥狀法律體系導論》等。
(二)寫作背景
博登海默生活的那個年代正是歷史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和哲理法學派相互論爭的時代,各個學派以其各自的理論根源為依據,并結合當代社會發展的經驗教訓對法律的“實然”和“應然”等傳統問題進行論戰,交鋒愈演愈烈。與此同時,一部分學者鑒于三大法學派的理論的片面性,試圖找出另外一條道路。這些學者看到,之所以各個學派之間存在爭論,是在于每個學派都由于自己的理論只關注法律理論中的一個方面而存在著缺陷。因此,他們試圖建構一種統合各派之優點的綜合法理學派。米杰羅·霍爾教授是這種觀點的倡導者,他所撰寫的《統一法理學》、《法理學中的理性和現實》、《民主社會的活法》等論著,為綜合法學產生奠定了理論基礎。霍爾從綜合方法論和認識化的前提出發,認為法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綜合”。據此,他嚴厲批評了法學理論中的“排他性缺陷”(Particularistic Fault),尤其對三大流派割裂法的價值要素和事實要素的做法進行了譴責。按照霍爾的觀點,當今西方法學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學、社會學法學以及自然法理論中有價值的成分統一起來,建立一門聯合諸法學流派的“綜合法理學”。埃德加·博登海默自20世紀50年代起,積極響應霍爾的倡導,加入了建立綜合法理學的運動,并在他的《法理學》中闡述了綜合法理學的觀點和主張。
二、著作結構分析
《法理學——法律哲學域法律方法》一書作為經典法律理論論著,無論從它的語言上還是它的內容上看都可謂是博大精深的,作為法律的初學者僅僅是在較短的時間內瀏覽此書是很難從根本上把握住本書的精髓的,需要先縱觀全書結構框架,再分別研究學習,方能懂得作者的苦心研究成果的深刻內涵。
本書共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哲學的歷史沿革,作者將自古希臘至20世紀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學的理論觀點做了一一的陳述;第二部分是法律的性質和作用,作者在此部分中分析了秩序的需求,正義的探索過程,從而得出了“法律是秩序與正義的綜合體”的結論,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法律的性質與作用;第三部分法律的淵源和技術,作者在這一部分分析了關于法律方法的問題,同時對法律推理程式,以及對價值判斷在審判程序中的作用等方面都做了較為詳盡的分析。
由于對法律的性質和作用的哲學思考是博登海默先生的這本書的核心,所以該書第一部分的歷史闡述成為第二部分理論分析的史料基礎。針對作為該著作最為重要的第二部分,筆者將結合自己的情況談談“正義的探索”這一章帶給自己的啟發,以及通過通讀此書獲得的收獲。
三、博登海默的正義探索
在我們的生活中,正義概念的含義是不確定的,在中外學術著作中,正義也被賦予多方面、多層次的規定性和含義,“有時正義是指一種德行,有時是指一種對等的回報,有時是指一種形式上的平等,有時是指某種自然理性的關系”。正如作者在這一章開始所說的那樣“正義具有著一張普羅秀斯似的臉,變化無常、隨時可呈現出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正義的概念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理論學派那里其內涵和外延都是不同的,由于人類認識的局限性致使歷史歷代的理論學家們也難以看清什么才是真正的正義,什么樣的定義對于“正義”才是最為貼切的。他們的正義觀或多或少都于他們所處的歷史環境有關,他們的正義觀正是受了他們那個時期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在使得他們觀點的片面性和不完全性,甚至有些觀點也存在一定的錯誤,但是前人的研究成果往往給予了當代人很多的實惠,對于此,作者也認為“從哲學的理論高度上看來,思想家們與法學家們在許多世紀中已提出了許多各種各樣的不盡一致的‘真正’正義的觀點,而這種種觀點往往都聲稱自己的絕對正確。”“對那些頗有影響的理論和歷史上的重要社會制度——它們反映出人們對實現正義的不盡相同的態度——作為一個簡略回顧,會有助于我們指出這個問題所具有的使人困惑的各個方面。”
在此篇章中,作者分析了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沃德、馬克思、恩格斯、斯賓塞、康德的正義觀,認為他們大都是用自由或者平等作為自己正義觀探索的焦點,然后又分析了索利和羅爾斯,認為他們的理論與眾不同在于其則側重平等與自由的結合探索正義;最后作者又提到了霍布斯和邊沁,分析了他們是從安全的方法角度探索正義的。通過對上述思想家的論述,作者認為“對于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社會建設曾產生過影響的種種正義觀念……都得到了大多數人的接受”“封建制度給予了安全觀念一突出的地位……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卻將自由視為是政府政策的首要任務……在社會主義國家……其最終目的乃是要達到對需要的平等滿足”,這是出現諸多正義概念的根源所在。作者在這一部分中并不是簡單地羅列了諸位思想家的基本觀點,而是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觀點。緊接著,作者在理性思考之后對正義與理性,正義的概念范圍,正義與其他要素的關系進行探索分析。
同樣的,作者用他慣用的分析方法對這幾部分進行了闡述即分析歷史上的思想家的觀點,然后據此列舉示例,當然,作者還運用了心理學和人類學的許多成果進行分析,這些材料的運用使得作者對正義的分析更具說服力,他成功地通過直觀、簡單的事實說出了復雜、深刻的道理,在闡釋的同時做到了面面俱到與詳而不繁。最后,博登海默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一個正義的社會秩序,除了滿足人們對平等待遇的需求以外還必須服務于人們的其他需求。
正義標準是如此的復雜多樣,這是由正義概念的歷史性、階級性和具體性決定的,正如馬克思所說:“正義是一個歷史的,階級的概念,而不是一個永恒的、超階級的抽象的概念”;同樣,針對此,恩格斯也說過:“正義始終只是現存經濟關系的或者反應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應其革命方面的觀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現”。因此,我們對正義的探索應懷有與時俱進的精神,在不同的時間中、不同的空間中、不同的制度中、不同的階級中等等多種因素之中去探索分析正義的涵義。由于人們認識和知識的局限性,以及我們對這個世界的探索受到諸多客觀因素(如經濟的、政治的、階級的等等)的制約,也決定了我們的探索之路應該更加長遠。
四、啟發意義
博登海默的《法理學》作為一本教科書,他帶給我們的不僅僅是知識的豐富和理論的全面,通過系統的瀏覽筆者覺得更應該關注的是此書交給我們的學習方法。在此書中,字里行間我們都能感受到作者的淵博的知識體系。
更重要的是,通過閱讀思考“正義”的意義,對我們現階段法制建設有很好的啟發作用。我國是法治社會,法律的價值應當能夠體現出正義、秩序、公平、自由和效率。自有法以來,正義就是人們恒久追求的價值,同時也是法學家們探討最多的價值,更是法治社會希望很好詮釋的價值。法律是權威性的規范體系和價值體系,法律追求的正義不僅體現在法治領域,由于法律調整的是整個社會,所以他還體現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領域。現實中法律如何才能很好地體現正義的價值,筆者認為應當從一下兩方面努力:
(一)重視正義對法律的評價作用
民主的法治國家應當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評價機制,正義的法律才能被認可和適用,不正義的法律將會被拒絕。法律需要正義填補空白,需要正義成為其中的一部分,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是希望建立一套公平正義的法律體系。
1 法理教學中存在的基本問題
按照一般的學習認識規律,以筆者在教學過程中的實踐感受為基礎,目前法理學本科教育的問題主要源于以下三個方面:中國
1.1 法理學教材形式參差不齊,體例單一
(1)由于各學校教學安排的不同,教材名稱的表述上差異較大。傳統的教育模式是把法理學作為一門專業基礎課放到大一學生入學時教授,一般用一個或兩個學期的時間集中學習。但是鑒于大一學生的認識和知識水平局限,近些年來。部分高校進行大膽嘗試,把法理學分成兩部分,即法理學導論或稱法理學基礎等和法理學。法理學導論之類仍安排在大一學習,主要講述法理學的基本常識性入門知識,課程設計比較簡單;法理學則一般放置于大三學習,基于此時學生對于法學知識已經具備了相當量的積累,這門課程主要從法哲學的角度進行較深入的法哲學講授。這種改革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其中也存在著不少問題,比如,法理學本身是一個完整的體系,是對法一般原理進行研究的理論性學科,何謂“常識性知識”,又何謂“深層次法理”,這種區分本身就值得商榷。
(2)盡管法理教材名目繁多,但是體例編排古板單一。無論是集中授課式還是分階段授課安排下的法理教學,其基本教材例體仍以傳統的幾大塊為主。大致可以分為導論、本體論、起源發展論、運行論、價值論等。這是一種百科全書式的安排模式,內容比較豐富。但是弊端也很明顯,最直接的就是在有限的教學學時中,要想把教材中所涉及的問題一一展開,深入學習,基本上是不可完成的任務。另一方面,這樣的體例安排不符合學生的一般認識規律。因此,法系的學習可能會給學生帶來兩種影響。一是給學生先前的認識帶來強烈的沖擊,使他們原本清晰的概念模糊化;二是有了之前先入為主的知識基礎,不能客觀的認識法系的有關理論,忽視掉這個法理學中重要的知識點。
1.2 教學目標定位不準
每一個學科都有自身的特點,法理學是對法學一般原理的升華與總結,側重于理論性思辨,這對于大一從沒有接觸過法學的學生而言,的確是一個艱難的開端。但另一方面,從長遠來看,難度雖有,對學生法學素養的提高也最大。現實中一些學生基于法理學的枯澀與抽象,再加上與一般的具體學科相比,法理學的實踐應用性不強,因此,興趣往往不高。于是一些學校為了迎合學生的聽課情緒,縮短法理學教學課時,簡化其應有的學術性,大大降低了其理論性,反而加入大量的應試技巧與練習等職業化教育,如司考、公務員考試等,以吸引學生注意力,結果使法理學變得面目全非,這種功利主義的做法極不可取。
1.3 教學方法保守單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生動靈活的教學方法無疑是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性因素之一。對于法理學這門難度相對較大的科目來說,由于教學方法上的陳舊、保守,使原本就很難理解的知識傳授更加晦澀,是目前本科教育中普遍存在的詬病。當然,講授式教學也有自身的優勢,并在當前的教學條件下不可能完全取締,因此,我們應在保持傳統教學中良好因素基礎上積極探索,開拓新思路,使之煥發年輕的活力。
2 法理教學應立足現實,積極尋求自身完善
2.1 材名目,實行教材體例改革
教材對教學的開展有著特殊的作用。綜觀目前的法理教學實踐,筆者以為仍應以集中式教學安排為宜,以此相適,材名目,以便學生參閱,教材體例應大膽創新和突破。筆者在教學中嘗試這樣的安排:即導論、法的起源、法的本體、法的運行。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法的起源與發展置前更符合認識規律,也有利于教師循序漸進的課程教授,法的價值對于大一學生而言,理解稍有難度。可與法的本體和法的運行為載體具體化的教授,法的本體與法的價值可結合處很多,比如,法的本質、權利與義務、法律行為、法律責任等,法的運行部分中更是隨處可見。事實上價值論從來就不是煢煢孑立的,它總要依附于一定的對象,甚至特定的事實。柏拉圖的《理想國》就是最好的例證。《理想國》的副標題就是正義論,開篇就是圍繞蘇格拉底與玻勒馬霍斯、阿德曼托斯等人關于正義的爭論開始的,但蘇克拉底并沒有直接就正義的各種原理、概念長篇累牘的發表自己的見解,而是從具體的家庭、婚姻以及國家運行中的各個方面入手,最后順利成章、水到渠成的圓滿論證了自己的觀點。這種方法值得我們借鑒。
轉貼于中國
中國2.2 堅守法理學應有的學術性教育
首先,強調理性學習。理性是在學習中應具有的思考方式和基本態度。蘇格拉底把知識和理智合稱為理性。在法理學學習中具有理性就是要在紛繁復雜的法律現象和學說中,懂得反思,善于運用法學思維去思考問題,總結一般規律,研究本質。這是由法理學的學科特點決定的。
其次,以法學流派為教學前提和基礎。作為法理學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培養學生主動樹立法學流派的自覺意識應該始終貫穿于課程學習的整個過程。法學流派又可稱為法學學派,最初是由于西方法學界在回答法律理論基本問題時,因所關注問題的方面不同,解決問題的視角方法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理論體系和流派。一個法學流派就是一個學術共同體,可以說在歐洲中世紀以后,法學流派的沿襲、更替與發展實質上就代表了西方法學的整體發展脈絡,任何一位西方法學學者我們都可以發現其立場歸屬和思想導向,進而確定其陣營主張。以法學流派為基礎進行教授,有利于學生對西方法學理論進行梳理,使之系統化。眾所周知,自清末以來,法律移植一直是我國法律發展的重要渠道。到今天,我們的法律移植無論是在技術上還是在理論上都取得了很大進步。但就法理學而言,仍然存在著一些不足,尤其是缺少系統化背景下的認真研究與學習,往往“只求引注不求出處”,僅僅偏重于對個別法學大家的局部研究。結果導致移植過來的法理學呈現出支離破碎、凌亂不堪的狀況,在再加上我國目前法理學主張的散亂、學派思想的不成熟,易使初學者陷入無所適從的境地,使原本簡單的問題復雜化,增加學習難度。所以,教師在教學中應該授于學生自覺樹立法學學派的意識,以學派的視角結構具體的法理知識。確立自己的法理理念。
最后,灌輸法治思想。在法的運行中。最終要達到的目標就是實現理想的法治狀態。它是動態的法實施過程中的核心理念,灌輸法治意識,實際上是引導學生立足現實,關注我國法制狀況,是法理學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2.3 基于法理學本身的學科特點,大膽嘗試多種教學手段
首先,重視多媒體教學,法理學與其他人文科學相結合。就法理學的學科特點而言,它是一門對于人類社會秩序進行轉貼于中國
綜合性思考的學科,而人類社會包含著形形的現象和知識,因此,法理學并非研究只帶“法”字的學科,它必須建立在對眾多知識學習和了解的基礎上。正如馬克思所言,“我學的專業是法學,但我是把它放在哲學和歷史之后。”以歷史為例,法理學當中的很多概念便是直接淵源于歷史。比如前面說過的“法系”,法系的源頭可以上訴至古希臘,古羅馬時期,中經法、德、英、美等國的法律發展,在歷史的沉積中形成的一脈相承的法文化體系。多媒體給我們提供了良好的平臺,借助于這個平臺,一些歷史等人文社科知識可以圖片、文字、影響等多種形式更為直觀、生動的展現在學生面前,便于學生掌握。中國
其次,謹慎選擇案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案例教學法是法學學科教師比較青睞的教學方式之一,有趣生動的案例能夠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活躍課堂氣氛,這種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做法,也受到學生的普遍認可。但是案例僅僅是引入教學知識的開端,雖有助于教學活動的開展,其價值畢竟是有限的,學生的注意力也不能只是簡單被案例本身吸引,就事論事,而是應該適時巧妙地被引導入案例后面的真理探索,這才是案例教學的目的所在,如果學生課后只是記住了案例,忘記了法理知識,那么無論課堂氣氛有多么活躍、學生興趣有多高,也只能是一次失敗的教學。
因此,在法理教學中,我們一方面重視案例教學,另一方面還要善用案例教學,謹慎選擇案例。首先,案例本身應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對于案例的選擇不能只求刁鉆、新奇,以吸引學生眼球,主要在于是否能從中揭示出法的一般原理。其次,對案例的分析方式應與應用類法律學科有所區別。對于法理學來說,主要是利用案例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對同一問題,不同的學生會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去思考、判斷,會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解釋、推理。所以,教師更要注意對不同觀點的碰撞加以引導,培養大學生的理性思考能力。形成發散式思維模式。
最后,循序漸進,注重啟發式互動教學。人們的思考總是一個由淺入深,由表及里的過程,教學中教師也要充分尊重這一規律,調動學生積極性,啟發他們循序漸進、充分思考。就具體操作方式而言,也許我們可以從柏拉圖的著作中得到一些啟發。柏拉圖是西方著名的哲學家,同時也是一位杰出的教育家,他的著作揭示的大都為較為抽象的哲學道理,采用的是他首創的對話體寫作方法,極富文采,對道理的闡述“不是從抽象的概念出發,而是從具體的事例出發,生動鮮明層層深入,不僅能看到思想的最后結論,也能看到活的思想發展的過程。”文章中的幾人對話里,往往以最簡單的道理開篇,繼而一問一答,逐步推理,取得認同。最終得出的結論往往使最開始哪怕態度多么蠻橫的反對者也心悅誠服。這就是在互動基礎上贏得的思辨的力量,更體現了主導者的智慧。
美國前總統尼克松曾經這樣說過。回顧我自己在法學院的歲月,從準備參加政治生活的觀點來看,我所選修的最有價值的一門課程就是郎·富勒博士講授的法理學即法哲學……在我看來,對于任何一個有志于從事公共生活的法律系學生來說,它是一門基礎課。因為從事公職的人不僅必須知道法律,他還必須知道它是怎樣成為這樣的法律以及為什么是這樣的法律緣由。法理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我國的法學本科教學,它同樣位于16門核心課程之首。盡管法理學教學目前呈現出較為尷尬的狀況,但法理學人們的摸索、探討與爭鳴一直都沒有止步,法理教學期望全新的變革與發展,法理教學任重道遠。
注釋
中國-
1 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
2 付子堂.法理學講演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3.
3 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6.
參考文獻
[1][英]韋思·莫里森,法理學[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
[2]柏拉圖,理想國[m].北京:商務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