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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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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的糾紛

經濟案件的糾紛范文第1篇

    為了便于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減少案件管轄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八百三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對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作以下規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經濟案件的糾紛范文第2篇

關鍵詞 食品安全;預警分析;灰色殘差修正模型;數據分析

中圖分類號 TS20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05-0304-02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和諧穩定,日益受到重視。《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體現了我國政府對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決心。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針對食品中化學污染物與有害因素,建立覆蓋全國的監測網絡體系,監測機構對食品安全監測數據進行收集、綜合分析及上報,從而掌握食品污染水平和變化趨勢,發現食品安全隱患,進行風險預警,并為開展食品風險評估、制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監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的分析評價主要以檢出率為指標,按時間或類別序列作數據整理,對組內或組間的數據作比較,采用卡方檢驗或秩和檢驗分析顯著性差異,并結合原因分析描述食品污染水平變化情況[1-2]。此法簡便易行,但對數據的發掘能力不足,“事后”簡單的比較分析,未能為發現食品安全隱患、判斷發展趨勢、提出預警等方面提供有效信息。秦 燕等[3]和柴勝豐等[4]提出將控制圖的分析方法應用于食品安全監控預警,通過建立檢出率控制圖,依據控制圖判異準則觀察檢出率的異常波動,通過對“事后”數據分析達到“事前”預警的效果。然而,制作控制圖所需樣本量大,對監控數據的要求較高;同時,為避免預警信號誤發或漏報,如何確定適宜的控制限、提高控制圖預警敏感度和特異度等技術關鍵點,還需進一步深入探討。我國對食品安全監測的研究起步較晚,隨著監測管理系統的建立,食品安全監測預警分析方法已成為亟待研究的課題。

灰色系統理論是由我國學者鄧聚龍教授于20世紀80年代創立,該理論解決了運用概率統計、模糊數學難以解決的“小樣本、貧信息”不確定性問題,受到國內外學者的廣泛關注。目前,該理論已被成功地運用于工業、農業、社會、經濟、能源、環境、疾控等眾多的領域中,解決了科研、生產中遇到的大量實際問題,并取得顯著的成果[5-7]。本研究通過建立灰色模型對食品安全監測數據進行分析,結合馬爾可夫過程理論進行殘差修正,實現對食品安全監測的預警分析。

1 灰色模型的原理及建立

灰色系統理論以灰色數學的方法處理“部分信息已知、部分信息未知”的不確定型系統,將不定量(灰數)予以量化,同時充分利用已知信息尋求系統的運動規律。灰色系統理論在關聯空間、光滑離散函數等概念的基礎上,定義了灰導數與灰色微分方程,進而用離散數據列建立微分方程型的灰色動態模型(GM)[8]。GM有多種類型,其中以一階微分、一個變量的灰色模型GM(1,1)應用最廣。

2 GM(1,1)殘差修正模型

3 灰色模型的精度檢驗

4 灰色殘差修正模型在食品安全監測預警分析中的應用

采用灰色殘差修正模型,結合馬爾科夫過程預測方法,對我國酒類食品安全狀況進行分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中白酒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由于2008年以后統計口徑發生了變化導致數據不符合建模要求,本文基于1995―2006年產品質量監測數據,構建模型對2007年監測數據進行預測,具體數據如表2所示。

5 結語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有關要求,政府各監管職能部門不斷加強食品安全的預警建設。開展有計劃性的市場抽檢活動,分析監測結果,可掌握食品污染狀況,發現安全風險并提出預警。本研究以食品安全監測數據為基礎,采用灰色系統及馬爾可夫過程理論,建立二階殘差修正GM(1,1)模型,模型精度符合要求,有效實現了對食品安全態勢的預測分析,為食品安全快速預警提供依據。

食品安全預警分析是一項涉及多學科、多領域的新興研究課題,目前對此方面研究的推進還存在一些困難,如食品安全監測系統的運行尚未順暢、監測數據資源難以共享、源數據的質量有待提高等,需要進一步完善,以實現食品安全問題的早發現、早預警、早控制和早處理。

6 參考文獻

[1] 彭少杰,田明勝,王穎,等.2008―2010年上海市夏秋季市售海產品中副溶血性弧菌污染監測結果分析[J].中國食品衛生雜志,2011,23(5):469-471.

[2] 曲寧,李敏,王樹誠,等.2009年遼寧省初級農產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結果分析[J].中國衛生檢驗雜志,2011,21(5):1240-1243.

[3] 秦燕,李輝,李聰.控制圖分析在食品安全預警中的應用[J].中國公共衛生,2004,20(9):1089-1090.

[4] 柴勝豐,張國權.基于Bayes統計的蔬菜產品質量安全監控系統研究[J].數理統計與管理,2007,26(6):966-970.

[5] 劉思峰.灰色系統理論及其應用[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0:12-13.

[6] 劉麗,任呈強.灰色系統理論在石油工業腐蝕中的應用與進展[J].材料導報,2010,24(15):99-102.

[7] KUO-HUANG LIN,BIN-DA. A gray system modeling approach to the prediction of calibration intervals[J]. IEEE Transactions on Instrumenta-tion and Measurement,2005,54(1):297-304.

[8] 鄧聚龍.灰色理論系統教程[M].武漢:華中理工大學出版社,1990:83-85.

經濟案件的糾紛范文第3篇

摘要:近年來,由民事糾紛而引發的刑事犯罪案件數量在檢察機關承辦的公訴案件中呈逐年上升趨勢,本文就這一情況產生的原因、特點及檢察機關在處理及預防此類型犯罪方面可采取的對策進行闡述。

關鍵詞:民事糾紛 犯罪 “民轉刑”案件

一、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益、義務或民事責任為內容的社會法律糾紛。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本屬于不同的法律領域,但是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伴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價值觀念的轉換,由此帶來的社會問題亦呈現異常嚴重的態勢。一方面,民事糾紛數量大幅增加,糾紛主體尋求運用解決機制日益頻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各類社會文化的沖突加劇,各類社會矛盾激化,部分社會主體的法律觀念淡薄,加上當前社會貧富分化差距越來越大,少數貧困群體的心理失衡,產生糾紛的可能性增加;另一方面,民事訴訟及相關制度處理糾紛的理念和程序設計上存在諸多問題,無法適應各類民事糾紛的處理要求。民事訴訟程序的專業性及復雜性、基層組織調解功能的弱化,也致使小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甚至進一步惡化。

矛盾發展到一定程度,輔之以必要的條件,就會激化,或者說爆發。許多刑事案件并非一開始就具有刑事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而是由于民事糾紛長期得不到妥善解決,轉化而成。近年來,由婚姻家庭、經濟、鄰里、勞工、瑣事等民事矛盾糾紛引發的刑事犯罪案件增多,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重也越來越大。

二、由民事糾紛引發刑事犯罪案件的特點及成因

(一)“民轉刑”案件特點

1、犯罪主體中農民及農民工比例高,受教育程度低

根據北京市檢察機關對“民轉刑”案件犯罪主體的統計表明,犯罪嫌疑人中農民及農民工的比例達到30%1以上,據某些外省市檢察機關的統計此比例甚至達到80%以上。北京市檢察機關統計此類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0%,與其他地區檢察機關的統計數據一致。

2、多為因經濟糾紛、勞資糾紛、侵權賠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

根據北京市檢察機關的統計,因經濟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在“民轉刑”案件中比例最高,為40%左右。此類案件多數為犯罪嫌疑人為追索貨款、欠債等問題引發犯罪。發生比率較高的為因勞資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如犯罪嫌疑人王某為某餐廳廚師,后因餐廳整頓被解雇,李某為索要工資多次與老板協商,并到相關勞動部門反映,未得到及時解決,后情急之下持餐廳菜刀將餐廳老板身體多處砍傷。因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引發刑事犯罪的比例也較高。例如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2009年2月至3月接連受理三起故意傷害案件,均是由家庭中夫妻矛盾引發的,其中二起案件是由于夫妻間感情互不信任,互相猜忌對方有婚外情的發生,而產生矛盾,引起的家庭暴力案件,另一起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由于財產分割問題產生矛盾,另雙方積怨較深,一直未得到正確的化解,最終丈夫持刀將前妻砍為重傷。

3、“民轉刑”案件中暴力犯罪案件所占比例偏高,后果嚴重

因民事糾紛引發的刑事犯罪的犯罪類型相對集中,暴力型犯罪所占比例較高,最突出的為故意傷害案件。根據北京市檢察機關對2007年以來“民轉刑”案件類型進行統計,故意傷害案件占總數的60%。其他暴力犯罪如故意殺人、搶劫、綁架、聚眾斗毆、非法拘禁案件的比例也比其他類型案件相對要高。

(二)形成原因

1、犯罪個體原因

第一、犯罪個體普遍自身素質較低,在民事糾紛產生時易產生刑事犯罪的主觀故意,導致刑事犯罪發生

根據北京市檢察機關對2007年以來對刑事犯罪案件的調研,發現此類型犯罪主體農民工及受教育程度低于初中水平的人員占90%以上。由于缺少科學文化教育,這些人更容易表現為心態脆弱,情緒浮躁,心理失衡,行為失范,甚至不講道德、不講親情,只講個人利益,往往以極端的方式處理矛盾糾紛。這種內因還體現在法制觀念淡薄,不能自覺地用法律和法規約束自己,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容易沖動,不能通過正確的途徑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多感情用事,采取簡單粗暴的維權方式,導致矛盾激化,釀成刑事案件,給家庭和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引發刑事犯罪的發生。

第二、犯罪個體相對惡劣的生存環境導致民事糾紛處理不當引發刑事犯罪的發生

首先,農村地區受到客觀因素影響,人們的文化水平偏低,對于社會道德和生活方式有著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并且家族親屬意識較強,容易因個人利益、家族矛盾,以及農村地區特有的土地以及水利關系產生民事糾紛,同時,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在這類地區作用不很明顯,民事糾紛不易得到正確解決而引發刑事犯罪案件的發生。

其次,城市中的閑散無業人群以及生活水平相對較低的社會底層人群容易引發“民轉刑”案件。城市中經濟發展較快,社會成員的地位及貧富分化更為明顯。處于社會底層的人群在經濟上、文化上以及社會地位上均屬于弱勢群體,生存環境相對較差,生活中容易與他人產生矛盾或者家庭關系出現不穩,并且容易受到社會救濟方式的忽視。這類人群也由于自身經濟基礎及生活環境的影響,遇到家庭或者經濟糾紛后多數采取自力救濟的方式,在矛盾得不到及時合理的解決后更容易產生絕望、厭世、甚至是仇恨的心理,從而引發刑事犯罪的產生。

再次,家庭內部環境不和諧,引發刑事案件的發生。家庭氛圍對人的行為意識有著重大的影響,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較之其他社會關系是最為密切的,因此聯系家庭成員日常生活的經濟、情感、子女、生活瑣事等一系列問題十分容易引起矛盾和糾紛,單親家庭及再婚家庭等相對特殊的家庭關系中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基礎往往較為薄弱,因此在處理家庭矛盾時更容易產生家庭暴力等情況,從而引發刑事犯罪的發生。

2、社會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原因

第一、社會救濟不到位

目前社會基層組織的調解工作能力總體不高,及時發現矛盾、化解矛盾的能力有限。中國現行體制下,村委會、居委會、治保會、司法所、派出所等都有調解民間糾紛的權利和職責,但是部門之間沒有形成協調作戰的觀念。“民轉刑”案件的民事糾紛大多發生在鄰里、親屬、同事等相互熟識的人員之間,導致基層調解組織缺乏發現問題的敏銳性和主動性,加上部分調解工作人員工作方法不當、工作責任心不強沒有及時發現問題,習慣坐等糾紛上門,導致矛盾積怨加深。

第二、公力救濟程序繁瑣不易行使

訴訟是一種極具職業專門性的技術性活動,在認知方面不易為一般民眾所理解和接受,并且對于那種“法律適用模式”的訴訟(即以法律規范為大前提,以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最后作出判決),當事人參加訴訟的程度受到一定的限制,從而在心理上與訴訟保持著一定的距離,妨礙了對訴訟的利用。與其他民事解決糾紛機制相比,民事訴訟的程序復雜、繁瑣,時間持久,成本高昂,常常讓人望而卻步。絕大多數“民轉刑”案件的當事人認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民事糾紛成本高、時間長、判決執行難以保證,因此不愿采取訴訟的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民事訴訟的嚴格規范性和國家強制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不適應特殊個案所需的靈活性解決要求,也難以滿足當事人之間不傷和氣與維持原有關系的要求。

三、預防“民轉刑”案件發生的對策

(一)加大普法宣傳,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

有針對性地開展全民普法宣傳活動,普法宣傳形式要多樣化,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多方位進行,宣傳的內容要具有針對性和實用性。針對不同的群體進行有針對性的普法教育活動,如在農村地區以及針對農民工群體,根據其文化素質、對法律的理解能力等實際情況,普法活動應當淺顯易懂,結合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制教育;針對無業人員以及社會生活的底層人員,在幫助其解決生活、工作等實際困難通的同時,向其進行普法宣傳教育,使公民能夠正確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用理智戰勝沖動。

(二)進一步加強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深化運用

擁有調解民間糾紛職責的基層組織包括公安機關、基層法庭、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治保會等,這些組織在預防調處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同時,多個部門也會形成權責不明、互相推諉的弊端,因此,建議將調解權限收歸某一部門,該部門負責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具體實施調解工作,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確,并將職權職責加以詳細規定,建立責任倒查機制,以達到責任與權力相對應,建立積極有效的調節防控機制。如某地成立矛盾調處中心,整合了鎮司法所、派出所、各行業主管部門、涉農部門、各村調解會,社會團體以及鎮退休干部、退休教師等方面的力量,由綜治委聘請上述人員作為中心工作人員,對一些重大復雜的糾紛案件進行聯系調處,形成綜治部門牽頭、部門聯動、多方參與的大調解格局。

(三)發揮政法部門職能,切實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各級政府對“民轉刑”的危害性有充分的認識,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尤其是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應加強對私企等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充分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各級民事審判、調解及法律服務部門,在處理民事糾紛時,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原則,為遏制“民轉刑”案件提供一個全方位、立體交叉的社會屏障。對可能引發的的案件,政法部門要加大督辦力度,加快化解調處的進程,建立預警機制。基層調解組織發現民事糾紛,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提前“預警”,有效處理,防止“民轉刑”案件發生。

經濟案件的糾紛范文第4篇

 在這一年的工作當中,法律中心在訴訟案件、非訴業務、合同審查、糾紛防范以及制度建設和業務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了較大的成績,截至200*年12月1日共辦理各類案件138件,其中訴訟案件62件,非訴案件76件;共審查起草各類法律文書185件;共清回欠款140余萬元;根據集團實際需要依法出具各類法律建議書和法律意見書52份;根據集團內部“立法”要求代為起草規章制度8份;完成三項集團科研課題,發表業務研究類文章二十余篇;受理集團內外法律咨詢數百起。

 一、案件總數138,基本與去年持平(去年136),訴訟案件62件(去年58件),略有上升,其中新聞官司17件,經濟糾紛增幅較大達到19件,占訴訟案件總數的31%,其中勞動爭議案件23起,同比有所增加。非訴案件76起,與去年持平。

 案件特點:

 1.案件總數及案件分布情況與去年大體一樣,以新聞訴訟和經濟糾紛和勞動爭議為主,總體情況與去年相比沒有太大的變化,這也標志著法律工作進入一個平穩發展的階段;

 2.經濟糾紛數量增加,表明集團多樣化經營的深入發展急需市場準則的介入,但是今年19件經濟糾紛案件多為經濟欠款引發,類型單一且多為歷史性糾紛,因為周期長的原因我方勝訴后往往執行困難,而我方被訴則情況相反。

 3.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反彈,這說明勞動人事制度仍然存在深層問題需要解決,僅僅通過個案的處理不能全面解決問題。23起案件中1起是物業管理公司所屬人員產生的糾紛,1起為新聞大廈所屬人員產生的糾紛,其他均為老報業發行公司產生的糾紛,這說明老報業發行公司前期的用工存在較大問題。上述案件除新聞大廈的案件正在處理外,其余的均作了妥善處理。

 4.非訴案件成為法律中心工作的半壁江山,非訴業務成倍增長,非訴糾紛和公司改制、注冊等業務增多,個案的復雜程度明顯上升,很多已經超過訴訟案件。法律咨詢成為日常性工作的重要部分,受理集團內外各類法律咨詢數百起。表明法律中心的職能已經由簡單的處理糾紛轉變為糾紛防范和全面服務。

 二、合同審查

 截止200*年12月1日,共起草、審查合同等各類法律文書185份,比去年同期(150件)增長23.33%,涉及標的額246,286.00(僅限于有標的額的和較易統計的法律文書);涉及分社(記者站)、子報刊、物業管理公司、發行公司、信息產業公司、新聞大廈、辦公室、物品采購部、基建處、計財處、審計處等我方送審主體。

 特點:

 1.在起草、審查法律文書的同時,還積極參與相關的招投標活動以及合同糾紛的和解談判活動,體現了全面參與的原則,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報社(集團)的權益。

 2.繼去年公布第一批合同示本后,今年又公布了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十余份合同示本,對集團各部門、單位規范簽訂有關合同提供了依據,同時也提高了簽約效率。

 3.為強化監審力度,我們制定了《收查已審查合同一覽表》,在人手有限的情況下,著重對重要部門、重要事項的重要合同進行了跟蹤收查。該項工作的開展,保證了《若干規定》的全面實施,開始逐步體現合同審查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三、清債工作

 今年清債辦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欠款的移交數量低、債權質量差,費用特別緊張。但經過全體人員的共同努力,回款額達到了140萬元,基本完成預定工作任務,減少了報社的損失,對報社相關部門的規范經營起到了促進作用。

 四、法律建議和內部立法

經濟案件的糾紛范文第5篇

我市自開展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以來,歷史遺留的山林糾紛案件不斷顯現出來;隨著經濟發展,承包造林、征占用林地等涉及山林權益的行為增多,又引發不少新的山林糾紛。為做好山林糾紛的調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林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據統計,2001年11月至**年8月我市共發現山林糾紛案件206宗、面積42329畝,其中:已解決的74宗、面積13094畝,未解決的132宗、面積29235畝。目前,山林糾紛是影響農村穩定的一大重要因素,有的鎮由于對調處山林糾紛案件的認識不足,工作不主動、不積極,個別案件已釀成重大糾紛案件,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為確保我市改革、發展的大局穩定,我們要把調處山林糾紛案件作為一項事關社會穩定的大事來抓緊抓好,及時化解矛盾,避免發生因山林糾紛而導致上訪或鬧事事件。

為做好山林糾紛調處工作,各鎮(場)要加強領導,成立山林糾紛調處領導小組,由鎮(場)主要領導任組長,指派一名副職領導專抓,成員由黨政辦、農辦、林業站、國土所、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部門領導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級負責

處理山林糾紛,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包案”的原則。凡是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單位、村與村之間發生的山林糾紛案件,由鎮政府負責調處;鎮與鎮之間發生的山林糾紛案件,先由鎮之間負責協商,解決不了的,報市政府調處;縣(市)與縣(市)之間發生的山林糾紛案件,由市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調處。各鎮要明確責任范圍,對屬地范圍內的山林糾紛案件,實行包案制度,積極、主動地調處好,不要隨意把矛盾上交,造成上訪事件。如發生山林糾紛,當地鎮政府不主動、積極調處或因不調處而造成上訪或鬧事事件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三、把握法規,妥善調處

要做好調處山林糾紛案件工作,首先要開展廣泛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森林法》、《**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和《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使依法調處山林糾紛有較好的群眾基礎。其次要積極主動,做到早發現早調處,一旦發生山林糾紛案件,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要及時進行調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對大案要案,要落實專門領導負責,加緊調處。

各地要對屬地山林權屬開展排查工作,根據尊重歷史和現實,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依靠當地干部和群眾,嚴格依照《森林法》、《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協商,妥善解決有關爭議林地。

調處山林糾紛的依據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林權證。如未取得山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一)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

(二)時期,《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

(三)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贈送憑證及附圖;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

(五)對同一起林權爭議有數次處理協議或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終決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決定為依據;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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