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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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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銷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根據《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針對目前財政票據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管理制度,明確財政票據管理責任,提高財政票據管理能力和水平。現就財政票據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財政票據管理的重要性

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相關規定,從源頭上遏制各種亂收費、亂罰款以及治理“小金庫”的重要手段,是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財政票據管理工作,切實落實《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加強和充實財政票據管理力量,保持票據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要嚴格執行財政票據發放、使用、核銷、資金繳存和監督檢查等各環節的規章制度,充分發揮財政票據源頭控管的作用,確保各項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二、進一步夯實財政票據管理基礎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省財政票據購領核銷程序》的相關規定,加強財政票據的日常審核管理。財政部門要按照“分級管理,誰發放、誰稽核”的原則,切實落實“限量領購、定期核銷、驗舊購新、票款同行”的規定。對已使用的票據,必須先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票據填開項目、內容等符合規定,票款核對一致后方可辦理繳銷手續,當年未用完的票據應按作廢處理,不得跨年度使用。特別要加強對資金往來票據的審核管理工作,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堅決糾正以往“只核票數,不核資金”的做法,杜絕用票單位利用財政票據亂收費、亂攤派,以及坐支、截留、隱匿、挪用應繳收入現象的發生。同時,做好票據日常統計、核對工作,設立票據臺賬,及時記錄票據購領、發放、庫存、核銷等業務信息。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要實行票據領銷存臺賬管理和崗位責任制,要由專人負責財政票據的發放、保管、核銷工作,防止多頭領票、管理混亂的現象發生,切實增強票據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妥善保管和規范使用財政票據。開具票據時必須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內容填開,做到書寫(打印)清楚、內容完整、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嚴禁涂改、撕毀、轉讓、出借、代開、擅自銷毀和拆散票據及重復使用,以及使用非法票據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積極推行財政票據信息化建設

針對目前財政票據種類多,工作效率低,管理手段落后等實際情況。今年將在省本級實施“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的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試點工作,其目的就是以網絡或智能卡傳輸票據管理信息取代人工傳輸,以機打票據代替手工票據,通過運用統一的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使財政部門能夠及時準確掌握用票單位票據的領購、使用、作廢、結余等情況。各級財政部門要圍繞進一步提高票據管理工作效率,強化票據管理職能,積極進行票據管理自動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革嘗試,逐步實現財政與銀行、執收單位的橫向聯網,省級與州(地、市)、縣財政部門的縱向聯網,形成全省統一的財政票據信息管理系統。

財政部核銷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最近,本人在參加鄉鎮政府部門預算執行和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過程中發現,少數單位票據使用很不規范,存在不少問題。筆者對其形成原因進行了簡單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改進對策,僅供參考。

一是加大培訓和宣傳力度,增強執法、守法意識。鄉鎮財政部門應對領用票據的單位舉行相關業務培訓,大力宣傳財政票據管理和使用政策,增強依法使用票據意識。同時加大對社會公眾票據使用宣傳力度,對不正確使用票據的,繳費單位或個人可以拒繳,也可以向財政或審計部門舉報,幫助票據獲取者增強權利意識,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提高票據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度,以制止亂收費現象,維護同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是嚴格收費票據的發放,完善票據管理辦法。一是用票單位在領取收費票據時,一定要出示經財政、物價審驗的《收費許可證》,并酌量發放;二是領用登記票號,領取人簽字蓋章;三是定期核銷,可以按月核銷,對不按規定使用票據的或資金末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的單位應暫停供票,并責令其整改;四是開具收費票據時,應當按照有權機關批準的收費項目、標準以及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聯次等如實開具,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收費專用章。發票由專職人員保管并建立完整的發票登記簿,詳細登記各種發票購買、領用和結存情況。已繳銷或使用完畢的發票,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保管;已開好的發票,經業務人員復核無誤后,在發票登記簿上簽字領取發票相應聯次,財務人員依據記賬聯登記入賬;作廢發票注明“作廢”字樣,嚴禁超范圍開具發票。在領取新票據時,要把未用過的票根退回,采取以舊換新的發放措施,保證票據不流失;五是加強票據存根銷毀的監銷,經財政部門準予核銷的票據存根聯,必須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監銷。

三是加強檢查稽核,完善票據年檢制度。鄉鎮財政部門每年結合物價部門的收費年檢,對本地所有用票單位進行票據年檢,并保證年檢質量。或定期不定期對收費票據領用單位的使用、保管、繳銷等情況開展稽查工作,嚴格追究轉借、轉讓、串用、內容金額填寫不一致以及使用非法票據等問題,及時掌握票據使用的有關情況,對問題突出的收費單位進行檢查,并責令其整改。

四是加強票據繳銷管理的規范化。鄉鎮財政對票據的核銷工作,要嚴格實行領銷存臺賬管理和崗位責任制,嚴格核銷手續。要增加責任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規范意識,及時領用、發放、繳銷并妥善保管各類票據;建立規范的會計賬簿,及時、準確、真實、完整的記錄各項票據資料,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及時規范整理各類票據檔案,經常核對、定期清點各類庫存票據,做好票據的妥善保管和規范使用,進一步促進收費票據管理的規范化。

財政部核銷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規范;農村財務票據;管理;推進;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

1 農村財務票據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農村財務票據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屬性和收入管理的特殊性,其收入和票據管理政策多年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除“云南省農村財務專用收款收據”外,基本不能適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在具體操作層面上還存在著管理制度缺位,責任主體不明確等問題,農村財務票據印制、購領、使用、核銷、年檢等缺乏統一管理準則,不利于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

1.2 農村財務票據管理主體、責任主體缺位 在農村財務管理實踐中,仍然存在部分縣市區、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印制發放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農村財務票據。其次,管理人員水平參差不齊,難以發揮會計應有的審核、監督、管理、參謀的作用。再次,管理措施落實不力。據調查,絕大部分鄉鎮農村會計委托服務機構,核銷票據時均不審核資金是否入賬,導致票據管理與資金管理相互脫節,造成農村基層組織財務收入管理的混亂,使村級財務公開流于形式。

1.3 現行農村財務票據遠不能使用農村改革發展建設的需要 目前可用的合法票據僅有云南省財政廳印制的“云南省農村集體經濟專用收款收據”,使用范圍僅限于財政補助資金、“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國家征用土地補償費、扶貧救災款、上級部門專項撥款以及財政部門批準的收款項目;集體資源、資產發包收入、集體統一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等經營性收入使用稅務發票;其它財務會計收支憑證使用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造成“專用收款收據”、“稅務票據”、“其他票據”等多套票據在農村社會流通。農村財務專用收款收據社會認知度較低。

1.4 農村財務支出票據、結算票據規范化管理的道路仍任重道遠 盡管《云南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對農村財務票據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村級財務票據包括收入憑證、支出憑證、資金申請單、支出報銷單、費用審批單、付款證明單。但只對收入票據作出明確的規范。農村結算票據、支出票據尚未納入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軌道,因此農村結算票據、支出票據管理的任務仍任重道遠。需要我們廣大農村財務管理人員群策群力,共同完成。

2 規范農村財務票據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2.1 進一步完善農村財務票據管理制度 一是由財政部、農業部在全面調研的基礎上,結合農村經濟改革發展情況,及時修訂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完善農村財務票據管理的相關制度和規定;二是適時研究制定專項的《農村財務票據管理辦法》;三是研究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農村財務票據管理辦法或制度,積極探索農村財務票據管理使用監督的新辦法和新途徑,確實加強農村財務票據管理,積極推進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

2.2 明確農村財務票據管理主體、責任主體 一是進一步明確各級財政部門為農村財務票據管理的主管部門,農村財務票據的樣式、規格、內容由國家財政部統一制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農村財務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和年檢工作;二是進一步明確鄉鎮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中心為農村財務票據的管理部門,確實加強農村財務票據管理。三是進一步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農村財務票據使用的責任主體,村級會計委托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覆分工合作的原則,確實履行工作職責,加強農村財務票據,推進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

2.3 開展農村財務票據使用情況清理,杜絕不合法、不合規票據在農村社會流通 一是嚴禁不符合規定的農村財務收款票據在農村社會流通。二是對各縣市區、鄉鎮、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自2009年7月1日以來“云南省農村財務專用收款收據”進行清理、核銷和年檢,及時掌握“云南省農村財務專用收款收據”使用、管理情況,及與其相關的農村集體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三是對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銀行賬戶進行徹底清理銷戶,由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中心及時開設新的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專戶,確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管理,以資金管理促進票據管理,票據管理強化農村集體資金,共同推進農村財務規范化建設。

財政部核銷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會計核算 問題 建議

住房公積金政策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政策,從其起步到現在,雖然時間不長,但是卻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需要管理的資金龐大,要想加強資金管理,就必須完善會計核算工作,所以,探討住房公積金核算問題并完善會計核算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工作的特點

在我國,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政策性住房管理制度,在轉變住房分配體制、提高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以及推動房地產市場發展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主要是由分散在各個省市縣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來進行,這些管理中心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經營機構,而是代表著政府的管理職能與協調職能,具有協調政府、銀行、單位及職工等多方利益的職能。

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可知,在我國住房公積金是暫存資金,不是用于投資的資金,屬于職工個人,按照我國現行相關體制,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涉及了管理中心業務核算與住房公積金業務核算兩方面內容。與企業會計核算相比,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住房公積金核算實施權責發生制。與經營性企業不同,歸集住房公積金的時間是每年的7月1日至來年的6月30日,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銀行依照國家規定利率對職工賬戶的累積繳存金額進行結息并轉入職工賬戶。所以,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是在會計年度結束之前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算應付職工利息,同時,通過計提利息,計算當期的損益。

2、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與一般企業相比側重點不同。與一般的經營性企業相比,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最大的不同就是不以成本核算作為側重點。進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目的是保證歸集資金的運營安全以及保證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會計核算更加注重的是資金使用信息的及時性與準確性。

二、當前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歸集提取方面。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的貸方核算的是收到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按照相關規定對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年度結息的相關情況,借方核算的是職工因為購買、建造和翻建自住房以及償還本息等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但是,隨著我國對住房公積金機構的調整,其所屬分支機構內部的資金轉移(例如職工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調動等)在會計核算中無法與正常的歸集和提取進行區別,無法真實準確地反映當年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提取情況。

2、業務收支方面。現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中規定,公積金業務支出科目下設的三個明細科目:公積金利息支出、委托貸款手續費支出、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支出。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由于辦理電匯、購買支票以及支付網上銀行等相關費用,使得住房公積金專戶中發生了一些工本費,這些費用發生后,財務人員需要將銀行已經劃扣的費用用先進的形式存入相應的專戶,在賬務處理上要做相應的會計分錄把這些扣劃的存款進行沖減,財務人員需要時時關注,給核算工作帶來了不便。

3、應收利息和應付利息方面。應收利息核算的是住房公積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收但是未收的利息,例如委托貸款發生的應收利息等。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為了實現保值增值的目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將沉淀的資金購買國債或者轉存定期存款。但是《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中并沒有涉及購買國債和定期存款,一些住房公積金管理者中心根據年末的實際情況對應收利息進行計提,這種做法并不能真實反映當期的收益情況,也不符合會計上的收入與支出配比的原則。應付利息核算的住房公積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的應付但是未付的利息,住房公積金的結算日為每年的6月30,計息期間是上年的7月1日至結算日,但是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住房公積金的結息年度和會計核算年度不一致,使得有些管理者中心少提或者多提應付利息,使得當年的增值收益不準確。

財政部核銷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文秘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首次將貸款損失從以往的壞賬損失中分列出來單獨明確,同時還明確將應收賬款和預付款分為貸款類和非貸款類,同時,該通知還明確列舉了十一種具體確認貸款損失的條件,并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作為兜底條款寫入,這也為以后財政稅務部門應對經濟生活中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做好政策上的準備。

(二)我國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的具體方法

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實行的都是與貸款分類相適應的五級分類計提法,近年來,隨著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我國少數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始與國際接軌,采取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下面對兩種計提方法進行具體分析:

1、五級分類計提法

五級分類計提法是以對貸款資產進行分類為基礎的。它是由銀行內部人員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財務狀況來判斷貸款質量,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然后根據貸款的不同類別對應的比例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現行的規定是除正常貸款外,后四類貸款依次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計提,其中次級類和可疑類貸款的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2、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

新會計準則規定了與國際接軌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銀行采取該種方法進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提。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是將貸款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根據未來現金流量預計的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貸款損失撥備,計入當期損益。根據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在對貸款質量進行評估時,應考慮借款人的獲利能力,根據借款人以及經濟環境等未來變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情況,對貸款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計算出貸款現值。

(三)對收回已扣除貸款損失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故銀行在以后年度收回己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時,必須將其納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該辦法還對各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作了規定,反映到貸款損失的扣除方面,主要內容為:因國務院相關決定事項而導致的貸款損失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具體的審批事項后,由各省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其他原因導致的貸款損失則由銀行所在地的省級稅務機關按損失金額、證據涉及地區等因素劃分審批權限。

(五)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比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度為期末允許計提準備金資產余額的1%與上期末已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余額之差。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規定金融機構對農業和中小企業發放的貸款按風險程度劃分后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扣除,上述貸款按風險程度分為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這四類,相應的準備金計提比例分別為2%、25%、50%和100%,同時貸款損失不足沖減準備金的部分經審批后可以在稅前扣除。

二、我國貸款損失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 (一)從總體上看,制度設計偏離稅收中性原則

我國目前的商業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制度中實行的是核銷法與一般準備金法相結合的方法。根據一般準備金法,在計算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時只考慮貸款資產的數量而不考慮貸款資產所包含的風險程度,這就導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無法與實際的不良貸款相匹配,無法真實的反應信貸風險。因此,從理論上來說,一般準備金是不符合稅收中性的。而核銷法的運用會諸如核銷標準、核銷程序、產權關系、司法效率以及會計審計制度等方面的影響。因此在實踐中,核銷法也偏離了稅收中性原則。

(二)從法制方面看,相關法律規范不完善。

一方面,我國目前的關于商業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制度的規定分散于企業所得稅法統領下的各種國家財政稅務部門的通知和辦法之中,顯得比較混亂。另一方面,這些規范性文件層級較低、統計和規范口徑存在差異

,相互之間缺乏溝通協調、具體運用混亂。大部分相關的規定都是以“通知”的形式的,而且每一個通知就會有一個新的規定,而且,部分政策的有效時間還有限定,往往舊政策的執行期限已經結束,新的相關規定還沒有及時出臺,政策缺乏穩定性與連貫性。同時,金融法規與會計法規、稅務法規統計與規范的口徑不同,銀行需為應對不同的管理部門做不同的安排,使商業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成本加大。 (三)從具體制度上看,相關制度設計有待完善

1.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比例過低

根據財稅〔2009〕64號文件,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度不得超過允許計提準備金貸款資產的l%,而銀行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將貸款資產劃分為五大類,并對應這五大類貸款資產計提相應的損失準備金,具體比例為:正常類貸款為l%、關注類貸款為2%、次級類貸款為25%、可疑類貸款為50%、損失類貸款為 100%,其中次級類貸款和可疑類貸款資產的準備金計提比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再上下浮動20%。這部分準備金可以作為費用列支。由此看出,稅法規定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扣除比例明顯低于銀行根據風險程度劃分計提的準備金的比例。

2.貸款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標準過于嚴格

我國貸款損失的認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實際。財稅[2009]57號文件中列舉了十二種可以確認貸款損失發生的情況,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在確認貸款損失時銀行往往必須提供很多法律方面的證據和證明,由于法律的程序性,銀行在獲得這些證明時,往往需要巨大的時間和成本,導致貸款損失不能及時在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 規定了企業實際發生的貸款損失應該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這樣一來也加大了銀行的成本。

3.貸款損失的確認與核銷不及時

其實這正是由于貸款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標準過于嚴格導致的。貸款損失的確認與核銷不及時,導致會計和稅收在將貸款損失作為費用處理時存在時間上的差異,直接造成銀行因而被提早征稅;但是又由于遞延稅資產(主要由上述貸款損失準備引起)轉回的不充分,這種時間性的差異變成了永久性差異,使得提早征稅變成了過度征稅。

三、我國貸款損失稅收制度的完善

根據上文的分析,我國現行的貸款損失稅收制度還存在著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銀行的利益,阻礙了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思考完善。

(一)完善貸款損失稅收法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專門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稅收處理辦法》,在該辦法中規定貸款資產的范圍、貸款損失的認定條件、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審批程序、準予計提準備金的貸款資產的范圍、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額度及其計算方法,收回已扣除貸款損失的處理等相關問題。同時,取消對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的限制,使政策在時間上具有連續性,減少納稅人的不確定性預期。

(二)貸款損失稅收具體法律制度的完善

1.完善貸款損失認定制度

首先,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稅收處理辦法》的基礎上簡化貸款損失的認定標準,賦予銀行一定的自。其次,明確貸款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認定口徑。目前的各個政策文件對貸款損失的認定標準不一,有必要進行統一和規范。

2.完善貸款損失稅收處理法律制度

首先,維持現行的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扣除方式,但要對扣除比例進行改革。在扣除比例的確定上,體現差異化原則,具體制度安排為: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具有經濟和政治上的雙重優勢,貸款資產的質量均較高,而且化解不良貸款的能力很強,故可以規定其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比例仍然為l%;考慮到股份制商業銀行對繁榮我國金融市場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貢獻,以及他們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可以提高這些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比例,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比例則應該高于上述兩類銀行,以鼓勵這些金融機構為所在區域的經濟發展服務。

其次,對部分特定性質和用途的貸款損失施行特定準備金法,為將來我國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制度施行特定準備金法提供可供參考的經驗。這些“特殊貸款”的范圍可以擴大到包括“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個人助學貸款、扶貧貸款、基礎設施建設貸款等在內所有關乎國計民生的貸款。這種制度安排既能引導信貸資金的合理流動,還能提高財政支出(稅收支出)資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發揮公共財政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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