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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在充分肯定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在促進依法治稅、規范征納雙方行為方面的積極作用及重要意義的基礎上,結合作者從事基層稅收工作多年的實踐經驗,就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了論述。文章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從分析法律條文入手,對稅務管理、稅務檢查、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存在的不足進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提出了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重點談到了稅收行政執法權的問題;第三部分對《實施細則》中關于對稅務人的處罰規定,進行了單獨探討,對稅務機關處罰稅務人的稅務行為是否妥當提出了質疑;在文章的最后部分,作者針對這些不足和問題,就如何完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妥善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了幾點個人見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開始實施,到現在已經三年了。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是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頒布為稅務機關堅持“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針提供了制度、機制和手段的保證。也為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稅收工作創造了廣闊的空間。
總體上看,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順利貫徹實施,基本上體現了“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的治稅思想要求,對稅收征收管理活動的全過程進行了具體規范,確保了稅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對進一步推進我國稅收工作法制化、現代化的進程,加快構建稅收征管新格局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我國納稅對象的多樣性、經濟事務的復雜性、新生事物的發展性、國際環境的開放性以及其他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不可避免地給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施行帶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試圖就這些問題加以分析并提出對策,供大家參考和商榷。
一、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存在的不足
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立足我國的實際,借鑒、參照國外成功的做法和國際慣例,適應了不斷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無論從總體結構、具體內容、邏輯關系等多方面來看,不僅確保了稅法的權威性、嚴肅性、統一性和完整性,而且具有結構清楚、語言簡潔、操作便利、責任明確的特色。但筆者作為一名長期從事稅收征管工作的基層稅務人員,在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學習、仔細推敲整篇法律的過程中,仍發現了一些有待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一)稅務登記方面。
1、關于注銷稅務登記問題。新征管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了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范圍、時間,第六十條規定了違反稅務登記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卻沒有將稅務登記的申辦、變更、注銷各環節在整體上形成一個封閉的鏈條,仍給偷逃稅者留下了可乘之機。通觀征管法及其細則,對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重視不夠,雖說法條中也對不按規定要求注銷稅務登記做出了進行罰款的規定,但可操作性不強,形同虛設。從各地征管實踐看,由于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把依法辦理注銷登記作為以后重新進行稅務登記的必備條件,所以有相當一部分納稅人(尤其是經營規模較小的)一旦經營業績不佳或發生解散、破產、撤消等情況,往往不依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而是關門大吉,逃之夭夭。連結清應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和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都無從談起,遑論罰款?現在各級稅務機關存在的大量非正常戶和欠稅就充分說明了問題的嚴重性。
2、關于工商登記與稅務登記銜接問題。新《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但這些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很難辦到。例如,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稅務機關在管理范圍的劃分方面存在著標準不一致的問題。《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應向生產經營地或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實際上納稅人雖然大多數是在其所在的縣(市)、區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但仍有相當一部分納稅人是在市工商局及其所屬的特業分局、直屬分局、鐵路分局,甚至是省工商局和國家工商總局辦理的工商登記。這就給雙方之間的信息溝通、情況通報帶來了諸多不便,也給稅務機關通過工商登記監控稅源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3、關于稅務登記與銀行帳戶登記問題。新征管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并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是否將全部帳號進行報告缺乏有效監控手段,加之目前金融機構眾多,對個別未按規定執行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查找十分困難,不利于控管。
(二)帳薄、憑證管理方面。
1、關于建帳標準問題。可能由于全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征管法沒有對建帳標準作出具體界定,只是籠統地規定“規模小”、“確無建帳能力”可以不建帳,這種模糊的概念給稅務人員實際操作帶來諸多不便。或許有人會認為,模糊規定給了稅務機關實際操作中更大的靈活性,殊不知,這恰恰給了別有用心的納稅人以可乘之機。因為,按照國際慣例,法律只是規定“不準干什么”,法律只要沒有明確規定不準干的事,大家都可以做,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由此可以推知,你既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建帳的標準,我不建帳亦不為過。
2、關于發票保證金問題。原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外來臨時經營建筑安裝的企業,如果需要在施工地購買發票,施工地稅務機關可以對其收取一定數量的發票保證金。但在新法及細則中對此卻只字未提,造成了“收取發票保證金”這一最有效的發票管理手段處于一種十分尷尬的境地。再者,部分經營規模小的納稅人,生產經營很不穩定,變動頻繁。不收取一定數量的發票保證金,稅務機關很難對其發票領、用、存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如果不批準其發票領購申請,稅務機關又要面臨“行政不作為”的指控。
(三)納稅申報方面。
1、納稅申報是界定納稅人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但在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納稅申報章節仍然未對“最后申報”、“稽查前申報”做出明確規定,形成與國際慣例的脫節。按照國際慣例:凡未實行查帳征收的納稅人均應在一個公歷年度結束后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最后納稅申報;所有納稅人在接到稅務稽查通知書后應立即進行稽查前申報。這種規定對稅收法律責任的界定無疑是具有重要意義的。稅務稽查部門曾經遇到過這樣的事情,個別納稅人在稅務稽查即將結案時,突然要求補繳所欠稅款,以逃避罰款的法律責任。由于《稅收征管法》未對“稽查前申報”做出明確明確,導致了界定稅收法律責任的界限模糊。
2、新《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了納稅申報方式包括: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以及其他申報方式。《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也對郵寄申報方式的實際申報日期的確定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未對數據電文申報方式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確。稅務機關對采取數據電文申報方式的納稅人,如何確定實際申報日期、界定法律責任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四)稅款征收方面。
關于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的適用范圍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條規定,只能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對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但未按規定繳納的稅款,如何采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卻沒有做出任何規定。隨著知識經濟、信息經濟的迅猛發展,憑借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獲得高收入以及高薪、食利階層的人會越來越多,對這類納稅人的收入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強制措施,稅收收入大量流失的局面不可避免,稅收執法的剛性被弱化,公平性也無從體現。
(五)稅務檢查方面。
1、在目前國、地稅機構分設情況下,兩家稅務機關對同一納稅人檢查時各自為政,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不相互通報,由于新《稅收征管法》沒有對此進行規范,造成各查各自所管稅收,對不屬于自己所管轄范圍的稅收違法行為不管不問、聽之任之,稽查效率低的問題在所難免。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是稅務稽查資源的浪費。
2、《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單位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但卻沒有明確違反這一規定的處罰措施,造成此條規定形同虛設。這也是有關單位特別是一些行政主管單位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檢查現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試想,同是行政機關,又沒有法律責任的約束,這些行政機關為什么要服從稅務機關的要求?
(六)法律責任方面。
1、《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偷稅(包括扣繳義務人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處理。我們通過分析刑法,不難發現《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在規定對偷稅如何處理上存在著瑕疵:它對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以及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偷稅行為如何處罰做出了明確規定。但對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偷稅行為以及偷稅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但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下的偷稅行為沒有規定如何處罰。這實際上也是征管法存在的一個大漏洞。同時,《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偷稅概念僅僅列舉了四種情形,在目前經濟形式多樣化的情況下,不足以囊括不法之徒已經采取或準備采用的各種偷稅手段,形成了法律上的空白,不利于有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另外在涉稅違法案件的移送環節的時間要求上《稅收征管法》也沒有統一規定,不利于及時有效地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
2、征管法第七十三條對銀行或金融機構不配合稅務機關造成稅款流失的行為處罰偏輕。對于我們現在這樣一個大流通的社會,對銀行或金融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特別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僅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顯然是不足以對其構成威懾的。
二、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執行中遇到的難題
如果說新征管法在立法上存在一些問題的話,那么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執行征管法中遇到和存在的問題就更是五花八門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級政府的干預。《稅收征管法》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但事實上是,稅務機關在執法中遇到的最大的阻力就是來自各級政府對稅務機關的行政干預。首先,有些政府不是從實際出發,而是根據“需要”確定稅收收入目標。稅務機關稍加解釋,就以“要講政治、要服從大局”為由,“說服”稅務機關接受不切實際的收入目標。稅務機關稍有怠慢,政府要求換人的“意見”便提到了上級稅務機關。如此年復一年,稅收任務不斷加碼的現象屢見不鮮。其次,有些政府插手具體征管事務,干預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如某縣稅務機關對一個企業進行正常的稅務稽查,當地政府便以扶持經濟發展的名義責令稅務機關停止檢查,稅務機關如拒不執行或稍有遲疑,在行風評議中就將面臨尷尬的境地。第三,政府以消極的態度對待支持稅務機關工作,表面上給于承諾,實際上卻是無所作為。
(二)有關部門的掣肘。征管法第五條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在實際工作中,有個別單位從自己的團體利益出發,不但不支持稅務工作,反而給稅務工作制造麻煩。一是某些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拒不配合稅務機關調查納稅人存款帳戶或拒不執行稅務機關凍結納稅人帳戶和扣繳稅款的決定,甚至通風報信,幫助納稅人轉移存款,導致稅款流失。二是某些行業主管部門,更是以企業的保護者的面孔出面,直接干預稅收工作。如某煤炭局,以其下屬某煤礦生產經營困難為名阻止企業繳稅。更為惡劣的是,在得知稅務機關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扣繳該煤礦的稅款后,竟然組織工人到市政府鬧事,在當地造成了極壞的影響。三是某些部門利用稅收政策賦予的權力,不是積極配合稅務部門的征收管理工作,而是把一些明顯不符合政策的納稅人認定為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給稅務機關正確執行稅收優惠政策帶來諸多不便。
(三)稅務部門的過失。應該承認,絕大多數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是能夠做到依法辦事的,但也有個別稅務人員由于種種原因,不能認真執行征管法。一是責任心不強。如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在省一級稅務機關。但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怕麻煩、圖省事,干脆讓企業以欠稅的名義不交稅款。二是好心做錯事。征管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不得提前征收、延緩征收稅款”。而在現實中,有些稅務部門為了做到稅收收入均衡入庫,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意保留稅源的情況。這種做法雖然在稅務系統內部不是秘密,而且在控制稅收收入進度方面很有成效,但畢竟是有悖于征管法規的。三是部分稅務人員業務素質低。新征管法實施以來,各級稅收機關都下大功夫進行了宣傳、培訓工作。但至今仍有一部分稅務人員沒有掌握本崗位應知的業務內容和應會的專業技能,從而造成實際工作中執法的偏差。
(四)納稅人的阻力。從某種意義上講,偷、逃、抗、騙稅者對付稅務機關打的是一場“群眾戰爭”。全國稅務系統充其量有二百萬稅務人員,他們面對著數以億計的納稅人,已是眾寡懸殊。何況納稅人中不熟悉稅收法律、法規者居多,這已經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相當的難度。更何況少數不法之徒創造了多不勝數的對付稅務機關的邪門歪道。他們利用征管法中的一些條款,采用拖、賴、吵、誣、跑甚至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撓《稅收征管法》的貫徹實施。通常情況下,這些納稅人采取生產經營不辦證、財務收支不建帳(或是建假帳、建兩套帳,隱匿真帳、顯示假帳)、取得收入不申報等方法以達到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目的。而且手段狡猾、行為詭譎,給負有舉證責任的稅務機關正確執行征管法造成了諸多困難。
(五)執法范圍不明確,稅務處罰執行難。《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條、《實施細則》第九十二、九十五、九十八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對下列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1、拒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帳戶、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扣繳稅款決定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責任人員,以及未依照《稅收征管法》規定在納稅人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其帳戶帳號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2、拒絕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3、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稅務,造成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中介機構。
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存在著稅務機關實施檢查的納稅人與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托運或郵寄貨物的車站等企業以及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并不屬于同一個主管稅務機關,有些甚至不在同一個省、市。《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基層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行政執法權的適用范圍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按照目前行政執法的有關規定,稅務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時必須持有《行政執法證》,該證件標明的執法范圍都是以其所在的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管范圍為準的。而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管范圍又有明確的劃分,通常采用屬地原則,其征管范圍不超出所在的縣(市)、區地界。因此,基層稅務機關不具備對其征管范圍以外的納稅人或其他相對人的行政執法權,不能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這些單位和人員進行稅務處罰。
三、對《實施細則》的一點質疑
《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人處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這條規定是否恰當,筆者認為有商榷之必要。
(一)稅務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稅務人從事稅務取得的中介服務收入應照章納稅,其作為納稅人是稅務機關的行政相對人,與稅務機關之間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沒有把稅務人的稅務行為列入稅務管理的范圍。所以筆者認為,稅務人的稅務行為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調整范疇。稅務人與委托人(即納稅人、被人,下同)之間無疑是民事法律關系。
(二)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的責任追究。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是一個涉及《稅收征管法》的問題。首先,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對納稅人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進行處罰(而不論其是否委托人進行稅務)。其次,按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稅務機關也應依法對納稅人給予處罰。而委托人(納稅人)在受到處罰后,應按照《民法通則》的以下幾點規定與稅務人劃分過錯責任:
1、按照《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沒有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的行為,未經被人追認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稅務人的行為如果屬于這種情況,即為越權,承擔民事責任是毫無疑問的;
2、按照《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進行,造成委托人未繳、少繳稅款給委托人造成了損害,是嚴重的失職行為,按本條規定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3、按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活動的,或者被人知道人的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人和人負連帶責任。稅務人在這種情況下的行為屬于違法,如果由此致使委托人未繳、少繳稅款而受到處罰,由稅務人與委托人負連帶責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三)幾點疑問
1、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少繳稅款是否應由稅務機關對委托人依《征管法》規定進行處罰?
2、委托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后,是否應按《民法通則》與其稅務人劃分責任以明確罰款的最終承擔人?
3、稅務如按《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受到處罰后,是否對其委托人免于處罰?(從征管法及其細則看無此規定)
4、如果委托人不能免于處罰,其必然依《民法通則》對其稅務人追究責任,稅務人將面臨雙重處罰,這樣是否合理?
四、解決問題的對策
面對我們所處的環境,針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今后如何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促進依法治稅,筆者結合多年的基層稅務工作經驗,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確立正確的立法指導思想。稅收征管法解決的是稅收征管問題,其指導思想應該是如何保證稅收征管行為的順利實施。至于如何保護好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如何規范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行為,應通過制定相應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稅務人員行為規范”來加以調整。
(二)適當擴大基層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權限,建立健全完善的稅務行政執法體系。應明確規定,基層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務檢查或采取強制措施時,對與該納稅人違法行為有直接關聯的,或者采取違法手段阻撓稅務機關執法的單位和人員,無論其主管稅務機關是哪個,實施檢查的基層稅務機關都具有對其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權限。同時在全國稅務系統內部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情報交換制度,明確規定基層稅務機關在收到其他稅務機關已查實的本轄區內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證據后,可以直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不必在調查取證,并將結果及時反饋有關的稅務機關。另外,為了加大打擊涉稅犯罪的力度,增強稅收執法剛性,應參照海關與公安聯合成立機構打擊走私犯罪的模式,成立相應的稅務警察機構。
(三)建立呈鏈條狀的稅收征管體制。首先是稅收政策的完善,逐步確立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稅收收入體系。明確個人所得稅對所有人的所有收入進行征稅,同時鼓勵個人消費時向經營者索取發票,并允許其將所有的合法支出進行扣除。這樣,下線消費者就對上線經營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監督體系,經營者的收入將一目了然,無法隱匿。其次是改進征管制度的,提高征管工作科技含量,加強稅務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的信息共享制度。將納稅人的身份證號作為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必要條件,無論納稅人到哪里經營,只要有欠稅或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而拒不接受的記錄,在其重新經營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時,將受到嚴格限制。
(四)改進稅務部門的收入指令制。要逐步取消某些不切實際的數字目標,把對稅收收入的考核改為按GDP增長幅度考核。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征稅,應收盡收,不收過頭稅”。
(五)明確稅務人員的責任。要制定一系列的責任追究制,明確提出辭退稅務部門失職人員的標準,建立一套可行的稅務人員定期輪訓制度。以督促、幫助稅務人員加強學習、更新知識、樹立新理念、提高素質、增強責任心。
(六)建立一套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制度,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鼓勵其誠信納稅。由國、地稅機關聯合對納稅人遵守和履行稅收法律、法規以及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并充分參考工商、銀行、技術監督、司法、海關等部門對納稅人其他社會信譽的綜合評價,將納稅人的納稅信譽劃分為若干個不同的等級,根據等級的不同,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對納稅信譽高的納稅人,可以在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給予適當的優惠。例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內容未發生變化的,稅務登記免予年檢;無被舉報以及相關部門提請稽查的,可以連續兩年(或更長時間)內免予稅務稽查。對納稅信譽低的納稅人則要列入重點監控、重點檢查的范圍,并取消其參加納稅先進單位或個人評比的資格。另外,稅務機關應將納稅人的納稅信譽等級向社會公告。
(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稅收法律體系。針對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存在的不足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以及當前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應及時對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完善,并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作,有針對性的制定相關的配套措施。例如:阻止欠稅納稅人出境制度、稅務登記管理制度、扣繳義務人登記制度等等。只有這樣,才能使新《稅收征管法》對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新稅收征管法極其實施細則釋義》,中國稅務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2、王杰,《稅法新論》,工商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版;
從2002年10月15日起,新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正式施行,1993年8月4日國務院的舊《實施細則》同時廢止。新《實施細則》共分為9章113條,對舊《實施細則》修改了60個條款,增加了27個條款,在內容上規定得更加細致、更加全面。這部距去年《稅收征管法》頒布實行一年多才遲遲露面的配套《實施細則》,對納稅人和稅收征納秩序都有些什么新的規定呢?
無稅務登記不能開立銀行賬戶,稅務登記更趨嚴格
不去登記就不用交稅嗎?你可想清楚了!今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如果沒有進行稅務登記,將無法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以及辦理停業、歇業等一系列有關稅務事項。為加強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收監控,新《實施細則》規定了嚴格的稅務登記制度。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也將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采用同一代碼,做到信息共享。《實施細則》不但規定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還規定了納稅人在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以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辦理。此外,《實施細則》還規定,"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推廣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監控多了"稅眼"
過去兩年,北京人對出租車上的計價器都習以為常了,今后類似的稅控裝置還會加裝到收銀機、加油機上,這些被稱為"稅眼"的裝置會時時盯著商家的每一筆收入,再想逃稅就沒那么容易了。新《實施細則》第28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但是也不是沒有選擇的余地,稅控裝置對于小本經營的納稅人也是一筆不算小的支出,因此新《實施細則》還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聘請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財會人員又有實際困難的,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稅源監控一直是稅務機關的大難題,新《實施細則》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安裝稅控裝置作出了具體規定,并準備進一步將加油機、收銀機的稅控功能列入國家技術標準,稅務機關通過與這些裝置的數據聯網,就可以監控住稅源。大家都誠信納稅了,也就有了公平競爭的環境。
強調部門協調,稅務信息共享
新《實施細則》強調了部門協調和信息共享,明確了有關單位和部門在協稅護稅中的權利與義務,為依法治稅創造良好的環境。新《實施細則》第92條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或帳號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46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第74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納稅人出境。第98條規定了對稅務人違反規定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第94條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拒絕扣繳情況的義務。第49條規定了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義務。
認定公民生存權,納稅人權益更有保障
新《實施細則》最大的突破是,對不在保全和強制范圍之內的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圍進行了界定,明確了稅收征管中長期未能解決的公民生存權認定標準問題。第59條第2款規定: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第3款規定:稅務機關對單價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這些規定不僅是稅收征管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在我國法制建設史上也開了先河。
新《實施細則》除進一步明確新《稅收征管法》已經作出的原則規定外,還從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一是從便于納稅人生產經營的角度,規定了經稅務機關允許,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二是從便于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的角度,規定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的申報納稅方式,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等。四是從鼓勵納稅人誠信納稅的角度,實行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管理制度。第48條規定了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并建立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制度。明確了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征管信息資源,健全完善誠信納稅評價機制、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做好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這為建立稅收信用體系提供了法規依據,同時也體現了對誠信納稅人的應有尊重。
反制非法避稅,控制關聯交易
針對目前一些公司尤其是跨國公司利用關聯企業之間非正常的業務和資金往來進行非法避稅的行為,新《實施細則》規定了具體的反制措施。第51條規定,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即《稅收征管法》所稱的關聯企業:一是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二是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并規定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在此基礎上,對于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第54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的5種情形:一是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二是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四是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五是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同時,對于調整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的具體措施,第55條規定了四種計算方法: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如此的反制措施,對于規范國內外企業在境內從事的關聯交易活動,防范其非常避稅、偷稅漏稅,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嚴密性。
離境清稅、欠稅公告,欠稅別想跑
摘 要 作為私法領域“帝王條款”的誠實信用原則,伴隨著公法、私法的相互融合,這一原則不可避免地在稅法上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實施不僅是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有益補充,而且是對納稅人信賴利益進行法律保護的需要。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能夠保障行政相對人實現其合法權益和合理預期,促進我國稅收事業向法治化、規范化方向發展。
關鍵詞 稅法 誠實信用原則含義 理論依據 對策
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充分發揮這一基礎性道德準則和基本法律原則在稅收中的作用,對于限制征稅權力的濫用、平衡國家與納稅人權益、實現稅收的實質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一、誠實信用原則在稅法中的含義
誠實信用原則又稱誠信原則,起源于羅馬法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所謂誠實信用,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得違背對方基于合法權利的合理期待。該原則已被奉為民商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稱“帝王規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的有機結合體,即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化的社會道德規范①。從司法實踐上看,該原則具有高度的抽象概括性,因此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為個案中對法律和法律行為進行解釋、補充提供了價值判斷的依據。
當這一原則適用和指導稅收法律關系時,該原則的適用就意味著對納稅人信賴利益的保護,稅收行為的完成實質上就是基于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一種相互信任,這種相互信任使得雙方都具有了信賴利益。為保障這一信賴利益的實現,就要求征納雙方在履行各自的義務時,格守信用,遵守規則,充分披露信息,誠實地履行義務,不得以違反法律為由而損害納稅人因信賴其之前對稅法的解釋或稅收要件的認定而獲得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正是從道德和法律兩個層面支持和規范良好稅收秩序的形成。
二、稅法中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理論依據
(一)公私法的融合與滲透為稅法適用誠信原則奠定了理論基礎
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把法域分為公法與私法以來,自劃分以來就不斷遭到挑戰②。公法、私法的相互滲透和融合已成為當代法學發展的必然趨勢。公法性規范不斷侵入私法領地,同時大量的私法規范也被引入公法當中,這種公私法的相互融合彌補了彼此的缺陷。隨著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愈演愈烈,作為私法重要原則的誠信原則也被引入到公法之中,并被廣泛適用。進入20世紀以后,誠信原則開始大規模進入公法領域。
稅法屬于公法范疇的法律部門,在稅法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私法化的現象,該現象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稅收代位權與稅收撤銷權;(2)稅務擔保;(3)稅務制度。這些制度都曾是民法上的私法制度,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深化這些制度逐漸的被應用在稅法領域,為稅法的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也為誠實信用原則引入稅法領域掃清了障礙,并且為以后更多的私法原則應用于公法規范具有借鑒意義。
(二)稅收債務關系說的確立為稅法適用誠信原則提供了學說支持
對于稅收法律關系的定性,一直存在著三種觀點:權力關系說、債務關系說和二元關系說。隨著中國經濟走向世界,市場經濟觀念也有所改變,目前就稅收法律關系通說采債務關系說,“稅”即“債”,只不過這種債權債務關系,并非發生在私法領域上平等主體之間,而是公民與行政機關之間。稅收法律關系就是國家請求納稅人履行法律上的稅收債務關系,國家和是法律上的債權人而納稅人則是對應的債務人。就此觀念來說國家不再是以往權力擁有者的角色,國家在享有權力的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雖說稅收法律關系具有行政性質,但是就其實質來看,也包含著等價交換的規則,因此與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共通之處,必然也應受到私法上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引。
稅法作為經濟法的一個子法,具有“公法”的特征和很強的“私法”色彩③。這些特征決定了將私法領域的誠信原則引入稅法并沒有理論上的障礙。在實踐過程中這一原則要求征納雙方在履行各自的義務時,都應該講信用,不得違背對方的合理期待和信賴,也不得以許諾錯誤為由而反悔,并且還可以平衡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法律地位,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利,防止征稅機關權力的濫用。因此這一原則引入稅法領域不僅是必要還是可行的。
(三)誠實信用原則引入稅法的現實需求
目前,當代中國信用缺失問題嚴重,當然在稅收領域也是如此。比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逃稅、惡意拖欠稅款等行為普遍存在;征稅機關不依法執法、執法犯法等現象時有發生,政府使用稅款公開度、透明度不足。具體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首先,從納稅人的角度講,誠信納稅觀念還很淡薄。“依法納稅光榮,偷稅逃稅可恥”的納稅氛圍還沒有完全形成,誠信納稅意識并未真正深入人心,公民對誠信納稅必要性、重要性的認識還遠遠不夠。并受利益最大化的驅動,許多納稅人對稅收強制參與其收人分配的利益調整機制仍有明顯的不適應,因此許多納稅人出現偷稅、逃稅、避稅和惡意拖欠稅款的現象,嚴重損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
其次,從征稅誠信方面看,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的收稅氛圍還有待進一步強化。稅務機關在征稅過程中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也是有發生,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無視納稅人權利并且隨意侵害納稅人利益的事件。同時在收稅、減稅、免稅等治稅環節存在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并且還有個別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以賄減稅加上稅務機關違章辦事,這些直接惡化了誠信稅收的環境。一些地方政府從本地利益出發,違反法律的規定減免企業稅收以招商引資,因此造成稅負人為不公,也使政府的誠信度在民眾心目中大打折扣。
最后,用稅誠信問題。有的政府部門在稅款的使用透明度方面不夠,造成納稅人對稅款使用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產生懷疑,難以服民眾,這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納稅人的納稅積極性。稅收領域的不誠信,危害了國家的發展,表明現有制度存在缺陷需要及時修補,這也說明稅法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現實意義。
(四)誠信原則的功能決定了其在稅法適用中的作用
1.對稅收法律關系主體行為的指導作用。誠信原則的功能首先表現在對人們行為的評價、指引、規范、調整和保護等方面。作為債權債務關系雙方的當事人要接受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稅務機關在納稅關系中合法合理行政、不得濫用權力、不得規避法律;納稅義務人要不隱瞞、不欺詐、守信用、重承諾。只有征納雙方心存誠實和善意,才是履行納稅義務更可靠的保障。稅法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能夠為當事人的行為提供有力的規范和指導,從而保障國家的稅收利益不受損害,保障國家稅收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
2.對納稅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平衡作用。誠信原則在民法領域適用的主要目的就是調整交易各方之間的利益關系以及交易各方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使這兩種利益關系統籌兼顧,實現最佳的利益平衡。而這一原則在稅收領域同樣可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因為納稅主體總是追求個體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存有企圖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動機,而征稅主體則存在濫用自由裁量權和侵害納稅人利益的情形,征稅和納稅始終處于矛盾沖突之中。為了平衡納稅人利益和國家利益,需要借助誠信原則來調整利益關系,緩解利益沖突。誠信原則引入稅法領域就顯的十分重要了。
3.對稅法適用的解釋、補充作用。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還表現在對法律和具體法律行為進行解釋、評價以及彌補法律的漏洞上。由于稅法本身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不可能滿足具體鮮活的稅收事實的需要,尤其是在稅法規范本身較為模糊或事實性質難以認定的情況下,更需借助誠實信用原則對其進行解釋或者補充。
同時由于稅法作為法律當然具有一般法律規范所具有的缺陷,滯后于社會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也需要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指導給予補充,從而彰顯稅法的公平,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社會對稅法規范的財政目的和社會政策目的需要。在司法實踐領域,法官通過誠信原則的運用,使案件得到公正之裁決,以闡明事實之應有的法律含義,體現法律應有之價值含義。
4.能夠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效率。信用的最大價值就在于保證交易安全,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納雙方如果能夠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就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交易安全,減少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在我國稅收中存在最大的問題就是征稅人和納稅人之間存在誠信缺失的問題,納稅人擔心自己繳納的稅款沒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同時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企圖不繳或者少繳稅款。而征稅機關在征稅過程中存在未合法行政或者合理行政的現象,雙方存在誠信缺失,這些都增加了征稅的社會成本。因此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引入誠實信用原則能夠創造安全穩定的稅收環境,從而最大程度地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收效率。
三、誠信納稅原則貫徹對策
(一)加強稅收立法,建立健全約束機制與激勵機制并存的稅收制度體系
依法征稅是誠信納稅的前提。要做到依法納稅,首先必須要有法可依,即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完善法規的作用有于為納稅人提供正確而全面的稅法指導,為征稅機關依法治稅、依法行政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其次,要在我國的相關立法中確立誠信原則。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在稅收基本法中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在稅收征管法中還沒有確立誠信這一基本原則,應當在即將制定的行政程序法等法律中加以確定。第三,建立誠信納稅獎懲機制。在征稅中可以對積極足額納稅的納稅人給予減免百分點的獎勵,對于惡意不繳少繳的納稅人也要規定違反誠信納稅的法律責任,以保證對誠信納稅這一法定義務的積極履行。
(二)加強誠信道德教育
通過宣傳教育,使全體公民充分認識到依法納稅和誠信納稅的重要意義,使“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思想觀念深入人心,建立以誠信原則為核心的道德評價標準,從而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誠信道德體系和誠信法制建設。
(三)嚴格執法,誠信征稅
我國稅務機關及相關政府,在代表政府征稅過程中,自身要樹立公正廉政形象,要做依法誠信征稅的典范。做到以誠征稅,以誠管理,把誠信征稅作為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地一種自覺行為,為納稅人誠信納稅營造良好地氛圍。
綜上所述,誠信原則,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信條和準則,在稅法上引入并妥當適用,是對稅收法定主義的有益地補充。稅收誠信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客觀需要,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內在要求;既是公民的法定義務,又是遵守公民道德規范的具體體現。有了誠信原則,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將會更完善;有了誠信原則,政納雙方的關系將會更融洽;我國的投資環境將會更完備,進而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基礎。
注釋:
①蘇如飛.論誠實信用原則的稅法適用.經濟研究導刊.2007.10.
②劉劍文,熊偉.稅法基礎理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180.
③曹杰,李應虎.淺談公法私法化與私法公法化.廖開富主編第1卷.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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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正文.誠信納稅的法理與制度.經濟與法.2003(21):1.
關鍵詞:住房租賃;財稅政策
1財稅政策是引導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重要政策
工具隨著城市化的穩步推進,許多大中城市房價穩步攀升有些城市甚至急速上漲,價格已經偏離了理性的軌道,不少城市的房價收入比已大大超過國際流行標準,購房難成為許多老百姓的一種現實遭遇,也成為了亟待解決的民生問題。房價居高不下的原因很多,包括高昂的土地出讓金、名目繁多的種種稅費、房地產企業的成本和壟斷利潤,還有投機者的大肆炒作等因素,但從根源上來說房價畸高的原因在于住房的供給結構失調:商品房很多,而住房租賃市場卻不發達。事實上住房租賃市場是房地產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然而由于長期以來過分忽略其作用,而導致住房租賃市場的發展面臨著諸多難題。為了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政府有必要引導住房租賃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如何進行調控?采取何種手段?這是政府面臨的一大難題。財稅政策作為一種重要的利益誘導機制,其對調控對象具有顯著的激勵和刺激作用,透過這種激勵、刺激作用誘導社會經濟主體從自身利益出發,作出符合政府政策意圖的選擇,從而實現房地產資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政府應該將財稅政策視為調控住房租賃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必須加以合理運用并發揮出其最大功效。
2目前住房租賃市場發展面臨的財稅政策“瓶頸”
1.“土地財政”及房地產保有稅缺失導致租賃市場上的房源不足。由于分稅制的不完善,地方政府為了獲取足夠多的財政收入應付日益增長的支出需求,土地資源就成為不少地方政府的支柱財源。但是,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收入的過分依賴產生了這些后果:對財源建設的可持續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無法提高地方政府缺乏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積極性;無法形成鼓勵普通租賃住房建設的激勵機制。房地產企業高價買地之后,為獲取高額的壟斷利潤,基本上都是對土地進行商業開發,他們對普通租賃住房的建設不會產生任何興趣。“土地財政”引發的這些后果直接制約了住房租賃市場的發展,因此“土地財政”不能夠正確引導房地產市場結構調整和建設方向轉變,導致了房地產市場“跛足”而行。
2.住房補貼制度不夠完善。住房補貼包括實物補貼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實物補貼主要指政府建設或補貼開發商由其建設公共租賃房,并以低價出租給中低收入者,貨幣補貼主要是指政府直接將資金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家庭,由他們在市場上自主選擇居住地點。這兩種補貼方式各有其優缺點:實物補貼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給,緩解住房短缺問題,但是容易產生效率損失而且會形成低收入社區;貨幣補貼靈活方便,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能起到活躍住房租賃市場的作用,但是可能會推高租賃市場上的房屋租金,被補貼對象也很容易將補貼挪作他用,使得補貼效果大打折扣。
目前我國在實物補貼的實施過程中遭遇了很多困難。面臨的具體問題有:首房源問題、如何平衡住戶的需求和利益的問題、對開發商的補貼存在漏損,住房租賃者并未得到根本實惠。為了解決實物補貼面臨的這些問題,不少地區嘗試著將實物補貼和貨幣補貼相結合,但是貨幣補貼的補貼標準和覆蓋范圍不是很科學,需要繼續加以改善,如很多地方貨幣補貼標準采取的就是“一刀切”的辦法,沒有考慮到家庭人口、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等因素,外來務工人員也未被納入貨幣補貼的范圍加以考慮。另一方面,貨幣補貼實施后會不會影響到市場租金和房價也不可知,可能會加大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難度。從深層次而言,由于沒有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和個人收入申報制度,不管是實物補貼還是貨幣補貼在實施過程中都面臨著無法合理確定補貼對象的尷尬境地。
3.與住房租賃相關的稅收優惠仍存在不少缺陷。
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一些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在財稅(2008)24號文件中提到: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最近,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又提出: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這些優惠政策起到了十分明顯的效果,然而考慮到住房貸款利息支出、住房折舊等因素,住房出租的稅費依然偏高。其次,對企業從事租賃住房建設和經營的稅收優惠力度也不是太大。此外個人負擔的住房支出在個人所得稅前不允許扣除,這對住房租賃需求是一種抑制。因此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完全激發企業、個人的積極性。
4.住房租賃市場管理混亂,稅源流失十分嚴重。
首先,住房租賃市場出租登記備案制度不健全,租賃方式又非常多樣,其中口頭交易占相當一部分,住房租賃的黑市交易盛行。其次,稅務、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不暢,缺乏一個統一的信息交流平臺,未能實現資源共享。再次,缺乏專業的租賃服務公司的管理,住房租賃呈現分散化、非規范化的特點,各種虛假的交易信息橫行,欺詐行為時有發生。再加上很多地方的稅務機關輕視小稅種,對住房租賃相關的稅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相關部門也沒有制定市場租金指導價,而且對偷漏稅的處罰措施執行不到位,導致業主普遍存在著隱瞞收入的情況。
住房租賃市場管理的混亂不堪,擾亂了市場交易秩序,違背公平競爭原則,這不僅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難度,而且不利于住房租賃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
3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財稅政策建議
1.強化各級政府住房保障職責。應落實公共租賃房建設的目標責任制,建立以財政預算為主的多渠道資金來源,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如期撥付資金。在公共租賃房的建設中要注意這些問題:①選擇合適的地點。既要合理分散又要適度集中,避免出現貧民窟,還要注重交通便利;②對公共租賃房的建設質量加強監督,不要出現低成本的豆腐渣工程;③嚴格執行公共租賃房的建設標準。公共租賃房的面積戶型要恰當,周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要完善,不允許超標準建設。為了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在公共租賃房的建設中可以采取“摻沙子”的辦法,鼓勵開發商在建設商品房時建設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房,建設完成后經驗收合格由政府負責收購或者開發商低價出租,財政提供稅收優惠和相應補貼。為了引導社會資本的參與,可以由財政承擔貼息,支持金融機構向開發商建設公共租賃房提供低息甚至無息貸款。
同時為了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管,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應大力推進公共租賃房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對項目審批、項目管理、資金使用、項目完成情況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進行綜合評價。
為了突出反映公共租賃房建設的社會效益,在評價時應把群眾滿意度作為績效評價考察的重要指標。績效評價報告中應總結項目管理經驗、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項目管理的建議。績效評價完成以后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給相關部門,以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將其作為考核領導政績和以后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
2.開征房地產保有稅作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來源。從長遠來看,地方稅的主體稅種應該是房地產保有稅,應該在清理現有房地產稅費的基礎上開征房地產保有稅,對土地出讓金、土地增值稅、契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及一些相關費用等進行統一整合,把流轉環節的一次性大額支出轉化為保有環節的年度支出。如何對現有稅費進行整合,目前存在著不同的意見,爭議的焦點是是開征房地產保有稅后土地出讓金是否繼續存在。不管土地出讓金是否存續,有一點毋庸置疑,開征房地產保有稅后,地方政府獲得了可持續性的稅源,財源建設有了保證,對“土地財政”的依賴程度會降低,建設公共租賃房的積極性會增加。開征房地產保有稅之后,流通環節稅收負擔減少,房屋持有成本增加,可以使高企的房價得到抑制,同時迫使一些投資者將手中的房屋出租以減少負擔,這將降低住房空置率,使得租賃市場上的房源增加,帶來住房租賃市場的繁榮。
3.完善財政補貼制度。應擴大實物補貼和貨幣補貼的實施范圍,將申請標準定為常住人口,以避免戶籍歧視。在安排公共租賃房入住時優先考慮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殘疾人、特困戶和外來務工人員等弱勢群體,加強對準入、監管到退出的一系列管理,在定期審查的基礎上,進行隨時抽查,進行動態監管。
在實物補貼的基礎上,加大貨幣補貼的力度,待條件成熟后再減少實物補貼,目前允許受補貼對象在兩種補貼方式中自由選擇。應進一步完善貨幣補貼的補貼標準和實施方式,充分考慮不同家庭收入水平差異和家庭住房困難程度,各地區因地制宜地(主要結合當地平均收入水平和一般住房條件)制定“標準住房保障線”,恰好達到這一收入水平獲得標準住房保障,高于或低于這一水平得到的住房保障相應減少或增加,確定住房保障水平之后,按照保障對象現有住房面積與應獲得的住房保障之間的差額乘以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進行補貼。為了避免獲得貨幣補貼的家庭將資金挪作他用,可以采取發放住房券的形式,也可以由政府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審核租賃合同和申請者的經濟狀況,審核通過后,政府直接將補貼按月支付給房東。加大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補貼的個人的處罰力度,在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補貼申請,并將其行為公之于眾,使其在辦理其他經濟事項時受到限制,如申請貸款、辦理保險等,增加其失信違規的成本。
4.進一步完善鼓勵企業、個人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稅收優惠。對于將自有房屋用于住房租賃的企業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其租金收入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企業用于住房租賃的房屋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免交與住房租賃相關的印花稅。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允許其對房屋加速計提折舊,對其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優惠稅率,對于存在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住房租賃企業可以依法申請延期納稅。進一步加大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稅收優惠,出租者的房屋折舊、貸款利息等可以稅前扣除。
關鍵詞:新稅法 實施 施工企業 影響 措施
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稅收法律也不斷完善。營業稅新法的頒布實施,對施工企業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既提供了機遇,也帶來了不少的難題。
一、關于新稅法的概述
(一)新稅法的基本內容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在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制定并的。與舊的營業稅相比有著很大的變化,對這些變化進行細致的研究,有助于促進施工企業的健康發展。
(二)新稅法頒布的意義
新稅法的頒布對企業、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有著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充分體現了稅收法定主義的最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施工企業的要求。
第二,對營業稅進行改革是經濟全球化的內在需求。
第三,改革舊營業稅,實施新營業稅是我國進行經濟改革的內在要求。它有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助于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與和平競爭,有助于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水平與質量,有助于推進我國進行稅制的改革與現代化建設,有助于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變革與產業結構的升級。
二、新稅法的變化對施工企業的影響
(一)代扣代繳義務的變化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境外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在我國境內轉讓無形的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提供應稅義務,在我國境內的人是代扣代繳的義務人,在我國境內沒有人的施工企業,可以使用購買方的名義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從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新營業稅法解除了施工工程總承包人的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改為納稅人承擔。
(二)施工企業需要納稅的地點發生了改變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施工企業作為納稅主體,它所承包的工程如若跨省區,它所提供的建筑業勞務要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并交納稅款;施工企業作為納稅主體,在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并交納稅款的那天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要由當地有關部門或者稅務機構向其強制征收稅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稅務部門的強制。
(三)施工企業納稅時間的變化
在以前的納稅過程中,施工企業發生納稅義務的時間是由建筑工程完成的進度與工程辦理結算的時間決定,這使得很多施工企業有充裕的時間進行稅收籌劃,進而達到拖延交納稅款款的目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施工企業在收到預收工程款的當天即為納稅義務的開始。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逃稅、避稅的可能,保障了施工企業稅款的及時繳納。
(四)施工企業營業額發生了很大變化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施工企業作為納稅人的主體,在為社會提供建筑業勞務及服務的過程中,它的營業額應該包括的內容是建筑工程所需的設備、原材料、動力價款及相關的物資。其中,營業額不包括的部分是建筑工程的建設方所提供的設備價款。在規定中營業額的適用范圍被調整為不包含裝飾勞務的建筑業勞務。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業拖延稅款繳納的可能,規范了施工企業應繳納稅款的范圍,減少了施工企業漏稅的行為。
三、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建筑業的影響
按照國務院與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改安排,營業稅在不久的將來必將改征增值稅,目前已經在上海市試點。
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建筑業最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建筑企業分包重復開票稅收問題上。由于營業稅是道道征稅,按照現行規定,總承包人要向建設單位全額開具發票,分包人也要向總承包人按照分包額全額開具發票,這就導致重復征稅問題。總承包人進行分包和不進行分包,總體納稅額是不同的,這就導致稅負不公,違背了公平稅負原則,背離了稅法精神,不利于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能夠發揮增值稅稅負公平的特點,有利于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改征稅的實施,必將對建筑業產生很大的影響,施工企業的財務人員應當實時跟蹤和了解稅改過程,了解稅改對本企業的影響,以便本企業能夠及時改變做法,適應改征稅的要求,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
四、針對新稅法的影響,施工企業要采取的發展措施
(一)在新稅法頒布之后,施工企業要迅速地做出正確的反應,積極掌握、領會《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與《增值稅》的稅法精神與稅法內容,根據本單位發展的實際情況,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改革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模式與內容,以盡快地適應新稅法,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施工企業要加強對本單位財務部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培訓,提升財務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與法律觀念,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三)施工企業的高管,也要加強對稅法的學習,深刻地領會新稅法的指導精神與內容,把握住稅法的發展方向,帶領企業穩定發展。
(四)施工企業要積極加強與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溝通,爭取稅務機關的理解與支持,以保證建筑工程的順利進行。
五、結束語
新稅法的頒布實施,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注入了新鮮的血液,它為施工企業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為施工企業的發展帶來了很多的發展難題。作為施工企業,要審時度勢,積極地去了解、掌握、領會新稅法的內容與精神,為施工企業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參考文獻:
[1]計淵.新稅法對施工企業影響幾何.[J].施工企業管理,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