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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的進行能源管控以及環境保護,我國大力推進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等政策的落實,積極建設節約型社會,確保經濟、能源的可持續性發展。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執行,大幅增強人們的能源節約意識及環境保護意識。
一、節約型社會與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概述
(一)節約型社會
節約型社會屬于目前社會發展的側重方向之一,具體內容是提高資源的利用率,社會所有生產活動及其他活動中,將現有資源充分、合理運用,避免資源無效浪費,以確保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解決型社會的主旨是廢物重復利用與資源高效利用。在節約型社會中,實施起來有兩個方向,首先是杜絕浪費問題,后是確保經濟增長不受影響,盡可能的重復利用某資源,減少資源消耗,降低能源開采力度。
(二)綠色財政稅收
綠色財政稅收是當前形勢下,我國政府加強能源管控及環保力度出臺的政策,該政策是通過加強相關領域的稅收,對企業或個人的能源消耗進行控制,以更好的落實節能減排相關政策。綠色財政稅收政策包括這些要素。政策主題:政府頒布的相關政策,因此在實施中占有主導地位,而企業與個人是落實方,同時是政策落實的主要力量。政策客體:綠色財政稅收政策能夠確保綠色財政理念與計劃得以落實。政策內容:節省資源消耗、保護環境、使社會環境、經濟趨于可持續性。財政的政策包含有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方面。政策目標:確保社會經濟持續拔高,人民對于環境對于資源的需求得到滿足。在實際的政策落實中,人們最直觀的就是生活、生態環境得到改善,生活質量有所保障,長久生活不會受到影響。政策機制:包含有兩個方面,一是影響經濟、能源以及生存環境等,二是確保經濟與生存環境的良性、可持續發展。
(三)節能型社會視野下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意義
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落實,首先帶來的改變是人們的生活環境比之以前有較大改善。環境是人們賴以生存的地方,清新的空氣、干凈的水資源等都是人們必不可缺的自然資源,若是空氣中充斥著污漫,水源中漂浮著各種垃圾與油污等,那么人們如何生存便成為了難題。綠色財政稅收利用經濟管理手段約束工業工廠或化工工廠等的污染排放,來實現空氣污染、水源污染的管控工作,提高人們生活環境的質量。另外環境遭到破壞,農業與畜牧業也會受到波及,食物安全無法得到保障,加速了人們生活環境的惡化。其次綠色財政的落實推動經濟發展。財政稅收政策可以從線性生產技術、外溢效應、人力資本三個方面促進社會經濟的增長。以可持續發展為主要思想進行發展,那么經濟的增長應有創新力與自主發展力,這也是我國綠色財政實行的根本。通過綠色財政稅收來大力發展節能減排技術,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同時借助其經濟杠桿能力,使相關企業向集約型經濟增長模式方向轉變,在集約模式及節能鍵盤技術的約束與“幫助”下使自身經濟可持續、良性發展。
二、綠色財政實收政策推行的現狀
現階段實行的財政稅收政策主要有政府環境補償性政策、生態稅政策、稅收優惠政策三大政策體系。政府環境補償性政策應用于征收排污費。我國政府在上世紀80年代年加強環境保護力度,規定了企業排污標準,對于水污染、空氣污染等問題密切關注,共設有113項標準。為解決征收稅費太低無法起到約束作用,在2003年修訂的《排污費用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增加了大量需征收稅費的類型與數量,并且將這部分的稅收全部用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并接入政府財政預算系統。此政策一經,我國企業污染排放量急劇下降,各地的生態環境開始回溫。生態稅政策有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消費稅等,這些征收的稅費意在強調相關企業科學利用資源,促使工廠企業格局優化,對于現有資源能夠最大化合理利用。其中的資源稅是節約型社會中最為關鍵的稅種,它強調企業提高能源利用率,調節能源極差收入。優惠政策有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增值優惠包括該稅的即退、免稅與折扣等優惠政策。免稅政策一般用于煤炭等行業原材料的企業,折扣政策大多用于資源回收的相關企業。消費稅則是對不可再生或者稀有資源特立的一個稅種,另外某種能源在消耗過程中會產生大量對環境產生污染因素的,也可以適用于此稅種。增加資源、能源使用的成本,限制資源的消耗量,迫使企業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征稅企業包含有煙花爆竹、工業油等。企業所得稅是我國政府為了鼓勵集約型企業發展,對其免征企業所得稅的一項政策。《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規定對講廢水、廢渣等廢物進行回收利用的企業課免征或減征五年企業所得稅。
三、綠色財政稅收政策實施遇到的問題
(一)政策存在缺陷
部分地區的政府為了加快現代化建設,著力于提升當地經濟,對于能源開采、消耗不管不顧,對于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也同樣置之不理,大搞粗放型經濟,在此情況能源大量消耗、環境趨于惡劣。例如制定稅種及相關條例時,未與能源相聯系,政策的制定無法促進節約型社會的建立,工業企業、化工企業等綜合節約意識低,資源利用得不到重視,這些依然在政府提倡解決資源的環境下,依然在排放大量的污染源,導致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無法起到效果,并且資源消耗持續亮紅,節約型社會發展緩慢,甚至進入困境。現階段我國部分地區為了經濟發展,走后門情況依然存在,給能源高耗企業一路綠燈通行,同時節能技術的研究與發展并不能給當地政府帶來實質性收益,在缺乏引導與強有力的堅持情況下,節能技術未能獲得發展契機,這種一心為業績,卻對能源污染排放缺乏管理的思想,成為了節約型社會建設道路上的絆腳石。
(二)政策標準存在疑問
截止目前,我國已存在較多的綠色財政稅收政策,很好的推動了節約型社會的建立,但是在這些政策執行標準方面存在疑問,它們之間的執行標準有不統一、不具體、收費難、落實程度低等問題。我國現階段還未有統一的資源經濟指標,節能減排工作與發展連接不緊密,地區的節能減排實際工作雖然在明面顯而易見,但是無法量化。另還有部分地區政府積極地相應上級政策要求,制定了許多地方相關規章制度,以幫助節約型社會建立,但是在配套法律方面卻施工無法跟進,政策沒有法律的扶持,在一些層面的落實效率便無法得到保障,逃稅漏稅等情況頻繁發生。除此之外,很多的工業企業、化工企業等沒有制定具體的節約減排方案,能源消耗問題得不到管控,造成的危害日益嚴重。正是政策在很多方面缺乏統一和全面的執行標準,一再阻礙了節約型社會的建立與發展。
(三)宣傳不到位
節約型社會理念有相關的一系列政策、實施、推行辦法等詳細構思,但是政府采用時間較短,并且宣傳力度較小,知識綠色財政稅收政策不被大眾人們所知曉,只有一些相關的高耗企業與個人了解還有綠色稅收政策的存在。例如一些資源回收企業對減免征稅方面缺乏了解,甚至不知道還有這類政策的存在,也就無法參與其中,無法向節能型企業轉變。究其原因,沒有對綠色財政稅收政策進行大力的宣傳,沒有進行相關的教育,同時也未出臺相關的政策促進當地節能減排技術的發展與更新換代。這些問題還使一些節能型企業出現財政危機,最終不得不停止營業,當地政府未及時提供支持,使粗放型經濟依然活躍于當地市場上,而節約型社會的集約型經濟沒有發展契機,經濟體制改革受到較大阻力,節約型社會的建立無從下手。
四、節約型社會視域下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實行策略
(一)加強宣傳
如何構建健全的綠色財政水稅收政策,首先應針對政策進行著重宣傳,增加宣傳范圍、宣傳力度。目前我國出臺的綠色稅收有財政支持與稅收優惠這兩種政策,由于缺陷宣傳、宣傳不到位的情況,使政策的作用無法展現,很多企業人或者機構對此政策沒有認知、不清楚、甚至還未聽說過該政策,使得綠色財政的引導與激勵作用被埋沒。故而目前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應加強宣傳力度,利用當地政府的影響力,帶動當地眾多媒體的社交平臺諸如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等共同宣傳,從有效提高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被關注度,促使更多的企業參與進綠色財政稅收政策中,使其能夠得到政策的“照料”,同時也會有眾多的高耗或者高污染企業積極進行運營模式的轉變,降低自身對社會、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二)環保收費應進行優化
環保收費應進行優化。自1979年開始,我國通過稅種來實現對環境保護與管理。積極構建生態的“有償”使用體制,面向對空氣、水源、土壤產生污染的企業企業征收對應的“污染處罰費”。只是伴隨著時代的發展,企業的經濟利潤與之前相比有較大提升,但是稅收標準依然停留在上個世紀,過低的稅收使企業產生輕視,環保問題不再被擺在桌臺上,使政策的落實成為空談,因此應跟隨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稅收的標準,并且工業、工廠、先關企業的發展一些新式、新方面的材料投入使用,稅種范圍也應進行擴大,例如固體垃圾堆,也可納入排污費征收項目中。地方政府對于排污費的稅收資金管理應給予重視,專款專用使其能夠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以投入在水土污染治理工程、或者綠化建設上。除此之外,可將污染管理納入市場中,交給專業的污染處理企業來進行管理,并且將排污費收取的一部分資金按比例分成給該管理企業,以此來提高企業的管理積極性。
(三)提高節能減排項目資金注入
現階段我國政府在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各方面都進行了完善與補充,但是對于節能減排資金投入方面一直存在問題,很多節能減排工作因后續資金無法跟上,這需要政府逐步加大節能投資預算。同時政府可以采用多元化的綠色財政稅收政策來對企業的耗能行為進行引導,比如投資抵免、稅收折扣等,這些方式都可以從側面幫助企業進行節能減排工作的推進,并且能夠使社會上的每個人都能夠自覺節能環保,共同建立節約型社會。
(四)通過補貼彌補企業損失
因節約型企業從事節能減排技術開發,全過程都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而投入資金來源于企業的備用資金或者流動資金,全程的高投入,使的資金回流較為緩慢,會給企業的運營帶來風險。因此政府應通過各項財政補貼對企業提供援助,財政補貼具有針對性與靈活性等優點,當地政府可以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虧損補貼、實物補貼等。實物補貼多是設備援助,一些環保設備、節能減排設備等。而虧損補貼主要是企業在研發中投入過多資金產生的連鎖反應使企業本身經濟發展受到了沖擊,帶來的經濟虧損。
(五)做好配套措施建設
完善財政稅收政策分配制度。綠色財政稅收是由中央整理好統籌規劃后,向下各級籌備實行,一直到各地區的直接管理政府部門,統歸國稅部門進行管理,將各地的實施概況進行記錄,同時把環境保護納入地方政府財政稅收中,可有效提高當地政府的積極性,使其能夠全身心的落實稅收政策,為節約型社會的建立添磚加瓦。協調其他財政政策的執行,綠色財政稅收政策應和其他相類似的財政進行協調,在不可再生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要協調好使用的比例,在使綠色財政稅收政策順利落實的情況下,不應成為其他政策落實的阻礙。進一步提高綠色財政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及加強建立節約型社會的思想。節約型社會的建設任重而道遠,非短時間內某個勢力能夠完成的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因此及時宣傳綠色癌癥稅收政策動態,讓人們能夠了解綠色財政稅收政策,加深節約環保意識,做好自己可以做到的事,逐漸的提高自身的節約環保意識,最終共同促進節約型社會對建立。
五、結束語
由于環境保護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效應,它是一種為社會提供集體利益的公共產品與勞務,它往往是集體給予免費消費,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斥性。因此,環境保護完全依靠市場機制是難以進行的,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法規強制社會和企業對環境進行保護,并利用經濟手段誘導經濟主體對污染進行治理。在此過程中,財政政策是其中必不可少、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
1、國外研究情況;
國外的研究從基礎理論到應用理論,再到稅收實踐,己形成基本框架。
1910年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在其著作《經濟學原理》中首次提出外部性問題,為環境保護財稅收理論的產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論準備,但沒有給出一個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有效方法。在馬歇爾外部性理論的基礎上,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福利經濟學原理》一書中,首先分析了私人凈產出與社會凈產出之間的差異,指出污染者需要負擔與其污染排放量相當的稅收,后人稱之為庇古稅。“庇古稅”理論成為后人通過稅收手段解決外部性問題的重要理論依據。這種傳統價格理論的缺陷是沒有考慮產權因素,環境資源產權合一,是“庇古稅”理論的前提條件。所以污染者付費并不是在所有條件下最優,稅收方案的選擇最終要取決于方案實施的成本。由于邊際成本難以計量,“庇古稅”存在忽略代際公平、不具有操作性等缺陷。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經濟的發展,西方工業化國家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引起了更多的經濟學家對生態環境問題的研究,保莫和歐茲提出環境與價格標準程序法(1971),巴羅提出了逐步控制法(1979)。在稅收方面,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制度問題逐漸成為研究熱點。
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碳稅等紛紛出現、其功能綜合考慮了刺激和財政功能。各種排污稅主要是用于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式,而各種能源稅則主要用于增加財政收入,同時,也希望其產生積極保護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環境稅收付諸實踐。西方各國陸續開征了各種環境稅種,不少國家建立了一整套環境稅制,逐步引入生態稅制己成為傳統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
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保護稅收迅速發展的時期,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各國紛紛推行綠色的財政、稅收政策,許多國家還進行了綜合的“綠色稅制改革”。現在西方國家不僅普遍建立了綠色稅制,而且綠色稅收在許多國家己成為綠色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目前對環境稅的研究重點突出在環境稅的設計與實施、環境稅對社會經濟各方面的影響等,尤其是對就業的影響成為爭論的焦點。
2、國內研究情況;
國內對環境保護財稅的研究,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相對于國外都還處于起步階段,但發展的路徑與國外大體相同,正在轉入對稅制的協調構建研究方面。
①征稅依據
大部分人認為環境保護稅的征稅依據是環境資源價值化和外部經濟內部化;有的堅持經濟生態綜合平衡調節論;有的堅持環保資金調節論;還有許多專家從可持續發展調控方面來論述環境保護稅收征稅依據。稅率的確定,有人認為,稅率應該嚴肅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有人認為稅率應能體現市場價格和邊際機會成本的差額部分。收入使用方面,有人認為應專款專用,但有的人不認同。國際比較方面,主要是對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環境保護財稅實施的介紹和借鑒性研究。
譚宗憲(2004)認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我國環境狀況的現實和國外先進經驗說明:有必要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目前,建立我國綠色稅收體系時機有利,基礎有利,效率可行,還可以借鑒國外經驗.應該通過改收費為征稅、對傳統稅種的完善、開征新稅種等措施逐步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調控、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周文和與郭玉清(2007)認為,財稅政策應在國債、稅收、支出和配套等方面做出適時調整,從而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統籌發展,維護社會正義,使更廣泛的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
②環境保護財稅收的實施條件
有些學者認為,宏觀上要加強立法,微觀上要加快產權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財政政策能有效地促進環境保護。當企業無力承擔環境污染治理所需巨額資金和投資時,政府應給予一定的投資和適當的補助,以實現生態保護的目的。征收排污費對環境保護有雙重的作用。一方面通過對排污企業收費,促進企業經濟治理污染;另一方面,征收的排污費緩解了環境保護資金的不足,增強了政府和企業治理污染的能力。政府通過征稅、減免稅等手段來調節政府和企業與環境保護的投資關系。
東北財經大學的馬冰研究了國際經合組織的稅制綠色化的實踐,認為我國的稅制應該借鑒國際經合組織的稅制綠色化。楊金田和葛察忠在《環境稅的新發展:中國和OECD比較》一書中,經過大量的實例和調查研究,認為中國的改革要放到三種互補的方法上: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環境的補貼和稅收政策、對現行的稅種進行調整、引進新的環境稅。同時,財政部為了系統了解國外的稅制并對其發展變化進行系統研究,于1999年設立了《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從2000年起對世界上20多個國家的稅制進行了系統研究,陸續出版了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瑞典稅制等叢書,對我國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稅收政策體系、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中國現行的財政政策對提供公共產品的激勵不夠,存在著對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偏低、排污收費政策和財政補貼制度設計不合理等各種問題。而作為一種公共產品,政府必須承擔提供和保護環境公共產品的責任。因此,我們必須研究現行的財政政策以及財政政策效應,做出合適的財政政策安排。
林升(2007)認為,生態環境與資源的保護是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綠色財稅政策的和諧效應,進行深層次財稅體制改革,是當前治理資源無序開發的根本措施。
③環境稅收的現狀
張俊,馬力在《環境稅立法的構想》(環境保護,2007年第7期)中指出我國環境污染的現狀: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損失每年達2000多億元。我國20世紀80年代前期環境破壞的損失約占GNP的6%。生態破壞的損失約為9%-12%:90年代前期約為GNP的2%-4%,表明1980-1995年環境破壞的速率低于環境增長率;到了90年代中期,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年度經濟損失超過1380億元,相當于當年GNP的2%-3%,生態破壞造成的年度經濟損失為3845億元,二者結合起來,每年的經濟損失超過5000億元。世界銀行在1997年計算的我國90年代中期主要由空氣污染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失約占全球GN甲的7.7%,計4430億元。
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狀況十分嚴重,很多問題亟待解決,而開征環境稅是解決這一難題的有效措施。為此,很多學者提出了關于開征環境稅的觀點和看法。何學昌、張士云在《論當前我國生態稅收政策的選擇》(鄉鎮經濟,2006年第4期)中指出,目前我國稅制中尚沒有專門的環境保護稅,但確實有了一些環境保護效果的稅種和稅收措施。主要有:一是對環境污染實施排污收費制度。二是當初并非為了生態目的,而實際上卻有生態效果的稅種,如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三是采取了分散在其他稅種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增值稅對綜合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適用低稅率或給予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對環保企業給予稅收優惠。農業稅對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肥力、植樹造林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農業生產活動給予稅收優惠等。
郝佳佳在其碩士論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2007.5)中講述到:目前,我國正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積極探索國民經濟的綠色GDP核算,而稅收作為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一種重要經濟手段,具有優化資源配置、鼓勵與限制產業發展等功能。
3、研究方法和創新之處
研究方法
①歷史分析和實際分析相結合。在論述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的演變及發展,對我國的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進行描述。要在我國構建和完善環境稅制就必須對歷史上所采用的治污手段給出合適的評價,充分認識歷史和現實因素對我國構建和完善環境稅制的制約和影響。
②比較研究方法。通過國內和國外比較,結合我國實際,借鑒國外實踐的成功經驗,分析其教訓,以其幫助我們構建我國的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體系。
③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綜合應用公共管理學、公共經濟學、公共財政學、社會調查方法等有關理論知識和技術,對構建我國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的構想進行深入分析。
創新之處
關鍵詞:綠色建筑;激勵政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407.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綠色建筑是以節約能源、有效利用資源的方式來建造低環境負荷下安全、高效、健康、舒適的環境空間。是人、環境與建筑共生共容、永續發展的新建筑模式,是“四節兩環保”的建筑。發展綠色建筑對于我國堅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具有重要意義,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對能源需求和利用的現狀與趨勢日益旺盛、中國自身能源供給的產能不夠與儲量不足日益嚴峻”的形勢,更有利于我國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此外,大力發展綠色建筑,能夠對改善和優化環境起促進作用,也是我國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基本內容。
2012年4月,住建部和財政部印發 《關于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這是我國第一次從國家高度對綠色建筑提出具體放入獎勵標準,并且針對我國現階段綠色建筑的發展現狀,指出未來很長一段時間我國綠色建筑項目的發展方向。雖然我國綠色建筑起步較晚,并且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各方面規章制度和經濟激勵政策不完善,但相信在以國家為強大后盾的支持下,我國的綠色建筑項目會得到更好更快的發展,綠色建筑經濟激勵政策會進一步的完善。
1 我國綠色建筑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綠色建筑發展存在以下兩個主要問題:消費者對綠色建筑的有效需求不足;綠色建筑相關產業不發達。
1.1消費者對綠色建筑的有效需求不足
消費者對綠色建筑的認識不足,是影響綠色建筑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人們對綠色建筑了解不深,大部分人認為綠色建筑就是“綠化”建筑,是造價不菲的建筑,而消費者往往看重的就是房屋的價格,大大忽視了綠色建筑在使用中的舒適性、成本節約等優點。在這種觀念下,讓廣大市民購買綠色建筑顯然很困難。所以,要做好這方面的的宣傳工作,讓廣大群眾了解綠色建筑的好處,提高市民的綠色消費意識,這樣才能擴大綠色建筑的市場需求,為推廣綠色建筑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
1.2 綠色建筑相關產業不發達
綠色建筑的建造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受到研發、生產、銷售狀況的限制,系統中任何一個環節缺失或者低效都會影響綠色建筑的成功推廣。國內綠色建筑相關產業面臨的問題主要有:第一,技術開發相對落后,缺乏專業人才,綠色建筑產業研發資金不足。第二,綠色建筑產品發展滯后,綠色建筑對各種建筑材料、采暖、通風、空調系統有較高要求,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仍以制造傳統產品為主,綠色產品的品種和數量不足,不能達到規模化生產。第三,綠色建筑在生產過程中需要設計、安裝、施工等單位的大力配合,現階段我國從事綠色建筑的專業人員不足,為降低難度和工作量,他們往往采用比較熟悉傳統的方式進行設計施工,影響綠色建筑目標的實現。
2我國綠色建筑經濟激勵政策現狀
我國在綠色建筑方面制定了一些經濟激勵政策,主要采用的手段有稅收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政策和信貸政策等,這些政策的實施一定程度上激勵了綠色建筑項目的發展。下面具體介紹各個激勵政策:
2.1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政府利用稅收政策,減輕參與綠色建筑投資者應履行的納稅義務,實現對綠色建筑給予間接補貼的經濟激勵行為,從而提高綠色建筑投資者的收益水平。稅收優惠政策實質就是減少納稅人稅賦進而提高納稅人的收益水平。綠色建筑可以使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函蓋以下稅種: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契稅等。
以所得稅為例說明具體的優惠政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1994年《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凡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研石、粉煤灰、爐渣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該項激勵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對綠色建筑中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和限制使用實心粘土磚等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規定:國家對生產、使用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規定的推廣目錄的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2008年7月頒布的《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2.2財政補貼政策
財政補貼政策是指政府通過財政支出方式對投資者實施補貼,直接增加收入從而提高投資收益水平。在綠色建筑建造中,財政補貼方式主要有財政直接補貼和財政貼息兩種。財政直接補貼是指政府根據綠色建筑的建造規模、對周圍環境的帶來的貢獻和建好后達到的效果對投資者進行直接補貼。財政直接補貼的方式有一次性財政補貼和分期支付財政補貼。財政貼息是指由綠色建筑企業或個人向銀行貸款進行綠色建筑建造的投資活動,由財政對銀行優惠利率與正常利率之間的差額給予補助。《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規定:國家為符合條件的節能
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
2.3 信貸優惠政策
信貸資金可作為綠色建筑建造的重要資金來源之一。為了發揮信貸資金在綠色建筑建造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制定信貸優惠政策,包括貸款期限、貸款擔保、貸款利率、貸款期限等內容,以便綠色建筑投資者利用信貸資金進行綠色建筑的建造工作。國家加大綠色建筑項目的投資力度,也是我國節能工作的一部分。《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規定:拓寬節能融資渠道;各類金融機構要切實增強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引導和推動社會多方面加大對節能項目的資金投入。2007年我國出臺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規定:加強節能環保領域金融服務;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及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持,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減排項目、循環經濟項目提供直接融資服務。
3針對我國綠色建筑經濟激勵政策的幾點啟示
我國對綠色建筑經濟激勵政策起步較晚,雖然加大了對綠色建筑的經濟激勵的力度,但形勢過于單一,有些激勵政策在實際操作中不能按質按量的實施,有關方面的法律法規也不盡完善。這就導致了綠色建筑建造投資者積極性不高,延緩了我國綠色建筑項目的發展。筆者針對這些問題給出以下啟示:
3.1強制性稅收政策
強制性稅收政策是對非綠色建筑產品的投資者實行高強度、高標準的收費政策。如我國環境法規中規定,對于建筑主要是針對其污染而言,常見的環境法規包含“誰污染誰治理誰賠償”和“綠色稅”原則等。這樣做不僅給非綠色建筑產品的生產者一警示懲罰,也給綠色建筑投資者一定的導向作用,從稅收方面引導建筑投資者向綠色建筑建造方面發展。
3.2盡快形成綠色建筑經濟激勵的長效機制
在不同的政策形勢下不同條件的經濟杠桿作用效果不盡相同,在制定經濟激勵策略時,要分開對待。在制定綠色建筑激勵策略時應立足于“以獎代補”的經濟激勵對策。采取建立綠色建筑專項補貼、出臺多元化的稅收政策、合理制定能源價格、發揮貸款優惠的積極作用等經濟激勵手段。經濟激勵政策只有形成長效機制,才能有效推動我國綠色建筑長期健康發展。
3.3 加強綠色建筑評估的實施和監管力度
近些年來我國建設部相繼制定了《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管理辦法》和《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實施細則》,2006年又頒布了《綠色建筑技術導則》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反應了我國在推動綠色建筑長期發展方面做出的巨大努力。當然,僅有這些標準還是不夠的,更要加大該標準的監督力度。為了推動綠色建筑長期健康的發展,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綠色建筑開發與管理模式非常重要。綠色建筑的開發和管理必須走政策激勵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道路,盡快開展綠色建筑等級認定工作,政府針對不同等級的綠色建筑項目采取不同的激勵措施,同時等級評價結果也可以作為市場選擇的依據。
3.4 不斷完善我國綠色建筑法律法規體系
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需求,有關部門應對現有的節能和能源法律進行完善,補充作為調整建設領域各項活動法律基礎的《建筑法》、國家節約能源方面根本法律《節約能源法》在綠色建筑領域法律上的空白。此外,隨著我國綠色建筑項目的逐漸深入,盡快制定出臺與綠色建筑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專門法律法規的形式規范綠色建筑實施行為。
4 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綠色建筑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各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經濟獎勵政策還不夠完善。各級政府要以身作則,加大綠色建筑經濟激勵的力度,同時要不斷完善我國綠色建筑法律法規體系,這樣才能有效推動綠色建筑長期健康發展,為我國建立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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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稅收又稱為環境稅收,是以自然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引導企業綠色生產和消費者綠色消費為目的,為保護環境而征收的“綠色”稅制,使得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綠色稅收的狹義意思是為了環境保護而開征的稅收和對環境保護有積極影響的稅收。對環境具有不利影響的行為和商品收費都包含在廣義的綠色稅收當中。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進行工業革命的國家,雖然工業革命推動了英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但大程度的工業污染也使英國的生態環境遭受到嚴重破壞,隨著第二次工業革命的推進,越來越多的國家出現了環境問題。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環境問題的增加,使我國也掀起了綠色稅制改革的熱潮。
二、我國綠色稅收現狀
(一)流轉稅綠色稅收政策
1.增值稅綠色稅收政策。銷售由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自產的初級農產品;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進口為科學研究、科學試驗發展所需的設備和儀器以及已使用過的商品出售都免征增值稅。
2.消費稅綠色稅收政策。我國對消費品的流轉額征收消費稅。國家規定消費者購買以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資源為原材料的消費品、高能耗和高檔消費品、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不利于人身健康的消費品都要繳納消費稅,是為了引導消費者正確消費、綠色消費,從而保護環境。消費稅由消費者承擔,消費者過度消費消費稅征收范圍的消費品將繳納一定數量的稅費,在一定程度上加重生活負擔,為了減輕生活負擔,消費者會減少購買這些不利于環境的消費品的。如:為了減輕環境污染,我國政府規定使用一次性塑料袋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為此,更多的人減少了一次性塑料袋的使用,轉向使用環保購物袋。
隨著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生活的需求發生了變化,為了與時俱進,我國政府對消費稅的征收范圍進行了調整。
(1)對一些消費品取消征稅。對酒精、汽車輪胎、含鉛汽油以及
(2)新增消費稅的征收范圍。電池也加入了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但對環境無不利影響的如無鞏電池、氫鎳電池、鋰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及全釩液流電池等新能源無污染電池不征稅;現對涂料的消費需求大量增加,而涂料對空氣和環境的污染極大,為此,新增對涂料征收消費稅,但VOL含量
(3)消費稅的征收范圍進行調整的政策。卷煙很大程度上危害人身健康,所以我國對卷煙實行復合計征的稅收政策,但該政策已不能減少人們對卷煙的需求,為了保護人身健康,減少卷煙的需求量,政府對卷煙的征收政策進行了調整。在批發環節卷煙的稅率由5%增加到了11%,并加征0.005元/支的從量稅,同時從事卷煙批發和零售的批發商要將兩個環節分開核算,一旦發現不分開核算,則按最高的稅率核算。
例如:買一包香煙的價格是20元,一包里有20支香煙,該批發商實行新卷煙征收政策,為了不虧本,該包香煙應進行調整,調整后的金額為=20+20*6%+20*0.005=21.3(元)。若一包煙加價1元,每天抽一包煙,則一年多花費365元,多年相加就是一筆不小數量,為了減輕稅負壓力,人們將減少對卷煙的需求量。
(二)所得稅綠色稅收政策
1.企業所得稅綠色稅收政策。(1)為引導企業安全生產、節能節水及環境保護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為了從事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如對垃圾進行合理的處置,在生產過程中節能減排的所得,從第一次取得所得的納稅年度起,前三年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后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購買并使用符合優惠政策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以及安全生產的專用設備的,可以從當年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抵免該設備投資額的10%。例如:某企業按照規定購買并使用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一臺,該設備的投資額為1000萬元,則該企業可抵免稅額=1000*10%=100(萬元)
該稅收優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稅負壓力,增加了企業的利潤的同時提高了企業安全生產的水平,大大提高了各企業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減少污染物的排放,為環境保護等方面做出貢獻。
(2)合理開發利用各種自然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以符合規定的資源為主要生產原材料,并生產符合相關規定的產品所得的收入,準予減按90%?入收入總額。
該項稅收優惠政策使企業按照國家的規定從事產品生產,更合理的開發和利用資源資源,規范開采行為,進而保護環境。
2.個人所得稅綠色稅收政策。獲得省級及以上政府機構及國際組織頒發的有關科學、技術、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目前我國綠色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不健全
只有在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優惠項目中對綠色稅收政策有所提及,卻沒有為保護環境開設一個專門的稅收制度,既沒有對企業征收除了水污染以外的其他的排污稅和環境治理稅,也沒有對導致環境污染的行為和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我國的綠色稅收體制更多的是針對如何減輕環境污染,對如何更好的治理污染方面涉及較少,稅收范圍較小,稅收力度也不夠,不能很好鞏固和擴大環保成果,也不能引導企業進行環保技術開發,生產出綠色環保的產品;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征收范圍太小,既沒有對所有資源征稅,也不對具有商品屬性的資源征稅,不能更全面的解決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規范開發行為,更好的保護環境。
(二)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都對環境保護等方面有所提及,但是各稅種之間相互之間較為分散,很難相互結合。一方面稅種多;另一方面各稅種具有一定的獨特性,每個稅種涉及的層面不同,對社會各階層不是完全公平的。每個稅種中都對綠色稅收政策方面有所提及,但只與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且內容較為零散,不利于相互配合以達到更好的效果。
(三)綠色稅收制度手段單一,各階層參與度不高
我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只針對稅收方面,雖然稅收是財政的主要來源,能為環境治理和保護提供資金,但是稅收的來源總是有限的,收繳稅收時間進程較為緩慢,征收的稅收不能及時解決當前緊急的環境問題;我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只是建立在稅收制度的基礎之上,沒有與法律、經濟和管制等手段相互配合使用,手段較為單一,不能全面有效的解決環境問題;環境問題與每個人有切實聯系,人民的力量是強大的,每個人的一點污染行為都將給環境帶來重大的破壞,為此,環境問題光靠政府的力量解決是不夠的,也是不全面的。
四、解決現行綠色稅收問題的措施
(一)環境保護稅制的建立,擴大征收范圍
設立專門的環境保護稅,擴大和新增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對企業征收各種排污稅和環境治理稅,加大會引起環境污染的行為和商品的征收力度,并積極引導企業技術創新,進行環保技術開發,生產出更多綠色環保的產品并為之推廣;引進新的環境治理方式,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和綜合施策,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對一切自然的資源開發和使用都應征稅;為了更全面的進行環境保護,新增對城市?h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和需要高能耗的生產的行為征稅,如常見的噪音稅、垃圾稅等;除此之外,我們還可大力推廣利用生態無污染的各種能源進行生產、發電等。
(二)課稅環節和稅率的確定
為了保護環境和引導消費者正確消費,我國對許多商品和行為進行征稅,然而如何選擇最合適的環節征稅和選擇什么樣的稅率是征稅的前提。一種商品需經過許多環節才買到消費者手中,對哪一環節的人征稅具有重要意義,如為了讓消費者更少的消費對人身體不利的卷煙,由原先在生產環節征稅到增加批發環節征稅,每個征稅環節不具有重復性,為了建立更全面的綠色稅收政策要更好的選擇課稅環節。稅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該商品的需求,過低的稅率將很難達到環保的效率,但是過高的稅率將引起民眾的不滿,所以,選擇怎樣的稅率能有效的保護環境要根據不同的商品來決定,切不可過高也不能過低。
(三)與其他手段之間配套實施
對不利于環境保護的商品和行為征稅是環境保護的有效措施,但只有這一種手段不能更全面的對各方面進行環境保護,要與其他手段一起使用,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稅收手段在很大一個層面征稅,而經濟手段中的收費措施更能在小的地方體現,如不按規定停車的問題,由于車主不按規定停在停車場而是隨便停在路邊會造成交通的擁堵問題,對這些不合理停車的行為收費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這些不合理行為,從而保護環境。稅收手段要與管制手段相結合,沒收不符合規定的商品,對過度污染的工廠進行整頓的方式都能促進環境保護。
1.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太少,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2.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3.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收費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據落后,仍是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污量,這種收費依據不僅起不到促進企業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高收費的方法。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規范,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國際經驗對我國實行綠色稅收政策的啟示
歐盟許多國家實行的綠色稅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一是對廢氣、廢物排放征收環境稅;二是改變稅法鼓勵方向,對污染行為征稅;三是對一般性廢棄物和污染征收成本支付稅。借鑒國際上環保稅收政策,我國的綠色稅收政策應堅持以下原則:
1.綠色稅收政策應以調控為主,聚財為輔,積極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為了不加重納稅人的總體負擔,新增的生態稅將通過降低其他一些稅的稅負來加以抵消。西方國家在實現稅制綠化的過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觀經濟主體現有的總體稅負基本不變。比如在開征新的環境稅的同時,降低企業的其他稅收負擔。我國實現稅制綠色化應該建立在不加重企業負擔的基礎上,結合目前稅費制度的改革,在開征生態稅收之后,應及時將企業繳納的大多數環保方面的收費
(如排污收費、水資源費)并入生態稅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復征收,加重納稅人負擔。
2.新開征的環保稅要保持稅收收入的中性,本著“誰污染誰納稅”與“完全納稅原則”,達到稅收的橫向與縱向公平,并且要使新開征的稅種與現有相關稅種相互協調配合,以期形成綠色稅收調控體系。
3.征收的環保稅款要建立環保專項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由財政部門編制專門的預算,由審計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審計,確保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建議
(一)調整和完善現行資源稅
1.擴大征收范圍,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p#副標題#e#
2.完善計稅方法,加大稅檔之間差距。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通過稅收手段,加大稅檔差距,把資源開采和使用同企業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以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
3.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同時應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措施,加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意識。
(二)開征新的環境稅,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
1.借鑒國際經驗,分期分批開征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污染源稅、噪音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在稅基選擇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一方面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另一方面也不會妨礙企業自由選擇防治污染方法。另外對應稅包裝物,可用企業的產量為稅基。在稅率設計上,不宜按“全成本”定價,防止稅率過高而造成生產抑制,導致社會為過分清潔而付出過大代價,最適宜稅率應等于最適資源配置下每單位污染物造成的邊際污染成本,在實踐中可采用彈性稅率,根據環境整治的邊際成本變化,合理調整稅率,同時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稅,地方政府應將征收上來的稅款進行專門保管,專門用于環保建設事業。
2.開征環境污染稅。目前,我國環境污染稅缺位,治理污染的資金主要通過征收排污費籌集。在我國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環保資金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費為征稅,對排污企業課征污染稅。
(三)完善現行保護環境的稅收支出政策
1.減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稅收支出。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