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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院污水;常用處理工藝;發展趨勢分析
【Abstract】Based on years of hospital sewage treatment engineering design work experience,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classification, collection and hospital sewage discharge, the current hospital wastewater treatment requirements, the introduction of several common technology in recent years in the hospital sewage treatment, a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and the prospects of hospital sewage treatment technology of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Key words】Hospital sewage;Commonly used treatment process;Development trend analysis
中圖分類號: U664.9+2
1醫院污水的特點和分類
醫院污水是指醫院、療養院等排放的被病原體污染的水【1】,主要來自門診部與住院部的化驗室、手術室、解剖室、藥劑室、放射室、廁所、洗衣房、實驗室及浴室等。
1.1醫院污水的特點
(1)水量波動大:醫院污水的水量與醫院的規模和病床使用情況息息相關,醫院規模越大,日排水量越大;同樣規模的醫院則空閑病床數越少日排水量越大;日接診人數越多日排水量越高。醫院污水排放主要集中在早上6-9點,中午11-2點,晚上6-9點,其余時間排水量較少,尤其是晚上12點至次日凌晨4點用水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2)成分復雜:醫院污水中通常含有酸、堿、懸浮固體、BOD、COD和動植物油,尤其是含有大量的病菌、病毒、寄生蟲卵和放射性元素等,成分較復雜,需進行特殊處理。(3)具有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傳染等特征。因此,醫院污水如果不經處理直接排放,將會誘發疾病危害人體健康,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1.2醫院污水的分類
不同性質的醫院其污水性質有所不同,《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中將各類醫院按性質分為綜合醫院和傳染病醫院兩類,與衛生系統對醫院及醫療機構的劃分方法有所差別。傳染病醫院指傳染性疾病專科醫院和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綜合醫院為不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和各類非傳染性疾病的專科醫院【2】。
2醫院污水的收集與排放
醫院的規模和性質不同,所排放的水質不一樣, 醫院各部門的功能、設施和人員組成情況不同,所以不同部門產生污水的性質和污染因子也各不相同。因此,需根據各個醫院的規模、性質和部門設置情況,對污水進行分類收集。
圖1醫院污水收集、處理與排放流程圖
3執行標準
相關標準及規范隨著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加強,針對醫療機構廢水的治理要求日益趨于嚴格,我國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標準和規范,要求新、改、擴建的醫院必須按照規定,將污水處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早在1963年衛生部就頒發了《關于加強醫院衛生機構污水污物消毒處理工作的通知》,并在全國展開醫院污水處理工藝、技術設備的研發工作。1983年首次提出《醫院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J48-83),隨后1996年國家環保總局對《醫院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J48-83)進行了修改,并納入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國家質監總局2001年的《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從2002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并代替GBJ48-83,同時代替《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部分標準值【3】。2005年又對GB18466-2001標準進行了修訂,《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于2006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取代了《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并一直沿用至今。
4污水處理工藝
在醫院污水處理工藝選擇時,需根據醫院的性質、醫院的大小規模、污水排放的流向以及醫院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和處理要求,選擇經濟、技術可行合適的處理工藝。目前,較常用的污水處理工藝主要有以下幾種。
4.1厭氧沼氣處理+消毒處理
沼氣處理加消毒處理法為傳統的醫療污水治理方法。其工作原理系通過深化厭氧原理,將糞便等有機物質在厭氧條件下,經過微生物的發酵作用而生成的一種可燃氣體排放或利用。去除污水中的懸浮物質即水中的有關污染物質,即建造生化處理效果比化糞池更穩妥的沼氣池,便其達到降解污染物、凈化水質的目的。
圖2厭氧沼氣處理工藝流程圖
醫療污水經36h厭氧沼氣處理后,再經簡易手提碳鋼格柵攔截水中較大的固形物后進入調節池調節水量、均衡水質。調節池出水由水泵提升進入消毒池,經消毒處理后達標排放。
4.2化學強化處理+消毒處理
化學強化處理工作過程為通過投加混凝劑原理,去除污水中的懸浮物質即水中的有關污染物質,使其達到降解污染物、凈化水質的目的。對于綜合醫院污水處理可采用化學強化處理加消毒的工藝。通過混凝沉淀(過濾)去除攜帶病毒、病菌的顆粒物,提高消毒效果并降低消毒劑的用量,從而避免消毒劑用量過大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
圖3化學強化處理+消毒工藝
醫院污水經化糞池進入調節池,調節池設置格柵,調節池內設提升水泵。污水經提升后進入混凝沉淀池進行混凝沉淀,沉淀池出水進入接觸進行消毒,接觸池出水達標排放。調節池、混凝沉淀池、接觸池的污泥及柵渣等污水處理站內產生的垃圾集中消毒外運處置。
4.3 生物接觸氧化+消毒處理
生物接觸氧化法工作過程為通過加掛密集填料,馴化培養而聚集的優勢微生物群體,池內生物濃度可達400-500mg/L,在生長過程中利用周圍環境中的營養物質即水中的有關污染物質進行新陳代謝,達到降解污染物、凈化水質的目的。
圖4好氧生物接觸氧化工藝流程圖
醫療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后,通過格柵攔截水中較大的固形物后進入調節池調節水量、均衡水質。調節池出水由水泵提升進入好氧生物接觸氧化池內反應,經好氧生化處理后的污水進入沉淀過濾單元實現固、液分離后進入消毒池,經消毒處理后達標排放。
4.4普通流化床處理+消毒處理
普通好氧生物流化床工藝簡短的工藝內利用Ø10顆粒PVC載體內外豐富的生物群完成并去除BOD、COD指標;NH3-N指標也同時在載體內部缺氧條件下,利用載體外部污水中的碳源進行反硝化達到脫氮的目的。由于生物流化床內生物濃度高達1000-1500mg/L,接觸時間由傳統的數個小時縮短至4小時之內。
圖5流化床處理工藝流程圖
4.5高分子生物流化床+消毒處理
高分子好氧生物流化床工藝可在較短的時間(1.5-2小時)內利用高分子多孔顆粒載體內外豐富的生物群完成并去除BOD、COD指標;NH3-N指標也同時在高分子載體內部缺氧的條件下,利用載體外部污水中的碳源進行反硝化達到脫氮的目的。由于好氧生物流化床內生物濃度高達50000mg/L,接觸時間由傳統的數個小時縮短至1.5-2h。智能好氧生物流化床工藝可在普通方案基礎上更加完善了系統控制全自動化功能,確保系統生化指標及余氯指標均能穩定達標。
圖6高分子生物流化床處理工藝流程圖
4.6幾種常用醫院污水處理工藝優缺點分析
表1幾種工藝方案優缺點對比分析表
工藝方案
5醫院污水處理未來發展趨勢
5.1醫院污水作為中水回用是必然趨勢
我國水資源日益缺乏,節水、水資源循環利用將會涉及到各類用水環節,醫療機構也不例外。在重新修訂的《建筑中水設計規范》中醫療機構(除結核病、傳染病等)的污水作為中水水源由原來的“不宜”修正為“不限制”,也就是說醫療機構污水經處理后進行回用將會是一個必然的趨勢。
5.2對污水處理的要求
醫療機構污水的回用勢必要求污水處理工藝也要同步提高,在更高程度的去除COD、BOD等生化指標的基礎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藝也向滿足脫氮除磷的方向發展。
5.3對廢氣處理的要求
對醫院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通過活性炭過濾和紫外消毒是未來發展趨勢。
5.4對污泥處理的要求
對規模較大的醫院,污泥不僅需經濃縮、消毒處理,還需經壓濾機脫水、干化成泥餅后外運處置。
5.5對自動化控制系統的要求
根據工藝流程、工程規模及管理水平確定自動控制水平。(1)各種污水處理電氣設備在總電控柜上進行集中控制,采用PLC可編程序控制器,自動控制機械設備的定時工作、自動啟動和互相切換。 (2)消毒劑的投加量應根據在線余氯測定儀的測定結果自動調整。(3)采用工控機進行集中監控。在工控機顯示器上能顯示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圖、主要設備的運行狀態、各設備的參數、設備報警及維修記錄等畫面并打印報表。操作人員在控制室內通過操作站鍵盤及鼠標即可完成整個工藝系統的啟/停控制、設備運行狀況的監視及異常工況的處理。
5.6對在線監控系統的要求
鑒于醫院污水的傳染性,為減少運行人員對現場的接觸,降低傳染機會,在醫院污水處理工程中應采用較高水平的自動化設備控制。對規模較大的醫院,要求完善流量在線監測儀、COD在線監測儀和余氯在線測定儀已成未來發展趨勢。
總之,社會不斷進步,處理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對醫療機構污水的處理要求也日益完善。選用投資省、處理效果好、運行管理自動化、占地面積小的污水處理工藝是未來總的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1】劉道根、黃種買、王紅萍,醫院污水處理典型工藝及技術發展趨勢[J].安徽化工,2004,131(6):36-38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改善環境質量,落實創模考核驗收整改意見和整改容,進一步鞏固創模工作成果,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主要措施
根據《市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考核驗收意見》精神,開展以下工作。
(一)切實加強危險廢物的監督管理
對市吉宏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嚴格排污申報工作。該企業目前已與陽光美景環保有限公司簽訂了處理協議,尚未轉運。加強對該企業危險廢物產生、儲存、轉運、處理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并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五聯單制度。
對轄區醫療廢棄物,我旗擬于10月31日前在垃圾處理場增設醫用焚燒爐一座,對各醫療機構所產生的醫療垃圾,由醫用垃圾專運車送至垃圾處理場焚燒后填埋,杜絕二次污染。同時強化對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監督“醫廢”臨時儲存場所落實防滲漏、防流失、防擴散及消毒殺菌措施,并建立醫療廢棄物產生、轉運及處理臺帳。
(二)進一步加強工業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并完善環境污染隱患企業環境風險預防措施,改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繼續開展風險隱患企業排查工作,確保人民群眾身心健康。進一步落實污染物減排工作,保證污水處理廠和生活垃圾處理場的正常運行,同時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垃圾集中清運率。加快金山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力爭年金山污水處理廠投入正常運行。
(三)加快營煤炭物流園區防風抑塵網建設
對103省道段煤炭經營戶,按照我旗的統一規劃,要求全部進入煤炭物流園區經營,對拒不入區的非法經營戶堅決予以取締。對于入區企業,督促其盡快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審批手續,同時按照環評要求,落實防塵措施,加快防風抑塵網建設進度,改善當地的大氣環境質量。
三、整改容及要求
(一)污水處理廠
協調有關部門,加快污水管網的鋪設和收集工作,同時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和在線監控設施的調試工作,建立相關臺帳,并做好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市吉宏印刷包裝有限公司
1、加強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設立明顯的排污口及固廢標識牌。
2、完成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申請項目驗收。
3、針對企業自身的環境隱患,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并對演練進行總結,同時保留演練的影像資料。
4、從年11月開始,在每月的15日前將危廢的產生量上報市環保局輻射管理科、市環境監察支隊和旗環保局。
(三)榮信紙業有限公司
無環評,要求補辦環評,辦理環保手續。
(四)垃圾無害化填埋場
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主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礦區、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公安交警、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排水(雨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標徑流雨水排放途徑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設施、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于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防汛應急工程和無出路管道的建設,完善城市排水系統。
第六條 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計劃,一并列入政府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筑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臺(露臺)、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污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
第七條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傳,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保護城市水環境的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排水設施保護。
支持環保社會團體、志愿者開展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優先安排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準、規范及其建設標準。已建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并逐步實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設、運營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排水。
第九條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備相關資質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如下:
(一)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排放未達標污水。
(三)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運營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檢修等原因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汛期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及時排除隱患;發現險情時,及時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報告,并按照預案采取排澇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保護范圍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線管道邊緣兩側各五米以內,排水支線管道邊緣兩側各一點五米以內;
(二)排水溝護坡兩側各一米以內,排水渠護坡兩側各三米以內。
第十一條 在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時,或者鋪設其他管線與城市排水設施發生重疊、交叉時,施工單位應當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的意見,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重建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費用。
第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油脂、污泥、施工泥漿、泔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易燃易爆腐蝕性液體;
(二)在城市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料、植樹、埋桿或者進行其他施工作業;
(三)損毀、盜竊、拆除、遷改、占壓城市排水設施或者在排水管網內穿管或者穿線;
(四)向城市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檢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開雨污水井蓋、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道路紅線(綠線)范圍內,不得建設用戶排水設施。在建筑物與建筑控制線之間敞開式區域必需建設用戶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單位代管,所需維護管理費用由排水戶承擔。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依法設計、施工、監理,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其相關資料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量超過城市排水管網接納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遷改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意見后制定改動方案,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遷改或者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排水戶自建排水設施的,排水設施及其與城市排水管網的連接工程應當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指導和監督下設計和施工。
第十五條 排水戶應當依法建設相應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糞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保證外排水質達標。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從事建筑、鋼鐵、紡織印染、電鍍、電力、餐飲、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氣等排放污水濃度相對較高、含雜物和易燃易爆液體較多的重點排水戶,除采取前款措施外還應當定期對污水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水質、水量進行檢查和檢測。
醫療衛生機構除采取前兩款措施外還應當建設醫療廢水預處理消毒設施,對產生的醫療廢水嚴格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第十六條 排水設施的日常養護與
維修及其相關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市排水設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包括其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間的部分,由其產權人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的排水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內的排水設施,由其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維護單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開工之日起道路紅線范圍內已有城市排水設施的維護保護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城市排水設施驗收合格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禁止無證排水或者不按許可規定排水。
第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按月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使用公共供水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污水處理費。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應當在發票上單獨列明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數額,與水費收入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污水收集、處理及其配套污泥處置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管,財政、價格、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污水處理費征收與使用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免、緩征、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按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排水、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排)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第二十條 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應當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實行數據聯網,并按規定時限,如實填報取水量數據。
代征污水處理費的部門或者單
位應當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實行數據聯網,實現信息共享;并按規定時限,如實填報用水量和收費數據。
第二十一條 積極發展城市再生水利用產業,新建城區應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再生水廠(站)、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
再生水設施應當有明顯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再生水與自來水管道連接。
第二十二條 在再生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的,下列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和觀賞性景觀、濕地等環境用水;
(二)鋼鐵、電力、化工等高耗水企業生產用水;
(三)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產生活非飲用水。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河渠水系、新開河道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確保排放出路暢通。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采取透水鋪裝、建設下凹式綠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等措施進行建設和改造,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滯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
住宅小區可以采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進行建設和改造,提高建筑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蓄滯能力。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管、水利、氣象、公安交警、建設、電力等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內澇防治、會商、聯動機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內澇風險評估和應急處理制度,在城市廣場、立交橋、低洼路段等易澇點設置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出現內澇,立即強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內澇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排水戶應當服從防澇指揮機構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條 承擔城市排水防澇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與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確保城市景觀和汛期排瀝需要。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管理單位進行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從事搶修和巡查的專用車輛和機具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為工程救險車的,應當噴涂統一顏色,安裝警示標志,并在明顯位置設
置排水搶修標志。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情節較輕的,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非經法定程序擅自變更城市排水規劃的,或者不按城市排水規劃及其建設程序組織實施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排水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排水戶拖延、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的;
(三)減免、緩征、隱瞞、滯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四)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用水量數據的;
(五)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投訴、舉報不調查、不處理的;
(六)有其他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有關技術標準維護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處理處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四)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
(五)對城市內澇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的;
(六)不及時修補破損、被盜雨污水井蓋的;
(七)發生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逾期未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或者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催繳;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按照年欠繳污水處理費數額確定處罰倍數并進行相應罰款:
欠繳數額不足十五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一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足二十五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一點五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足四十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二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四十萬元以上不足六十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二點五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處應繳數額三倍罰款。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排水戶,是指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準,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并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托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準,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干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于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并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后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根據《實施方案》要求,由縣環保局牽頭辦理事項共7項,主要是環境保護方面,分別為:
(一)設有環境保護機構,有科學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認真執行環境保護政策和法律法規,近三年未發生重和重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縣環保局于2010年編制了《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縣人民政府文件印發。同時,每年對《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完善,近三年未發生重和重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
(二)全年空氣API指數≤100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60%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根據縣環境監測站2013年、2014年對縣城環境空氣監測結果表明: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總懸浮顆粒物日平均濃度均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二級標準,環境空氣質量良好。
(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96%。建成區內未發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根據縣環境監測站2013年、2014年對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結果表明:集中飲用水源地水質綜合評價均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標準,達標率為100%。轄區內內未發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水質屬于衛生防疫部門檢測)
(四)縣轄區內市控以上斷面水質達到相應水體環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體無黑臭現象。根據縣環境監測站2013年、2014年年對全縣境內地表水監測結果表明:滄江水系右甸河功能區劃為III類,上游新寨橋斷面水質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下游小街橋及九甲橋斷面水質綜合評價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III類。怒江水系枯柯河水功能區劃為Ⅳ類,柯街斷面水質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灣甸斷面水質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達到水環境功能要求。
(五)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65分貝。縣城區環境噪聲污染源主要為機動車輛交通噪聲和生活噪聲。根據縣環境監測站2013年、2014年對中心城區區域環境噪聲監測結果表明,多數區域符合區域環境噪聲功能要求。城區環境噪聲平均等效連續聲級值為40~50dB(A)。
(六)重點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達標率達100%。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60%,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廢水、廢氣、污泥及產生的噪聲必須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排放標準》(GJ3025-93)的要求。通過推進縣城污水處理廠和制糖行業中低濃度廢水處理工程、水泥行業煙氣脫硝工程減排項目,工業廢水、固體廢物、煙氣排放率均達控制指標。縣城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廢水、廢氣及產生的噪聲經2013年5月云南省環境監測總站監測結果表明,縣城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水污染物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B標,廢氣排放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二級標準限值,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312348-2008)二類區標準。排放的污泥經2013年1月保山市環境監測站監測結果表明,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污泥農用時污染物控制出廠標準限值。
(七)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現安全貯存和處理,醫源性污水排放符合《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K66-2005)要求。醫療、危險廢物處置率達100%。縣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統一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收集、運送、暫存規范有序;醫源性污水的處理和排放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縣工業污染物排放統計資料表明,工業危險廢物全部由工業企業自行安全處理處置,無危險廢物排放;醫療廢物統一收集后送往保山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焚燒處置,無醫療廢物排放。
依據xx號文件要求,就我縣20*年度環保目標完成情況自查如下:
一、環境質量目標(總分xx分,自查得xx分)
(一)、地表水環境質量(總分xx分,自查得xx分)
全年監測1xx次,據市環境監測通報,COD和NH3達標率比往年有大幅度提高。得xx分。
(二)、城市集中飲用水源地水質情況(總分x分,自查得x分)。
例行監測達標率100%,得x分。
(三)、中心城區大氣環境控治我縣沒有此項任務。
二、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單獨考核項目,自查得滿分)
一是完成了年度減排任務。二是治理工程上完成了污水處理廠建設并通過驗收,排放無超標排放現象。三是結構調整方面,關閉了xx紙廠xx分公司制漿線和xxx紙廠。四是規范編制了總量減排計劃年度方案,“三大體系”運行正常,污染減排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及時上報了減排信息資料,無環境綜合整治污染反彈,無瞞報謊報情況;完成了減排任務,環境質量得到改善。自查污染減排得滿分。
三、環境綜合整治(總分xx分,自查得xx)
(一)、畜禽養殖企業限期治理情況(總分x分,自查x分)
完成了xxxx牧業公司xx牧業公司畜禽養殖污染限期治理任務。計x分。
(二)、重點流域區域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滿分x分,自查x)
完成了環境綜合整治任務。一是xx縣xx化工有限公司完成停產治理;二是我縣xx鄉xx村完成省級生態文明村建設,并通過驗收,三是完成了xxx牧業公司、xxx牧業公司限期治理;四是關閉了xx紙業xx分公司制將線和xx紙廠。自查得6分。
四、工業污染防治(總分xx分,自查得xx分)
(一)、工業企業達標排放情況(滿分x分,自查x分)
上級檢查、抽查、監測中,沒有超標排放現象。得x分。
(二)、建設項目環評執行(滿分x分,自查x分)
上報市審批xx個項目,縣級審批xx個項目。沒有未批先建和不符合產業政策或環保政策建設項目。得xx分
(三)、規劃環評我縣無此任務
(四)、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滿分x分,自查得5分)
一是我縣嚴格落實了環保“三同時”制度,得x分。二是完成了年度環保竣工驗收,得2分。
(五)、國家、省重點監控污染源和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及聯網(滿分x分,自查x分)
xxx公司、xxx酒精公司、xx化工公司等重點污染源和城市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控設施安裝率、正常運行率、聯網率100%。計5分。
(六)、違法案件查處到位情況(滿分4分,自查得4分)
查處違法案件xx起,查處結案率100%。得4分。
(七)、污染源普查工作情況(滿分3分,自查得3分)
6月中旬前完成了污染普查入戶調查,污染源普查數據匯總,分析上報,11月底前建立了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得3分。
(八)、清潔生產審核完成情況(滿分2分,得2分)
xx酒精公司通過了驗收,得2分。
五、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總分8分,自查得8分)
(一)、城市污水處理廠驗收(滿分2分,得2分)
我縣污水處理廠按期完成了驗收。計2分。
(二)、城市污水管網配套及收水情況(滿分6分,得6分)
完善了污水處理廠管網配套工程,收水率7x%以上,出水水質穩定達標排放。計6分。
六、生態環境保護(總分10分,自查得10分)
(一)、《農村污染防治規劃》(20*-2020)編制(滿分2分,得2分)
按要求及時上報了《農村污染防治規劃》有關材料。計2分。
(二)、優美小城鎮的規劃編制,我縣無此任務。
(三)、生態文明村創建(滿分3分,得3分)
按照《20*年xx市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縣xxx村創建省級生態文明村,通過驗收,計3分。
(四)、生態示范區或生態縣建設情況
我縣沒有此項目標任務
(五)、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我縣無此任務
(六)、秸桿禁燒情況(滿分4分,自查得4分)
未發生焚燒秸稈現象,計4分。
七、輻射及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總分6分,自查得6分)
(一)、輻射安全監督管理(滿分2分,計2分)
嚴格執行“月報告和周報告”制度,無安全事故發生。計2分。
(二)、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滿分2分,計2分)
完成zz個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計2分
(三)、放射性廢源廢物安全處置率和固廢集中處理率(滿分2分,自查得分2分)
經排查,我縣無放射性廢源、廢物,計1分,自2006年起把所有醫療機構廢物納入了南陽市廢正醫療廢物處置中心處置,自此固廢、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率達到了100%,計1分。
八、和應急能力建設(總分5分,自查得5分)
(一)、工作(滿分3分,自查3分)
20*年我縣妥善處理上級交辦、轉辦件36件,立案率、優質辦理率100%,無重信重訪、惡性上訪、集體上訪現象,計3分。
(二)、防范重大環境安全事故(滿分2分,計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