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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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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條取用水管理

(一)城鎮管網范圍內的洗浴、洗車、飯店、賓館等有自備水源井的,要逐步轉用自來水供水,在轉用自來水供水前按標準繳納水資源費。

(二)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的洗浴、洗車、飯店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自備水源按標準繳納水資源費。

(三)城鎮(含鄉鎮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建筑用水利用自備水源井取水的,要辦理臨時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違反規定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處2萬至5萬元罰款。

(四)公路兩側專門向運魚車售水的企業必須辦理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五)利用水庫供給下游用水的,由供水單位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取水許可,并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條有取水要求的經營性用水單位(洗浴、洗車、飯店、賓館等),應當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取水許可。

第四條鑿井施工管理

(一)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鑿井施工單位在城鎮自來水管網范圍內鑿井(居民生活除外)、在農村鑿井用于經營性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萬至10萬元罰款。

(二)鑿井施工單位不具有資質而鑿井的,處2萬至5萬元罰款。

第五條嚴禁在八家子、潘家崗子、大楊家、兩家子、三合堡等水源地范圍內鑿井、取水和排放污水。

第六條河道堤防管理

(一)河道管理范圍: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所管轄的河道有:遼河(康平段省級)、西遼河(康平段省級)、利民河(市級)、東馬蓮河、西馬蓮河、李家河、公河、八家子河、螞螂河、南小陵河等。

(二)防汛搶險期間,堤防禁止一切車輛通行(搶險救災車輛除外),違者處以10元至40元罰款。

(三)堤坡、戧臺禁止種植農作物,護堤林地內禁止種植高稈農作物,違者除限期恢復外,并處每畝50元的罰款。

第七條河灘地管理

(一)禁止一切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個人在河灘內開荒造林或種植高稈作物;違者除限期清障外,并處每畝50元的罰款。

(二)禁止在護堤林地內和河灘內取土、埋墳、爆破等一切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的行為,違者限期恢復原貌并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八條防洪工程設施管理

嚴禁一切破壞防洪工程設施行為(包括石籠護岸護坡、丁壩、防洪標志、宣傳牌、警示牌等),違者除限期恢復外并按實際損毀程度處以罰款,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水庫的保護

(一)嚴禁在臥龍湖、花古、三臺子等中小型水庫管轄范圍內圍湖造地(包括水田、旱田和植樹),違者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于已經在庫區圍墾的,必須有計劃地退耕還水。確需圍墾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確認不妨礙庫區功能及生態環境,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如違反本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破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原地貌。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損壞水土保持工程設施、植物設施和原地貌的,按實際損失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補償費,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1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治理。

第十一條對人為破壞下列水土保持工程的做如下處罰:

(一)在塘壩大壩上取土的,每立方米罰款100元;破壞溢洪道的罰款1萬元;破壞干砌石護坡的每平方米罰款500元。

(二)破壞干砌石谷坊的每座罰款5000元;破壞夾石谷坊的每座罰款3000元;破壞植物谷坊每棵樹樁罰款50元。

(三)破壞截水溝的每延長米罰款50元。

(四)破壞梯田埂的每延長米罰款100元。

(五)破壞生態修復工程標志牌、樁的,標志牌每塊罰款100元,標志樁每根罰款50元。

以上破壞行為的責任人在接受罰款的同時對所破壞的工程要進行恢復。

第十二條水土保持治理區域內的林草的管護措施按照本縣林業和草原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新建生產建設項目立項之前(臨時取土場取土前),必須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現有采石場、采砂場、磚廠、水泥廠、白灰廠及其它礦山企業,在工商局和礦產資源辦辦年檢執照時,均要出示康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證明。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小型水庫的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確保小型水庫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及《江門市水庫水資源保護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一)、小(二)型水庫工程及庫容量三萬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運行、調度、管理、保護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運行、調度權一律由所在鎮(街、場,下同)具體負責。各鎮水利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工程的蓄水調洪、安全檢查、運行管理等技術業務工作。

第四條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行屬地鎮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每宗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鎮級黨政領導為行政責任人,并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資格的技術負責人,對水庫安全負總責。

第五條各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和領導,增強責任感,強化安全意識,明確責、權、利關系,確保小型水庫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

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提供技術和業務指導,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小型水庫的安全狀況,提出合理化意見建議,切實履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

第二章水庫管理

第七條小型水庫應根據各庫實際情況組建管理機構,分別設置管理所、站或組。對捍衛城(墟)鎮、交通要道、工業園區、科技園區、旅游區及人口密集的工礦企業或較大村莊的重要小型水庫必須設置管理所,2人以上專職管理人員的小型水庫應設置管理站,其它管理人員較少的小型水庫可聯庫設站或單獨設組。

第八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范運行管理,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服從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抗旱調度。當水庫發電、供水與防洪發生矛盾時,必須無條件服從防洪需要。

第九條小型水庫必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員標準如下:

(一)小(一)型水庫配備不少于2人;

(二)小(二)型水庫配備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庫可按實際需要配備3—5人。

第十條小型水庫專職管理人員實行招聘合同制,由當地鎮組織人事部門負責選擇招聘,報同級黨委政府批準錄用,并按《勞動法》的規定,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書。

第十一條小型水庫應配備基本的觀測、監測設施,有必要的管理場所,啟閉設備性能良好,防洪物料全齊,以保證水庫日常運行管理及防汛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二條小型水庫強制推行年度安全檢查制度。每年汛期前,各鎮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所管轄的小型水庫逐庫進行年度安全檢查,作出檢查報告(內容包括檢查項目、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和處理結果)報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查出有安全隱患的水庫必須限期處理。

第十三條強化安全意識,嚴格運行管理。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必須樹立安全第一觀念,要根據國家防總頒布的《防洪預案編制要點(試行)》的規定編制防洪搶險預案,落實搶險隊伍和保障措施,科學蓄水調洪,規范運行管理,確保安全度汛。

第十四條切實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維修養護工作。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遵循《水庫工程管理通則》(SLJ702—81)和《土石壩養護修理規程》(SL210—98)的規定和要求,加強對水庫工程設施的日常巡查、觀測、養護并做好相關記錄。對機械動力設備要定期檢修維護,以保證水庫工程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第十五條存在安全隱患的小型水庫,在除險加固前,水庫主管部門應根據水庫病險情況,降低水位或空庫運行,嚴禁帶病、帶險按原標準運行。

第十六條對符合降等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應按規定予以降等或報廢。凡需申請降等或報廢的水庫工程,所在鎮水利會應按有關規定組織安全鑒定和技術經濟論證,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并提請當地政府認真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凡未達到設計標準的小型水庫,各鎮應根據輕重緩急程度,合理安排達標加固和更新改造;雖設計達標,但運行時間長、工程老化、殘舊,存在險情隱患的小型水庫,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除險加固。

第十八條小型水庫通過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合作等形式出讓經營權的,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不得改變水庫工程原設計的主要功能。經營權出讓后,水庫管理單位不得將水庫運行、調度、觀測、巡查等管理職能直接交由承包經營者全權管理。

第三章工程保護

第十九條各鎮人民政府應按下列標準劃定小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

(一)工程區。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小(一)型水庫不少于3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80—100米;小(二)型水庫不少于2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50—80米。

(二)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左右壩頭銜接結合部各不少于30米。

(三)渠道。左右渠堤外邊腳線之間用地范圍。

(四)生產、生活區(包括生產及管理用房、職工住宅及文化娛樂設施),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積的三倍計算。

第二十條小型水庫保護范圍應在管理范圍邊界線外延劃定,具體標準如下:工程區、生活區主體建筑物周邊不少于100米,附屬建筑物不少于30米;庫區由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渠道為左、右渠堤外坡腳線起每側各5米。

第二十一條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的土地,依法辦理確權發證手續。已劃定管理范圍并已辦理確權發證手續的,不再變更。尚未劃定管理范圍或確權發證的,應按本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標準依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小型水庫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其權屬不變,但必須按照本暫行規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三條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一經劃定,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邊界埋設永久界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移動和破壞界樁。

第二十四條在小型水庫管理或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報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需占用水庫土地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用地、開工手續。工程設施建設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竣工驗收應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五條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庫工程安全的活動;

(二)興建影響水庫工程正常運行或危及水庫安全的建(構)筑物和其它工程或生產設施;

(三)圍庫造地、攔截庫區筑壩建塘;

(四)投放人糞、畜禽糞便或污染水質的人工飼料養殖魚類;

(五)利用庫區、水面從事家畜家禽養殖;

(六)在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七)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八)損毀、破壞水庫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九)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十)在溢洪道內設置漁具、修建阻水障礙物或臨時堆放物料;

(十一)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上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非路堤結合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十二)其它危及水庫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在小型水庫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庫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礦產資源開采和開發性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堆放或排放污染物體。

第二十七條在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砍伐水源涵養林或其它林木,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報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采取分期分批輪伐形式,禁止皆伐,并及時進行更新撫育。

第二十八條水庫大壩不得種植樹木及農作物,并定期清除雜樹雜草。壩體要做好白蟻防治及滅鼠工作,反濾體排水溝要經常清淤,保持暢通,防止壩體積水導致牛皮瘴,危及大壩安全。

第二十九條因建設需要遷移水庫工程設施或造成工程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水庫工程管理單位和當地鎮人民政府同意,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補救措施或按重置價賠償;影響水庫工程運行管理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維修費用及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凡通過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庫資源或在水庫保護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水庫管理單位或鎮級人民政府簽訂協議。

第三十一條在以生活供水為主的水庫管理范圍和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建設污染水體的工礦企業和生產經營項目、旅游項目。已經興建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防治水污染或限期搬遷。

第三十二條開發建設項目占用小型水庫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人為造成農業灌溉水源減少及灌排工程設施報廢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占用單位或個人負責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投資總額繳納補償費。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正常情況下,水庫每天必須有管理人員值班;非常時期(臺風、暴雨和水庫泄洪期間),管理人員務必全部在位,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三十四條值班人員必須做好當日水庫運行、調度記錄、水文觀測記錄和庫區檢查情況記錄,并將當日水文數據及檢查情況報告鎮水利會。在汛期,各鎮水利會應當每天向市水利局綜合報告當地水情雨情,市水利局根據實際向市政府報告。各水庫及各鎮水利會要建立完整的水庫運行調度、安全檢查和水文記錄資料檔案。

第三十五條小型水庫管理人員應當恪忠職守、履行職責,切實做到勤檢查、除隱患、保安全,認真落實下列檢查制度:

(一)日常巡查。每天對水庫周邊及主要工程設施巡查不少于1次;

(二)常規檢查。非汛期每周對水庫大壩、啟閉設備進行1次安全檢查;

(三)定期檢查。每年汛前汛后對水庫進行全面規范的定期檢查,并結合常規檢查及觀測數據對水庫進行安全運行分析;

(四)特別檢查。管理人員在水庫非常運行期間必須進行特別檢查:即在主汛期每天不少于2次,遇上臺風、暴雨每天要進行地毯式檢查不少于3次。特殊情況下,每半小時或1小時檢查1次,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發現隱患險情隨時上報。

第三十六條小型水庫日常巡查及常規檢查內容如下:

(一)水庫壩身是否有裂縫、塌坑、隆起等現象;

(二)水庫壩頂防浪墻有無裂縫、變形、沉陷、傾斜等現象;

(三)水庫護坡石是否有松動、崩塌、風化、墊層流失、架空等現象;背水坡有無塌陷、雨淋坑、沖溝等現象;

(四)水庫壩體與兩壩頭結合部接頭處、下游壩坡、壩腳一帶是否有異常滲漏現象;

(五)水庫壩體及其附近是否有白蟻活動,如有要記錄其巢數及位置;

(六)水庫輸水涵管在放水前后內壁有無裂縫、錯位變形、漏水孔洞、閘門槽附近有無氣蝕現象;

(七)泄洪前觀察水庫溢洪道是否暢通,溢洪道各部位是否完好無損;泄洪后應及時檢查消力池、護坦、海漫等有否損壞或被淘空;

(八)各種機構動力及啟閉設備能否正常運用。

第三十七條小型水庫日常維修養護應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庫壩面、進庫道路、交通橋閘、啟閉設備等必須按規定定期維修和日常養護,經常保持壩面、路面平整,啟閉及橋閘設施狀況良好,庫區環境和管理場所整潔。

第三十八條小型水庫水位必須控制在防限水以下運行,任何時候都要無條件服從各級政府“三防”指揮部門的調度。

第三十九條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必須依照下列標準做好防汛物資的儲備:

(一)壩高在10米以下的小型水庫,每10米壩長的儲備量為:大石1立方米,碎石1立方米,中沙1立方米,粗沙1立方米,編織袋20個。

(二)壩高在10米至15米的小型水庫,每10米壩長的儲備量為:大石2立方米,碎石2立方米,中沙2立方米,粗沙2立方米,編織袋40個。

(三)壩高在15米以上的小型水庫,每10米壩長的儲備量為:大石3立方米,碎石3立方米,中沙3立方米,粗沙3立方米,編織袋60個。

第四十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行業相關的規定;必須服從主管部門或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安排;必須愛護國家和集體財產,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

第四十一條各鎮人民政府或水利會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工作規范,與小型水庫管理人員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具體內容由雙方商定,但必須有以下三大部分:一是權利、義務和具體任務;二是工作內容、目標和績效;三是根據績效制定獎罰辦法。

第四十二條小型水庫管理人員逐步推行持證上崗制度。新招聘錄用者,應進行崗前業務培訓,以提高管理水平;凡任職三年以上的專職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全國小型水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方可續聘上崗。

第五章經費保障

第四十三條小型水庫管養經費(含管理人員工資、通信補貼、除險加固及維修養護和辦公費用等),應列入市、鎮兩級財政預算,實行定額補貼和差額核拔的辦法,由市、鎮財政統籌安排解決。

第四十四條水庫管理人員工資按照不低于當地勞動力人均收入的標準按月核發。通信及交通補貼實行定額包干使用辦法。

第四十五條各鎮水利會編制內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必須納入所屬鎮的財政預算,以確保基層水利會的正常運作。

第四十六條擔負供水和農田灌溉用水任務的小型水庫,應按國家和省的規定,收取供水水費和農田用水水費。收費標準可參照市管大、中型水庫供水水費的標準執行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收費標準后頒布施行。

第四十七條小型水庫供水水費、農田用水水費、占用農業灌溉水源或灌排設施補償費、水庫租賃或承包費,一律由所屬鎮(辦事處)財政部門統一收繳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小型水庫工程管養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獎懲規定

第四十八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恪忠職守,扎實工作,不計個人得失,在平凡的本職崗位上做出下列顯著成績或特別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工作兢兢業業,無私奉獻,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出色的;

(二)生活作風正派,原則性強,贏得社會、組織和同事一致好評的;

(三)勇于創新開拓,敢為人先,為規范小型水庫管理建功立業的;

(四)主動助人為樂,見義勇為,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建樹榜樣的;

(五)在保護水庫財產安全或在防洪搶險工作中做好特殊貢獻的;

(六)模范遵紀守法,按章辦事或在其它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第四十九條獎勵分為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各鎮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在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時一并明確。對貢獻特殊、成績顯著或影響重大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十條小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應當參加事業單位職工年度考核。考核的等級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根據考核結果,按事業單位職工年度考核的有關規定,對每個水庫管理人員給予獎勵和懲罰。凡連續二年以上評為合格的,可優先續聘;連續二年評為不合格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和辦班學習,連續三年不合格者必須解聘除名。

第五十一條各鎮人民政府、水利會及水庫管理人員,必須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和《工作目標責任書》,違反者要按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和《工作目標責任書》所規定的內容,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五十二條各鎮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水庫管理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規范管理,嚴格紀律,凡、瀆職、造假舞弊或不作為、亂作為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三條凡損壞水利工程設施,擅自違規運行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均應根據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大小,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暫行規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法》及國家和省有關水利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水利工程 質量 監督 控制 問題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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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監督管理概述

我們常說的水利工程質量指的是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和合同里面,要求水利工程具備安全、經濟、適用、美觀等特性。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是為了進一步提高和確保工程質量,是政策法律規定的組織或者委托機構,實施計劃、決策、控制、指揮、協調和監督等活動。

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受到水利行業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技術標準要求,專業性極強。作為更高一層次的質量管理則屬于組織行為,項目管理人員必須把專業技術工作與國家和行業法律法規、規程規范緊密結合在一起,這樣才能更加順利的完成工程施工任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各項管理目標。

由于水利工程量非常大,技術工種也很多,環境干擾程度也高,要求高強度的施工,工程質量也涉及適用、安全、美觀和經濟等多種要求。這就要求根據實際施工情況,不斷調整施工組織設計,加強各項施工管理,確保各項施工質量安全進行。

2.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非常多的水利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管理者偏重效益和成本的管理。水利工程監管存在著諸多問題:

2.1監管工作不到位

質量監管工作是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施工質量控制的一個重要手段,然而目前我國水利工程施工監管工作卻存在非常嚴重的缺陷, 監管工作不到位, 監管不嚴等問題非常普遍。 雖然工程建設單位為了更好的完成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監管工作,工程建設單位制定了具體的工作計劃書, 并且委派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質量監控, 但是在具體執行的實際過程中,由于質量監管工作的不到位, 具體工作計劃書中的內容也就很難完成, 工作人員針對水利工程建設的進程以及質量記錄缺乏時效性, 為此在施工實踐中, 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對工程質量監理工作加以進一步規范, 提高質量監管工作的整體水平。

2.2監管人員整體素質不高

在很多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隊伍中,管理人員的組成較為復雜, 但總體來講, 大多是不具備專業的水利工程知識的人員, 甚至有些管理人員對于基本的水利工程建設常識都不清楚, 這就會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開展帶來直接影響。除此以外, 水利工程監管人員素質的高低對于工程管理的影響更為明顯和直接, 但往往會有監管人員為了牟取私利, 而放松了監管力度, 使監管工作毫無意義。 在水利工程的施工中,甚至還有一些工程監理人員根本沒有監管資格,也毫無經驗能力, 若在水利工程中采用這樣的監管人員進行質量監督, 那監理工作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2.3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還沒建立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施工企業的質量管理水平發生了長足的變化,不少水利施工企業獲得了質量認證,逐步想成了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但是具體到水利工程項目的時候,經常出現不按規定執行的問題。不僅如此,因為各個企業之間的差異,造成了質量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的狀況,目前仍然存在不少的水利施工項目不具備齊全的質量控制體系,質量管理制度也沒有建立起來,專業的質量管理人員還較少。當前,經常遇到“所有人都可以管,但所有人都不管”的不良循環狀況。

3.保證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的措施

保證水利工程的施工質量,努力實現施工合同條件中確定的施工質量要求,必須做到事前主動控制、事中積極檢查、事后嚴肅把關的積極的預防措施。

3.1 事前主動控制是項目法人在施工企業未進場開工前要做好的工作。

1)根據工程規模、性質、等級、特點選擇施工質量信譽好,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含分包企業)。要嚴格考察其法律資格、技術能力、類似施工經驗、機械設備及勞動力條件、財務運行狀況等。經過篩選后按有關規定規范運作,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和批準確定施工企業,把好施工企業的準入關,并按規定選擇好工程監理單位,全部實行合同管理。

2)適時按規定向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及時向施工企業銜接和協調好有關具體工作事項。

3)確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并明確災害性外界環境因素(指不可預見的)對工期影響的處理辦法,不應盲目追求完工期限。

4)配備組合好了解有關現行法律法規,善于管理,專業配套,人員數量、資格與其承擔的工程質量管理要求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責任人員(質監方、監理方、業主方)。中途盡量不要更換,使其相對穩定,促使增強責任和周全考慮質量方面的問題。

5)合理安排一定的時間讓施工企業熟悉圖紙和施工場地,精心組織做好施工圖紙等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精心審查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措施設計。

6)嚴格審查確定施工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管理制度、保證活動),審查和確定其劃分的單位、分部、單元工程項目。完善其質量檢驗、測試和計量技術手段和措施。

7)確定采用何種規范版本評判施工質量的標準,明確檢測質量的手段、方法。

8)確定違規的整改期限和造成不同檔次施工質量事故的處罰措施。

3.2 事中積極檢查,即在施工過程中對照施工規范、規定的檢查。施工過程也是工程質量的形成過程,應用保證施工質量的各項檢查手段、措施和方法去努力實現目標。

1)嚴格檢查施工企業有無建筑違法、違規行為。如:工程不得轉包、主體工程不得分包、輔助工程只允許一級分包、分包單位相應資質是否符合規定并是否得到項目法人的同意等。

2)檢查施工企業在投標文件中所承諾的各種機具設備、組織結構、項目經理、各項施工技術保證措施是否按時到位,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3)嚴格檢查所有機械設備、原材料、構件的品級和質量,包括按合同要求和規定的質量標準訂貨、加工、采購、包裝、運輸、檢驗、堆放、儲存、保管、出倉等。可采用抽樣檢查或全數檢查的方法。對于不符合品級、質量要求的,一律拒收,直接退貨或就地做好封存標記。

4)對照水利行業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標準,強化工序控制檢查,做到認真復查上道工序質量,保證本道工序質量。上道工序質量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后續工序的施工。在本道工序實施過程中,應隨時觀察。如:圖形的平面幾何尺寸、軸線、高度、拱度、垂度、鋼筋的規格、數量、布置、模板支撐的變形和位移等。要善于發現質量波動、變異或事故征兆,以便及時調整和處理。

5)及時審核變更設計及其修改的施工圖紙,并銜接好相應的工作關系。跟蹤參與重要設備和原材料的質量保證單認證、抽樣原材料送檢、試塊試驗的標定校驗等。

6)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對施工企業承諾的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全面質量管理活動進行檢查。對“三檢制”的執行情況,以及“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提交的質量技術檔案記錄、施工質量技術控制情況、質量統計分析資料、質量統計分析資料、質量控制圖表進行審核與檢查。

3.3 事后嚴格把關。

1)對于質量控制要點、要害部位或質量有疑問的部位進行事后復檢,如:沉降觀察、幾何尺寸復測等。2)嚴格按照質量評判標準對單元、分部、單位工程組織驗收認證。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予驗收認證。3)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讓“制造”者跟蹤一段時間進行質量保證,完善其缺陷服務責任。4)在一定時間內,盡量讓工程在設計負載條件下試運行后,再對整個工程組織竣工驗收。

結語:

水利工程質量不僅關系著工程自身綜合效益的發揮,而且關系著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必須根據當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的改進措施,保障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立單位等眾多參建單位能夠真正樹立起以質量求生存的意識,互相協調、緊密配合,真正提升工程質量,提高工程的整體性能。

參考文獻: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加強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維護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水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通過水利工程設施向用水戶提供生產、生活用水以及其他用水。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具體負責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核定、調整工作,協調處理供水價格爭議,監督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第五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分類定價、統籌兼顧的原則,實現水利工程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二章供水價格的核定

第六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按照成本補償、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核定。

第七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中的利潤,應當根據不同的供水用途,按合理的利潤率確定。

引黃灌溉及補源,其供水成本包括黃河河務部門收取的水費。

第八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按照不同的供水用途分別核定:

(一)農業用水價格按照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定,并應當考慮農民的實際承受能力。

(二)工業消耗水用水價格按照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稅金加合理的利潤核定;工業貫流水、循環水用水價格,按照不高于當地工業消耗水價格的35%核定。

(三)自來水廠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自來水廠提供原水)價格,按照低于工業消耗水價格的原則核定。

(四)水力發電用水,結合其他用水的,其價格按照電站售電價格的12%或者電網平均售電價格的8%核定;不結合其他用水的,其價格按照結合其他用水的水力發電用水價格的2至3倍確定。

第九條水利工程供水實行計量水價或者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辦法。計量水價和基本水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權限核定。

第十條利用水利工程補水灌塘、灌庫或回補地下水的,視其用途,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從低核定用水價格。

第三章供水價格的制定及調整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區分不同情況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其他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跨行政區域供水的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對民辦民營的水利工程以及實行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經營的水利工程供水,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水平由供用水雙方在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實行政府定價。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應當根據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及水資源供需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供水水源受季節性影響較大的水利工程,其供水價格可以實行季節定價或者季節浮動價格。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供水實行按計劃供水,用水戶應當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提出用水計劃申請,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平衡后按核定的計劃供水。

對超計劃用水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對按照用水計劃節約用水的,應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水費計收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水費采用貨幣計價、貨幣結算的辦法。但農業用水也可以采用實物計價、貨幣結算的辦法。

第十七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供應農業用水,應當在水利工程出口設置量水設施;供應工業和生活用水,應當在水利工程與用水戶引水工程的分界點設置量水設施;未設置量水設施的,按水文測量規范測算水量。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供水應當按照實際供水量計收水費。但農業用水也可以實行基本水費和計量水費相結合的辦法,基本水費按照核定基本水量計收,計量水費按照實際供水量計收。水力發電用水,按照發電量計收水費。

第十九條農業用水的計量水費按次計收,基本水費按年計收;其他用水水費按月計收。

第二十條水利工程供水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其他單位代收。

第二十一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水價政策和本辦法,按規定的水價計收水費,不得擅自變更水價。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核定的供水計劃供水,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由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不能按計劃供水而給用水戶造成損失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用水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足額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經催交無效,在發出停水書面通知10日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用水戶承擔。

第五章水費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依法管理使用水費。

第二十四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水費收入中提取折舊費,專項用于水利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收取的水費和折舊費適當調劑,統籌用于所屬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承擔防洪、除澇、排水、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社會公益性任務的水利工程,用于社會公益性的成本費用,由各級財政列入預算解決。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監督

1.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理特點和現狀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項目大多在邊遠山區,施工條件較困難的的江河之上,施工環境和施工質量受地理條件、氣候條件等自然條件的影響很大。同時,水利水電工程是一種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涉及面廣的基礎性工程,具有建設規模大,建設周期長,影響因素多,參與主體多的特點,給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增添了一定的難度,并形成了一定的特點。首先、質量監理具有艱巨性,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對工程的安全運行至關重要,工程一旦失事,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災難,而且可能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甚至產生政治問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地點遠離城市,受外界因素影響較大,施工工序繁多,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工程從施工、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到交付使用,少則幾個月,多則幾年甚至幾十年次,質量監督人員為了順利開展工作,就必須克服各種困難,才有可能完成艱巨的工作任務。其次、質量監理專業性強,水利水電工程種類繁多,每一類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結構形式,尤其水下結構較多的工程,絕大部分無法進行定性設計,因此水利水電工程對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條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質量監督人員為了完成質量監督工作,就必須具備較強的水利工程專業技術知識。

近年來,水利部以《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為龍頭,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和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在此基礎上各省、市、自治區水利廳、局也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頒發了地方法規,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法規體系已經形成,這些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將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為嚴格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狠抓工程質量建立了很好的操作規程,也為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首先,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政府部門監督的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建立運行并得到全行業認可。其次,施工過程中落實四制,制定嚴格的質量控制程序,即“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第三,各地建設主管和質量監督部門按照基建程序,在工程的各個關鍵階段如設計審批、開工和竣工驗收時把好工程質量關,從程序上控制出現大的質量問題。

2.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理存在的問題和制約因素

隨著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影響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的因素也呈現多樣化、復雜化態勢,目前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體系、制度和形式難以適應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體制不健全。2000年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水利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做出了規定,該條例頒布后,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體系逐步建立,但尚未健全。二是,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制度不完善,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是水利部1997年頒布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頒布后,《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并沒有做出相應的修訂,使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要求未能得到具體落實。同時,十幾年來,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形勢、形式和要求,采用的技術、工藝和材料,執行的標準、規范和規定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此《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設立、定位、定職,影響了質量監督工作的開展。同時,由于《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沒有具體的獎懲條款,影響了質量監督的效果。另外,由于對質量監督的程序、手段和成果等方面缺少操作性規定,導致各級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主體之間在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和標準上不盡統一。三是,水利水電質量監督效能不到位。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體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使得一些共層未能真正執行質量監督制度,也使得質量監督機構未能發揮應有效能,造成質量監督效能不到位。

3.進一步做好水利水電工程監理的辦法

第一,加強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控制。在施工過程中落實“四制”,制定嚴格的質量控制程序,即“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以保證工程質量。加強施工過程中得各階段的質量控制,施工前掌握好技術依據,實施項目法人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三方聯測”, 檢驗檢測驗收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對施工組織設計,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施工過程中,嚴格進行工序交接,檢驗檢查隱蔽工程,及時召開協調會,,即使處理質量事故。施工結束后,監理單位對竣工資料、質量檢驗報告及有關技術性文件的收集、整理、歸檔,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范進行指導。另外在運用全面質量管理方法、加強工程質量控制的同時,認真履行施工合同,加強各個單項工程的現場質量控制,認真做好工地實驗工作,加強對原材料的質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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