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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醫療改革的不斷深入,醫療安全已經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為了提高惠山區醫療機構誠信自律水平,保障群眾診療安全,借鑒了食品、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經驗,結合醫療機構現狀,研究制定了《惠山區醫療機構量化分級監督管理評分標準》,2009年-2011年對轄區內所有醫療機構實行了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
1研究對象與方法
1.1對象2009年該區全部注冊在內的滿一年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共143家,其中公立醫療機構95家,社會醫療機構48家,對2009年以后發證的單位不列入研究范圍。
1.2方法
1.2.1確定評分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制定了《惠山區醫療機構量化分級監督管理評分標準》,根據其影響到醫療安全的嚴重程度確定其分值,根據醫療機構的規模、大小、科目不同,可以合理缺項,經標化后確定其分值。
1.2.2監督指標一級指標分為執業許可、人員管理、基本標準及設施、傳染病管理、醫療廢物處置、放射診療、醫療廣告、醫療技術準入、行政處罰、其他10個,二級指標25個,三級指標152個,其中列出了8個嚴重違法或嚴重影響醫療安全的項目作為關鍵項,所有指標基本涵蓋了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的內容。
1.2.3評定標準評分表共500分,標化分等于該單位實得分除以應得分乘以100。標化分在90分以上的為A級,屬于示范單位,實行簡化監督,每年監督1~2次;標化分在75~89為B級單位,為合格單位,實行常規監督;標化分在60~74分為C級單位,為基本合格單位,要求整改,實行強化監督,每年監督5~6次;標化分在60分以下為D級單位,屬不合格單位,要求立即停業整改,或注銷或吊銷執業許可證。對關鍵項目有3個以下不合格的單位減低一個等次;有4~8個關鍵項目不合格的減低2個等次。
1.2.4所有參加評審人員統一培訓明確標準和扣分原則,確保公平、公正。
1.2.5公示評審結果在政府網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及監督信息公示欄予以公示。
2結果
A級單位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C級單位逐年減少,D級單位徹底消失。醫療機構誠信自律、規范執業、依法執業意識不斷增強。
3討論
3.1對醫療機構實行量化分級管理能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實行醫療機構量化分級管理這一監管模式,能有效地配置衛生監督力量。通過量化分級的信譽度來確定監督的頻次,從而避免了“拉網式”的衛生監督模式,對風險級別低信譽度高的單位減少監督頻次,而把監督重點放在那些高風險低信譽的單位上,讓有限的衛生監督力量重點查處安全隱患大的醫療機構[1],將政府的監督與醫療機構的風險度和誠信度管理相結合,并統一了醫療機構的硬件標準和軟件要求,對監督項目進行量化、細化,使衛生監督由定性管理向定性、定量管理相結合的動態管理的轉變,有利于提高監督效率。
3.2實行量化分級管理能有效的規范醫療執業行為[2]實行量化分級是增強醫療安全的重要內容和主要措施,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新思路,是鞭策醫療機構行業自律的新手段,更是監督機構變定性為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新舉措,是變常規監管為重點監管,變被動管理為主動管理的新模式。
3.3實行量化分級管理能促進醫療機構自律、誠信執業對醫療機構實施量化分級管理,能促使醫療機構加強自身管理,建立長效的管理機制[3]。實行量化分級管理要對醫療機構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評價。評定的等級要向社會公開,會影響到醫療機構的形象,有的甚至能影響到院內主要領導的政績。通過這種動態的評定,一旦發生問題被降級,必然會影響到單位社會聲譽和經濟利益,所以醫療機構不會被動的等待監督檢查,而是自覺地對照評分表,尋找差距,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提高醫療機構的自身管理和誠信水平。
3.4促使醫療機構增添硬件設施,提升軟件管理通過實施量化分級評定,極大的調動了各醫療機構的積極性,促進了醫療機構加人投入,增添設施、設備,增加房屋面積,自覺提高醫院的管理水平,不斷完善內部制度和規章。在醫療機構量化分級評定過程中,不少機構醫療機構增加了護士的人員配備,所有社會醫療機構均增添或更新了高壓滅菌和氧氣瓶、搶救設施等,建立完善了各單位的執業檔案。
4建議
4.1建立統一、針對性強的量化分級評定標準對醫療機構實施量化分級管理,其評分標準的制定非常重要,因這個標準指導著醫療機構怎樣增加硬件投入。加強自身管理,具有引導作用、指向作用。標準制定的依據是各項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但比這些技術及管理規范要求要更具體化、可操作性要更強,既要符合相關要求,又能突出重點環節。
4.2醫療機構量化分級要遵循全程監督、量化評價、動態監督、分級管理、公開透明的原則[4]管理相對人如果在執業過程中出現違反標準的行為被查實后或者違反關鍵監督項目的,應及時降低其等級,并予以公示。
4.3量化分級管理不能取代行政處罰對違反相關醫療法規的行為要依法予以處罰,不能以實施量化分級管理為由,弱化行政執法的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要求,應該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予以行政處罰,同時在下一年度的評審中予以體現,對違法行為嚴重或者違反關鍵項目的,立即予以降級。對那些能對照標準,改善軟硬件設施的,可以提高其信譽等級。
4.4加大宣傳,提高量化分級管理的群眾知曉度實行量化分級管理要充分地發揮宣傳工具的導向作用,才能更好地發揮經營者的自律能力和監督機構的監督效率。利用多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醫療機構量化分級的評定結果,使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有機融合起來,引導群眾到信譽等級高的醫療機構就診,同時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群眾舉報投訴,把量化分級的結果和單位的評優、評先等結合起來,提高各醫療機構的參與度和群眾的知曉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注冊資金。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
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并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條例實施后的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設醫療機構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開設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一、衛生許可辦理情況
截至2018年10月底,賓館新辦9個許可證、年審20個、賓館辦健康證43個、理發店新辦許可證1個、年審9個、新辦健康證20個、淋浴場所均無新辦許可證、年審2個。醫療場所新換證60家。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和相關衛生法律法規等要求,依法設定許可事項,許可程序合法。
二、衛生監督日常工作開展情況
(一)健康青海藍盾護航1號行動工作開展情況:一是醫療監督情況根據文件要求對我縣2家縣級醫療機構、1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家鄉鎮衛生院及2家診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均在有效期限,未發現超范圍執業情況。2、人員資格方面:我縣醫療機構現持證上崗率僅為38.5%(其中:藏醫持證率為21.59%;西醫持證率為16.94%),存在著嚴重的醫療衛生安全隱患。3、診療活動方面:各級醫療機構嚴格按照執業許可證范圍進行職業。4、健康體檢方面:我縣只有縣人民醫院承擔公共場所等機構入職及干部職工健康體檢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及工作規范開展。5、藥品和醫療器械(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抗菌藥物、醫療器械)管理情況:各級醫療機構嚴格按照藥品集中采購及管理辦法進行管理。6、醫療技術(醫療美容、臨床基因擴增、干細胞臨床研究、臨床研究項目)管理情況,我縣無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臨床基因擴增、干細胞臨床研究、臨床研究項目等工作。7、醫療文書(處方、病歷、醫學證明文件)管理情況:各級醫療機構在日常治療過程中醫療文書的書寫中存在著很多不規范情況發生。二是血液安全監督情況我縣人民醫院已于2018年建設血液科,但經州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后,尚未下達批復,為開展此項工作。三是放射衛生監督共檢查開展放射診療工作醫療機構2家,其中《持放射診療許可證》2家,持證率為100%。檢查的2家醫療機構共有x射線診斷設備4臺,CT2臺,核磁共振1臺,有放射工作人員6人,持證1人,持證上崗率1%。 放射工作人員均佩戴個人計量計,個人防護用品配備齊全。機房門外有明顯的電離輻射標和工作指示燈,放射工作場所的防護設施大部分能達到防護要求。各醫療機構防護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健全并按要求實施。
(二)健康青海藍盾護航2號行動工作開展情況:一是預防接種管理情況。此次抽查的縣人民醫院、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優干寧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4家醫療機構均開展預防接種工作;1、被檢查單位接種單位均由縣級衛生及計生行政部門給予發證,都在有效期范圍內。2、各單位預防接種人員均通過專業培訓后發放有效證書。3、各醫療機構均對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情況經行了公示;并在接種前對接種對象給予詳細的告知和詢問情況;4、我縣各級醫療機構所使用的疫苗都是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網絡統一采購后分發給醫療機構進行接種。疫苗的接收、購進、分發、供應進行了規范的使用登記和報告記錄;同時在購進、接收疫苗時索取相關證明文件。二是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1、此次抽查的醫療機構均已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制度情況;但未開展疫情報告管理自查情況;2、各醫療機構均按傳染病防治法等要求進行規范填寫傳染病疫情登記及報告卡;各級醫療機構均不存在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情況。
三是傳染病疫情控制情況。1、除我縣人民醫院、優干寧鎮衛生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在日常工作中不進行診療活動,于此未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診療情況;2、各醫療機構都嚴格按照醫療廢棄物管理辦法對消毒處理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污水和醫療廢物經行定期消毒后交由醫療廢棄物處置中心經行處置;3、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發現傳染病疫情時,及時采取傳染病控制措施。四是消毒隔離措施落實情況。1、各級醫療機構都完善建立了消毒管理組織、制度;積極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監測并進行登記;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消毒隔離知識培訓,以免發生院內交叉感染;各醫療機構均嚴格使用醫療器械,達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滅菌。2、各醫療機構在購進消毒產品時缺乏進貨檢查驗收情況;五是醫療廢物管理。我縣各級醫療機構所產生的醫療廢棄物,經簽訂協議后統一交付至黃南州醫療廢棄物處置中心進行處置。嚴格按照醫療廢棄物管理辦法實行分類收集;使用專用包裝物及容器進行分類儲存及包裝;各級醫療機構均按相關要求設置了醫療廢物暫站;并建立了完善的醫療廢物交接工作制度。六是我縣各級醫療機構檢驗科均達不到二級實驗室標準,因此辦理二級實驗室備案證明;各級醫療機構檢驗從業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并考核;各級醫療機構建立實驗檔案;開展檢驗的3家醫療機構定期將菌(毒)種或樣本就地銷毀進行高壓滅菌鍋消毒后交付至醫療垃圾集中處置中心處置。
(三)健康青海藍盾護航3號行動工作開展情況:一是公共場所衛生抽檢情況;2018年抽檢工作中對進行美容美發場所、沐浴場所和賓館進行了專項檢查,共檢美容美發場所2戶、沐浴場所1戶、住宿場所3戶。重點檢查了場所內通風換氣情況、采光照明、微小氣候、顧客用品用具等環境狀況,要求負責人務必高度重視節日衛生安全,建立衛生安全值班制度,查找隱患,認真整改,層層落實。從總體抽檢情況來看,各場所人員對衛生安全工作比較重視,為發現嚴重問題存在的場所。
檢查中發現,公共用品、飲具消毒、保潔不到位,進貨索證和臺賬登記不全,個別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上崗等情況。針對檢查中發現的衛生問題,執法人員當場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并責令其馬上整改。二是生活飲用水衛生抽檢情況:組織衛生監督員對縣內集中式供水單位進行抽檢。通過對是否取得了有效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證明,涉水產品是否有衛生批件等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特別強調了做好消毒記錄和水質自檢記錄等要求。縣自來水站持有效衛生許可證,4名從業人員取得有效健康證明;開展水質自檢工作;水源衛生防護符合衛生要求。三是學校衛生抽檢情況:全縣共有各級各類學校12所,其中:小學9所、初中2所。根據2018年抽檢計劃,我所對兩所小學(城區及鎮區)及一所中學進行監督抽檢工作。1、各學校按要求開展晨檢、傳染病登記。建立健全了因病缺勤追查、病愈復課證明等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制定學校保健室人員及保健來時為專(兼)職傳染病疫情報告人,并按要求在時限內向相關部門報送傳染病情況,在校學生建立健康檔案。2、各學校供水的學校進行檢查,建立了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有專人管理,有衛生防護措施,建立了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基本到位。各學校水質色度、渾濁度、嗅和味、肉眼看見物、ph等均在正常范圍內。3、學校保健室進行監督檢查,3所學校均設立了保健室, 建立了門診日志,傳染病的登記等。
(四)健康青海藍盾護航4號行動工作開展情況:一是法律法規執行情況:2家醫療機構均嚴格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人員均按照批準的服務項目執業;未展終止中期以上妊娠手術;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開展相關技術服務時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知情同意告知的原則;嚴格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出具醫學證明文件和診斷報告;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文書規范與管理》規定進行病歷、記錄、檔案等醫療文書;各級醫療機構均在顯目處懸掛禁止“兩非”的警示標志;依法母嬰保健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廣告;無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二是制度建立情況:我縣縣人民醫院及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以“醫院等級評審”、“全省婦幼保健院登記評審”為契機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已建立禁止胎兒性別鑒定的管理制度;已建立終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驗登記制度;已建立健全技術檔案管理、轉診、追蹤觀察制度;已建立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報告制度;已建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具有保證技術服務安全和服務質量的其他管理制度。
(5)健康青海藍盾護航5號行動工作開展情況:2018年自該項活動開展以來,我所加大對各鄉鎮及村在全縣衛生監督協管員的配合下進行了全面的巡查,直至目前我縣區域內未發現醫療廣告的。
三、“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開展情況
為“依法公正、公開透明、協同高效、規范有序”開展我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我縣衛生計生局及我所高度重視,深刻領悟“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的核心要求和方法實質,從健全機制、明確分工、強化協同、規范實施、確保成效等方面入手,不斷推進“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確保實施工作有創新、有力度、見成效。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模式下,抽查過程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執法人員的檢查任務隨機產生,參與執法的人員對當次抽查任務負責,做到“包干到戶”,其他人員不得干預抽查過程和抽查結果,確保了執法的單純性和公正性。
根據2018年下達的工作任務完成率為100%。并通過縣人民政府及縣委宣傳部的“美麗XX”信息公眾平臺進行公示。完成住宿業安全抽檢:13家、達30%;理發業:5家、30%;洗浴業:3家、30%。抽檢率為100%;一家生活飲用水工程應關閉無法抽檢。
四、2018年國家隨機抽檢工作開展情況
根據工作計劃,我所對轄區內的1家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家二級醫院及六所鄉鎮衛生院開展的預防接種工作進行了監督檢查,檢查覆蓋率100%。
各醫療衛生機構能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傳染病防治工作,有比較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專兼職人員進行傳染病的上報與自查工作,網絡直報運行正常,都設有疫情登記本。醫療機構都能按規定執行首診負責制,使用門診日志、疫情報告登記本和統一的傳染病報告卡,按要求保存傳染病報告卡。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疫情管理制度,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有疫情報告、咨詢電話。
四、開展宣傳情況
截至2018年10月底,共舉辦培訓班6次:公共場所1次參加培訓人數80人;醫療廢棄物培訓1次參加25人;衛生監督協管培訓2次參加15人次;校醫培訓1次參加人次20人;個體診所依法執業培訓班1次,參加10人。2018年共舉辦宣傳活動8次發放宣傳冊10000余冊。
五、信息報告工作情況
我所安排專人負責網絡信息填報任務,加強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管理及日常性監督的網絡填報工作,及時匯總上報各類信息報表,網絡信息報告中未出現遲報、漏報、突擊填報等現象。準確率達100%。及時完成雙隨機任務及各項監督監測網絡報告任務,完結率達100%。全面徹底清理各專業已過期的被監督單位,確保網報數據與實際數據相符。
六、亮點工作
(一)醫療機構的信息公示工作開展情況:2018年我所對全縣55家醫療機構進行了“醫療機構信息公示”。推行醫療機構衛生監督信息公示是加強醫療機構監管、保障廣大群眾就醫安全、提高監管效能、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新舉措。衛生監督信息公示不僅是客觀反映各類醫療結構狀況的直觀指標,也是規范醫療結構依法執業的重要手段。全面推行醫療結構監督信息公示制度,可以有效改善醫療結構的診療活動步入規范化。
(二)衛生監督執法終端及執法記錄儀的應用:為了提高現場監督檢查的準確性和時效性,2018年通過省級的配套執法終端及縣人民政府的執法終端經費的撥付,我所一線衛生監督員已配備了移動執法終端2套及執法記錄儀2臺,并安裝了相關軟件。預計于2018年11月中旬全面開展移動執法終端的應用工作,對各類公共場所,如理發店、美容店、賓館住宿場所、公共浴室、醫療機構等進行現場監督時,做到實時實地現場錄入。同時,在現場監督時,嘗試著使用便攜式打印機進行相關的文書打印。在以后的工作中,將會繼續推進移動執法終端的應用,并嘗試將現場辦案與該系統進行結合,縮短辦案時間,加快取證與調查進度,提高辦案的效率。
七、存在的困難
(一)人員不足,業務素質不夠高。全縣現有衛生監督執法人員4人,每千人擁有衛生人員0.01人;不能確保每個鄉鎮所在地都分配衛生監督員,基層衛生監督無法橫到邊、縱到底,存在盲區。現有執法人員接受再教育培訓的機會不多,對相關法律法規掌握不透,無法進行準確的執法文書的制作及書寫,現場監督執法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工作經費嚴重不足。全縣地、縣衛生監督機構將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的僅5萬元,而僅僅是下縣下鄉開展常規督導工作的差旅、車油費每年就要3萬元左右,加上網絡通訊費、水電費、暖氣費、車輛維修費、殘疾人保障金等等超過了預算經費,有人要問,這種經費無固有保障的負數預算方式如何開展工作?這就是衛生監督之難處所在,經費上存在著“要一點,擠一點”,遇緊急衛生事件劃撥一點的被動列資情況。
(三)對衛生監督的主人翁意識不強。衛生監督執法是代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開展相關執法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的委托,工作上難免存在著等政策、要方案、靠安排的被動局面,主動介入不力,特別是在對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管上這種現象表現尤為突出。
(四)、目前開展的監督執法工作的主要內容,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外存在的職責邊界不清問題,住宿業內開辦餐飲服務的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是否兩部門都認可的問題。酒吧、網吧等娛樂場所的明確劃定監管單位的問題。
第一條按照《省緊急醫療救援機構管理辦法結合實際。縣在縣人民醫院設置一個緊急醫療救援站(三級)命名為“縣急救站”每個鄉鎮依托鄉鎮衛生院(含中醫院)分別設一個緊急醫療救援室(四級)命名為“鄉(鎮)急救室”中醫院急救室命名為“縣中醫院急救室”全縣共設置10個急救室。120為院前醫療急救唯一的特服電話號碼。任何機構、組織、團體和個人等不得使用“120電話號碼、緊急醫療救援站、室”名稱。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條縣急救站依托相關醫療機構設立。并接受縣衛生局統一調度和管理。由各相關醫療衛生單位進行日常業務管理。
第二章性質、功能和職責
第三條急救站由政府主辦。向社會提供院前醫療急救相關服務的非營利性、事業性專門醫療機構。
第四條縣級(三級)急救站功能和職責分別為:承擔全縣院前急救網絡建設、政府指令性院前醫療保障服務、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危重病人的院前醫療救護、監護轉送以及日常急危重病人的院前醫療救護、監護轉送和院內急救任務。鄉(鎮)急救室(四級)主要承擔屬地日常急危重病人的院前醫療救護、監護轉送和院內急救任務。
第三章網絡建設和設備配置
第五條縣急救站和全縣10個急室構成縣急救網絡。形成統一指揮、反應迅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縣城平均急救反應時間(接聽呼救電話到急救車出發時間)3分鐘。平均急救反應間期1520分鐘;邊遠地區可適當調整急救反應間期。各急救室要聽從縣急救站的調度。平均急救反應間期(接聽呼救電話到急救車到達現場時間)1015分鐘;農村平均急救反應時間35分鐘。
第六條全縣急救站按照《省緊急醫療救援分中心、站、室評審辦法及其評審標準配置驗收。
第七條緊急醫療救援標志。使用國際通用的藍色“生命之星”標志。
第四章機構審批和管理
第八條急救站設置必須經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急救站審批、登記注冊和校驗按照衛生部《緊急醫療救援中心(站)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條急救站考核、評審。按照《省緊急醫療救援分中心、站、室評審辦法及其評審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縣醫院、中醫院、各鄉鎮衛生院分別對各自急救站進行業務管理。并接受上級急救機構業務指導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檢查考核。
第五章院前急救服務管理
第十二條急救站實行24小時醫療急救服務制度。應嚴格履行各自的崗位職責。共同完成醫療急救任務。從事醫療急救的調度、醫療、駕駛、后勤保障等人員。同時相互協作、密切配合。
第十三條各急救站應當指定一名業務院長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并配備必要專(兼)職的急救人員。以便統一調度。各急救室要及時向縣衛生局和縣急救站公布急救聯系電話。
第十四條發生重大事故、緊急事件時。再按規定趕赴現場實施急救工作。縣急救站在接到求救電話時應以盡快速度電話通知就近鄉鎮急救室先行做好現場急救工作。
第十五條急救站應及時、規范、高效受理和處置“120呼救。
第十六條急救站各類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的執業資格。
醫務人員認為患者病情許可的前提下可適當參考家屬意愿。第十七條傷病員轉送按照“就近”專科”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八條院前急救人員的醫療行為按照《院前醫療急救診療常規和技術操作規范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院前急救人員必須攜帶急救器材到患者身邊。患者身邊監護轉送到接診醫院。出診醫生根據有關具體情況,現場對患者進行必要的詢問、體查及急救處理。向接診醫務人員口頭、書面交接完畢后方可離開患者。院前急救過程中。填寫《院前病情告知書》一式兩份,醫、患雙方簽名并分別保存;患者無行為能力且無陪護人員時,醫務人員按照醫療原則實施救治。
第二十條院前急救人員執行出診任務過程中。應在接到指令、開始出診、達現場、病人上車、送達醫院、完成交接返回、達網絡醫院等時間向調度室報告。接受調度指令。并隨時反饋其他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院前-院內交接患者時兩方醫務人員必須簽署書面交接手續。并按照首診負責制的要求。保證院前和院內救治工作的連續性。各醫療機構不得借故拒絕搶救和收治傷病員。及時做好病人的收治和院內搶救力量的準備。
第二十二條院前急救的有關文書按照附件《緊急醫療救援機構院前急救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執行。
第二十三條院前急救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穿著佩有國家統一規定醫療急救標志的急救服裝或所在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工作服。
第二十四條急救站急救車輛應當印有明顯的國家統一規定的醫療急救標志。
第二十五條急救站應建立急救車輛、醫療設備和通訊系統的定期維護保養制度。保證設備和裝備始終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各鄉鎮急救室必須固定相應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條急救站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預防和控制疾病的傳播。加強急救車輛和設備的消毒、隔離工作。
第二十七條急救站使用的醫療設備、藥品、體外診斷試劑和一次性衛生器材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衛生器材使用后應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全縣各急救站應根據《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相關法律法規。并組織進行系統、規范的經常性演練。制定常見各種類別大型突發公共事件緊急醫療救援預案。
第二十九條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大型突發公共事件時。迅速、有效地展開緊急醫療救援工作。應立即啟動相應的緊急醫療救援預案。
第三十條急救站應建立調度指揮、急救醫療、網絡管理等信息資料的收集、統計和科研體系。不斷完善管理運行機制。促進事業發展。提高工作效益。
第六章院前急救收費管理
第三十一條120院前急救出診收費按照《市醫療服務價格手冊》標準執行。發票的管理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執行。使用由財政部門監制的正式收費發票。
第三十二條120院前急救出診各類收費。所收現金繳納按照本單位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可根據工作實際由出診人員在現場收取并向交費者開具發票。
論文關鍵詞:醫院評審;醫院分級管理;JCI認證;
論文摘要:回顧了我國醫院評審的歷史,分析了第一周期醫院評審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從評審形式、內容和評價指標等方面的改善對策。
醫院分級管理是按照醫院的功能和相應的規模、技術建設、管理及服務質量等綜合水平,將其劃為一定級別和等次的標準化管理。醫院評審則是按照醫院分級管理標準,對醫院質量進行院外評價。
1歷史過程
1.1 1989年~1998年(第一周期)
自1989年11月衛生部衛醫字(89)第25號《關于實施醫院分級管理的通知》和《綜合醫院分級管理標準(試行草案)》后,醫院等級評審與分級管理工作正式啟動,至1998年8月衛生部發出《關于醫院評審工作的通知》,第一周期醫院評審工作結束團。
第一周期共評審醫院17708所,其中三級醫院558所、二級醫院3100所、一級醫院14050所,占1998年底我國醫院總數的26.4%,是世界上評審醫院數目最多的國家閉。
1.2 1998年~2007年(第二周期)習
大部門省、市、自治區的醫院評審工作暫停,而總體規模比較小、集中在少數省份和全國的婦幼保健院、防疫機構、中醫醫院的第二周期評審工作陸續開展。如2000年l2月,山東省的濟南市婦幼保健院、青島市婦幼保健院經山東省衛生廳評審通過確認為三級甲等婦幼保健醫院。2003年1月,北京市衛生局委托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對北京地區的北京協和醫院、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北京友誼醫院、北京鐵路總醫院四家醫院進行評審試點。
2評審規程
2.1評審等級
《綜合醫院分級管理標準(試行草案)》中規定,根據任務和功能的不同把醫院分為三級,還根據各級醫院的技術水平、質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并參照必要的設施條件,分別劃分為甲、乙、丙等,三級醫院增設特等。暫采取千分制辦法,合格醫院按所得總分的分數段來評定等次。其中甲等標準考核須達900分以上(含900分);乙等須達750分至899分;丙等在749分以下(含749分);三級特等醫院除達到三級甲等醫院的標準外,還必須達到醫院所必備的條件。
2.2評審指標
醫院基本條件,包括醫院最低規模與功能、醫院管理體制、醫院基本規章制度等七個具體指標,是所有醫院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和要求,也即醫院行業的準入標準;醫院分級標準,即三級醫院的具體功能定位;醫院分等標準,包括醫院的規模、醫院的技術水平、醫療設備、醫院的管理水平、醫院質量等五個指標uJ。
2.3評審權限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明確規定了醫院各等級評審的組織與領導部門、具體負責人,如三級特等醫院、急救中心和省級以上臨床檢驗中心的評審由衛生部組織與領導,同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具體實施。
2.4評審程序
醫院評審一般要經過五個階段,即自查申報、資格評審、考核檢查、作出評審結論、審批。如果醫院對評審結論有不同意見,可申請復審。
3存在問題
第一周期醫院評審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增進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社會對醫院建設的重視和關心,增強了醫院內部凝聚力,在構筑三級醫療網絡的同時也促成了醫療衛生資源的區域分配。但是,衛生部全面暫停了第二周期醫院評審工作的目的是為了“實事求是地認真總結經驗,肯定成績,切實糾正錯誤”。
3.1醫院歪曲了部分評審標準和指標,盲目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醫院評審標準和指標中對基礎條件的規定成為被評審醫院盲目爭級上等的主要誘因。在分等標準中,醫院規模、醫療設備都是看得見、摸得著的硬標準,通過增加床位、擴建用房和購置大型醫療設備,短時間內都能夠產生顯著的突擊效應l4l。醫院評審課題研究小組的調查顯示,尤為突出的是:為盲目增收而爭購高檔醫療設備,并且突擊效應失效后的醫院管理工作也開始出現滑坡。
3.2政府主導的醫院評審模式缺乏公平性和公正性
從我國現有的醫療行政管理體系來看,各級醫政管理部門具有對醫療事業規劃、組織、規范、指揮、控制等職能,對所轄區域醫療事業的發展方向、目標都有戰略性的思考、總體設計和具體安排,依據規定的體制和領導關系對下級發出指示、命令,通過行政、法律和經濟等手段進行管理l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醫療機構的設置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由此看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首先是所轄區域的衛生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者,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擬定與具體實施。醫院評審工作雖然是由相關專家組成的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但是其最高組織者和領導者仍然是衛生行政部門。如此看來,醫院評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無法保證,且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成員都是同行業內部的專家,缺乏廣泛的社會參與。
3.3評審標準、評審方法缺乏規范化和科學性l5
評審標準中,內容設置缺乏實際可操作性,要求過于繁瑣,容易助長形式主義;在管理水平和技術質量標準上,缺少量化指標,評審時往往難以掌握,評分尺度難以統一。在評審方法上,有就事論事現象,缺乏科學分析方法;導致有些評審員存在一定的情面觀點,對發現的問題和不足,扣分的起分點偏低,也有根據醫院申請的等級,有先入為主的思想,在達標分數線之上打分。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二者密切相關,互為影響。其中起主要影響的是標準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制訂一個切實可行的科學性綜合指標。
3.4未建立對評審后醫院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
有人把醫院評審比作一場晉級運動,而且是動輒全院上下的齊心協力、努力拼搏的運動。在達標上等的過程中,醫院進行了全面的整治和建設,修正了規章制度、醫療護理常規、各項操作規程以及崗位職責等,但是評審后,醫院未能貫徹始終、堅持到位,加上部分醫院管理者的更迭,評審中建立的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名存實亡。雖然有的地區開展過突擊復查,但是對醫院工作質量的持續改進并沒有長期的監管機制。
4改革對策
4.1以醫院基本功能為核心,強調醫院的醫療質量與安全評價
醫院的基本功能包括醫療、教育培訓醫務人員及其他人員、開展科學研究、預防和社會醫療服務和康復五個方面阻】。既然如此,醫院評審應本著功能到位、淡化等級觀念,依據醫院的功能、任務定位進行評審,結合醫院實際運行和社會認同來確定功能任務。目前,我國的醫院評審主要是圍繞組織結構,強調綜合管理、規章制度和硬件建設方面,忽略了醫院作為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的社會屬性,作為服務人群的評價指標較少。
國外現有的jci、IS09000、IQIP評審標準是以持續改善患者安全和醫療服務質量為中心,而我國醫院評審應在評審標準、指標中增強對醫療質量和安全的評價,力求在評價結果中體現社會公眾的意志,公平和公正地反映醫院的醫療質量和安全保證,為人民群眾提供就醫參考。
4.2醫院評審內容和標準應進行適時動態化調整
《綜合醫院分級管理標準(試行草案)》涵蓋了醫院規模、結構、過程的方方面面,并輔以相關的實施細則,這些分級管理辦法和標準自實施后持續lO年問未做過相應的修改。且在具體評審中,通過對每項標準打分,用量化的數字作為評定的尺度。姑且不論以這些數字評定標準是否科學、準確,在評審中刻意死扣這些標準和數字,追求細枝末節,很容易產生“應試效應”。有研究報道近年來大醫院非業務處室名目繁多,通常就有2O多個,有的多達5O q。如此之長的時問內竟沒有被改變,促成最終醫院評審內容和標準的改進。美國《醫院評價標準》通過聯合委員會國際部每兩年修訂一次,及時發現問題并修正,體現了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
4.3完善醫療機構評審體系,建立第三方社會中介評價機構
醫院評審的目的為了更好的優化配置資源,逐步完善三級醫療網。但是,由于醫院對各方面規章制度、職責的履行不到位,未能實現分級管理實際目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衛生行政部門缺乏對評審后醫院的監控管理。醫院一旦被認可,即要完成與此等級相符的醫療等功能任務,是否完成、完成的績效如何都沒有相關的考核評價體系。這種缺乏控制的開放型管理模式同時也預示著醫院評審的短期效應。個別省在第一周期末制訂的《醫院分級評審復查評分細則》,通過復查手段監督短期效果明顯。吉林省、湖南省也相繼制定了《臨床醫生、護士、醫技、行管人員三基訓練書籍》、《病歷缺陷判定標準》、《三級醫師查房標準》、《處方書寫規范》等標準和規范加強醫院的日常化管理,鞏固評審成果,防止評審后滑坡。
我國醫院評審實質是上級主管部門對下級被管理機構的評價,這種政府主導的“白管白評”方式在計劃經濟時代取得了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政府主導強制力大,在體制改革時期尤為必要,可防止改革中某些自主權的濫用。與西方國家相比,國外醫院評審的權威性已經得到普遍的社會認同,尤其是醫療保險部門的認同,而我國由政府強制到社會強制也需要有一個過程l9_。從我國的發展趨勢來看,在政府主導下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具體操作的形式將成為可能,是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也有利于增強醫療行業的自主、自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