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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傳播利益是著作權人的最根本利益,數字網絡傳播技術對作品傳播利益分配格局的重要影響帶來很多挑戰。 互聯網作品類型引發爭議
新技術對人類思想表達手段的發展,必然會拓展表達形式的類型
從歷史來看,作品傳播新技術的發展,也同時會拓展新的作品類型。尤其是數字網絡傳播技術的出現,催生了大量新類型的作品。例如,電影和類電作品是基于電子技術發展而新出現的作品類型,網絡游戲是數字網絡傳播技術拓展出來的新作品類型,計算機字庫也是計算機數字化技術拓展出現的新作品類型。
作品是人類思想有獨創性的表達。新技術對人類思想表達手段的發展,必然會拓展表達形式的類型。
數字網絡傳播技術對作品新類型的發展,也會帶來著作權保護的新問題。
有些作品新類型超出了舊有《著作權法》立法者對作品的想象力,也超出了舊有《著作權法》對作品的界定,可能會給新類型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帶來一些新問題,并成為引發網絡著作權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
例如,在2015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MT手機游戲著作權糾紛案中,涉及到的爭議包括新的作品類型、游戲的名稱、其中的人物以及呈現特定的頭像、服飾等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再例如,計算機字庫和計算機字體的著作權保護,也引發了一些糾紛,其中包括方正訴寶潔案、方正訴暴雪案等案件。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包括,計算機字庫是不是構成作品,是哪一種作品類型;其中的單字字形是否構成作品,是哪一種作品類型。
在這些案件中,對于因為數字技術新產生的作品表現形式是否應當受到保護,應當如何保護,都產生了很多的爭議。 新技術帶來作品傳播新利益
核心問題在于,這些新產生的作品傳播利益應當如何分配
作品傳播新技術的發展,將可能增加作品傳播利益。
作品傳播利益的增加是指,作品的類型雖然是舊有的,但新的作品傳播技術增加了使用現有作品類型的形式,新的作品使用形式會使現有作品的傳播產生新的利益,這種新的利益是在舊有作品傳播技術條件下無法產生的。
作品的數字化技術使得作品可以數字化的方式被復制,作品數字化技術使得作品可以大量低成本地被電子設備傳播,通過電子設備復制和傳播作品的新方式,將會產生新的利益。
例如,電子書閱讀器使得電子圖書可以進行銷售。電子圖書的銷售而產生的新利益是在沒有作品數字化技術之前不會產生的。再例如,互聯網傳播技術使得作品可以通過互聯網快速、廣泛傳播,這也會使作品的傳播和使用過程中產生一些新的利益,其中最為重要的利益就是通過作品內容吸引網絡用戶的注意力,進而可以要求網絡用戶付費,或者通過向網絡用戶做廣告而產生利益。
互聯網經濟常被稱為“眼球經濟”或“注意力經濟”,就是因為作品內容傳播過程中會吸引網絡用戶的注意力,而在此基礎上可以產生新的利益增長點。
作品傳播新技術的發展對作品傳播利益的增加也會帶來一些問題,其中的核心問題在于,這些新產生的作品傳播利益應當如何分配,哪些應當分配給著作權人。尤其是,當《著作權法》立法跟不上作品傳播新技術發展步伐的情況下,就會產生各種網絡著作權糾紛。
例如,中國1990年的《著作權法》尚未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在1999年的王蒙訴世紀互聯公司案中,被告認為在《著作權法》沒有明文規定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延伸到網絡傳播是對法律的擴大化解釋,過分地支持了著作權人的權利擴張。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按照當時《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互聯網技術對作品傳播而產生的新利益應當歸屬于著作權人,不應當分配給網絡服務提供者。
由于作品傳播新技術而產生的作品傳播利益,是否屬于著作權專有權項下的利益,是否必然分配給著作權人,一直存在較大爭議,因此成為引發網絡著作權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谷歌數字圖書著作權糾紛就是其中之一。
谷歌數字圖書著作權糾紛中的重要爭議焦點之一就在于,對于谷歌數字圖書這樣使用作品而產生的利益,是否應當分配給著作權人。
筆者承辦的谷歌數字圖書著作權糾紛案件中,在谷歌公司并沒有提交任何用以證明被訴行為構成合同使用的證據的情況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谷歌公司主張被訴行為構成合理使用,證據不足。
2015年,美國第二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案的判決中認為,由于谷歌數字圖書對作品展示有限制性,片段顯示不構成對圖書的顯著市場替代,而且考慮到谷歌數字圖書可以促進公眾對知識的獲取,對公眾是有利的,因此,認定谷歌數字圖書對作品的使用行為構成合理使用。在此之前,美國社會各界對于谷歌數字圖書的檢索和片段顯示行為所產生的商業利益,應當歸屬于著作權人還是谷歌公司存在很大的爭議。
對于作品傳播新技術產生的作品傳播利益如何分配,是作品傳播新技術引發的著作權糾紛中最為重要和關鍵的問題。 舊有作品傳播利益受沖擊
在新的傳播利益格局中,如何協調和平衡著作權人、舊有傳播技術使用者、新傳播技術使用者、網絡用戶等各方的利益
有些作品傳播新技術只是給作品傳播利益做加法,不會替代現有技術傳播行為,也不會減損現有作品傳播行為產生的利益。但是,有些作品傳播新技術卻會限制或替代舊有的作品傳播行為,因此會減損舊有作品傳播方式帶來的利益,或者將舊有傳播方式的利益轉移到新的作品傳播方式中。
例如,隨著電子書閱讀器的推廣,電子圖書的銷售可能減少或替代紙質圖書的銷售,紙質圖書的一部分發行利益可能會轉移到電子圖書的銷售利益中。
由于作品傳播新技術對舊有傳播方式利益的減損或轉移,引發了大量的網絡著作權糾紛。在此類糾紛中,作品傳播新技術對作品傳播利益的轉移,以及對舊有傳播技術使用者利益的減損,是引發糾紛的根本原因。
此類糾紛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對待作品傳播新技術對傳播利益格局的影響;在新的傳播利益格局中,如何協調和平衡著作權人、舊有傳播技術使用者、新傳播技術使用者、網絡用戶等各方的利益。
例如,深度鏈接尤其是不進入被鏈網站即可以獲得作品全部內容的替代鏈接,能夠將被鏈網站傳播作品原來可以得到的流量利益和廣告利益轉移到設鏈網站,因此引發一些糾紛。
典型案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浙江泛亞公司訴百度案。在該案中,百度提供的MP3搜索能夠使網絡用戶在不進入被鏈接網站的情況下即可以獲得音樂作品的全部內容。這客觀上會使被鏈接網站得不到網絡用戶的訪問,不能獲得訪問流量等傳播利益,進而使著作權人無法獲得作品傳播利益。
再例如,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大百科全書出版社訴蘋果公司案中,法院認為蘋果公司經營的APP商店中銷售的APP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公開傳播涉案圖書的內容,獲得了作品傳播利益,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構成侵害著作權。法院的判決實質上是在對新的傳播利益格局進行了調整。 作品傳播利益糾紛是本質
判斷作品傳播新技術的使用是否構成侵權,要看該技術使用行為是否會損害著作權人基于專有權行使而產生的利益,是否會破壞法律規定的作品傳播利益分配格局
前述分析表明:
第一,近年來在著作權糾紛案件中占到百分之六七十的網絡著作權糾紛,主要是因為數字網絡傳播技術的應用對作品傳播利益的影響而產生。作品傳播技術可能會增加,也可能會轉移或減損作品傳播利益。作品傳播利益格局的變化,很容易引發著作權糾紛。在司法實踐中,要認識到這些著作權糾紛的本質,即傳播新技術所引發的作品傳播利益之爭。
第二,要正確處理作品傳播新技術帶來的作品傳播利益糾紛,關鍵在于合理地界定哪些基于作品傳播新技術產生的新利益應當歸屬于著作權人,并在此基礎上,在著作權人、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合理分配作品傳播利益。
作品傳播新技術帶來的新的作品傳播利益,在《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到底如何分配,需要根據《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和價值取向進行分析。要緊緊圍繞《著作權法》、《侵權責任法》等現有法律來處理糾紛。
第三,要正確看待技術中立原則。
雖然技術本身往往是中性的,但技術使用行為卻并不都是中性的,有些技術使用行為可能侵害著作權。
[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過錯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絡世界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決定著網絡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從廣義上講,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和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兩大類。從狹義上講,網絡服務提供者僅指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本文研究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要是狹義上的,也就是中介服務提供者,并不包括內容提供者在內。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不直接組織、編輯、信息,用戶將其當作上網的接入點看待。近年來,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斷被卷入網絡著作權的侵權糾紛中,如何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平衡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人和網絡用戶之間的關系,對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作品在網絡環境下的傳播和使用、促進科技的穩步發展和社會經濟繁榮具有重大意義。
一、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立法現狀
2001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首次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并將這項權利作為一項受著作權保護的權利。2005年,國家版權局和國家信息產業部聯合出臺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該辦法是一部行政性的法規,主要是針對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可以作為參考,但不是主要依據。從其第2條規定的適用范圍可以看出該辦法主要針對的是提供技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例如接入服務提供者、信息服務提供者等,并不包括網絡內容提供者。該辦法繼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后,進一步對“通知-刪除”程序和網絡服務提供者行政責任作出規定。2006年5月公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一部行政法規,相對完整地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進行了界定。條例規定了數字圖書館、遠程教育、特殊人群教育(盲人)、執行公務等情況適用“避風港”條款。條例比較多地借鑒了美國《數字千年著作權法案》(DMCA)和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的有關規定。條例具體規定了“通知”與“反通知”的具體內容和形式要求,以及“通知-刪除-反通知”的具體流程。除了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條例在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免責的四種情形。為了應對日益增長的網絡著作權糾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首次提出了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和“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相關責任規定,涉及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品數字化、侵權損害賠償等問題。其中第5條明確指出,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有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犯了他人著作權行為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對該侵權信息采取有效的移除措施,則該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就要與侵權的網絡用戶承擔共同的侵權責任。該解釋第7條出現了對美國《千年數字版權法》的借鑒吸收,引入了“通知-刪除”的規則。2010年頒布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主要體現在第36條。譹訛針對互聯網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確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侵害著作權人權利的方式、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情形、教唆或者幫助網絡用戶侵權的責任、“通知-刪除”規則、注意義務、“應知”的判斷考慮因素。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共19個條文,規定了被侵權人發出有效通知的內容,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提出抗辯的情形,通知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的考慮因素,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考慮因素,網絡服務提供者誹謗、詆毀的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侵害個人信息的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信息承擔侵權責任情形,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互聯網灰色產業的責任承擔問題。
二、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存在的問題
隨著網絡技術發展的日新月異,我國也順應時代要求,不斷調整和完善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內容,尤其是確立了“通知”和“反通知”規則。但是由于網絡的復雜性、快速性、虛擬性、技術性、廣泛性等特點,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方面的制度仍然存在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法不系統,層級低
整體而言,我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相關法律規定無法適應網絡快速發展帶來的情形變化。目前我國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并不多,專門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僅以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形式頒布施行,立法層級相對較低。雖然在《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等較高層級的法律中也有一些零散的體現,但是并沒有進行系統的規定。而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之間的銜接、配合也并不完善。例如,《信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9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譺訛但是在我國《刑法》中并沒有與之相對應的規定及罪名,使得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實施的該條規定較為嚴重的著作權侵權行為給予刑事處罰處于空白狀態。另外,從內容上看,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僅規定了責任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就如何承擔,承擔責任的具體形式及程序卻規定得并不詳細。且規定大多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及責任,并沒有就其權利和法律地位作出詳盡說明。這樣的模式缺少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權益的保護,易挫敗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義務的積極性。松散的立法模式,使得各種法律法規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規定各有側重,各有邏輯,缺乏一定的系統性。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普及,顯然不能夠滿足著作權人對于網絡環境下其合法權益保護的需求。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義務不詳
一方面,我國現行立法僅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從法理學角度而言,法律責任是對法定義務違反的結果,但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就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的義務作出明確規定。盡管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義務和其他一些應當承擔的責任有相關的規定,但卻并不系統。使網絡服務提供者容易在提供網絡傳播服務時,因為沒有行為規范而無法明確自己的義務,從而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盡管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免責情況有所規定,但現有的法律體系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法律地位和權利的說明仍然欠缺,這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權益保護非常不利,難以調動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的積極性,也不利于整個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
(三)“過錯”規定不嚴謹
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在確定侵權行為人的責任時,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狀態來確定,而不是依據行為人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確定。譻訛在著作權侵權責任原則中,我國主要采用的是過錯責任為主,過錯推定責任為補充的原則。譼訛我國現行立法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主觀狀態是“明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包括對于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明知或者應知。”《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知道”是網絡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觀狀態,然而對于這一主觀要件具體包括那些方面,如何判定,沒有明確規定,司法解釋也沒有相關規定,這給司法適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間。這一概括性的法律規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和適用上的不統一,導致同案不同判,有損法律權威。同時,我國現有的立法關于“知道”一詞的規定存在表述不一的混亂情況。例如前述所列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第22條和23條分別出現了“知道”“應當知道”“明知”“應知”等不同的說法。
三、完善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建議
針對前述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存在的問題,結合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責任的實踐需要,提出以下解決措施。
(一)提高立法層級
隨著互聯網的深入發展和各行業信息化建設的推進,需要制訂新的法律來平衡各方利益。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規范網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法律,而像《信息傳播保護條例》這樣的行政法規,雖然是專門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規定,但立法層級相對較低,不利于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工作,因此可以參考美國、歐盟的做法,盡快通過立法程序,建立更高層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形成更好的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法律體系。
(二)進一步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現行立法中,僅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侵權糾紛發生后,防止危害結果的擴大義務,對于其在提供網絡服務的過程中應當遵守的義務沒有明確規定,在不明確義務的情況下,更容易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那么如果能夠進一步在立法中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就能更好地防患于未然,維護一個良好的網絡秩序。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基本義務包括:1.在提供服務時必須保持中立的地位譽訛其中介性決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必須保持“中立”,盡量使服務過程通過技術能夠實現自動化,不參與或者干涉用戶對于信息的交流。2.合理注意的義務在其技術能力和水平的范圍內,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該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例如對服務對象相關信息的登記,對于常識范圍內侵權的材料進行制止等,一方面可以防止侵權的發生,另一方面也對侵權產生后的后續處理提供方便。當然同時也應注義對用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尊重。3.協助調查的義務現實中,很多網站雖然需要注冊,但所填信息大多流于形式,網絡服務提供者也不加以審查,很容易造成侵權行為產生后,無法追查侵權人的情形。因此,要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協助調查義務,一方面是盡可能地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提供侵權人的相關材料,另一方面也要對侵權的資料進行合理保存,方便調查。4.防止損害結果擴大的義務在得知侵權行為出現之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對侵權的材料進行刪除或者阻止訪問,在其技術和經濟許可的范圍內防止損害結果的擴大。
(三)詳細規定“過錯”主觀狀態
6月末,湖南衛視因《爸爸2》挑起了一場羅圈仗,給本就不平靜的視頻行業再次火上澆油。土豪愛奇藝2013年以2億元的價格從湖南衛視打包拿下包括《爸爸去哪兒2》等5部節目的獨家網絡版權,現在卻因湖南衛視的“獨播”玩法被坑到“冒煙”。360影視成為芒果TV“首播網絡視頻聚合平臺”,更是讓愛奇藝氣得“吐泡泡”。網絡上關于“《爸爸2》的網絡視頻版權何在?”、“360影視橫刀奪愛”等質疑四起。
愛奇藝有氣沒地兒撒,樂視更是躺著中槍。愛奇藝把本應該出現在《爸爸2》中的樂視TV?超級電視的LOGO、產品植入等擅自刪除、遮擋,甚至更改,直接將出現在《爸爸2》中的樂視TV?超級電視的LOGO換成了自已與TCL合作推出的智能電視“TV+”的LOGO。
難道這都是愛奇藝的錯嗎?360以導航鏈接的方式,嫁接芒果TV,打著球播出《爸爸2》,似乎也可以認為沒有侵犯愛奇藝的網絡獨播權。至于出現在優酷等視頻網站上的盜版《爸爸2》,優酷稱是網友上傳,也可擺脫侵權的嫌疑。湖南衛視一女多嫁,愛奇藝怒火中燒,究竟這是誰的過錯?
俗話說,“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圍繞《爸爸2》的版權糾紛,幾家大佬紛紛表達了自己對該事件的觀點,然而,此事件還在“內部”溝通協調中,對于各方簽署合約的具體內容大家都不得而知。
基于我國網絡視頻行業的發展現狀及所面臨的問題,《中國知識產權》雜志舉辦的“座客編輯部”系列討論會此次便關注《爸爸2》引發的“版權紛爭”。討論會邀請到北京一中院芮松艷法官、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汪涌律師、樂視網法務副總監賀學玲、360法務經理楊燕琳、搜狐視頻高級經理呂長軍座客編輯部,從行業發展、法律理論、典型案件等多維角度,與現場的四十多位與會者共同探討這一熱門話題。
隔空喊話:你侵了我的權
由《爸爸2》引發的版權糾紛,目前相關權利各方還處于打口水仗階段,之前多家媒體的報道也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狀態。也正是這一起網絡視頻行業的“突發事件”,引起了互聯網行業、廣播電視行業、法律界和眾多專家學者的討論。
為此,《中國知識產權》雜志邀請了身陷此次糾紛中的樂視網和360影視的相關負責人,以便準確了解這一糾紛的由來。
樂視VS愛奇藝
對于愛奇藝把本應該出現在《爸爸2》中的樂視TV?超級電視的LOGO、產品植入等擅自刪除、遮擋,甚至更改的做法,樂視網法務副總監賀學玲表示:“樂視已與湖南天娛進行了多次交涉,而湖南天娛也在和愛奇藝方面協調,但目前好像沒有任何改變;7月11日晚上播出第四期《爸爸2》,我們肯定還會監控,看愛奇藝到底會怎么播。”
到底各家與《爸爸2》版權方湖南衛視簽署了什么協議,合同具體內容還不得而知。但據賀學玲介紹,樂視網與湖南天娛簽署了一個可以說是天價的廣告植入合同,當時雙方的約定非常明確,要求《爸爸2》在網絡播出的內容和電視直播內容完全一致,乙方湖南天娛也承諾能夠做到,保證樂視網的廣告利益。“可現在愛奇藝PC端把樂視TV的LOGO遮擋住了,雖說我們跟湖南衛視的糾紛本質是合同糾紛,但是愛奇藝的這種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因為TV+跟樂視TV是同類的產品,愛奇藝把樂視超級電視換成TV+的LOGO,我覺得這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賀學玲表示,樂視網目前已采取一些積極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愛奇藝VS360影視
然而在《爸爸2》版權糾紛中,令愛奇藝怒火中燒的是,天價拿到的獨家網絡版權,卻因湖南衛視與360影視的合作,被瓜分了流量,使得“獨播”有名無實。
對于打著“網絡視頻聚合平臺”的360影視,大家猛地一聽頗感新鮮,但據360法務經理楊燕琳介紹,廣電總局2010年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明確規定了視頻聚合平臺這一服務類型。360影視將互聯網上的視頻節目信息進行編輯后,放到360影視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節目的查找和收看。所以360影視網絡視頻聚合平臺,實際上是聚合網上視頻節目服務的互聯網信息的服務平臺。
通過楊燕琳的介紹得知,360影視與芒果TV的合作方式為:芒果TV提供節目的相關內容,360影視利用聚合平臺對芒果TV進行推介,用戶在平臺上點擊《爸爸2》視頻鏈接的時候,直接跳轉到芒果TV網站上,用戶直接在芒果TV網站上觀看視頻。
楊燕琳進一步介紹說道:“360影視與芒果TV簽約的內容是推介合作,所以360首先推介的是芒果TV。用戶在進入360影視的時候,看到的只是一個鏈接,點擊進去后直接跳轉到芒果TV網站上,對用戶而言不會感覺到是在360網站上看,地址欄上有明確的芒果TV網址,360影視沒有在平臺上直接點擊收看下載的行為。”
所以愛奇藝與360影視之間的問題也成了筆糊涂賬。
關系復雜:360插足惹是非
湖南衛視將360以“首播網絡視頻聚合平臺”這種方式加入隊伍,這里面是否涉及到侵犯其他合作方權利的問題?
對此,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汪涌律師表示:這個糾紛要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是看約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二要看平臺的運營模式。要看這個聚合平臺具體是什么樣的運營模式,是不是僅僅把芒果TV視頻資料、節目名稱、播放時間做一下收集整理編輯,推介給用戶;如果僅僅起到推介作用,還稍微好講一些,如果點擊之后可以收看,雖然收看是在芒果TV網站看節目,但從用戶感知角度來講,也是通過360聚合平臺直接獲取節目。
“事實上360影視平臺已經是商業化利用節目,所以這樣的功能會不會實質性替代其他的視頻網站的播放?如果它起到的就是網絡視頻播放網站的功能,要不要納入也是實際的一種網絡傳播行為;如果是實際網絡傳播行為,又沒有獲得相關授權,以推介為名做這樣的實際傳播的行為,侵犯了有關各方的權利。”汪涌律師分析道。
此外,據汪涌律師分析,對于360影視提供的推介服務,還涉及到兩個問題:一個是定向搜索,一個是定向鏈接;360自稱是定向搜索加定向鏈接,等于說是芒果TV延伸出的一個推介平臺,如果這樣的話,它的行為實際上跟芒果TV的行為是連在一起的,因為法律規定的是傳播行為。到底是什么行為會讓用戶獲取360首播劇的平臺,就像快播一樣,包括一些機頂盒,最后實際上都是實質性替代了視頻網站的功能。
在目前審判方面,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子有很多探索,新技術的發展更新換代特別快,無論服務器的標準還是用戶感應的標準,都還值得進一步完善,“比如說版權和財產權都是控制某種商業使用的行為,不管以什么樣的技術與手段,如果以這種方式,實際上已經擠掉了網上傳播的作品,這時候能不能把這樣的概念結合服務器的標準,以及一些相關標準,在司法實踐當中做一些探索,我覺得這對于最后真正解決行業里面的亂象會有參考價值。”汪律師說。
新技術層出:法律層面并不復雜
互聯網的發展特點,就是技術發展特別快;而法律強調的是行為性質,用刀子和用錘子殺人是沒有差別的。互聯網技術對法律影響有多大?其實沒有大家想象中那么大,很多大家在行業中用到的名詞,回歸到法律術語當中沒有什么差別,比如聚合平臺、開放平臺都是近兩年出現的詞語,但回歸到法律層面,這類行為通常指向的是鏈接行為。
一中院法官芮松艷對于《爸爸2》版權分銷引發的糾紛未作評價,但對于目前網絡著作權案件出現的一些新特點簡要進行了介紹,主要涉及以下兩種情況:
目前存在較大分歧的問題之一在于超范圍許可行為的性質認定,即此種行為屬于侵權還是違約,尤其在鏈接的情況下。舉例而言,如果權利人將作品授權給網站傳播時,明確約定其不得提供對其他網站的鏈接,這種情況下,假設另一網站提供了向該被授權網站的鏈接,則該兩個網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被授權網站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還是違約行為。此類案件在各個法院的作法有所不同,有認定侵權,也有駁回的,這個還有待于法院進一步探討。
另外一類是關于互聯網電視或機頂盒的的案子,比如大家目前比較關注的小米盒子的判決。小米盒子不是新類型的案件,在2009年的時候出現互聯網電視的案子,之后出現涉及機頂盒的案件,這類案子有一個變化的趨勢,最開始的時候TCL互聯網電視等被告通常會提出一個抗辯理由,就是我是電視生產商,你們為什么不告電腦生產商,而告電視生產商,我只是硬件的提供者。這其中的差別在哪兒呢?芮松艷法官解釋道:“電腦可以上任何網站,互聯網電視則通常是惟一指向特定的網站。如果電腦開機之后惟一指向一個網站,它也可能會出現糾紛,所以電腦和互聯網電視是不具有可比性的。但現在小米盒子的案子是出現了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其指向的視頻平臺僅限于廣電部指定的幾個網站,如果這幾家網站出現侵權作品的話,這個責任應該誰來承擔,小米盒子應該不應該承擔,這也是我們這個案子最近需要研究的問題,兩種判決當中兩種結論都有,對于這一類案子法院也在探討研究當中。”
“對于這幾類新的案子,有不同的判決結果是很正常的,所以我們需要一些過程慢慢研究這些問題,也希望大家對于法院能夠更加包容。”芮松艷說。
未來發展:建立良性行業機制
在視頻網站的各種宣傳報道中,“獨播”兩個字頻頻出現,而湖南衛視、芒果TV、愛奇藝、樂視、360之間的《爸爸2》版權分銷中,其中多方都打著獨播的名號,到底什么是獨播?有沒有獨播?獨播是如何定義的?
一、問題的提出
在網絡環境下,數字技術創造了人類活動的新領域,它不僅縮短了人們交流的距離和時間,也使人們獲取和傳播信息更加方便。以計算機網絡為基礎的因特網形成了一個巨大的信息分布、傳輸和使用空間,信息含量豐富、傳輸迅速、傳播范圍廣泛。在如此浩瀚的信息海洋中,幫助我們迅速尋找所需信息的搜索引擎堪當“諾亞方舟”。然而,百度、谷歌等目前影響力巨大的一些提供搜索引擎服務的公司,近年來卻先后受到音像公司的起訴,特別是百度公司頻繁遭到從音像產業到圖書產業的相關公司的著作權侵權起訴。從某種程度上說,在信息時代為我們提供便捷服務的搜索引擎已陷入了“動輒得疚”的困境。如何在相關法律所構建的體系中規范相關行為,既能滿足著作權保護的需要,又能適應網絡技術發展、為公眾快捷地提供信息,是提供搜索引擎服務的網絡公司亟待解決的問題,而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判斷特定鏈接服務行為是否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二、起因分析
著作權法是調整因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圍繞作品所產生的利益關系是著作權法調整的核心[1]。著作權法的利益平衡價值目標是使其調整的主體的利益關系處于相互協調的和諧狀態。這種平衡主要涉及作者與其他著作權人自身的權利與義務之間平衡,以及作品的創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等。進入網絡時代,著作權法的平衡精神集中體現在維護著作權人與傳播者和社會公眾利益平衡之中,此種平衡本質是著作權人的私人利益與公眾接近作品的公共利益以及在此基礎之上更廣泛的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
鏈接是在互聯網上實現快捷的傳遞和獲取各種信息的技術手段,是互聯網的重要功能。網站的經營者利用該技術,將網站甚至是各網站的信息內容連接在一起,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的目的,極大地方便了上網用戶。但同時,某些網站提供未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作品的免費下載并通過鏈接這種技術手段不斷擴大自己的侵權范圍,盡管使網絡消費者獲得了便利,但著作權人利益卻遭受巨大損失,著作權人的私人利益與公眾接近作品的公共利益失衡。因此,我國《著作權法》在2001年修訂時專門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面對新出現的問題,2003年該解釋又再得到修正。2006年國務院出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將《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具體化為包含表演和錄音錄像制品在內;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訂《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通過《著作權法》的一般性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細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量化,此種利益失衡的情況已經得到調整。然而,即使法律明確規范了何種鏈接行為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某些著名的搜索引擎公司也難以避免被起訴侵權的命運。如何判斷是否侵犯著作權。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應當通過以下步驟來判斷對音樂、影視、文字作品提供鏈接的行為是否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分析行為人是作品提供者還是鏈接提供者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和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以有限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通常是指將作品傳播到服務器上,使得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從事此種上傳行為的通常被認定為是作品的提供者。而鏈接是指幫助登錄到其網站的用戶通過網站指引快捷的進入到其他網站獲取信息的行為,此種服務的提供者則為鏈接的提供者。
提供鏈接與提供作品有著顯著區別:(1)字面分析可知,兩者提供的服務不同,后者直接為用戶提供作品,而前者僅是提供鏈接服務,用戶需要進一步的鏈接行為才能獲得作品。(2)作品的提供者必須將作品存儲于自己的服務器中,而鏈接提供者只是提供搜索服務的工具,引導用戶利用這個工具到其他網站或網頁上去瀏覽相關的信息;(3)提供作品實際上是一種網絡傳播行為,而提供鏈接并非網絡傳播行為,僅起到擴大前述網絡傳播行為影響力的作用。
提供作品(或者稱“上傳”)與提供鏈接之間的顯著區別為分辨這兩種行為提供了便捷的途徑。實踐中,可以通過觀看顯示器出現相應侵權作品時網站的地址來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承擔的任務是提供侵權作品還是提供分類搜索引擎鏈接服務。
如果行為人是作品的提供者,且該提供行為并未獲得權利人的授權,那么可以直接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的規定,要求行為人承擔侵犯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環境下的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適用。著作權法的基本精神是通過賦予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作品的專有權利而鼓勵作品的創作與傳播,促進科學、文化和藝術的進步與繁榮。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法的這一精神并沒有發生變化。對網絡環境下出現的使用、傳播作品以及技術措施保護行為,在處理著作權保護與信息傳播的關系上,利益平衡仍然是基本的適用原則。因此,《信息網絡傳播條例》規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用以平衡網絡空間中著作權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在判定提供作品的網絡服務者侵權時,必須排除其為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可能,否則,行為人的行為并非侵權。
如果行為人是鏈接提供者,也就是搜索引擎多數時候扮演的角色時,需要進入了下一步討論。
(二)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或應知所鏈接的作品為侵權作品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而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該條文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明知或應知。在實質意義上,“明知”與“應知”對應的主觀狀態為“故意”和“過失”。對于“明知”的判斷較之“應知”更為容易。“明知”通常有直接證據顯示當事人知道自己的行為存在過錯。具體到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明知其所提供的服務所涉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是侵犯他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除了當事人直接舉證證明外,還可以借鑒相關法條認定“明知”。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2]。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權利人在得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鏈接的作品侵犯自己的著作權,向其發出通知,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收到權利人的刪除申請后五正當理由仍然繼續提供鏈接,那么該網絡服務者屬于“明知”鏈接作品侵權。“應知”的判斷則更復雜一些。實際上,此處討論的“應知”和“明知”提供的鏈接作品侵權,判斷的均是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主觀過錯的判斷,從侵權行為法出現伊始,就是立法者和學者們爭論的焦點。早在羅馬法時期,民法學者就已對過錯的判定有了系統的研究。知識產權法較之民法而言,是新生的法律,無論知識產權與民法的關系如何定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這一論斷卻是無法否認的,因此,適用理論十分成熟的民法理論來解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判定問題,自是應然之義。
民法歷史上確定過錯有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兩種方法。主觀標準指通過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來確定其有無過錯。該標準契合民法追求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認為每個有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均可以按照自己內心的意思行事,意思自治的邏輯后果是每個人應對自己所選擇的行為后果負責。然而主觀標準存在一個致命的弊端,即探討人的主觀狀態十分困難且不可行。客觀標準是以某種客觀的行為標準來判斷反映行為人內心意志的外部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客觀標準的出現彌補了主觀標準難以操作的缺陷,它通常以理性第三人為參照物,具體言之,是根據處于相同境地的理性第三人是否能夠明知自己的行為存在過錯為衡量標準。我國目前的民法實踐中通常是運用客觀標準來判斷行為人的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根據上述分析,如果權利人并未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如何判斷網絡服務者是否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同樣應當依照客觀標準進行判斷。即以一個理性第三人作為參照物,將理性第三人置于相同境地,如果理性第三人以相應的注意義務即足以從相關信息中得知所涉作品侵權,那么就可以認定該網絡服務提供者存在主觀過錯而應當承擔責任。現在需要進一步澄清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達到何種注意義務。《信息網絡傳播條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幫助侵權責任,其所負載的制度功能一方面是通過救濟著作權人來平衡著作權人與網絡傳播者、公眾的利益。另一方面,還有倫理上的是非判斷功能,即如果網絡傳播者利用權利人通過艱辛勞動創造出的作品,通過在相關網頁上設置廣告或是提高點擊量來為自己獲取經濟利益,是非“善”的,要求侵害人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著作權人也隱含著其行為道義上的受責難性。由于背負了平衡和是非判斷的制度功能,特別是倫理上的價值判斷,分析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達到何種層次的注意義務就顯得尤為重要。
侵權行為法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主觀狀態為故意和重大過失。由于提供網絡服務者的侵權行為在定性上可以歸為一般侵權行為,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須盡一般人的注意義務。網絡服務提供者無需運用專業知識判斷其所鏈接作品是否侵權,而只需通過利用一般人的知識,就已知信息判斷,舉例而言,一般公眾可以通過電影尚未上映、或者剛剛上映得知提供該電影下載的網絡服務公司侵犯著作權人權利,提供鏈接服務的網絡公司則不能以自己不知為由作為抗辯,應為其須盡的一般人的注意義務。
在近些年來的網絡著作權司法實踐中,提供鏈接服務的網絡公司是否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確實是根據其行為的主觀性質確定的。如在劉京勝訴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案件的焦點是搜狐網站對案件涉及的鏈接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院認定:被告雖難以對其網站鏈接的信息內容加以控制,但完全有技術能力控制其網站與其他網站或網頁的鏈接。在原告人提出其鏈接的網頁上有未經權利人許可上載的作品的指控時,被告有責任及時地采取技術措施,停止鏈接,抑止侵權。但被告在得知原告的權利被侵害后,仍未積極的采取措施,致使侵權狀態得以延續,這種結果對權利人是不公平的,有悖于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的法律原則,被告應對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
三、結語
從實踐層面來看,讓搜索引擎公司承擔審查所有網站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其權利與義務并不相當,既不合理同時又難以操作。因此各國普遍規定了豁免侵權責任的“避風港”規則,它是指:只要提供“信息定位服務”的網絡服務商不知道鏈接指向的特定對象是侵犯著作權的內容,并且在得知被鏈接的內容侵權,或在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后迅速斷開鏈接,就可以免于承擔幫助侵權責任[4]。因此,搜索引擎公司盡到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并在收到侵權通知后及時斷開鏈接,則可免于承擔侵權責任。
從理論上分析,由于鏈接是公眾在因特網上獲取知識和信息的重要形式,行為本身體現了信息技術的發展,公眾應當分享知識和信息的公共利益。對鏈接行為本身不應以著作權侵權論處。但是,鏈接行為承擔的服務于公共利益的功能不是侵犯著作權的正當理由。在鏈接行為被著作權人或者提供鏈接的網站發現后,即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通過鏈接行為擴散著作權侵權,這是平衡著作權人利益和鏈接的公共利益之所需[5]。
通過分析如何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是否侵權,理清了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實際上,只要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謹守權利的界限,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即使面對被指控侵權的境地,也可以穩操勝券。
注釋:[1]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利益平衡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378。
[2]相關規定還可參見該條例第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等。
[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號。
關鍵詞視頻分享網站著作權避風港侵權
視頻作品的著作權問題一向是視頻分享網站的困擾。以YouTube為例,近幾年累計卷入數十起侵權訴訟中,被迫撤下數以十萬計的視頻。在國內,2009年成為視頻分享網站盜版視頻的阻擊年。年初,由搜狐、激動網等4家新媒體公司宣布聯合組建“中國網絡視頻反盜版聯盟”。9月,“反盜版聯盟”宣布已對優酷、土豆、迅雷等主要視頻盜版網站1000余部被盜版侵權的國內影視劇取證保全,將起訴迅雷、優酷、土豆等網站,并索賠上億元。上海法院網顯示,12月,搜狐、激動網、樂視網等10家公司起訴土豆網侵犯版權案將陸續在上海浦東法院開庭審理。著作權問題始終是伴隨視頻分享網站發展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基于Web2.0技術,視頻分享網站是脫胎于論壇(BBS)的一種社交網站,其建立初衷是提供給用戶上傳、搜索、觀看視頻文件的平臺。使每個用戶與全世界分享他們的經歷與知識。但目前大量的未經著作權人及其鄰接權人許可的影視視頻作品出現在視頻分享網站上,這已構成對著作權人的侵害。越來越多的著作權糾紛成為視頻分享網站發展中繞不過的坎,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對視頻分享網站的可持續發展、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視頻分享網站陷入著作權侵權糾紛
在視頻分享網站的著作權糾紛中,侵犯視頻作品網絡信息傳播權的主體主要有三類。其一為網絡內容提供者,即將涉嫌侵權視頻上傳到視頻分享網站的注冊用戶。這些注冊用戶上傳侵權視頻的行為直接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屬于直接侵權人。其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視頻分享網站著作權糾紛中,特指視頻分享網站。其三為網絡信息獲取者,主要是從網絡上觀看、下載侵權視頻的網絡用戶。
社會公眾為個人信息消費的目的瀏覽侵權視頻,目前在我國不屬于侵權行為。注冊用戶利用網絡直接上傳侵權視頻文件的行為構成對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毋庸置疑,往往各方當事人也均予承認。然而起訴實施上傳行為的用戶存在身份難以辨別、取證較為困難并且不具備足夠的賠償能力等問題。與網絡用戶比較起來。視頻分享網站是著作權執法更有效的目標,因為作為商業組織的技術提供者及其具有的經濟能力,更有可能滿足著人權人的訴訟請求。于是幾乎所有的視頻分享網站都被推到侵犯著作權案件的被告席上。
雖然視頻分享網站沒有親自從事復制、傳播等直接侵權行為,但是由于其與直接侵權行為或直接侵權人的關系,也要對直接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可見。視頻分享網站要為用戶非法內容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為人未實施“直接侵權”并不意味著其不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各國著作權法立法或判例也公認:教唆、引誘他人“直接侵權”或在具有主觀過錯的心態下為“直接侵權”提供實質性幫助的,構成“間接侵權”。盡管視頻分享網站并未直接侵犯到受著作權直接保護的作品或受鄰接權直接保護的視頻,但因網站為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從而對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侵害。
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圍繞著作權的訴訟糾紛一直是幾乎所有視頻分享網站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擁有豐富影視作品、錄像制品資源的電視臺、大型制片公司、正版視頻網站等“版權大戶”針對視頻分享網站發起批量訴訟,推高維權浪潮。來自最高人民法院于曉白表示,2008年全國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識產權一審案件比上年增長36.52%,其中著作權案件10951件,占全部知識產權案件的44.8%,其中涉及網絡的著作權糾紛案件又占了著作權案件的40%以上。深陷著作權糾紛的視頻分享網站不得不花費很多精力和時間去應付各類訴訟,而訴訟結果以敗訴居多。
二、視頻分享網站在著作權侵權糾紛中敗訴居多
針對著作權人的起訴,視頻分享網站以“避風港”規則為自己辯護。著作權領域的“避風港”規則是美國在1998年《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DMCA)中提出的,又被稱為“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原則。該規則將“在收到符合法定條件的侵權通知后,作出迅速反應,移除被指稱侵權的內容或屏蔽對它們的訪問”作為提供信息平臺服務的網絡服務商免于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之一。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確立了這樣的規則,其第22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但這并不意味著視頻分享網站只要刪除侵權視頻即可免責。在梅術文、溫博研究了所收集的百余例侵權糾紛后發現,視頻分享網站多被判敗訴。以優酷為例,共被起訴42起,其中勝訴2起,敗訴29起,共余和解。而土豆被起訴80余起,其中勝訴3起,敗訴70起,其余和解。酷溜被起訴27起,其中勝訴l起,敗訴23起,其余和解。在這些敗訴案件中。法院多判定視頻分享網站被認定有過錯,同時也不能進入責任豁免的“避風港”。
因為判斷視頻分享網站是否侵權的關鍵因素是網站是否是有主觀過錯。即使視頻分享網站完全符合條例的通知移除程序(包括接到侵權通知后立即采取行動、侵權通知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權利人沒有發出任何通知),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也仍然可能承擔侵權責任。《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免責條款共有五項:“(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也就是說,在視頻分享網站滿足以上各條款時,才有可能被免除責任承擔。在實踐中,視頻分享網站需要證明自己符合所有免責條款,這實際上是有一定難度的。視頻分享網站一旦敗訴,除了對其聲譽有嚴重影響外,還將面臨較高金額的賠償。著作權糾紛給視頻分享網站帶來了巨大的經營風險。
三、視頻分享網站著作權難題的解決途徑
視頻分享網站如何邁過著作權這道坎已成為其發展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視頻分享網站也在不斷探索新的解決途徑。總體來說,視頻分享網站目前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嘗試,以避免著作權侵權:在視頻分享網站運營過程中履行合理注意的義務,加強與其他媒體的版權合作,以及網站自己創作視頻作品等。
1視頻分享網站需要承擔起合理注意義務
視頻分享網站作為一種信息存儲空間,具有“實質性的非侵權用途”。用戶可以向這個空間上傳合法的作品,也可以上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作品。基于這種情況,需要視頻分分享網站承擔一定的合理注意義務。
況且,“避風港”規則作為一種平衡機制,它一方面要求權利人承擔發現和監督侵權活動的責任,另一方面要求網絡服務商承擔通過刪除、屏蔽等技術手段有效制止侵權行為的責任。這也是要求視頻分享網站充當“善意的管理人”角色,當用戶上傳侵權視頻行為的事實像一面鮮亮的紅旗在視頻分享網站面前公然地飄揚時,視頻分享網站必須承擔起注意義務,積極采取刪除措施。。
縱觀當下視頻分享網站的運營和發展模式。大量視頻分享網站以影視欄目吸引用戶,許多熱播期間的影視劇目等都可以在網站搜索到,甚至視頻分享網站以“原創”、“電影”、“電視劇”等進行標注。這足以說明,網站有意識將原創類視頻與非原創類視頻區別開來。
作為專業的視頻網站,理應對所經營的網站中哪些內容可能涉嫌侵權有一個最基本的認知。如影院剛剛上映的新片,制作方是絕對不可能同時提供免費在線播放而自愿損失其票房收入的;同樣,對于近期上映的電影、電視劇、電視臺錄制節目等,在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而被用戶隨意上傳的情況下,視頻分享網站應該意識到必然存在著作權問題,這時,必須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
目前國內的視頻分享網站開始引進先進的視頻音頻“指紋識別”技術對網站上的內容進行過濾。這種技術可以識別擁有版權的視頻文件,從而將盜版視頻從網站的服務器上清除。可以說,視頻分享網站為了更好地履行注意義務,應當采用已為市場接受、并且相對有效和經濟的過濾軟件,以防止侵權視頻的上傳。
法律為視頻分享網站規定了免責條件,目的在于明確視頻分享網站可能的侵權標準,使責任風險具有較強的可預見性。視頻分享網站應根據法律規定,承擔起合理注意的義務,防止著作權侵權事件的發生。
2視頻分享網站應加強合作,購買正版視頻
為了解決著作權困擾,許多視頻分享網站基于共贏的目的,紛紛開拓新的合作模式,通過簽署合作協議,共享視頻版權內容,分享廣告商業利益。2008年國內的優酷網、土豆網等6家網站與美國電影協會及6家成員公司達到“保護性協議”,網站同意“在三個工作日刪除相關侵權內容”,“并愿意談論如何更富效率地移除侵權影片”、“同意過濾侵權影片的技術進行探討”,這為著作權侵權糾紛的非法律解決途徑提供了一個良好的開始。
此外,多家視頻網站已經與版權方建立了各種各樣的合作關系,越來越多的經過授權的正版視頻內容開始在視頻網站上出現。2008年9月,土豆推出了黑豆高清版頻道,一舉大規模地引入了上萬部影視作品,所有作品都是通過版權合作方式獲得了網絡播放權的正版內容。目前主要存在視頻分享網站與影視媒媒體的合作、門戶網站與視頻分享網站的合作、搜索網站與視頻分享網站的合作等幾種合作模式。
除了和享有視頻著作權的媒體進行合作之外,視頻分享網站與廣泛尋求其他著作權合作模式。2009年1O月,德云社、優酷與支付寶的合作即可視為一例。郭德綱希望借助網絡平臺將傳統的民間藝術更廣泛地進行傳播和推廣,因而與優酷網達到著作權協議;其費用的支付通過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進行。這樣,作為用戶,只需通過支付寶支付10元錢,即可在優酷網上觀看郭德綱的《濟公傳》。這一合作模式有望解決困擾著作權人和視頻分享網站多年的著作權糾紛問題。
3視頻分享網站自己創作視頻頻道、視頻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