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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網絡詐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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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網絡詐騙的后果

參與網絡詐騙的后果范文第1篇

關鍵詞:P2P;網絡集資;刑法規制P2P

網絡集資,是指個人與個人間通過網絡平臺確立借貸關系并完成相關交易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P2P網絡集資指的是利用互聯網平臺,增加借貸雙方的信息互通,降低了易成本,拓寬了借款人的融資渠道,投資人也可以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使得借貸雙方都能受益。然而,由于P2P運營平臺設立門檻低,監管薄弱,一些不法分子利用P2P網絡平臺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不但損害了投資人的財產利益,而且擾亂了金融秩序。運用P2P平臺實施犯罪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一是實施詐騙活動。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平臺,以高額回報為誘,吸引投資人投錢,在平臺無法繼續維持經營時,卷款潛逃,實現非法占有投資人資金的目的,最終構成集資詐騙罪。二是擅自開展自融業務。利用P2P平臺對外宣傳相關盈利項目,吸引投資人投錢,然后將籌資的資金用于自身的經營。若P2P平臺向不特定多數人籌款后直接參與經營行為,構成非法集資罪。若平臺集資后將集資款用于合法的經營項目,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若占有資金,則構成集資詐騙罪。三是開展期限錯配業務。P2P平臺擅自對集資款進行操作,如資本期限錯搭業務,把長期的借款期限拆分成若干個短期的理財產品。一旦發生資金鏈斷裂,平臺運營無以為繼,造成的危害后果無法估量,屬于非法集資犯罪。若平臺將集資款用于合法運營,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四是集資后用于市場投資。P2P平臺集資后將籌資款用于市場投資,該行為構成非法集資罪。通過市場投資風險的大小來判斷有無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來說,平臺將籌集到的資金用于高風險經營或非法領域,償還籌集到的資金已無法實現,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則構成集資詐騙罪。P2P網絡集資相較與傳統融資方式獨具優勢,對我國經濟發展大有裨益。但一些不法分子卻利用P2P監管漏洞實施犯罪行為,因此刑法有必要介入P2P網絡集資過程。然而,司法實踐中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中小企業通過P2P平臺的融資行為一并打擊,并不利于小企業的發展。因此,探究如何將“異化”的P2P集資行為進行刑法規制,將對經濟發展有益的集資行為排除在罪圈之外,①有著重要的意義。筆者建議以非法集資犯罪構成要件為出發點,通過限定犯罪的集資用途以及提高入罪門檻,實現對該罪構成要件的限縮。

一方面,對犯罪主體將籌資款的用途進行限制縮小,以此將直接融資行為納入合法保護范圍。借款人所從事經營行為的性質影響對P2P網絡集資行為的認定。將本罪入罪的集資用途限于高風險范疇,如貨幣經營、資本運作營或投資期貨、股票等。集資活動一般都難避免風險,上述活動的風險一般都遠大于正常經營活動的風險。對此,最高院出臺的《解釋》②中對于融資之后從事實體經營活動進行從輕處理。原因在于實體經營活動通常風險較小,將集資款投入進去不會引發太大的危害后果,而且借款人不具有太大的主觀惡性。因此可以將集資用于風險較小的經營行為可以排除在刑法規制的范圍之外,從而將利用P2P網絡平臺融資后用于實體經營的借款人排除在罪圈之外,更有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適當提高入罪門檻。《解釋》從集資的數額、集資對象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經濟損失三個方面設立本罪的入罪門檻。

參與網絡詐騙的后果范文第2篇

關鍵詞: 公民個人信息 法律保護 網絡監管 宣傳教育

一、案例導入

相信看過陳凱歌導演作品《搜索》的人都會被其故事情節深深吸引。它講述了一個人肉搜索獲取個人信息引發的不可挽回后果的故事。由高圓圓飾演的葉藍秋在得知自己患有癌癥后,由于心情不佳,在公交車上沒有為老年人讓座。公車事件被王珞丹飾演的記者拍成視頻,并被姚晨扮演的陳若兮做成新聞報道報道出來。一個簡單的視頻,讓眾網友挖出葉藍秋的所有信息,并對其本人進行各種形式的攻擊。電影探索的是一個嚴肅的問題,其中涉及了網絡媒體、輿論群眾甚至人性善惡,聯系到本文,筆者想談的是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因為在現實中,個人信息被侵犯的現象時有發生。

(一)徐玉玉案:嫌犯攻擊報名系統盜取考生信息

2016年8月19日,山東省臨沂市高考錄取新生徐玉玉被不法分子冒充教育、財政部門工作人員詐騙9900元,徐玉玉在報警后因心臟衰竭死亡。案發后,公安機關經全力工作,查明了電信網絡詐騙團伙情況和信息泄露源頭。經查,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技術手段攻擊了“山東省2016高考網上報名信息系統”,并在網站植入了木馬病毒,獲取了網站后臺登錄權限,盜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內的大量考生報名信息。

7月初,犯罪嫌疑人陳某在江西省九江市租住房屋設立詐騙窩點,通過QQ搜索“高考數據群”、“學生資料數據”等聊天群,在群內個人信息購買需求后,從杜某手中以每條0.5元的價格購買了1800條2016年高中畢業學生資料。同時,陳某雇傭鄭某、黃某等人冒充教育局、財政局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以發放助學金名義對高考錄取學生實施詐騙。8月19日16時許,該團伙詐騙徐玉玉9900元,在徐玉玉向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證開設的銀行卡賬戶匯款6分鐘后,陳某即操控在福建泉州的犯罪嫌疑人鄭某某組織熊某、陳某某等人在泉州市一銀行ATM機上取走贓款。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彭某通過網絡多次向陳某犯罪團伙售賣非實名手機卡,供犯罪團伙作案使用。目前,以上8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抓獲。

(二)蔡淑妍案:嫌犯利用釣魚網站獲取個人信息

2016年7月19日,廣東省惠來縣高考錄取新生蔡淑妍收到不法分子假冒“奔跑吧,兄弟”欄目組發出的虛假中獎短信,蔡淑妍回撥短信中的電話號碼,被嫌疑人誘騙點擊登錄釣魚網站,并填入相關個人信息。隨后,嫌疑人又以繳納“保證金”、“個人所得稅”等理由誘騙受害人向嫌疑人提供的賬戶匯款,分三次共匯入9800元。蔡淑妍從8月28日起失聯,29日下午,她的遺體在惠來靖海海邊被發現。蔡淑妍留下遺書,稱遭遇詐騙,“無顏面對父母”。

案發后,公安機關查明犯罪嫌疑人陳某組織林某、熊某在海南海口設立短信群發和釣魚網站窩點,指使高某、范某在海南儋州設立話務詐騙窩點。犯罪嫌疑人首先使用電腦軟件群發虛假中獎短信,然后由話務窩點人員誘導受害人點擊釣魚網站獲取精確個人信息,再以各種理由誘騙受害人向嫌疑人提供的賬戶匯款。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明,陳某團伙用于詐騙取款的銀行卡由陳某某提供。目前,以上6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抓獲。

二、個人信息的概念與特征

(一)個人信息的概念

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戶籍、遺傳特征、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電話號碼、網上登錄賬號及密碼、社會活動及其他可以識別該個人的信息。

(二)個人信息的特征

1.關聯性:公民個人信息之所以能成為個人信息,它必然能夠與公民個人的特征相聯系,能夠反映公民某一個部位、領域或全部的特征。

2.專屬性:公民個人信息是公民個人所獨有的、專屬于其自身的信息,如身份證號碼、指紋、出生年月及銀行賬號密碼等信息。

3.商業價值性:正是因為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關聯性和專屬性,所以對于某些行業而言,掌握這些信息即意味著掌握巨大的資源和商業價值,例如電話營銷行業、教育培訓行業等。

4.法律主動保護性:我國立法明文規定要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并且對于個人信息的使用,除了公民個人自身同意或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擅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三、個人信息保護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非法收集、出售信息渠道多樣

一方面是由于人們對個人信息保護不夠重視,另一方面就是非法收集出售信息渠道多樣,讓人防不勝防。有一個真實的案例,王某有一次在下班等公交車的時候,看到有一個攤位上寫著掃一掃,免費拿禮品,王某本就是個愛占小便宜的人,就湊過去看,原來是讓用微信掃一下,然后就可以拿禮品,王某也沒有多想,就拿起手機打開微信掃了碼,而且填寫了手機號。沒過多久,王某的手機上就收到了一條詐騙短信,讓其給某人匯款。慶幸的是,王某最終沒有匯款,但卻將個人信息泄露。這樣的例子在我們的身邊有很多,如果我們能夠提高警惕,注意防備,就會大大降低個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二)通過網絡媒體泄露個人信息日益增多

這些年可以稱為“網絡年”,網絡媒體一方面給我們帶來了非常多的便利,在特定的情境下,如果網絡的核心媒體,不管是門戶站點、論壇還是博客,對一條新聞或是一個被忽略的議題產生關注,這些網絡媒體本身就可以成為主流媒體和人物的聚焦點,形成強大的議程設置力量。目前,網絡媒體已經引發了有關農民工問題、司法改革及反腐敗等話題的全國性討論,這是網絡媒體的巨大作用。但另一方面,通過網絡媒體曝光個人信息的案件時有發生,輕則涉及侵權行為,重則涉及刑事犯罪,而且通過網絡媒體導致個人信息泄露的行為影響非常廣,因為我國現在的網民人數非常之多,如果個人信息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拿去利用,對當事人來說會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

(三)侵害行為隱秘導致調查取證困難

當代社會科技進步,網絡發達,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往往具有技術性、隱蔽性的特點,不易察覺,個人信息被搜集往往是在當事人并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是一種無形的侵害,既找不到明顯的侵害現場,又很難判明侵害的時間,甚至通常會出現被害人既不知道犯罪人,又不知道犯罪的源頭,網絡的介入,犯罪地和結果發生地經常不一致,或者有多個結果發生地,讓司法人員取證很困難。

四、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對策

(一)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

當前,隨著網絡的發展,個人信息被侵犯的事件頻發,為了減少此類事件發生,保護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必須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一方面是要從國家宏觀的層面進行立法,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同時要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加大懲罰的力度。另一方面則是要細化我們的法律條文,明確規定或列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種類和特征,以增強執法中的可操作性,避免加強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的法律條文最終成為無法執行的一紙空文。

(二)加大個人信息保護的執法力度

在立法完善的情況下,我們應該著重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執法力度,由于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和遭受侵害大多是人們在已經受害的情況下才報案的,故而公安執法機關執法應該更為主動,一方面應加大宣傳力度,同時鼓勵收到詐騙短信或信息的公民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以便于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查處相關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則是公安機關在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分子進行處罰時應當從重處罰,加大罰款的力度,增加犯罪分子的違法成本,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三)進一步強化網絡安全監管

在如今信息爆炸的年代,網絡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大部分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都是發生在網絡上或是與網絡有關,那么公安機關的網監部門應加強巡查,對一些異常的網站和未進行合法注冊登記的鏈接及時進行清理,對網上和傳播的一些潛在的可疑的信息進行相應的調查和處理,不給犯罪分子在網絡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留下任何藏身之地。

(四)加大對公民的宣傳和教育力度

從近年來新聞報道的相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來看,大多數受害者都是由于兩個原因造成最終受害:一個是防范意識較弱,輕易相信網上或陌生的電話或短信的信息內容;另一個則是過于貪心,相信天上會掉餡餅。故而我們在做好立法和執法工作的過程中,應該進一步加強對公民的宣傳和教育。聯合街道、社區、學校、各種新聞媒體及其他公共服務提供機構,向公民宣傳各種侵犯公民信息的常見手段手法和防范措施,以及提醒公民不要輕易相信網上的各種“優惠”或“中獎”等信息,對于涉及財務轉賬等信息一定要提高警惕等。

另外,針對時下比較流行的網絡反腐,結合本文所談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筆者認為應當注意二者之間的權衡。法律賦予公民民主監督的權利,所以公民有權對公職人員的有關信息如其道德操守、家庭收入,以及廉政勤政等方面信息進行了解,從而發揮監督的作用。但公職人員從根本上來說其身份也是公民,和其他普通的公民一樣享有自身應有的權利,其有權保證自己的隱私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曉,自身生活的安寧不被侵擾,這樣就產生了一種沖突。要解決此矛盾,國家就應當建立一種平衡機制,在保證其人格不受侵犯的前提下,考慮其隱私部分涉及公共利益的多少,對政府官員的隱私權中的部分內容加以限制,例如與人身權利相關的如個人基本信息、個人道德操守狀況、家庭成員及親屬狀況等;與財產相關的如家庭財產狀況、動產與不動產等;與公職行為相關的如工作表現和成績等內容,如此才能達到網絡反腐與個人信息保護的平衡。

五、結語

公民個人信息遭受侵害的問題已越發嚴重,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保護迫在眉睫。同時我們應該注意到,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并不應該僅僅只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應該是一個社會問題,盡管法律在其中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們應該從整體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法,吸納社會多方力量參與進來,多措并舉,減少公民個人信息的侵害,維護社會穩定。

參考文獻:

[1]何春中.為何會有大量公民個人信息泄露.中國青年報,2013年6月20日11版.

[2]孫昌興,秦潔.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問題研宄.北京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2).

參與網絡詐騙的后果范文第3篇

 

P2P網絡借貸(Peer-to-Peer Lending)是近年來隨著互聯網興起而出現的一種新型網絡借貸模式,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目我國知名度較高的P2P網貸平臺有紅嶺創投、PPMoney、陸金所、人人貸、拍拍貸、91旺財等。近年來,P2P網貸平臺在中國發展迅速,然而在繁榮背后,卻是市場運作不規范、監管缺失等導致的行業亂象頻生。根據第三方網貸資訊平臺“網貸之家”的統計數據,截至2015年5月底,全國運營平臺數量1946家,累計問題平臺數量達到661家,出現問題的原因有跑路、提現困難、經偵介入、停業等。

 

筆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北大法寶等網站收集了關于P2P網貸平臺涉嫌犯罪的刑事判決書和媒體報道,截至2015年5月底,共收集到7例被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至法院且法院公布了判決書或媒體報道了的案例。該7例案件全是P2P網貸平臺經營者通過“平臺自融”行為進行犯罪,其中5例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例涉嫌集資詐騙罪。P2P網貸平臺的性質應當是信息中介,即在借款人和投資人之間充當一個中介平臺,而“平臺自融”是指平臺經營者利用平臺自己融資。筆者收集的7例案例全是“平臺自融”類犯罪,可見其是P2P網貸平臺犯罪中較為高發的類型。

 

在該7例“平臺自融”案例中,關于犯罪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2014年7月,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公布全國首例P2P網貸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決書,“東方創投”案成為我國P2P網貸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第一案。2014年10月9日,優易網集資詐騙案在江蘇公開審理,該案是國內首個以集資詐騙的罪名公開審理的P2P網貸平臺案例。筆者希望通過對這兩個案例的比較研究,探討P2P網貸平臺經營者的“平臺自融”行為在何種情況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罪、何種情況下構成集資詐騙罪,為該類案件的性質的辨析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平臺自融”典型案例——“東方創投”案和“優易網”案

 

(一)“東方創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被告人鄧某于2013年4月份出資注冊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鄧某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負責人,被告人線某任運營總監,負責公司廣告投放、人員招聘、客服管理及技術維護等工作。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創建“東方創投”網絡投資平臺,在平臺上設立企業借款、房產、車輛抵押借款等投資標的,標的投資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個月,承諾3%至4%月息的投資回報收益,投資的單筆最低金額為50元,最高不超過99萬元。投資客戶選擇投標,在網上簽訂四方借款協議,然后使用支付平臺在線打款。客戶的款項轉入到鄧某的私人賬號內,投資期限到期前客戶如果申請提現,后臺服務器會自動計算出應返還的本金及利息,鄧某將需要返還的資金轉給公司出納,再打給投資客戶。

 

據鄧某供述,公司前期是有意向將客戶的投資款出借給實際有資金需求的企業,但實際操作后發現壞賬會超過6%不能按時收回,于是鄧某決定通過其名下企業及私人物業實現增值利潤以及時返還投資人的本息。鄧某用收取的客戶投資款先后成立了三家公司,購買了四個街頭鋪面,并用該四個鋪面貸款支付了某商業寫字樓某層的首期款。2013年9月中旬,鄧某的資金鏈出現了問題,還出現了客戶集中提現的情況,無法及時提現。截至2013年10月31日,“東方創投”網絡投資平臺的注冊人數為2900人左右,實際投資人有1325人,最高投資的金額是280萬元,最低投資金額是300元。平臺共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26736562.39元,投資人已提現金額為人民幣74719587.96元,該提現金額折抵本金后,投資參與人實際未歸還本金為人民幣52503199.73元。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鄧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線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1]

 

(二)“優易網”集資詐騙案

 

2012年8月18日,南通優易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網站“優易網”正式上線,被告人繆忠應等人以從事中介借貸為名,在未取得金融業務許可的前提下,編造優易公司系“香港億豐”公司旗下子公司的事實,謊稱江蘇億豐如皋商貿城商戶需要借款,在優易網上虛假借款標,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全國各地60名被害人合計非法集資人民幣25508001.10元。其將該資金用于投資期貨、股票,投資失敗導致資金虧損,還有一部分用于歸還個人債務等,造成人民幣15237987.94元無法歸還。2012年12月21日,優易網的三位負責人繆忠應、王永光、蔡月珍攜帶集資款67萬余元逃匿。2013年4月9日,繆忠應等人在海南瓊海市被抓。2014年2月底,優易網犯罪嫌疑人繆忠應被如皋市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其中,王永光為從犯嫌疑人,法人蔡月珍不予追究)提起公訴并移交如皋市人民法院審理。[2]

 

二、“平臺自融”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的辨析

 

在“平臺自融”案例中,關于行為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3]

 

從基本案情來看,上述兩個案例中都有行為人通過P2P網貸平臺虛構借款標的、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都是故意,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區別兩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的關鍵應當是看行為人是否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根據《非法集資解釋》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在“東方創投”案中,鄧某、線某確實虛構了集資用途、集資單位,通過P2P網貸平臺吸收資金且資金數額較大,但在該案中,鄧某主要將資金用于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希望通過其名下企業及私人物業實現增值利潤返還投資人的本息,在出現平臺提現困難后未出現“卷款跑路”的情形,而是向公安機關自首,并積極配合償還投資人的損失。而在“優易網”案中,繆某將投資人的款項,部分用于償還其個人債務,并在沒有告知投資人,且在沒有償還能力,沒有投資期貨、股票專業能力和成功的投資經驗的情況下,貿然將投資人的高額資金用于高風險的期貨、股票投資,也沒有一旦出現風險、損失,如何止損的方案。損失產生后,犯罪人攜剩余集資款逃匿,且一直沒有減少、補救被害人損失的行為。

 

筆者認為,行為人利用P2P網貸平臺的“平臺自融”行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考慮行為人在整個行為過程中的心理狀態,有沒有非法占有投資人錢款的故意。可以明確的是,籌得錢款用來揮霍花銷、償還個人債務、直接攜款跑路的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行為人將吸收的資金用來投資到高風險的期貨、股票等金融市場的行為,筆者認為,期貨、股票本身就是具有高風險特征的投資行為,其用投資人的資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并放任極有可能出現的資金損失的后果,應當被界定為對投資人資金的“揮霍”。因此,以上行為應當被界定為集資詐騙罪。而行為人將集資款投入到正常生產經營中,并始終具有通過經營營利償還投資人本息的目的,最后因為經營失敗而導致資金鏈斷裂、提現困難的,應當被界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參與網絡詐騙的后果范文第4篇

1.企業信息安全事件發生狀況

調查顯示在過去的1年內(2012年1月~2012年12月),超過93.2%的被調查企業發生過信息安全事件,其中發生信息安全事件次數超過5次的占被調查企業的13.1%。這一調查結果表明,河北中小企業信息安全形勢非常嚴峻,如何保護信息系統安全已經成為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首要面臨的問題。

2.目前中小企業信息安全面臨的主要威脅

調查發現,近1年內,82.1%的被調查企業遭受過病毒、蠕蟲或木馬程序破壞;47.3%的企業遭受過黑客攻擊或網絡詐騙;33%的企業遭受過垃圾郵件和網頁篡改的干擾,還有28%的企業遭受的破壞竟然來自企業內部員工的操作。這一調查結果表明,病毒泛濫、網絡詐騙、黑客攻擊、垃圾郵件和來自企業內部員工破壞是河北中小企業面臨的最主要信息安全威脅。其中,病毒和木馬程序的破壞尤為嚴重,直接造成企業數據丟失、信息泄漏甚至系統癱瘓等后果,嚴重威脅著企業的信息安全。

3.企業信息安全保護措施現狀

調查發現,93.7%的被訪企業采用了殺毒軟件進行病毒防護和監控,25.1%的被訪企業裝有入侵檢測系統和硬件防火墻,54.8%的被訪企業采用了身份認證技術和設置訪問權限進行信息保護。同時,通過調查也發現,只有不到29.5%的企業有定期的數據備份,僅有6.9%的企業為重要信息進行了數據加密。這一調查結果表明:在信息安全技術防護方面,幾乎被訪企業都采取了信息安全保護措施,但是大部分企業卻只停留在病毒防護和身份認證的水平上,而缺少數據完整性和數據加密等保護技術。

4.信息安全管理保障措施情況

調查發現,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措施方面,25.7%的被訪企業設立了專門的信息安全部門及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44.6%的企業制定了企業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只有8.5%的企業能夠對信息安全狀況進行定期的風險評估,而制定信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措施的企業卻只有5.3%。這一調查結果表明:河北中小企業信息安全保障組織構架設立不完善、缺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的信息安全風險評估以及信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措施嚴重缺失。

5.信息安全經費投入狀況

調查發現,23.5%的被訪企業信息安全方面的經費投入占整個企業信息化總投資的比例低于5%,39.6%被訪企業同樣投資比例在5%~10%之間,只有38.5%的企業信息安全方面的經費投入已經超過企業信息化總投資的10%。這一調查結果表明:河北中小企業安全意識淡薄,信息安全經費投入嚴重不足,低于國外20%~30%的投資比例。

二、對策與建議

通過課題組調查發現,網絡環境下河北中小企業的信息安全問題突出,主要表現在認識誤區、資金不足、技術薄弱和信息管理制度缺失等方面,要全面解決,必須從法律、技術和管理等幾個方面全盤考慮綜合治理。法律、技術和管理三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才能共同保證中小企業信息系統可靠安全運行。

1.法律法規層面加強政府支持力度和引導力度

僅僅靠中小企業自身搞信息安全防護是遠遠不夠的,在此過程中,政府的支持、鼓勵與引導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應不斷完善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加快網絡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打擊網絡犯罪的力度。同時,針對河北中小企業特點,當地政府應加大企業信息安全重要性的引導和宣傳,讓中小企業特別是企業的領導者,充分認識到企業信息安全的重大意義與作用,從而在日常企業決策中對企業信息安全建設投資有一定的傾斜,完善企業信息安全體系建設。從長遠發展角度和戰略高度來重視企業信息安全。

2.技術層面

設計實施多層次、多方位的網絡系統安全保護技術,以提高企業風險防范的技術水平。風險防范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從技術角度,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

(1)建立網絡身份認證體系。網絡環境下河北中小企業的各種商務活動,都需要對參與商務活動的各方進行身份的鑒別、認證,這就需要在企業內部建立網絡身份認證體系來證實各方的身份,以保證網絡環境下各交易方的經濟利益。

(2)配置高效的防火墻。在企業內部網與外聯網之間設置防火墻,從而實現內、外網的隔離與訪問控制,在他們之間形成一道有效的屏障,是保護企業內部網安全的最主要、最有效、最經濟的措施之一。

(3)定期實施重要信息的備份和恢復。企業要對核心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實時和定期的備份工作。并把備份數據的副本存儲在光盤上,這樣就可以避免一旦發生安全事故關鍵的應用程序和數據丟失給中小企業帶來的巨大損失。

(4)對關鍵數據進行加密。企業的各類數據和應用程序,是企業多年發展中積累下來的寶貴數據資源,也是企業決策的重要依據。因此,要對這些關鍵數據進行加密處理,以提高數據的安全性,防止企業私密數據信息被泄露和竊取。

參與網絡詐騙的后果范文第5篇

關鍵詞: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犯罪特點;預防對策

2012年5月8日于北京的《中國信用卡產業發展藍皮書(2011)》顯示2011年我國信用卡產業繼續保持快速發展的良好勢頭,截至2011年末,我國信用卡新增發卡量5500萬張,累計發卡量達2.85億張,同比增長24.3%;交易筆數28.5億筆,交易額達到7.75萬億元,較上一年分別增長18.75%和47.95%。而同期從全國各地檢察機關的統計數據均反映出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也呈現上升趨勢,這既反映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問題,也反映出當前經濟形勢下加強信用卡管理應引起重視。

一、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特點

第一、從案發的數量來看,惡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數量逐年上升,占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

第二、從作案手段來看,涉案人員在申辦信用卡過程中大多提供虛假資信證明。有些信用卡詐騙涉案人員為申辦信用卡,利用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公章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向金融部門提供虛假的資信證明,還牽連涉嫌偽造資信證明違法等犯罪行為。如在一起信用卡詐騙案,涉案人員明明為無業人員,但在向銀行提供辦卡申請材料中卻有國企為其出具的身份和工資關系證明。

第三、從案發數額來看,部分涉案人員同時持有多家銀行信用卡、或一家銀行多張信用卡,涉案金額逐年遞增。從2007年我區受理的信用卡詐騙犯罪只有10000元左右,到現今最大一筆已套現本金10萬左右,本息累計20余萬元。有些涉案人員同時辦理幾家銀行的信用卡,在相當一部分信用卡詐騙案中,筆者均發現涉案人員均同時持有多家商業銀行的信用卡,涉案人員多采取以卡養卡的手段透支信用卡資金,在資金鏈斷裂后,所涉及的全部信用卡欠款也全部未能償還。

第四、信用卡詐騙案件的涉案人員多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年齡主要集中在35歲至40歲之間,且以無業人員居多。這部分人員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大多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透支信用卡上資金不還構成犯罪,片面認為拖欠銀行資金屬于民事糾紛,客觀上造成了其拖欠銀行資金長時間未還。此外,涉案人員多為無正當職業人員,這些人由于難以或不愿意參與正常的社會競爭,不想通過誠實勞動來獲取相應的報酬以維持生活,從而心存僥幸或投機心理,意圖通過透支套信用卡資金用以擺脫經濟上的窘迫處境。

第五、在“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中,為意圖惡意透支的涉案人員辦卡的中間人呈現出越來越明顯的職業化特征。涉案人員通過找到某個中間人,通過支付中間人辦卡費的形式,僅提供基本的辦卡資料就可以辦出個人信用卡,與此還能幫助涉案人員找到某些擁有信用卡套現功能“POS”機的商家,通過支付一定的套現費的形式,可以一次性將卡中信用額度全部套現。

第六、發卡銀行在信用卡監管中存在疏漏。發卡銀行多為了爭奪客源,擅自降低資信調查標準,審查僅流于形式,其中部分發卡銀行甚至對申請辦卡人員職業信息真實性未進行調查核實工作,對授信額度不加區別地給予最大透支金額。如在一起案件中,發卡行在涉案人員先行辦理的信用卡已無法歸還欠款的情況下,仍在其無法歸還欠款已2個月時又發給其另一張透支額度更為高的信用卡。

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預防對策

第一、強化宣傳教育,從思想上預防信用卡詐騙犯罪。一方面,銀行應多措并舉,加大教育整改。在發卡時,向申請人詳細解讀信用卡犯罪相關法條及司法解釋,提示其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同時,發揮催收中的風險提示作用,在向持卡人發送催收通知時,結合實際提示有關“惡意透支”定罪量刑的規定,提醒和督促持卡人按約及時足額清償透支債務。另一方面,司法機關應當主動聯合金融機構參與普法教育,特別是加大對新出臺司法解釋和正確安全使用身份證明的宣傳,增強民眾的守法意識和防范意識。

第二,加強和完善金融系統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合作和控制機制。各發卡行之間應加強合作和信息共享,定期交換資料,溝通不良持卡人的情況、交易活動和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欺詐的信息,以便對信用卡犯罪作出迅速及時的應對。各發卡行內部可通過建立重要崗位定期輪換制度、離任審計制度和教育、學習、交流制度,來強化防范信用卡犯罪的意識,減少犯罪隱患。

第三,嚴把準入審查,從源頭上制止信用卡詐騙犯罪。一方面要把好信用卡申請資料審查關,實行受理與審核相分離,認真比對復印件與原件,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核查。另一方面銀行對他人出具的信用卡申請人資信證明材料應到出具者處確認核實,并告知其相應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

第四,發卡行和特約商戶之間可以通過網絡建立迅速及時的聯系,溝通反饋信息,由發卡行最終審查是否授權交易,實時清算,這樣將能大幅度減少信用卡欺詐的發生。還應規范POS機布放程序,嚴格特約商戶準入條件,銀行在為特約商戶辦理、開通POS機業務前,應在嚴密審核的基礎上謹慎辦理,并對POS機商戶進行定期回訪和日常監控,對可疑交易信息要及時發現、識別、預警,必要時采用先行拒付等應急手段。

總之,信用卡作為一種新型金融支付工具,在創造商業銀行的利潤增長點方面的貢獻度已越來越大,對方便和改進我國居民支付方式、發展消費信貸、推動經濟增長也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信用卡發卡規模必將不斷擴展,發展也將日益成熟,消費也會日趨活躍,只有解決好在使用信用卡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正視信用卡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預防使用信用卡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犯罪,才能促進其健康穩定發展并更好的服務于社會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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