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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廚垃圾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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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廚垃圾處置方案

餐廚垃圾處置方案范文第1篇

處置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為認真落實《xx市城市建筑垃圾規范化管理實施意見》《xx市‘垃圾革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及《關于開展環境綜合整治

“秋雷”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xx執〔xx〕xx

號)等文件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垃圾(含建筑渣土、裝修垃圾、拆遷垃圾等)、生活垃圾處置管理,規范建筑垃圾產生、運輸、消納秩序,全面解決好當前生活垃圾亂扔亂放、治理滯后等問題,經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處置專項整治工作,具體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標

通過在全市范圍內集中力量開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處置專項整治行動,有效管控建筑垃圾產生源頭,規范收集、中轉和運輸環節,實施全程許可控制;嚴厲打擊偷倒亂倒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凈化清運市場,促進建筑渣土、裝修垃圾平衡消納,全面提升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有效解決城鄉生活垃圾違規堆放、量大面廣、臟亂惡臭等環境污染問題;實現城鄉環境整潔有序、生態宜居,普遍增強城鄉居民環境保護意識。

二、整治時間

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

三、整治內容

1.

建筑垃圾專項整治行動

1、規范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行。嚴把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許可關,嚴肅查處未經許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加強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監管,嚴肅查處未按規定線路運輸、未在指定消納場地消納等違法行為。

2、加強建筑垃圾源頭管控。進一步加大對施工現場進出口檢查力度,完善專人沖洗進出車輛措施,及時清掃現場出入口的主要道路,禁止帶泥上路,確保凈車離場;妥善處置建筑工地污水泥漿,不得溢流到臨街路面,未經沉淀處理的廢水不得直接排入排水設施或渠系;及時清運施工現場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建筑垃圾,臨時堆置應密閉存放或進行覆蓋;及時清理建筑垃圾,堆放的零星廢棄物以圍欄隔離;嚴肅查處在施工現場亂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的違法行為。

3、加大工程運輸車輛路面執法力度。針對建筑垃圾偷倒亂倒、嚴重影響市容的情況,進一步加大執法打擊力度。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未密閉運輸、拋撒滴漏、

帶泥上路、隨意偷倒亂倒等各類違法行為,從嚴查處。

2.

生活垃圾處置提升專項行動

3.

加大執法監管力度。重點查處未按要求分類投放各生活垃圾的分類單位,以及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投放管理責任人;嚴禁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對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行為,對負有垃圾處置責任的單位未簽訂協議或者未核實最終貯存、處置、利用情況的等違法行為嚴肅查處。

4.

加強餐廚垃圾監管。督促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廢棄食用油脂與其他餐廚垃圾分類存放,嚴肅查處隨意排放餐廚垃圾和不按規定設置使用環保環衛設施的行為;督促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按規定與收運單位簽訂作業合同,嚴肅查處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置的違法行為,加大餐廚垃圾流入生豬養殖場這一違法行為的處置力度;嚴格監督收運處置單位按標準規范分類收運處置餐廚垃圾,嚴肅查處不按規范標準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行為。

5.

城區衛生死角清零專項整治行動

1.

深入排查,加強源頭管控。加大背街小巷環境衛生和陳年垃圾的清運處置力度,消除衛生死角,進一步查處影響環境衛生管理的違法行為。按照分類、利用、環保、規范的要求,積極做好裝修垃圾分揀利用、規范運輸、依法消納等處置政策宣傳,加大裝修垃圾相關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重點查處擅自將裝修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擅自將裝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裝修垃圾等違法行為。

2、創新方式,加大監管力度。利用非現場執法模式工作優勢,充分發揮智慧城管系統、天網工程等平臺拓寬取證渠道的作用,創新科技+執法模式提升執法效力,對轄區內衛生死角逐一處置到位,形成強大的威懾力。

四、行動要求

(一)高度重視,強化協同。開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整治是規范工程運輸市場、解決市容頑癥、營造良好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各中隊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明確責任、分解任務、扎實推進,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要建立健全協調合作機制,加強溝通、緊密協同,合力解決整治過程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提高整治工作效率。

(二)依法整治,文明執法。要按照“宣傳教育在先、執法查處在后”的文明執法要求,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自由裁量標準,做到既嚴格執

餐廚垃圾處置方案范文第2篇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實施部門)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市容環衛部門指導。

本市經濟、規劃、財政、物價、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規劃和預算)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市房地資源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進行統一規劃。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

生活垃圾收運以及處置設施建設、運營所需經費,納入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容器和設施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開發建設單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單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產生單位;

(四)經營場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經營單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區、縣市容環衛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的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條(分類收集)

本市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其中,裝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收集。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置方式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投放要求)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在規定的容器、設施或者場所中。

第八條(產生申報)

新建住宅區以及沒有納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統的新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產生量和種類:

(一)居民生活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二)單位生活垃圾,由產生單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第九條(收運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合理劃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區域,并以招標方式確定每個作業服務區域的收運單位。船舶生活垃圾收運作業單位由市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其他生活垃圾收運作業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收運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核發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資質證書。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服務區域、收運期限、收運作業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

除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交由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所在作業服務區生活垃圾收運作業單位收運。

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的,自行收運單位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置方案。

第十條(收運作業單位具備的條件)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有分類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的運輸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七)有固定的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十一條(收運規范)

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收運生活垃圾;

(二)對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運;

(三)收運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復位,并及時清掃,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四)收運生活垃圾的專用密閉的車輛、船舶應當保持設施完好和外觀整潔;

(五)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容環衛部門規定的中轉站、處置場所存放或者處置。

第十二條(中轉站)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或者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可以根據生活垃圾運輸需要,設置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中轉站設置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環保等有關審批手續。

生活垃圾在中轉站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生活垃圾中轉站內產生的滲濾水,經處理符合國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條(處置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部門向中標單位核發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資質證書。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處置作業服務期限、處置作業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四條(處置作業單位具備的條件)

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規劃,并取得相關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

(七)衛生填埋場、堆肥廠應當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其中,衛生填埋場還應當有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

(八)有污染物達標排放處理方案。

第十五條(處置方式確定)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生活垃圾處置場(廠)的處置能力,按照“就近、經濟”的原則,對各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和處置場所作統一安排。

第十六條(處置規范)

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并維護處置場(廠)內外環境整潔。

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在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污染物期間,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對污染物排放情況作定期檢測,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市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單位生活垃圾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居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具體時間和標準,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容環衛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市物價管理部門、市市容環衛部門在起草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繳費標準方案時,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八條(數據報送)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置臺帳,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收運、處置情況報送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收運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收運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生活垃圾處置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置結果。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運、處置數據匯總后報市市容環衛部門。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處置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支情況。

第十九條(停業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停止的,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當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擅自停止作業服務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或者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應急機制)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收運和處置系統。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市和區、縣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應急方案,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備案。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單位無法正常進行收運、處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立即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報告,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條(無主垃圾處理)

對丟棄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的無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運單位清除和收運。

第二十二條(禁止行為)

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任意丟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運、處置。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或者處置活動。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實施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向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實施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被調查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發現現場有違法行為的,責令立即改正。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四條(評議)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評議制度,每年對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進行評議,評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作業服務規范的實施情況;

(二)符合從業條件的情況;

(三)臺帳建立和數據報送情況;

(四)受行政處理的情況;

(五)作業服務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過程中應當聽取被評議單位、公眾和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評議結束后,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將評議結果書面通知被評議單位。被評議為不合格的單位可以在收到評議結果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市容環衛部門申請復核;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五條(對評議不合格單位的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單位連續兩年被評議為不合格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作業服務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組織其他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招標。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規定申報生活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在中轉站內不按規定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48小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未保持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提交檢測報告、未建立臺帳或者未按規定報送收運、處置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未按規定通知市容環衛部門擅自停止收運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未按規定通知市容環衛部門擅自停止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收運或者處置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四款、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中轉站內排放的滲濾水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其他規定)

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和管理,按照《*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和管理,按照《*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餐廚垃圾處置方案范文第3篇

關鍵詞:總平面布置,固體廢物,循環經濟園區

Abstract: in this paper recycling economic principle as the foundation, with the solid waste treatment based on present situation, this paper introduces how to use the circular economic theory, combined with the natural condition, logistics conditions and all kinds of solid waste treatment plant concrete, the total plane design. Paper around the design idea, first the park pollution control distribution; And then all pollution control internal surface decorate; After considering the functional partition and topography, the road network, pay attention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Finally,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general layout, the network, turkmen, vertical, pipelines, etc, the rationality of the design, choosing the optimum scheme to achieve unified planning, rational layout, economic security requirements, and the use of a belt and local wind characteristics, adjust the layout, minimal impact to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and strive to design a neat, comfortable, a rhythm solid waste park general layout.

Keywords: general layout, solid waste, circular economy park

中圖分類號: X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固廢園區的總圖場地特點分析

固廢園區屬于工業建設項目類型,具有場地適應生產工藝流程的需要、場地占地大、交通運輸復雜、運輸方式因工業種類各異、項目建設周期較長的特點;又根據處理垃圾的特點(氣味濃重、原料腐蝕性大、防污染標準高等),各設施除了要滿足工藝布局的合理性之外,總圖布置還要通過分析總圖要素的特點,最大限度控制污染程度。另外,對于醫療垃圾、糞便處理、生活垃圾填埋場、焚燒廠、電子垃圾處理廠等這些都應該布置在遠離居民區的位置,因而大多固廢園區布置,都在坡地或山區等不宜居住的位置。這樣就存在地形起伏較大,建筑布置受到限制,道路布置也受限制,需要處理高差問題,土方量較大,支擋構筑物較多,工程量較大的問題。

二、固廢園區總圖布置方法

總圖專業是一個人人可以有問題的專業——業主、設計院領導、其他專業同事、施工隊等等,那么這就要求我們總圖設計人員每畫一筆,每一個建筑單體的位置、每條道路要素的確定等都要有理有據,不可憑空而來。也就是說,比如業主要修改某一建筑單體的位置,總圖設計人員要說出為什么要放在這里,有什么好處,說服業主,讓業主理解設計人員這樣布置是有理由的,是綜合考慮過的。

我們知道總圖是項目前期和業主交流最頻繁的專業,那么前期如果反復修改(5次以上),業主就會對我們的設計水平有個疑問,這樣對后期其他專業介入不經意間設置了障礙。因此,固廢園區總圖設計首先要做到的是有理有據!

通過對已建成固廢園區的總平面布置優劣勢分析和場地特點的總結,我們就可以“去其糟粕,留其精華”的對固廢園區做出現階段較合理的總平面布置了。下面將開始總結總圖布置的方法和步驟:

1、園區單項處理設施的確定

完整的固廢園區應該包括以下設施: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醫療垃圾焚燒廠、飛灰固化廠、污泥處置廠、爐渣及建筑垃圾制磚廠、餐廚垃圾處理廠、糞便處置廠、滲瀝液處理廠、電子垃圾處置中心、光伏發電廠、填埋氣體發電廠、生活垃圾綜合處置技術預留基地、環衛設施(環衛停車廠等)、園區綜合服務中心。對以上設施的工藝流程關系見圖3-1:

圖3-1固廢園區污染區工藝循環關系圖

2、各設施布置的方法

通過關系圖我們知道,生活垃圾可以直接進填埋場或進焚燒廠進行焚燒,焚燒之后的余熱要供污泥處理廠和餐廚垃圾發酵制肥料,而產出的爐渣、飛灰要和建筑垃圾結合起來制磚,而產生的沼氣要進行收集再利用。最后沒有利用價值的殘渣進填埋場進行填埋。對于電子垃圾要單獨處理,處理時產生的廢水匯入填埋場調節池,一起由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處理后的中水進行園區綠化澆灌和道路降塵等。

(1)污染區總平面布置方法

首先,我們知道填埋場是需要庫容的,最好選擇在天然溝谷處,這樣填埋場的位置基本可以確定。其次,焚燒廠占地是除填埋場之外,最大的用地面積,因而在填埋場確定位置之后,就要選擇焚燒場的位置了。從關系圖中得之焚燒廠和其他小廠也存在原料和熱能供應關系,那么在布置焚燒廠的同時,也要考慮這些附屬小廠的位置。一般的情況下,填埋場占用了溝谷,溝頂都會有一部分位置可以利用,盡量布置在紅線邊緣,再根據風玫瑰圖,將焚燒廠布置在填埋場最小風頻風向的下風側,最好也能滿足焚燒廠縱軸能平行于常年最大風頻風向或有小夾角,這主要是為了避免穿堂風增加焚燒爐的熱損失。同時除了大氣氣候對其的影響之外,也要考慮到焚燒廠有煙氣產生,注意地形地貌等因素造成的局部地方風對布置的影響。比如,XX市的焚燒廠,處于靜風率較高且伴有逆溫層的群山封閉的盆地,該廠產生的煙氣基本排不出來,之后總圖專業把污染廠集中布置并與清潔區加大間距,中間大面積綠化隔離帶處理,要求工藝專業做了煙氣口加高的措施。再次,要求餐廚和糞便處理廠最好布置在一起,因為二者氣味和處理工藝類似,也可以一起做綠化隔離。污水處理廠要離調節池和餐廚近一點,因為餐廚和填埋場是主要產生污水的地方,可以減少各種管線的使用長度。另外,對外交通較多的工廠要盡量與進場道路相鄰(焚燒和填埋可以考慮盡量外移),處理量較少的工廠(比如醫療、餐廚、糞便等)可以內移。

(2)潔凈區總平面布置方法

潔凈區指綜合管理中心,包括宣教中心、園區辦公服務中心、環衛車輛停車場、固廢試驗中心、食堂、職工宿舍樓等。

潔凈區的布置首先應與污染區分成兩片區,中間用高大的抗污染常綠樹種隔離布置;其次潔凈區應布置在最小風頻方向的下風側,盡量遠離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焚燒廠和醫療垃圾處理廠。再次,本區布置最好加強景觀綠化布置,因為周邊環境問題,此處又是整個園區員工下班后的主要活動場所,所以景觀綠化做不好,會影響整個園區的形象。

(3)兩區布置的共同需要注意的問題

不論是否是污染區,為了利于自然通風、改善工作條件,在平面布置上,除焚燒廠外, 均宜與夏季盛行風向垂直。布置時要考慮到土方工程量、豎向布置、管線等情況。不能一味的滿足平面要求而忽略了豎向設計,致使大面積開挖土方,造成山體穩定性下降,道路護坡工程頗大等不經濟情況。

考慮到要預留發展空間的問題,對于焚燒廠,填埋場這類大型設施,最好在其附近備好二期發展用地。而對于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等小型設施,直接在廠房內留有一條到兩條生產線即可,生產線未上之前,廠房內空間可做臨時物料堆放區使用。

結論

總平面布置是一門技術性、經濟性都很強的綜合性學科,涉及的知識面廣,聯系的部門和專業多,遇到的矛盾錯綜復雜。這就要求總圖設計人員在總平面布置時,綜合分析,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多方案比較,擇優選用。

參考文獻

[] 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HJ/T275-2006

[2]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雷明 山西科學技術出版社 第5頁

餐廚垃圾處置方案范文第4篇

關鍵詞:農村生活垃圾;物聯網;信息化

中圖分類號 X799.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31(2016)08-134-03

Abstract:In order to intelligently manage the rural household garbage in Quanjiao County of Anhui Province,we combine the GPS navigation,GIS technology,and the internet of things to realize the informatization of the process of rural garbage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In this paper,we design a rural household garbage collection system using the technology of the internet of things. Our system will automatically activate the alarm when the garbage containers are full at the collection station and will also provide an optimal driven route for the garbage truck. We can also monitor the garbage truck and the workers in real time through this system. The proposed design scheme provides a way to realize the informatization and intelligentialization of the whole procedure of rural household waste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Key words:Rural living garbage; Internet of things;Informatization

近些年來,基于生活垃圾對人們日常生活、生產的影響越來越明顯,各級政府開始高度重視生活垃圾的管理問題,全國各地大中城市陸續興建了一批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陸續出臺一些關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措施,開始對城市居民收取垃圾處理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率迅速得到了提高,城市生活環境得到了大大改善[1]。但是,當前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關注卻遠遠不夠,絕大多數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還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農村“臟、亂、差”的現象普遍存在,很多村莊甚至出現了“垃圾圍村”的現狀[2]。

很多農村沒有指定的垃圾堆放場所、專門的垃圾處理處置系統,農村生活垃圾隨意傾倒于村前屋后的溝道、街道兩旁,并且農村生活垃圾處置方式也僅依靠焚燒、掩埋、堆積等簡單的措施,這樣容易導致有毒、有害物質通過大氣、土壤、地表、地下水體等進入生態系統,形成化學物質型污染,不僅破壞了生態環境,而且加大了疫情、疾病的傳播風險,危害農民身體健康[3]。

為了進一步推動新農村建設,切實解決“三農問題”,2015年6月安徽省住建廳、環保廳、農委聯合印發《安徽省農村生活垃圾3年治理行動方案》。根據這一行動方案,全椒縣率先組織開展了“向垃圾宣戰”活動,采取PPP模式,打出“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參與治理”的組合拳,對全縣農村垃圾開展全區域一體化治理。全縣范圍內每2~3戶配置一個垃圾收集桶,每村至少配備一個深埋收集站,每鎮配1臺壓縮式運輸車,對保潔員收運車、深埋收集站、壓縮式運輸車全程“數字化、視頻化”定位監控、平臺管理。

基于全椒縣生活垃圾數字化管理平臺的建立,本文旨在運用物聯網技術來解決農村生活垃圾收運過程的信息化問題,利用物聯網技術的可追溯性、動態性等優點來加強運輸過程的信息收集、動態監控能力,提高收運效率[4],從而實現農村生后垃圾的信息化管理,為決策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1 垃圾收運系統概述

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IOT)是通過射頻識別(RFID)、紅外感應器、傳感器、GPS/北斗系統、二維碼系統、激光掃描器等信息傳感設備,按約定的協議,把任何物品與互聯網相連接,進行信息交換和通信,以實現對物品的智能化識別、定位、跟蹤、監控和管理的一種網絡[5-6]。

本系統旨在利用物聯網技術來實現生活垃圾的智能化收運,為深埋收集站配置紅外傳感器,并通過傳感器來監測深埋收集站內生活垃圾的量,當收集站內的生活垃圾量達到收集站容量的80%時,收集站向系統發出滿桶預警,系統通過滿桶的收集站的位置分布利用GIS系統為運輸車輛智能規劃行駛路徑,從而提高生活垃圾的收運效率,實現收運過程的智能化。該系統的功能覆蓋農村生活垃圾從產生到處理或回收利用的全過程,包括為各環節配備的必要設施進行管理、對收運流程進行實時監管以及對工作人員的信息管理等[7-8]。

2 系統模塊功能

本收運系統包括基礎數據采集模塊、基礎數據管理模塊、車輛調度管理模塊以及系統管理模塊,如圖1所示。

2.1 基礎數據采集模塊 本系統中所要采集數據主要包括包含深埋收集站的基本信息、車輛的基礎信息、車輛在收運過程中的狀態、運輸人員的基本信息。由于數據是系統正常運作的基礎,因此要求數據的采集具有實時性和準確行。將深埋收集站的地理位置、車輛的車牌號以及所歸屬的管理區域、運輸人員的基本信息等寫入RFID標簽中,并給深埋收集站、運輸車輛、運輸人員分配相應的RFID標簽,并通過讀取RFID標簽的方式來完成數據的采集[9]。通過GPS定位、攝像裝置等來實現車輛的實時監控。

2.2 基礎數據管理模塊 本模塊包括了對深埋收集站的信息管理、運輸車輛信息管理、運輸人員信息管理和對收運途中的其他相關信息的管理[10]。

2.2.1 深埋收集站的信息管理 深埋收集站作為生活垃圾的起源點,是對農村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的源頭,通過傳感器來實現填埋桶的預警功能,當垃圾收集量達到收集桶容積的80%的時候,填埋桶通過無線通信向系統發出滿桶預警信息,系統通過判斷需要轉運垃圾的收集站的位置進行車輛及人員的調度以及車輛收集路線的規劃。

2.2.2 運輸車輛信息管理 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是動態的,通過GPS對車輛的位置信息進行管理[11],同時通過對車輛行駛速度、油耗、載重等信息的監管來實現對車輛的監管。當車輛不在規定的形式路線行駛時系統會提示管理人員對車輛狀態進行查看,以規范運輸車輛的管理,減少運輸成本。

2.2.3 運輸人員的管理 每個運輸人員由管理員進行駕駛車輛的分配,在車輛進行調度時,根據運輸人員的工作狀態來進行人員的調度,當駕駛員在同一天駕駛時間達到設定值時,系統將不會給該工作人員進行任務分派,從而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12]。

2.3 車輛調度管理模塊 本模塊包括地圖信息管理、車輛運輸歷史路線信息管理、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管理、運輸車輛報警信息管理等功能。

2.3.1 地圖信息管理 主要包括地圖的擴大或縮小的管理,在后期運營中隨著填埋式收集桶的增多或減少,地圖信息會發生變化,管理人員可在此模塊中進行地圖的修改[13]。

2.3.2 車輛運輸歷史路線信息管理 通過對歷史路線的查詢,可實時掌控運輸人員是否按規操作,加強車輛及運輸人員的規范性管理,為管理部門提供科學的管理依據。

2.3.3 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管理 清運車的動態管理實現對清運車輛的遠程實時監控,需要借助現代信息技術,調度中心向車載終端發出指令,終端會依照指令不間斷的傳輸定位數據給調度中心,經GIS做必要處理后,將車輛的實時位置顯示于電子地圖上,以達到對車輛的跟蹤定位[14-15]。

2.3.4 運輸車輛報警信息管理 運輸車輛在遇到緊急情況時,會向系統發出警報信號,后臺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向車輛發出相應的指令,這樣有利于車輛運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16]。

2.4 系統管理模塊 本模塊是為了方便后臺管理而設計的,工作人員考勤信息管理主要是為了考察工作人員是否按時上下班以及在上班時間是否在自己的工作區域內,以此來對工作人員進行監管。上層管理人員可在此模塊中對下級管理人員的權限進行設置[17]。

上述系統功能在技術上采用“平臺化、組件化”的設計思路,集成并綜合利用“3S”(GIS、GPS、RS)、智能手機嵌入式開發、無線視頻監控、多源數據交換、物聯網、傳感網、SCADA等關鍵技術進行設計開發,形成集多媒體展示、動態交互、無線數據采集、可視化管理、遠程監控、智能引導、應急指揮調度、統計查詢、決策分析等諸多功能于一體的收運數字監控系統[18-20],為進一步實現農村生活垃圾收運信息化提供了技術上的支持。

3 結語

運用物聯網技術建立智能化的生活垃圾收運體系,不僅能夠對生活垃圾處理的基礎數據資料的進行智能化采集、統計、分析保存,還能為生活垃圾處置的綜合調度、運行管理、遠程監控、輔助決策、處理經費提供可靠可信的依據,為各級領導提供決策支持,為生活垃圾運輸車輛規范化管理提供科技手段,提高垃圾運輸處理監管水平和垃圾調度的科學性、合理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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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廚垃圾處置方案范文第5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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