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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各位輔警可以認真系統地學習文件精神,深刻領會活動內容,結合自身工作情況進行自查自糾,通過自查自糾,提高了個人工作自覺性,并能夠認識到自身的不足,為日后更好的在工作崗位上完成本職工作,奠定了基礎。小編為大家準備了輔警個人自查自糾報告范文材料,歡迎閱讀!
輔警個人自查自糾報告范文材料一
為深入推進輔警隊伍正規化建設與管理,弘揚輔警公安正氣,楊家山派出所召開全體輔警會議從四個方面抓好公安輔警隊伍建設,嚴謹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切實提升輔警隊伍形象。
一、筑牢思想防線,加強理論學習。楊家山派出所以樹立形象為重點,以集中教育為手段,以提高素質為目標,以健全制度為保障,以“努力工作,樹立形象”為工作理念,召開輔警人員專門會議,進行政治思想理論的學習。通過所領導與輔警之間、輔警與輔警之間的談心交流,掌握輔警人員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實增強了輔警人員的思想覺悟;通過對全體輔警思想認識的嚴格要求,切實讓輔警樹立好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從根本上摒除輔警隊伍建設中存在的思想認識不到位、價值取向不正確、服務態度不端正、自身形象不好等現象,讓每一位輔警都能夠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崗位固然平凡,但輔警崗位光榮、責任重大,確保每位輔警都能夠有一種使命感、責任感和自豪感。
二、筑牢績效防線,注重業務提升。楊家山派出所細化考核辦法,采用固定考核與靈活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強化日常工作動力,對于每位輔警的工作實績、行為規范等都納入考核,與年終工資掛鉤,對成績優秀的輔警進行獎勵,對綜合排名靠后的輔警予以通報。做好工作,不僅是為了考核,更是為了優化工作質量。用考核來督促,增強責任感和服務意識,提高工作質量,提升工作業績。為此,楊家山派出所組織輔警進行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實現由被動型向主動型轉變,由經驗型向知識型轉變,由蠻干型向技能型轉變,切實提升了輔警的業務水平。
三、筑牢紀律防線,增強法規意識。“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嚴格執行《銅陵市公安局輔警管理規定》和《銅陵市公安局輔警工作績效考核辦法》,以此來落實責任,明確紀律,對于違反通風報信、毆打、侮辱群眾、毆打、體罰違法犯罪嫌疑人、挪用、侵占涉案財物、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參與賭博、在工作時間飲酒,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等規定的,將按照市局和楊家山派出所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為規范個人行為養成,提高自身素質,切實做到遵紀守章,保證隊伍不出問題。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和車輛管理等規章制度,切實增強其責任意識、紀律意識和法律意識。通過集中開展教育學習活動,使輔警統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確責任,增強自律意識,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的侵襲,力爭以新的面貌,振奮精神,全力以赴做好工作。
四、嚴查自糾落實整改,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為打造一支英勇頑強、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品牌隊伍,楊家山派出所建立了一個長效管理機制。除了要求輔警從管理制度、執法執勤、工作紀律、監督管理等幾個方面進行自查自糾外,按照一級抓一級的原則,明確責任,抓住每個環節,定期對輔警人員在敬業精神、工作態度、服務群眾和遵規守紀等方面進行排查,對于排查出的突出問題,深入分析癥結所在,及時予以整改。
輔警個人自查自糾報告范文材料二
通過上個星期隊伍“強素質‘樹形象”的培訓,現將這一階段的工作情況自查總結如下:
一是加強紀律意識,自覺以制度作為自己行動的準則。執行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學習實踐,提高工作效能的基本要求。二是主動加強各項制度的學習和了解。我進入單位工作的時間不長,但是通過學習《“三中心合一”警務指揮中心工作規范》,大致掌握了科室的運行模式和規章條例,為自覺實踐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三是自覺執行考勤規定。盡量做到不退到,不早退。確實因為生病等特殊情況需要晚一點到單位,必然提前給科室領導電話請假,得到應允后方才離開。四是堅決執行領導交付的任務。工作完成得好不好,那是能力問題;工作完成不完成,那是態度問題。對于上級交付的工作任務,做到愉快的接受,以的心態去完成。
在業務實踐方面,還存在諸多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一是對待工作不能始終保持熱情的態度。當手頭工作任務重、頭緒多時,性子急燥,有應付行為。二是效率低下。主要是自己沒有投入足夠的精力去仔細學習研究。對于研判方面我還是一個新手,業務水平還有待加強,研判的技巧還需不斷的積累和鉆研,平時應該多多向經驗比較資深的同事以及分管領導學習、請教。三是對做好的事情覺得做好了就算是完成任務了,只安于表面。事后沒有及時對這件事深一層次的感想,以致以后處理相同事件的時候走了不少彎路。
這次學習感觸頗深,希望可以由此提高自己的思想認識,通過不斷的累積,切實加強自己的工作能力,提高業務水平。
輔警個人自查自糾報告范文材料三
一年來,我熱衷于本職工作,嚴格要求自己,擺正工作位置,在領導的關心栽培和同事們的幫助支持下,始終勤奮學習、積極進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終勤奮工作,認真完成任務,履行好崗位職責,各方面表現優異,得到了領導和群眾的肯定。現將一年來的學習、工作情況簡要總結如下:
一、嚴于律已,自覺加強黨性鍛煉,政治思想覺悟得到提高
一年來,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工作積極主動,勤奮努力,不畏艱難,盡職盡責,任勞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崗位上做出力所能及的貢獻。強化理論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自己又缺乏工作經驗,所以只有不斷加強學習,積累充實自我,才能鍛煉好為人民服務的本領。這一年來,始終堅持一邊工作一邊學習,不斷提高了自身綜合素質水平。認真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領會其科學內涵,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系統地學習了黨的基本知識和各種理論著作,進一步夯實了理論基礎,提高了黨性熟悉和思想道德素質。
二、認真學習業務知識,始終保持虛心好學的態度對待業務知識的學習
一年來,在所長的帶領下,走村串戶,直接與群眾接觸,真正做到深入到群眾中去。平時,多看、多問、多想,主動向領導、向群眾請教問題,平時的工作和生活都是我學習的好機會。
三、存在的問題
本人至年月參加收費工作至今,在工作中做到依法收費。不絢私情,廉潔自,尊守自己的人生觀,世界觀。
在開會上聽領導所說的,自己也明白.在這個物資文明高于精神文明的社會,在工作中經常碰到這些問題,有的司機給錢不要票,或者給十幾塊錢說不要票就開車走等,這些對于我們這些幾百塊錢一個月的聘用工來說誘惑何其之大?一輛車十塊,十輛車一百塊,就我們站的交通流量來說,少十輛車也看不出來.一個月上班二十六天,二千六百塊.一年三萬快,這是一個正式職工家庭的收入。然而現在同工種情況下,我們聘用的連人家的一半都不到,難怪有的同事經不起考驗,把手伸了進去。古人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平常工作中我牢記這樣一句話,我們是收費!不是收錢。我們是履行國家法律條文,為國家償還貸款,所收的每一分錢都是為國家減輕債務,所以可以自信的說,我沒有做過這種事情!在工作中每當發生這種事情給少錢不要票的情況時,叫司機補齊票款,少不了被司機說怕什么又沒人看見,要不等收費站撤了你還是窮鬼一個,連老婆都娶不起!是啊我窮!看著某些人買車買房,看著某些人起樓房一起就起幾棟樓,再看自己那幾百塊錢的工資,我也想要錢呀!但是我知道這些錢不能拿,我每拿一分錢,國家就要虧損上幾十塊錢!這些錢要不的。
這些覺悟是和站里領導的提醒,站里的高壓嚴格管理分不開的。每月兩次的政治學習,大會小會不停的開,在會議上站長和各位領導的提醒,強調。生活中密切的關心,自己也要常常的提醒自己,大錯不犯,小錯避免。但是也有一些工作上不足的地方,如領導所說的,司機不要票,隨手往窗外仍,也有上班注意力不夠長短款多,打錯票給司機等不足的地方,在領導這次提醒下,認識到這些錯誤是多么的嚴重。以后一定注意,改正自己的錯誤。認真學習百路精神。胡主席的八榮八恥精神。把收費窗口建成一個迎接面向全國八面而來司機的文明窗口。
以上這些是本人的自查自糾,如有不足的地方望領導指出,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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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鎮開展機關效能建設活動以來,.根據機關效能建設自查自糾工作的若干規定,認真對照,深刻反思,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對自己進行了深刻的剖析,以達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目的,增強了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一、存在的問題
(一)學習積極性不高,平時拘于日常工作瑣事,鎮上中心工作較多。對于本職工作有些放松,主動學習的自覺性不高,特別學習的內容缺乏系統全面性,以致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棘手的事情,沒有自覺地把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給自己的工作帶來很大阻力。
(二)工作方法特別機械,遇到困難泛急躁情緒。只有認真學習,仔細思考,把學習知識靈活運用到實際中去。
(三)創造性開展工作的能力有待提高。有時只是為了工作而工作,只能滿足干手頭上領導交辦的工作完成,不能開拓性的開展工作,缺乏工作主動性和能動性。
二、原因分析版權所有
經過剖析歸納,自己存在的諸多問題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客觀的政策約束,工作循規蹈矩,按照政務政策按部就班多,缺乏主動性和創造性,還不能用全新的思維和方式去做開創性的工作。
(二)是主觀上的宗旨意識、群眾意識、服務意識不夠強烈,.與群眾的要求和希望還有一定的距離,在處理橫向和縱向關系上存在缺失,表現在思想上對執政為民意識與群眾要求有一定差距。
三、改進方法
(一)加強學習。結合開展“愛崗敬業,二次學習”活動。珍惜來之不易的工作崗位,珍惜肅寧鎮發展的好形勢,加強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注重學以致用,理論聯系實際,不斷增強政治敏銳性和前瞻性,更好地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提高自身素質。
(一)時間:每季10日前稽核統計股對上季度本局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抽查。
(二)2015年度日常監督重點:
1、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的調整:受理繳費基數調整申請,是否嚴格執行政策法規;是否執行初審(錄入)和復審(監督)、領導簽字認可等程序;是否存在對已退休人員違規調整繳費基數的行為;提交審核申報的資料是否真實、齊全并完整歸檔。
2、數據信息管理:是否對數據的修改、維護等操作有明確的權限,堅持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度;業務、財務數據修改是否有業務、財務部門授權;數據修改記錄和手續是否完整、合規,并定期存檔備查;有關數據及相關資料是否及時備份,并建立數據遠程備份機制。
3、單位增減人員的辦理:辦理人員增減時所收集的資料是否真實、齊全或有效;是否有初審(錄入)和復審(監督)崗位,且復審不能對數據進行修改,只能回退;辦理減少人員時,若參保單位或人員有欠費的,是否要求完成清欠。
4、養老保險費和個人賬戶記賬:核查個人賬戶歷年記賬本金、利息計算是否符合邏輯關系,是否正確無誤;核查系統中個人賬戶繳費記賬數額是否與征繳部門發出的繳費計劃、基金財務部門基金實際到賬數值保持邏輯對應關系,有無擅自更改繳費基數、記賬金額的現象;個人繳費基數變化或發生稽核補繳以往年度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準確更新個人賬戶繳費及記賬信息;核查業務股室是否定期與參保單位或個人核對年度繳費信息,重點核查個人繳費人員繳費基數是否和省里規定的檔次一致。
5、社會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入、轉出:核查轉入轉出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轉入轉出條件;核查申請人的參保繳費憑證和《接續信息表》上記載的基本信息和賬戶信息是否一致;核查轉移轉出人員歷年繳費工資基數、繳費年限、個人賬戶記賬額是否準確、完整;核查業務經辦環節是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轉移轉出手續。
6、退休人員待遇審核發放:核查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核定資料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健全、執行是否到位;核查養老金發放計劃是否符合經辦、審核、領導簽字的程序要求,對用人單位養老金發放情況進行環比、跨年同期對比、重點核查部分養老金異常增長情況是否真實、準確;核查養老金直發后業務部門與金融機構、與待遇領取個人之間的各項經辦操作是否符合內控管理規定,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傳輸準確、安全。
7、基金財務管理:核查基金管理部門是否與開戶銀行簽定社保基金存儲優惠利率協議,是否按優惠利率計息,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否建立業務、財務、銀行自動對賬制度,實現財務對賬日清月結;基金支付業務是否匹配業務計劃單據,支付結果是否與業務支付計劃一致;二次以上支付業務是否與發放失敗數據進行比對,確保二次支付信息為上次失敗的支付信息后,財務才可辦理二次支付處理。
(三)抽查方式: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實時查詢、檔案室紙質檔案查閱、實地問詢等。
(四)抽查程序:抽查相關記錄;填寫日常監督記錄表;對發現的疑似問題經稽核統計股負責人和分管領導簽字后交予相關股室確認,確認沒有問題的應提交書面說明,有問題的提交整改意見并落實。
二、風險管理檢查評估計劃
本次檢查評估按照統一部署、股室和單位自查、市處抽查的方式進行。具體實施步驟和時間安排如下:
(一)自查階段(8月30日前完成)
1、成立自查評估小組。6月底前完成。本局抽調專人組成自查評估小組。
2、股室自查階段。7月底前完成。各股室對照本股室相關業務進行自查,填寫相關表格,對內部控制制度和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自查評估小組。
3、自查評估小組抽查。8月底前完成。自查評估小組對各股室相關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執行情況進行抽查,作好相關記錄,并經相關股室確認,在抽查中發現問題的要報相關領導,并提交整改意見,要求相關股室整改并落實,根據股室自查和自查評估小組的抽查情況形成自查報告。
[關鍵詞]稅務;稽查;執法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2-014-01
一、稅務稽查證據的概念界定
從目前看,我國尚未制定獨立的證據法典,且證據規則散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中,但在基本原理和適用規則等諸多方面存在著共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構成聊證據的三大基本特征,也成為審核證據資格的唯一標準。結合稅務稽查工作的實際,能夠對稅務稽查調查取證和稅務稽查證據給予明確的概念界定。
(一)稅務稽查調查取證過程是稅務稽查人員調查取證的前置程序
應集中體現證據的合法性特征,確保實現主體合法、程序合法、手段合法、方法合法。因此,稅務稽查調查取證可界定為:“稅務機關在法律、法規賦予的權限內,在稅務檢查工作中為查明和證明涉稅案件事實,依據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調取稅務稽查證據的稅務行政執法行為。”
(二)稅務稽查證據是稅務稽查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
用以證明和認定案件事實的唯一體現和核心內容,應充分體現證據的三大基本特征,具備與事實相關聯、表現形式法定、事實客觀存在的工作要求。因此,稅務稽查證據可界定為:“稅務稽查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用以證明涉稅案件事實的根據,是與案件事實相關聯,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符合法定表現形式的客觀事實。”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證據法定表現形式的界定,以及稅務稽查證據區分為
書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二、關于“納稅自查”與稅務稽查關系
所謂的“納稅自查”就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稅法規定,對自己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情況進行自我審查,并將漏繳入庫的行為。近兩年,國家稅務總局在稽查系統內組織納稅自查,多次分批地對全國大型集團公司統一部署了自查工作。各地稽查局在組織實施總局布置的企業自查外,對其他選案企業也組織自查,使得納稅自查幾乎成了稽查前置的常態性工作,納稅人自查補繳入庫的稅款和滯納金也自然成為了各稽查局查補收入一部分。
這種做法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一)與稽查職責相脫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誰、抗稅案件的查處。”《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五條規定:“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實行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工作。”稅務稽查工作開始于選案,終結于執行,這是一個完整的鏈條。“納稅自查”屬于納稅人的自行申報行為,它即不是法律規定的稽查局“專司”內容,也游離于稽查法定的“四環節”程序之外,顯然不屬于稅務稽查之職責范疇。
(二)使用文書不規范
稽查局通知納稅人自查使用的文書,其名稱與格式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地執行都不一致。結果造成了同樣內容的具體行政行為,稅務文書卻五花八門,顯得很不規范。
(三)具體執行有障礙
納稅人申報自查出來的稅款后逾期不入庫就會形成欠稅。對此,稽查局可否認自己的名義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可否認稽查局的名義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按照征管法對稽查、管理部門職能劃分的理解,清理納稅人自行申報而形成的欠稅應該是稅務局的職責,查處納稅人的逃避繳欠稅行為,此時的執法主體才應該是稽查局。
(四)影響稽查的嚴肅性
納稅自查一定程度上既縱容了納稅人也縱容了稽查人員。有些納稅人為了不被稽查局抽查,想方設法在“自查結果”上做文章(一般情況下稽查局根據納稅人的自查情況進行抽查),或者與稽查人員達成共識同意為稽查收入“做貢獻”,便有意識地保留一部分稅款,專門等到自查環節再申報入庫。另外,納稅自查也成為一些稽查人員手中的砝碼:一方面他們不用費力到企業檢查,輕松坐等納稅人自查帶來的“稽查結果”,以自查代替稽查;另一方面,對已經啟動稽查程序檢查出來的稅款,考慮人情等各方面因素,有時也會把它作為自查補報稅款處理,以規避稅務處罰,嚴重影響了稅務稽查的嚴肅性。
(五)違法行為定性缺位
在納稅自查環節,稽查局普遍默認納稅人只補繳稅款和滯納金,沒有根據征管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定性和實施行政處罰,結果造成了稅務機關執法不到位,納稅人利用納稅自查逃避行政處罰的不良局面。
納稅自查本身沒有問題,它對改善稅企關系,構建和諧稅收環境具有積極意義。但是,上述諸多的弊端告誡我們,納稅自查不應該由稽查部門實施,而是要把它作為征管范圍內組織納稅人進行自查,并對涉稅違法行為及時定性處理(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對那些有偷稅嫌疑的納稅人通過一定程序移交給稽查局檢查,這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名正言順的做法。稽查局的工作重點仍要回歸于“專司”與“查處案件”的工作職責上。
三、稅務稽查運用證據確認涉稅事實
按照對稅務稽查調查取證和稅務稽查證據的概念界定,可將稅務稽查調查取證工作內容劃分為調查方式、取證方式、簽章方式、審核認定、證明規定和歸集整理六部分工作內容,從而建立較為完善的稅務稽查調查取證工作體系和工作規范。
(一)調查方式的確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方法》賦予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權,以及《稅務稽查工作規定》的有關規定,可將稅務稽查的調查方式區分為勘驗檢查、詢問調查、提取審查、委托核查、函請協查。
1.勘驗檢查: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和經營情況驚醒勘查,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進行檢查。
2.詢問調查: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調查有關單位、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3.提取審查: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取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發票進行審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取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問題和情況的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案件涉嫌人員的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進行審查。
4.委托審查:委托法定、指定或者其他具備勘驗、鑒定資格的部門,做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勘驗筆錄、鑒定結論。
5.函請協查:函請域內異地(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稅務機關,協查并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請求域外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稅務機關和有關單位、個人、協查并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二)取證方法的確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稅務稽查證據應當是原件、原物,只有在無法調取原件、原物,或者調取后應返還的,可采用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的方法取證。復制方法包括復印、打印、備份等。
(三)簽章確認的確立
為了確保調取稅務稽查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稅務稽查證據調取后應交由提供人核對并簽字確認后,加蓋公章或押印。
1.稅務稽查證據修改的,應當提供人在修改部分押印并簽字;
2.稅務稽查證據的提供時間、提供地點、提供人等內容,應由提供人核對并簽字確認后,加蓋公章或押印。
3.稅務稽查證據數量較少的,應主逐頁簽字確認。數量較多的,應在首頁簽字確認,并在側頁加蓋騎縫公章或押印;
4.稅務稽查證據保存在稅務稽查調查取證專用袋中,應使用稅務稽查調查取證專用封條進行封存,并在專用袋與專用封條的騎縫處,由當事人或者證人加蓋騎縫章或者押印;
5.拒絕簽字確認的,應當附由拒絕人簽字和簽署日期的情況說明,并由在場的其他人員后稅務稽查人員簽名和簽署日期予以證明;未附情況說明的,應由具備公證資格的部門和人員,對簽字確認過程進行公證;
6.域外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的領事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們和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四)審查認定的確立
按照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確定稅務稽查證據的審核認定包括關聯性審核、合法性審核和真實性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