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文字幕2018免费版2019,久久国产劲暴∨内射新川,久久久午夜精品福利内容,日韩视频 中文字幕 视频一区

首頁 > 文章中心 > 新政訴訟法

新政訴訟法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新政訴訟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新政訴訟法范文第1篇

新的《行政訴訟法》已經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對1990年起實施了25年的《行政訴訟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刪除了5條,修改了32條,新增加了29條,總條文由75條增加到103條,改革力度之大,堪稱脫胎換骨。作為一名基層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擔案件辦理及其他各類行政執法活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我們的執法辦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下面談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訴訟時效延長對執法辦案的影響。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將訴訟時效從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首先在執法辦案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時效自動從三個月變成六個月,手寫裁決時要注意將訴訟時限做相應的改變。其次在辦案中要將案件證據及時固定,證據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這不僅對證據的收集提出較高要求,對證據的保存更提出嚴格的要求,對執法檔案的保存環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對自由裁量權的影響。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法院只審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對合理性進行審查,即只要行政行為合法行政機關就能勝訴。而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同時,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梢?,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對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執法辦案中運用自由裁量權既要合法,還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則,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為。

新政訴訟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社區矯正;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2)35-0094-02

社區矯正工作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改革完善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的重要舉措,是中央提出的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經中央批準,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從2003年開始,2005年擴大試點,2009年在全國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發展迅速,覆蓋面穩步擴大,社區矯正人員數量不斷增長。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各地累計接收社區矯正人員88萬余人,累計解除矯正482萬人,現有社區矯正人員40萬人,社區矯正人員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在試點試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相互支持配合。試點試行成功經驗表明,中央關于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決策是正確的,社區矯正工作適應了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形勢和需要,契合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要求,是對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刑罰執行制度的有益探索。

1 社區矯正制度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確立的意義

11 社區矯正上升為法律層面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被首次寫入《刑事訴訟法》,這是繼社區矯正制度在《刑法》中得到法律上的確認后,在《刑事訴訟法》中再次得到確立,至此社區矯正制度在我國全面上升到法律層面,對社區矯正制度的發展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立法是對社會實踐的一種法律確認,從世界范圍來看,刑罰制度經歷了從死刑、肉刑為主到以監禁刑為主,再從監禁刑為主到非監禁刑為主的不斷歷史演進過程,現在刑罰制度又進而向著恢復性司法執法的方向發展,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改革和刑罰制度的變化剛剛開始。從“嚴打”到“寬嚴相濟”的形事政策,再到近年來的“社區矯正”,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的司法改革路徑正在日益朝向輕刑化、教育矯治、回歸社會的方向邁進??梢哉f社區矯正制度的引入,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注重監禁刑的傳統,對節約司法成本,有效改造犯罪人員,促進社會和諧將起到重要作用。

12 社區矯正的執行權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行使

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對于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該規定第一次明確了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的權力不再由公安機關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聯合制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2012年3月1日實施)。該辦法明確規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渡鐓^矯正實施辦法》的出臺,對刑事訴訟中規定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幫助。司法部副部長郝赤勇表示,該辦法的制定出臺,是推進社區矯正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全面貫徹中央關于加強和創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對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社區矯正工作,嚴格對社區矯正人員監督管理,提高教育矯正質量,促使其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2 社區矯正制度還存在的問題

21 工作銜接機制不完善

在實際工作中,社區矯正工作銜接不夠順暢,人民法院、監獄管理機關、看守所、派出所、司法所在對監外執行罪犯的交接過程中存在脫節現象;人民法院、監獄管理部門、看守所等部門在移送法律文書過程中均存在不到位的情況。在銜接工作中,接受之前已經生成的“三無”(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人員尚無法接受,罪犯被宣告監外執行后,法院法律文書送達不及時或出現漏送情況,致使一部分被監外執行罪犯,往往不到轄區報到,見人不見檔,見檔不見人,甚至人檔都不見;或者派出所沒有及時將矯正對象的相關資料轉交司法所,導致司法所無法掌握矯正對象的基本情況,建立不起臺賬和檔案,直接導致脫管、漏管現象的發生,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涉及社區矯正工作的銜接機制還不夠完善,有些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尚屬法律空白。

新政訴訟法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 寬嚴相濟 刑事和解 刑事訴訟法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具體指根據具體案件、案件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該寬則寬,該嚴則嚴,有寬有嚴,寬嚴適度。司法機關對具體案犯罪進行處罰時,要對犯罪進行全面剖析,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社會危害性、案件實際造成的損害結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以及其他一系列的因素,從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寬嚴相濟的處罰。

有關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印發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有明確規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執行的全過程,是承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時期的集成、發展和完善,是司法機關懲罰、預防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的指南。

新《刑事訴訟法》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刑事政策進行了深入的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現了“寬嚴相濟”在實體法與程序法層面的有機統一。刑事訴訟法修正法案對于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主要體現在捕后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特別是對犯罪嫌疑人個體人身危險性的動態考量,體現了人權保障的要求;尤其是明確規定了特定范圍公訴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體現了對輕微案件的寬緩。有學者指出:新刑事訴訟法為刑事和解制度正名,將大力促進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國的實施。

一、新刑事訴訟法出臺前各地對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

新刑事訴訟法出臺前,我國部分地區司法機關對刑事和解已經進行了積極大膽地探索,各省市都出臺了有關刑事和解制度的規章制度。尤其以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代表,《意見》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刑事和解制度作了規定:

1.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就精神撫慰、民事賠償達成的和解,且必須以侵害的是特定被害人利益、加害人一方真誠悔罪和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為前提。

2.刑事和解制度適用對象: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對象為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過失犯、偶犯、初犯,適用范圍限定在輕微刑事案件案件,即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但實踐中一些重要的刑案件也有適用刑事和解的,所以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在國家和社會公眾可以容忍的范圍內。

3.刑事和解的條件:(1)加害人作有罪答辯。這是適用刑事和解的基本前提。有罪答辯意味著加害人承認犯罪行為是自己所為,認識到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的實際危害。(2)雙方自愿。只有在自愿的情況下加害人才可能認真反思、真誠悔過,被害人才可能原諒甚至寬恕加害人,雙方才可能達成真正的發自內心的和解協議。(3)加害人能力補償。加害人或者其家屬應該有足夠的經濟賠償能力,或者一次性或者分期負款給被害人,能切實保證被害人能得到賠償。(4)犯罪嫌疑人侵害非公共利益。刑事和解制度的設立旨在矯正以報應正義理念為基礎的司法中被害人的邊緣化境遇,期望通過被害人主體性自決行為實現對其損害的全面恢復。如果犯罪所侵犯的是抽象的社會關系,如危害國家安全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則不能運用刑事和解。(5)和解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起訴階段進行刑事和解后,應該在檢察院的參與下達成書面和解協議,和解結果除了包含雙方均認可的經濟補償以外,刑事和解的期限及和解協議的履行期限約定也很重要,防止雙方的反悔甚至欺詐。對真誠悔過、經濟困難的被告人(加害人)可以規定分期履行,但必須提供相應的擔保,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刑事和解制度實踐中存在的不足

1.刑事和解制度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致制度的公正性受質疑。新《刑事訴訟法》出臺之前,刑事和解制度只是在舊《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簡單做了規定,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押執行若干意見的解釋》第197條也有簡單闡述,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的《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是對刑事和解制度的規定相對較為詳細,雖然各省市對刑事和解制度都有規定,但是縱觀我國的相關法律,對刑事和解制度還缺乏法律層面的較為詳盡的規定,尤其缺乏高位階的法律的明確認定。同時由于各省市自行出臺自己相關的規定差異較大,導致事件中司法部門對制度理解各異,從而造成操作有失規范,在實踐中刑事和解隨意性較大,給司法腐敗留下了較大的空間,同時由于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人情社會,公眾缺乏一定的法治理念,刑事和解在社會公眾中容易變形成“花錢買刑”的思想。

2.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不同意導致不能很到得到落實。目前我國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適用于主要是指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實踐中,主要集中在輕傷案件、過失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事實的輕微事實案件。但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一些涉及到可能判處重刑的刑事案件也適用和解制度,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究竟該如何適用刑事和解由司法機關自行把握,由哪個機關進行主持刑事和解也無明確規定,同時由于缺乏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缺乏自我掌握的權利,是否和解或和解對刑事處罰將差生哪些影響均由司法機關掌握。該如何平衡加害人和被害人的私權利與司法機關的公權力之間的關系是下一步亟需解決的問題。

3.賠償無統一標準易致被害人權利濫用。實踐中,被害方意見往往成辦案部門作出決定的重要因素,而由于目前我國關于刑事和解的賠償沒有明確統一的標準,一些被害人趁此機會大開口,而一些被害方出于免刑的考慮,被迫同意。這種表面上的和解不僅不能起到懲罰犯罪、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反而會破壞已經修復好的社會關系,尤其是加害方在減刑上達不到自己想要的標準時,就會不服判決,不斷抗訴,惡化社會矛盾,而被害方在獲得賠償后,可以再多大程度上獲得減刑也沒有規定,一些司法機關為了省事或者規避司法腐敗的不良影響往往對被害人的諒解不予理會。

三、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新《刑事訴訟法》將“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單列一章,使試行多年的刑事和解制度得以法律認可,解決了長期以來刑事和解制度“有名無分”的尷尬局面。使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利用刑事和解制度及其他制度在新刑事訴訟法中得以彰顯。新《刑事訴訟法》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刑事和解制度進行了規定。

1.將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圍進行一定的擴大并給予明確規定:(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侵犯財產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除瀆職外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2.當事人和解的條件:(1)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2)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3)被害人自愿和解。

3.當事人和解的方式: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資源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新政訴訟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民事訴訟證據制度;舉證時限;證據交換制度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出臺背景、顯著特點及重要意義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該《證據規定》已開始施行?!蹲C據規定》的頒布施行,是民事審判乃至整個民事訴訟領域中一件意義重大的事情,它必將對我國的民事司法制度產生廣泛而深刻的影響。但平心而論,人們對證據制度改革的企盼,特別是民事訴訟理論界所期待的證據規則,卻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已出臺的《證據規定》,而是國家關于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立法完善。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急于出臺這一《證據規定》,亦有其較為復雜的現實背景。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現實條件下所采取的“迫不得已”的應急舉措。

一方面,在民事訴訟中,證據可以說是一個核心問題,這就要求《民事訴訟法》中必須具有比較完備的證據制度。但長期以來,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制度卻極不完善,主要表現是:《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規定過于原則和簡單,而且在某些方面也很不合理,例如現行《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只有區區12個條文,根本無法涵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應有的豐富;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

另一方面,從近年來法院系統所進行的審判方式改革實踐來看,證據制度的缺陷已經成為制約改革向縱深的一個瓶頸問題。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最初的動因在于試圖通過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來解決因民商事訴訟案件數量激增與法院的審判力量相對不足之間的矛盾,以便緩解法院及其法官調查取證的負擔,提高訴訟的效率。但是,由于舉證責任制度在證據制度中所占的核心地位以及證據制度本身在整個民事訴訟制度中所處的核心地位,因而舉證責任制度的改革必然會牽涉到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的關系,質證制度、認證制度,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職責權限等各方面的庭審改革問題,并進而波及到整個民事審判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改革。而這些制度的改革又反過來對民事訴訟證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種情況下,各地法院便紛紛突破現行證據立法的規定而出臺了自己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這些證據規則既不是國家的法律,也不屬于司法解釋的范圍,但它卻實實在在地成為各地法院自己的“民事訴訟證據法”,并在其審理案件時大行其道,造成了證據問題上極其混亂的局面。因此,完善民事訴訟證據立法,以便規范法院的審判行為和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推進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向縱深發展,便成為當務之急。

然而,從國家立法機關的視角來看,在近期內制定民事訴訟證據法典或者統—的證據法典卻不大可能,對《民事訴訟法》進行全面修訂的條件亦不成熟,因而在司法實踐的層面上就產生了一對難以解決的矛盾,即證據規則的粗陋不堪與審判實踐的客觀需求之間的矛盾。在此背景下,制定統一的、相對完備的證據規則,以便盡快消除民事審判實踐中的混亂狀態,并為法院和當事人提供據以遵循的明確、具體的證據規范,就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所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實踐性課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即提出,要完善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制度;2000年則將民事訴訟證據問題分解確定為22個重點調研課題;2001年又將起草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作為五項重點改革措施之一。經過廣泛調研和論證。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1年底制定和公布了《證據規定》這一司法解釋。[1](P410)

就總體而言,《證據規定》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一是吸收了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一些合理成果。二是借鑒了國外民事訴訟證據立法和理論的合理成分。三是完善了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規范。

從《證據規定》的出臺背景和主要特點可以看出,其最大的意義就在于,它現實地滿足了審判實務的客觀需要,為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查證、質證、認證諸過程提供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行為準則。但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證據規定》本身遠不是盡善盡美的,特別是其中的某些內容顯然突破了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而從嚴格意義上講,其合法性亦是值得懷疑的。因限于篇幅,以下我們僅就《證據規定》中的“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問題分別作一初步的評析。

所謂舉證時限,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用以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的,則將承擔證據失效的法律后果的訴訟制度。證據交換乃是指開庭審理之前,在受訴法院審判人員的組織和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彼此交換己方所持有的證據材料的制度。設置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制度,目的是為了促使當事人適時地提出證據并讓雙方當事人彼此知道對方所持有的證據,防止訴訟突襲,以便實現訴訟公正和提高訴訟效率。對于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制度,限于當時的主、客觀條件,1991年頒行的《民事訴訟法》并沒有作出規定。《證據規定》對這一問題所作的突破性規范,同樣是基于訴訟實踐和審判方式改革的緊迫需要,當然,與近幾年理論上的深入探討和學界的極力倡導也有很大關系。

二、關于舉證時限制度

對于當事人舉證的期限問題,《民事訴訟法》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一款“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之規定和第179條中“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時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條款,理論上和實務中一般都認為,我國民事訴訟實行的是“證據隨時提出主義”,也即當事人不僅可以在庭審前提出證據,而且也可以在庭審過程中提出新的證據,不僅可以在一審程序中提出證據,而且也可以在二審和再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從民事訴訟實踐來看,“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確實存在很多弊端,主要表現為:其一,容易造成“訴訟突襲”現象的發生,有違訴訟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其二,阻礙了訴訟效率的提高,致使很多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審結;其三,客觀上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支出,并導致人民法院大量重復性勞動,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其四,破壞了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損害了法院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為了克服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的弊端,以便調動當事人舉證的積極性,防止“證據突襲”及提高訴訟效率,對舉證時限作出規定,改“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為“證據適時提出主義”就成為各地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鑒于上述立法疏漏和實踐中的問題,《證據規定》在對《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款“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之“指定期間”作擴張性解釋,并對《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一款“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之“新的證據”作限制性解釋的基礎上,本著“證據適時提出主義”,要求當事人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舉證,否則即發生證據失效的法律后果。但必須指出的是,無論是擴張性解釋還是限制性解釋,實質上都是對《民事訴訟法》現有規定的—種突破。然而從實用主義的角度來看,它在一定程度上又確實具有“完善”和“補充”《民事訴訟法》的功能和作用。具體而言,《證據規定》所確立的舉證時限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舉證通知書的送達與舉證時限的確定

新政訴訟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證人出庭;制度完善;觀念轉變

證人證言是封建社會官府審理案件作出裁判的最主要依據,在我國古代社會甚至有“證據之王”之稱,這當然有受制于當時科技不發達的客觀原因,DNA技術,物證鑒定技術等現代科技還沒有出現,證人對案件的陳述就成為了解案情最重要的手段。即使今天,在DNA技術,物證鑒定技術等高科技偵查技術得到廣泛應用,證人證言仍是查清案件事實最主要的證據之一。但是“證人出庭難”問題一直都是困擾我國訴訟制度發展的頑疾,根據人民法院網的報道,從各級法院反映的情況看,“全國三大訴訟中90%的案件證人是不出庭的,只是宣讀證人證言。”而刑事訴訟案件的證人出庭率就更低了,出庭作證者多因與自身有利害關系。

一、證人出庭作證率低的原因

(一)證人自身利益考量后的選擇

從心理學角度出發,人,作為自然人,不同于動物,也不同于法人,其行為處事總會經過心理過程,而后作出趨利避害的選擇。因此證人在出庭作證時也會產生各種心理負擔,如害怕被打擊報復,或者因于當事人或被告人有密切關系而有庇護之心,作證無利可圖還容易得罪人等等,證人在考慮這些利害關系后,不愿意出庭作證也就可以理解了。特別是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無疑要承擔著被告帶給其的巨大的精神壓力。

(二)社會文化的影響

從社會學角度看,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有其深厚的社會根源。中國自古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縱然儒家的中庸、禮讓有其優秀的一面,但消極的一面我們也不得不承認?!昂蜑橘F”“厭訴”的思想使得證人不愿意介入糾紛之中,產生一種“獨善其身”“明哲保身”的普遍心理,一種對官府衙門與訴訟的天然厭惡。此外,從中國社會目前現狀來看,我們面臨的是一個社會轉軌時期,社會進步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一些負面效應,社會正義、社會正氣在當前受到巨大的沖擊。因此,在這樣的社會文化和法治文化背景下,證人出庭難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法律規范的不完善

一方面,《刑事訴訟法》在這次修改之前只片面強調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而沒有關注對證人權利的保護。證人出庭作證,意味著要自己承擔可能受到的人身威脅、經濟利益損失和巨大的精神壓力。另一方面,刑訴法在修改前未規定對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導致證人出庭作證義務的規定對證人沒有產生心理強制力。

二、新刑訴法對證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在這次修法中,新刑訴法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進行了較大修改,這也是在長期司法實踐中對證人出庭難問題思考總結后的結果,在制度設計上,可以說是對癥下藥。

(一)規定了對證人的經濟補償

針對證人可能擔心出庭作證后經濟損失得不到補償,新刑訴法在此次修改中規定了對證人的經濟補償。新刑訴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薄坝泄ぷ鲉挝坏淖C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边@不僅提出要給予證人經濟補償,而且明確了提供經濟補償的主體,便于該規定的落實。

(二)修改了對證人的保護制度

刑事訴訟被告人,特別是黑社會性質、販毒等案件的被告人一般窮兇極惡,團伙眾多,使得證人害怕出庭作證后被打擊報復。而原刑訴法只籠統的規定證人的人身受到保護,新刑訴法對此修改了相關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犯罪等案件中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包括其親屬作特別保護,還具體規定了采取保護措施的部門。明確了保護范圍和實施機構,更有利于司法實踐中切實保護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三)新增了對不出庭作證證人的強制措施

我國訴訟法沒有規定對不到庭證人的強制措施,證人在“可去可不去”中多選擇不去。對此,新刑訴首先規定了對不出庭證人的強制措施。新刑訴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薄白C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痹摋l規定是對證人出庭作證義務設置的法律后果,能夠對證人出庭作證施加心理壓力。同時該條還規定了不得強制被告人的近親屬出庭作證,這個例外規定也體現了司法的人性化。

三、對此次修法的評價

毋庸置疑,針對司法實踐中證人出庭難的現象,本次新刑訴法從制度上進行了修改,彌補了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但當這些缺陷被這些新制度彌補之后,實踐中對提高證人出庭率到底有多大幫助,筆者仍持懷疑態度。這倒不是說新制度修改的不好,而是在于證人之所以不愿意出庭有更多證人主觀方面的原因,這不是通過制度修改就能改變的。要想扭轉公眾長期形成的觀念,需要一個環境,還需要一個緩慢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制度完善之后,我們首先需要保證這些制度得到執行,切實維護證人的權益,只有制度得到執行,才能贏得證人的信任。接著我們要把重點放在轉變公眾觀念上,這可能需要一代人甚至幾代人的漫長轉變過程,才能創建起我們自己的法治文化。(作者單位:蘭州大學)

參考文獻:

相關期刊更多

近代中國

CSSCI南大期刊 審核時間1-3個月

上海中山學社

教育

省級期刊 審核時間1個月內

山西出版傳媒集團

外交評論

CSSCI南大期刊 審核時間1-3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主站蜘蛛池模板: 新建县| 理塘县| 定州市| 华池县| 普洱| 韩城市| 保德县| 夏河县| 建水县| 临夏市| 凤阳县| 萝北县| 互助| 开原市| 墨竹工卡县| 迁安市| 望奎县| 吴旗县| 仙游县| 东至县| 民丰县| 张家港市| 滦南县| 武胜县| 多伦县| 义马市| 尤溪县| 青州市| 离岛区| 奉新县| 霸州市| 藁城市| 曲水县| 博罗县| 枣庄市| 陵水| 曲松县| 璧山县| 司法| 开化县| 华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