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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景國亮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成立到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一直是一個單一法制國家(不考慮臺灣因素),即全國旅行統一的法律,各地適用的法律制度沒有什么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性,地方性法規是不得同中央的法律相抵觸的。
但是,香港和澳門分別于1997年和19999年回歸,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基本法》的施行,使得我國單一法制國家的情況發生了變化。根據這兩個基本法和我國憲法,這兩個地方的原有的法律制度在回歸后相當長的時間內(至少50年)基本不變,而它們原有法律同在內地適用的法律有很大的差別。
這意味著,在中國領域內出現了兩種以上在不同地區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中國法律制度的整體結構已經從單一走向復合或者說是多元。在多元法制國家內部,不同法律制度的存在會帶來一系列在單一污穢國家不會產生的法律問題,如區際法律關系,區際法律沖突,區際司法協助以及區際法律協商、協調與合作。
一、區際法律沖突的一些基本問題
區際法律沖突是指在一國內部,不同地區的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或者說是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
區際法律沖突,是在一國內部不同地區的人民進行交往的過程中產生的,即在一國內部出現區際法律關系或跨地區的法律關系中產生的。
在一國內部,產生區際法律沖突的條件主要有:1、在一國內部存在首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2、各法域人民之間的交往導致產生眾多的區際或跨地區的法律關系;3、各法域互相承認外法域人在本法域的法律地位;4、各法域在一定條件下互相承認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區域內的域外效力。*1*
區際法律沖突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沖突尤其是國際法律沖突的特點:1、它發生在一個主權國家內部;2、它是在一個主權國家領土范圍內具有獨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區之間的法律沖突;3、它是一種私法方面的沖突;4、它是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橫向沖突,即該國也有總的憲法和一些全國性的法律,而區際法律沖突產生于平行的一些法律之間。
二、國區際法律沖突的產生和特點
目前,香港和澳門已經回歸,而近來臺海兩岸的交往也密切起來,促使各地區人民之間交往日益頻繁,更加廣泛和深入。但是,由于大陸、香港、澳門和臺灣施行互不相同的法律,是相互獨立的法域,在各地人民的區際交往中,當某一事項或一項爭議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區時,究竟應該哪個地區的法律處理爭議的問題,亦即區際法律沖突問題,不可避免地會產生。
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的產生,與一般的區際法律沖突產生的原因和條件是密切聯系的:1、港澳的回歸,以及將來臺灣的統一,這兩大原因,使我國產生了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各自有自身獨特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傳統。這些都是我國產生區際法律沖突的先決條件;2、四地人民的民商事交往日益發展,必然產生眾多的區際法律關系。例如近來,臺灣主要政黨的領導人相繼文章大陸,將會進一步促進兩岸人民的交流。各種法律關系的產生不可避免,必然促成區際法律沖突的產生;3、大陸、臺灣、香港和澳門都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承認其它三地人民在本地的法律地位。使得各自享有了一定的主體資格;4、四地在一定條件下都互相承認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的區域內的域外效力。
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與其他國家的區際法律沖突相比,有自己一些特點*2*:首先,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與國際法律沖突相類似,這是由于我國的四地的法律制度差別太大引起的。我國四地各自有獨立的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從這一點來看,中國的區際法律趨同的步伐將會艱難緩慢;其次,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有屬于同一個社會制度的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如香港、澳門和臺灣,也有屬于不同社會制度的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如大陸和港、澳、臺地區。而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這種情況,它們都是同一種社會制度的區際法律沖突;最后,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既有同一法系的區際法律沖突,又有屬于不同法系的區際法律沖突。
三、區際法律沖突解決的方法
對于區際法律沖突,鑒于其與國際法律沖突有很多相似的地方,當然其解決的方法也差不多。一般來說,現代這際社會用于解決國際法律沖突的方法主要有沖突法解決方法和實體法解決方法兩種。那么這兩種方法對于解決區際法律沖突也是適用的。
(一)、沖突法解決方法
這種方法是通過制定各地區或全國的沖突規范來確定各種不同性質的涉及其他地區法律關系應適用那一地的法律,從而解決區際法律沖突。區際法律沖突實際上就是法律適用的沖突,而沖突規范恰恰就是指定適用的法律的,因而,它是一種有效的方法。
不過,沖突規范只是指定了所要適用的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所以它只能是一種間接的調整方法。另外,該種方法只作立法權的選擇,并不問該管轄權地區有無調整該法律關系的法律和具體內容如何,因而缺乏針對性。
(二)、實體法解決方法
這種方法是指各地區通過協商,制定統一的實體法,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方法,避免出現區際法律沖突。這是一種直接的調整方法。
運用這一種方法,可以更快更直接的調整涉及外區域的法律關系,但是這一方法又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它適用的領域比較有限,只是在合同等趨同化的領域內應用較多,而在婚姻,繼承等方面又有差別;其次,對于立法權限的劃分也難以協調,因為沒有統一的立法機構統一立法,對于實體法的建立,必然會引起與本區立法方面的法律相沖突的情況。
所以說,實體法和沖突法兩種方法都各有優勢,因而兩者要結合起來應用。這樣才能更好的解決區際法律沖突。
四、對解決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的法律構想
對于解決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當然不能脫離一般的方法,只不過在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中應有自己的特點:1、我國的四個地區,有著相似的文化背景,中化民族的許多文化傳統都是相通的,因而,對于實體法方法應用的領域就相對能更寬一些;2、對于沖突法方法,我們可以通過協商的原則,使各自的沖突規范相對能夠統一,減少沖突規范相沖突的情況;3、有關立法權限的劃分,這一點也不必要求由中央機關制定一個四地通行的法律,只需各自立法,內容相差不大就行。
當然對于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最理想的方法是制定全國統一的實體法,但這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是不可能的。因而解決這一問題,應該按照以下步驟來進行:首先,各地類推適用各自的國際私法來解決區際法律沖突;其次,在協商和協調的基礎上,制定全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最后是制定統一的實體法或各自適用相似的實體法。當然,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現今,四地基本都是走第一步。對于第二步,應該開始討論和作出行動。
我國現在正在制定民法典,我認為,對于解決我國區際法律沖突,內地就將有關內容規定在民法典中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一篇中,單列成章。現在,我國的法律,對于涉及港澳臺的法律關系的,一般都等同于涉外關系。在解決的過程中,也很順利。所以,對于解決方法,我們應該視為涉及外國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