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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美國法
秦前紅*劉新英**
內容提要:美國法并不象人們所通常認為的那樣具有英國法的特性,這是由各種各樣的因素造成的。美國的雙重法院體制、民事陪審機構和一些民事訴訟制度、法官和律師的地位與作用甚至獨具特色的法學教育體制的形成都具有深刻的歷史原因和背景。在繼承英國法的部分傳統時,美國法也受到歐洲大陸法較大的影響。
主題詞:聯邦法院陪審團法學教育發現程序
在學習和研究美國法時,人們常常喜歡使用“英美法系”一詞,因為美國法和英國法的關系非常密切。許多美國律師也傾向于認為,美國私法的古老的英國根基是他們作為職業律師的尊嚴的一個主要因素。但是,美國法律并不象我們甚至一些美國人所認為的那樣具有英國性。人們所認為的美國法和英國法的一體性掩蓋了許多東西,正如它所揭示的那么多。
之所以如此,原因之一是大多數美國法律和政治機構以及法律傳統是在十八世紀末作為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產物而形成的。美國公法與英國公法幾乎截然不同,盡管二者都是用英文寫成的。當時的聯邦憲法和州憲法的起草人絕大多數屬于仇英派和親法派。因此,他們建立的政治分權機構所反映的思想更多地具有法國性而不是英國性。
獨立戰爭的勝利在人類歷史上創造了一個難得的短暫的瞬間,它使人們在一個相對空白的基礎上制定法律、設立法律機構成為可能,而極少需要尊重現成的傳統和期望。盡管在當時也不得不做一些妥協,而且正是這些妥協造成了當今美國法律的許多令人沮喪的復雜的地方。譬如,聯邦法院和州法院行使廣泛的共同司法管轄權的雙重法院體制就是十八世紀政治斗爭的一個苦果。如果當時人們有機會去選擇一個比它簡單的司法體制,則任何一個明智的人都不會選定這樣一種體制。但是,如果沒有這一笨拙的妥協,當時就不可能建立聯邦。
因此,要想理解美國的法律機構,我們必需首先弄清楚1783年的美國,在這一年英國承認了前十三個殖民地的獨立。這十三個殖民地當時的人口約三百萬,他們大多數居住在離大西洋一百英里并沿著海岸線延伸一千英里的范圍內。殖民地的大多數法官和許多律師是在英國受訓的,他們忠于英國王室,大部份在獨立戰爭期間逃往加拿大。在1783年之前,在十三個州新成立的法院任職的一些法官完全沒有接受過專業訓練。1正是在這樣一個時期和十九世紀早期,美國各州廢棄了要求敗訴當事人支付勝訴方律師費用和允許不熟練的律師基于案件勝訴而提出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的英國做法。2
那些半職業化的十八世紀的州法院不愿意執行英國債權人的權利。一些參加過獨立戰爭的人這么做部分是為了拋棄自己對忠于王室的英國人所欠的債務。在各州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因為英國是以這些債務能夠得到清償為條件承認獨立的。在1787年之前,喬治三世的皇家海軍有可能恢復其討債人的作用。此年相聚在費城以組織一個更為強大的中央政府的那些人無不為這一問題而深感頭痛。于是他們中的許多人贊成建立一個能更可靠地執行英國債權人的權利的全國性的法院系統。但是對中央政府的極大的不信任使這一步沒能付諸實施。如果聯邦憲法規定設立全國性的法院,則該憲法就得不到批準。于是,妥協的結果便是設立一個最高法院,并授權國會設立其下屬法院,這些下屬法院的管轄權將由憲法和設立它們的立法文件給予嚴格的限制。
歐洲國家很快就發現了這一歷史與當代歐洲的相似之處。人們發現為一定的目的建立一個歐洲法院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在1948年提議由其取代各國法院,則歐洲共同體將遇到難以克服的阻力。在1787年到1789年的美國存在著同樣的阻力。于是,隨著歐洲法院作用的逐步擴大,它在不斷地為將越來越復雜的內容帶給歐洲共同體法律的雙重司法管轄的令人困惑的結果所困擾。
甚至這一雙重司法管轄的妥協在當時的美國也是阻力重重。在批準憲法的辯論中,特別是在紐約和賓夕法尼亞,建立全國性的法院的思想遭到激烈的反對,盡管其管轄權受到限制。3因此有必要以作為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權利法案》的形式作進一步的妥協。現在看來似乎很奇怪,當時《權利法案》的條文所最迫切要求的是在民事訴訟中獲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而補充規定到憲法中的這一機構的作用在當時是,現在也仍然是保護各州人民的權利不受聯邦法院的侵犯。這是司法權在專業法官和業余法官之間的一種分配,這與廣泛存在于那時設立的其他法律機構之間的許多分權沒有什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