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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內幕交易證券監管
[論文摘要]本文介紹了我國法律、法規關于內幕交易行為的規定,列舉了近期發生的幾起內幕交易案例并進行分析,評價了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與處罰情況,指出了監管中存在的不足,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監管提出建議。
內幕交易是證券市場中的具有信息優勢的內幕人員與其他投資者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內幕交易是信息濫用的典型表現,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
一、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行為的規定
我國《證券法》第73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證券法》同時定義了內幕人、內幕信息、監管機構等。
對于處罰,《證券法》中規定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警告等。我國《刑法》第180條規定了內幕交易罪,對于內幕交易及相關行為,最高可以判處10年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單位同樣可以作為內幕交易罪的主體。監管機構制定了《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便于行政監管。公安部也在證券犯罪追訴標準中作了規定。
《證券法》第76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亦有“證券內幕交易賠償糾紛”的案由。
總體來看,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內幕交易的相關規定是詳細而可操作的,但如果與內幕交易案件事實相比,則顯得相對不足。
二、我國近期發生的內幕交易案件及其處罰
2007年2月,杭蕭鋼構證券代表羅高峰根據所掌握的杭蕭鋼構與安哥拉簽訂巨額訂單合同的內幕信息,同陳玉興、王向東大肆買入杭蕭鋼構股票并獲利4037萬元。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定羅高峰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陳玉興、王向東內幕交易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各處罰金,違法所得人民幣4037萬元予以追繳。在該案進入司法程序之前,中國證監會對杭蕭鋼構信息違法披露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杭蕭鋼構和5名相關人員分別給予警告和共計110萬元的罰款。
07年5月23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對陳建良的行政處罰決定。陳建良系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前副總經理,利用尚未披露的公司內幕信息,大肆買賣自家公司股票,構成了內幕交易,中國證監會對其處以20萬元的罰款,5年的市場禁入。
08年春節前夕,原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寶元債券型基金及南方成分精選基金經理王黎敏、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成長先鋒基金經理唐建,因涉嫌“老鼠倉”問題,被中國證監會處以終身市場禁入的行政處罰。兩人還同時被處以約150萬元的非法所得罰款。
在寶新能源漲停事件中,其副總經理張劍峰違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的規定,違規買入公司股票23300股。深交所對張劍峰予以公開譴責的處罰,并將此事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三、對以上案件的處理進行評析
以上是我國證券市場近期發生的幾起影響較大的內幕交易案件。這樣的典型案例,經過查處及媒體的報道,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但是很顯然,處罰的力度是不夠的。在國際成熟資本市場上,對此類問題的查處都是非常嚴厲的。我國處罰輕的原因,有資本市場自身的原因,由于是新興市場,監管技術上存在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對于每個對證券市場稍微有所了解的人來說,在這樣大的一個市場中,一年內只發生此幾件內幕交易行為是令人置疑的,那些因從事內幕交易而荷包滿滿卻又逍遙法外的人不知有多少。寶新能源漲停事件中,張劍鋒之所以沒有受到行政處罰,其未獲得利益應該是其中原因之一。
社會心理與法律意識也對立法起到了影響作用。內幕交易往往都是政治、經濟地位較高的人操作的。在人們的認識中,這與殺人、搶劫等暴力犯罪有一定的區別,也與貪污、受賄犯罪不同。在良好的社會背景的掩護下隱蔽進行的內幕交易,人們對其危害性缺乏直觀的感受,公眾的心理鄙視感小。這種差異導致了整個社會包括立法者、執法者甚至違法者本人的法律意識模糊,造成了法律規定處罰較輕,執法過程中也過分寬容。
四、證券市場監管的建議
(一)變革市場監管的理念
以美國為例,1929年美國股市崩盤,眾多投資者遭受了慘重的損失,當時國會參議院曾就此舉行了聽證會,揭露了上市企業、銀行家、經紀人和投機商欺詐廣大投資者的一些行為。隨后1934年出臺的《證券交易法》便將證券監管的目的定義為“公眾利益”。之后經過數十年的發展和積累經驗,到1975年,《證券法》修正案將公眾利益和競爭聯系起來,“保護投資者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目標是增強競爭,在公平管制的環境下允許各種力量的相互競爭,允許各種操作和服務的存在”。這里理念就是: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應當是為了增進整個社會福利,不僅要保護投資者,還要幫助籌資者。市場監管的目標應當是消除證券市場中的扭曲現象,正確地引導市場參與者,使儲蓄投資的機制趨于完善。
(二)完善內幕交易的監控
內幕交易行為主要是通過群眾舉報、監管部門檢查或民事經濟訴訟中發現的,也有因內幕交易人之間分贓不均導致相互揭發。這樣的特點決定了,對內幕交易行為進行監控、追查、取證必定是異常困難且耗資巨大。因此,僅靠國家證券管理機關的力量根本難以完成,應當建立一個多方面的聯合管理網絡,發揮異常交易監測和調查系統的作用,建立起證券交易信息披露監視系統。在上市公司一出現股價異動、重組異樣的時候,就應當進行監視,并進一步披露大舉買入賣出是什么機構、個人,進行更細致的調查,增加信息披露的內容。
(三)發揮媒體的作用
在杭蕭鋼構案件中,其股票突然爆發并連續拉出漲停板的時候,即有媒體對其發出質疑。盡管其后公司了所謂的利好消息,但媒體并沒有就此放過,而是一針見血地指出,其股票的異動先于信息,說明公司正式披露信息之前已經有人先行知曉并大量建倉。緊接著,又有媒體對其公告的“安哥拉大單”提出質疑,認為存在不合情理之處。這種步步緊逼的輿論監督使杭蕭鋼構被推到了大眾的目光之下,也促使監管部門開始對其進行調查,并最終使內幕交易者無可遁形,表現了媒體在市場監督上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而寶新能源漲停事件也是被媒體公開報道后,深交所隨后介入調查的。監管部門應當認識到媒體監督對促進市場規范的重要性,消除不必要的障礙。根據杭蕭鋼構案中媒體監督的成功經驗,打破舊有觀念,使輿論監督成為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
五、結論
從1609年,世界上第一個證券交易所在荷蘭阿姆斯特丹誕生開始,證券交易經過近400年來的發展不斷得到完善,在發達國家已經達到相當水平;證券交易無疑是一種關于資金流轉的科學途徑。充分利用好這個市場,也在于正確合理地管理這個市場。內幕交易作為證券市場中的“毒瘤”,嚴重地危害證券交易原則和目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預防和制止。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離不開政府的監督管理,離不開行業內的自律,離不開媒體的有效暴光。多種手段相結合以建立合理的制度框架基礎,更好的發揮證券市場的融資效用。
參考文獻
[1]葉林主編,《證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
[2]鄭順炎,《證券市場不當行為的法律實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