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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分析馬達加斯加用水戶協會的落敗成因,認為需要認真對待制度實踐與法律文本之間的差異,簡單的規則移植會導致制度的失敗。從學理層面提出了用水戶協會制度建設應該包含的基本內容:水權界定、用水戶的權利、用水戶的義務、用水戶的責任、用水戶協會的組織機構及治理結構、用水戶協會的定位等。
關鍵詞:用水戶協會;制度移植;制度架構;馬達加斯加
參與式灌溉管理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上灌溉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的一項重大變革,其強調將原屬于政府的部分職能移交給非政府組織或以農民為主體的社團組織,建立以用水戶自主管理的互助合作性質的用水戶組織。據統計,截至2006年,我國已有3O個省(區、市)不同程度地開展了用水戶參與灌溉管理的改革,組建了以農民用水戶協會為主要形式的各種農民用水戶合作組織2萬多個,管理灌溉面積660多萬hm,參與的農村人口有6000多萬。水利部、國家發改委、民政部《關于加強農民用水戶協會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認為:“試點并推廣農民用水戶參與灌溉管理,在增強農民民主管理意識、密切供用水雙方的關系、改善田問工程管理和維護狀況、改進田間灌排服務水平、促進節約用水、提高水費收取率、減輕農民不合理負擔、降低農業生產成本、保證農民增收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也探索出了很多好的經驗。實踐證明,推進農民用水戶協會的發展和改革,深受地方政府、灌區管理單位和農民的歡迎。田間灌排工程由農民用水戶協會管理,是灌區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
1對制度移植的質疑
解釋非營利組織興起的諸多理論都強調,寫作碩士論文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導致的國家職能與公民權利邊界的明晰。理論界闡述了政府失靈的原因、形態及救濟途徑:一是將政府部分職權市場化并交由市場主體運營,二是由獨立的社會主體履行政府職能。“政府一市場一社會”三元機制的形成是討論社會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三元機制實際功效的發揮還依賴于相應的制度構建、思想準備以及理論支撐。社會機制主要依賴于非營利組織即我國官方表述的“民間組織”,來實現社會利益的保護和對政府權力的制約以及對市場組織的監督。我國學術界對
非營利組織的討論較為深入,諸多學者認為中國推行非營利組織制度主要是以美國為藍本的。在這種背景下,建構于國外非營利組織理論基礎上的諸多制度形態為我國所接受,用水戶協會制度可以視為一例。《意見》中也指出,我國的農民用水戶協會建設學習借鑒了國外先進用水管理方法。然而,制度實踐并不能等同于載名制度內容的文本。諾斯指出,即使能從國外借鑒良好的正式規則,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規則因為惰性而一時難以變化,新借鑒來的正式規則和舊有的非正式規則勢必產生沖突,其結果是,借鑒來的制度無法實施且難以奏效”。著名制度法學家弗里德曼認為,制度或程序共有的特點是有輸入、加工、輸出和反饋。也就是說,制度移植需要考慮輸入后的環境反饋,其既可能成功也可能落敗,關鍵在于移植的制度與借鑒方的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的融合性J。
2馬達加斯加用水戶協會的落敗及其成因
法國巴黎第十大學PGastineau認為,那種強調能把用水戶組織起來并且履行必要的管理義務的政策是沒有根據的。寫作醫學論文在馬達加斯加的小型灌溉體系中,制度設計者對用水戶協會作用
的期盼就落空了。
20世紀90年代,馬達加斯加在國際機構的資助下對用水結構進行了調整。政府設立了用水戶協會,維持和運營成本、灌溉網絡的開發和維持的權限,從農業部轉移到了用水戶協會。對用水戶協會的資助有兩方面:一是向用水戶協會撥款以維持協會的開支;二是水利設施的運營和維持成本按比例由用水戶承擔。但是管理權的轉移產生了一系列問題,主要原因是協會能力不足。根據用水戶協會的規章,協會的領導人有確保用水網絡通暢和用水管理的義務,協會被官方視為是代表用水戶的對話者。馬達加斯加政府為用水戶協會確立的這種網絡性的集中管理是冗長和復雜的,用水戶協會的良性運營需要強大的社會凝聚力,而馬達加斯加缺少這些。根據PGastineau的調查,有32%的家庭認為用水戶協會在管理上存在缺陷。在分析馬達加斯加用水戶協會落敗的原因時,PGastineau指出,灌溉網絡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框架來從事官方的管理決策。對于分配給每一用水戶協會成員的水量和時間的決定、支付用水網絡運營和維持成本的程序、面對難以預期的運營風險的日常調整機制、監控和懲罰違反運營規則的程序等,都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解決。管理制度的結構和運行對用水戶協會成員的收入以及生產預測等都有深刻的影響。缺乏對這些制度的相應構建,用水戶協會的落敗是必然的。
從規范意義來說,一項制度的推行有著多種因素,有的是民間自發實踐對政府決策的推動;有的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強制推行;有的是基于外力(國外因素)的誘導而進行的嘗試。用水戶協會更多的是屬于后兩者的結合。在馬達加斯加,用水戶協會制度是政府為了緩解財政短缺以及解決政府用于水務資金不足等,在國際金融機構建議下進行的水資源管理調整。其落敗的兩個主要原因:一是用水戶缺乏進行自治管理的必要知識和經驗;二是政府為用水戶協會準備的制度配套沒有跟進,導致制度之問不能形成合力。對此,PGastineau強調,歐洲國家的市場發展是完善的,政府在糾正市場失靈方面效率較高,而發展中國家市場混亂和政府效率低下使得用水戶協會需要面對更多的社會問題。那么,政府在進行制度移植時應該考慮哪些因素呢?
PGastineau提出了政府在用水管理決策時應該遵循的原則:①清晰界定初始水權。如果缺乏相關法律制度對初始水權分配、水權轉讓等問題的界定,寫作職稱論文那么制度的推行將是不切實際的。②用水戶水量分配的規則與地方對勞動力、原材料以及資金投入等進行調控的規則等相適應。③集體選擇安排。④監管。對灌區基本情況和用水情況進行積極監管。⑤分級制裁。違反運營規則的用水戶應該受到用水戶或官方或二者聯合的制裁一⑥爭端解決機制。用水戶協會或其主管機構應該有迅捷的機制解決用水戶之間或用水戶與協會之間的爭端。⑦最低認可的組織權。用水戶涉及其制度的權力不應該受到外部政府權力的干預。⑧嵌入式的實體。財政撥款、規章制度、監督管理執行實施、爭端解決和治理行為按照多層的嵌入式實體進行組織。
3用水戶協會的制度架構
應從所有權、公共參與、以成本收益為基礎的效益衡量、用水戶權利以及制裁機制等方面架構一個用水戶協會制度框架。筆者認為,從法律制度的角度,用水戶協會制度應該囊括如下內容。
(1)水權界定。在一個組織化的協會中,政府希求協會緩解其在用水管理上的缺陷,就必須告訴其權限范圍何在,也就是協會服務領域的邊界以及個體或家庭的用水權是哪些。如果缺乏相關法律制度對初始水權分配、水權轉讓等問題的界定,那么制度的推行將是不切實際的。
(2)用水戶的權利。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用水戶協會是保障用水戶用水的權利而不是限制或約束其用水權利。用水戶協會的制度必須圍繞用什么水、用多少水和用水成本多少等用水戶最關心的問題,寫作英語論文形成相應的制度和程序保障機制。PGastineau先生提出的集體選擇安排就是一項重要內容。馥就是說,用水戶協會必須充分體現用水戶參與,如果相關規則是通過外力強制嵌入或缺少協商基礎上的攤派,那么即使有大量的財政補貼也不能形成對用水制度的良性維護。用水戶主要參與水量再分配和水價定價,“用什么水”主要是水權分配中的問題。
(3)用水戶的義務。對于用水戶來說,其義務主要在于遵循用水戶協會形成的公共規則,該規則必須是在體現公益的合法授權下形成的。必須明確的是,用水戶對于用水戶協會的義務并不等同于對國家水事立法的義務。前者是基于私權自治產生的私法上的義務,后者是基于國家強制力產生的公法上的義務。若將二者的義務混淆,則用水戶協會將無法實現以社會機制調整公權和私權之間的沖突的功能,其結果將是用水戶協會功能的落敗。
(4)用水戶的責任。用水戶應該承擔的責任有兩個層次:一是基于協會章程達成的用水戶責任,這種責任是_種合同責任;二是違反公權機構基于國家立法設定的強制義務而承擔的法定責任等。
(5)用水戶協會的組織機構及治理結構。用水戶協會的定位并不是公權力機構的代表,而應該是私權主體的利益保護者。因此,它的組織機構及治理結構應該體現區域的需求和地方的特質。就馬達加斯加而言,技術專家錯誤地認為農民在水務管理方面有充足的經驗,可以毫不費力地進行分水管理,用水戶協會能夠對水務管理負責,從而導致了低收益率機構的創設。因此,用水戶協會組織機構和治理結構的創設應該是園地制宜的。
(6)用水戶協會的定位。用水戶協會的存在應該是基于對用水戶利益保護的良好愿望,其決策應該體現對公共福利的維持和增加。根據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制度是一組為社會組織所使用并用于對個體行為產生影響的規則。只有在這些規則是合法的并且享有制裁和監督權的權力機構也是合法的情況下,規則才得以信守。制度設計對于一個項目的成功是至關重要的,它的目標是通過創設激勵機制改變個體行為。正式規則舶改變并非必然直接對用水戶產生激勵,因此用水戶協會的決策和行為應該是基于公共福利的成本收益分析。成本和收益分析本來是經濟學研究的領域,但是將其用于對法律翻l度效益的分析可以有效規避法律與實踐的脫節。對于用水戶來說,其渴求的是通過用水戶協會的組織,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大收益獲取用水。如果在制度設計的時候偏離了這個原則,加大用水戶的成本,其結果必然是制度被踐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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