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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侵害債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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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侵害債權管理

【摘要】

侵害他人債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涉及債權本質及侵權行為制度,是民法上長期爭論的一個熱門話題。本文列舉分析了關于此問題的主要理論觀點,考察了各國實踐上的做法;闡述了債權侵權行為的法律構成及相關問題;在此基礎上,例析了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價值和存在的問題,并對我國的相關立法和司法實踐提出一點思考和建議。

侵害債權制度,是近代債權制度與侵權制度發展的產物,它修正了大陸法的債權相對性和英美法合同相對性的傳統法律觀念,賦予債權以權利的不可侵性,藉此給予債權人以最周全而充分的保護,限定了債權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活動范圍,更加有效的保障了債的制度效用的發揮。本文主要從具有普遍性的侵害合同債權行為的角度,對該制度的理論基礎、法律實踐上的淵源流變及債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具體形態等做以分析,最后針對我國的情況提出一點看法。

一、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法理分析

債權是為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債權是一種請求權,而且這種請求權只能由權利人向特定人主張,即債權是一種相對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第三人的行為不會對債權造成侵害。相反,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債權人的債權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形。那么第三人侵害他人債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呢?債權能否成為侵權行為的對象,是否具有不可侵性呢?

(一)民法學界的理論爭鳴

第三人侵害債權問題涉及債權的本質和侵權行為制度,民法學界長期爭論,迄今未獲一致見解。綜合起來看主要有兩方面相對立的理論觀點:

1.債權與第三人無涉,第三人行為不能構成債權侵權

這種觀點是傳統民法學上的根深蒂固的法律理念。這種理念是從兩個角度主張的:

(1)債權相對性說。

依傳統民法債權相對性的觀點,債之關系如“法鎖”,僅能約束合同中特定的當事人,在

此之外的第三人不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羅馬法法諺:“alteristipularinemopotest”(不得為他人訂約)。此外,侵權責任的客體只能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其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只能是違約救濟,不能提起侵權之訴,這是由絕對權與相對權的性質決定的。既然民法區別物權與債權,相對權與絕對權,若承認第三人侵害債權應構成侵權行為,則上述權利的分類即失去意義。從債權保護的利益看,唯債務人的行為方能使其實現,亦唯債務人的行為足以侵害其實現,與第三人的行為無涉。雖債權人就債務人將來應為的給付享有期待利益,但此期待利益畢竟非債權本身,縱予侵害也非侵害債權。況且從未有視該期待利益為絕對權而予保護的民法規定。英美法雖無類似大陸法的債之制度,但是英美傳統契約法所一貫堅持的“合同相對性原則”(theprincipleofprivityofcontract)也持相同主張。

(2)維護經濟活動自由說。

債權不具有典型的社會公開性(SozialtypischeOffenkyndigkeit),外界難以知曉,縱屬知之,亦難查之其范圍,債之關系實系社會經濟活動命脈,倘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給付標的物或債務人,致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即應付侵權責任,則社會交易活動及競爭秩序,勢難維持。言下之意,為維護社會經濟活動的自由不能認定第三人侵害債權為侵權行為。

2.債權不可侵性理論

隨著民法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學界出現了“債權可以成為侵權行為的主體、債權具有不可侵性”的理論主張。從主張債權不可侵性的學理依據上看,主要有一下幾種觀點:

(1)債權私權說。

從債權的權利性而言,債權與人格權、物權一樣,都可以由其權利人在其受損害時,享有排除損害或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否則,就等于否認債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具有不可侵犯性。蓋既曰權利,即具有不可侵性,債權何獨不然。

(2)債權對外效力說。

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這一原則是就債權的對外效力而言。事實上,債權的效力可以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就對外效力而言,債權與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具有不可侵害性,當這種權利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債權人應當有權獲得法律上的救濟。

(3)債權財產說。

(以合同債權為例)雖然合同關系本身具有對人性,但合同亦對債權人的一般財產產生影響,這種影響具有現實的財產成分(雖為將來可得享受的利益),第三人不得無視和損害之。合同債權具有財產價值,此一財產價值為債權人一般財產的成分,其表現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流通,并成為雙方當事人一般財產中的資產或負債(含責任)。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減少了債權人一般財產中的資產,增加了其中的負債,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一般財產。對債權人債權的侵害顯然應當成立侵權行為。

(4)維護交易安全與秩序說。

從實踐意義上看,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承認侵害債權為侵權行為,有利于充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有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債權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侵害債權將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影響到一系列網絡債的履行,如果不賦予債權人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既使得債權人因無法對自己遭受的損失尋求有效的補救而難以保障其利益,同時也使有過錯的第三人免受法律的追究,將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

(5)特殊侵權說。

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認為,侵害債權可以認定為侵權,但是其侵權請求權基礎不是以“侵害債權系侵害財產”為依據適用“臺灣《民法典》”第184條第1項前段,而主張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成立“故意以悖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他人的侵權行為”,適用“《民法典》”第184條第1項后段作為其請求權依據。

(二)觀點評析

傳統民法上一般堅持相對權和絕對權的劃分,認為相對權即對人權,絕對權即對世權,對人權為僅得對抗特定人的權利,而絕對權則為得對抗一般人的權利。債權系相對權,僅對債的當事人有效力。債權不具備不可侵性論者真是演繹此種傳統觀念而獲得的結論。但是,

該派論者沒有注意到債權的相對性是就“僅由債務人負實現債權人債權的積極義務,第三人不承擔實現債權的積極義務”而言的,債權具有相對性并不應當成為成立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的法律障礙,從債權系一種權利的角度看,債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適當保護,不應任第三人侵犯;從債權系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的一種法律關系的角度看,既然是合法成立的法律關系,是為某種社會目的而存在的,如非有其他正當理由,不應加以干擾或破壞。這種觀點也忽視了現代民法實踐中債權物權化的趨勢和實踐中對債權侵權制度的實際需要。另外,以維護經濟活動自由主張債權不具有不可侵性也只看到了主張債權侵權可能引起的負面效應,但是任何制度設計都有其負面性,這涉及制度設計過程中的利益平衡和價值取向問題,但并不能因為此點而廢棄整個制度的建立。

債權的不可侵性理論是傳統民法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面對新的實踐所做的一種修正,這種修正本身就有其積極意義,是民法理論適應新的實踐的一種大膽的嘗試。各種理論主張顯示了民法學者在此問題上所做的努力。債權私權說是從一般法理的角度而言的,蓋從一般法理上講,既然是合法成立的權利,必然有其存在的社會價值,也必然有其所要保護的法益,法律既然承認這種權利就應當予以保護。但這一主張顯然是避開了債權相對性和侵權制度保護絕對權之間的矛盾這一難題,沒有在此點上給予論證,缺乏說服力。債權對外效力說則是對債權相對性的限定和再解釋,它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傳統的債的相對性的固有觀點(因為傳統的債的相對性恰恰是不承認債的對外效力的),但是沒有給這種修正以充分解釋,似乎仍未超出債權私權說的局限,并沒有和傳統的債權相對性理論在一個邏輯層面上討論問題。債權財產說顯然是突破了傳統的債的相對性原則,從債權財產性的角度來主張確立債權侵權行為,但是沒有就債權財產性和物權等絕對權加以區別,混淆了二者的界限,依照這種主張確立債權侵權是以放棄民法的相對權和絕對權的劃分的價值為代價的。至于“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說”的價值和缺陷與“維護經濟活動自由說”相同,無需再述。值得注意的是王澤鑒先生提出的“特殊侵權說”,這種主張適應了新的民法實踐對債權侵權制度的需求,在一定情況下承認債權侵權行為。同時又照顧到了維護經濟活動的自由和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這兩種價值的平衡,更重要的是該主張從“違反善良風俗的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侵權”的角度有效地避免了承認債權侵權與債的相對性原則的沖突,是一種照顧到多方面需要的理論主張。這種主張的不足在于過于原則化,操作難度大,不利于當事人有效的利用債權侵權制度,同時也給了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

(三)我的主張

從實踐的角度看,承認債權侵權行為無疑是必要的,否則不利于對債權人的保護,從而影響了債權制度作用的發揮,同時,使得有過錯的第三人的行為得不到制止和懲戒,不但不能很好的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也顯然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則和法律設置的旨趣,也與設定債權為相對權的初衷不相符。但是承認債權侵權行為應當考慮到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和維護經濟活動自由兩種價值的平衡。而且承認債權侵權不能以犧牲傳統民法上的相對權和絕對權的劃分為代價,可以對傳統的債的相對性作以修正,但不能完全否定其積極價值。綜合考慮,筆者認為“特殊侵權說”至少在目前看來是一種相對比較可取的主張。

二、第三人侵權制度的比較法觀察

(一)英美法

英美法中類似大陸法上的“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為interferencewithcontract

rights。一般認為,英美法確立此項侵權行為的里程碑式的判例是1853年的“LumleyV.Gye”案。在此之前,法院不承認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法院認為,因違約所致損害,僅得向合同當事人另一方請求賠償(合同相對性原則)。不過,雖然如此,英美普通法實踐上實際已經另辟蹊徑,于后來所謂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某些情形下,賦予受害人侵權法救濟。在英美法國家,其侵害債權制度源遠流長,只是在不同的社會經濟條件和不同的法制時代,對其責任構成要件有不同的要求。

(二)大陸法

1.法國法

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使得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責任。”該規定就表明了法國立法是允許債權人于第三人侵害債權時可依該規定請求救濟。

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也得到了法國最高法院的認可。在1908年的“Rauduitz.V.Deouillel”一案中,法院直接以法國民法典1382條為依據判決被告侵害債權應負侵權責任,而否定了合同相對性原則排斥第三人侵權責任的觀點。總之,在法國立法、司法實務上,都認為第三人負有不可侵犯債權的義務。

2.我國臺灣法

臺灣“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賠償責任。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臺灣民法侵權所保護的對象包括權利以及權利之外的利益。在臺灣法律實踐上第三人侵害債權構成侵權行為,只是在賠償請求權的基礎不明確或有爭論。

第三人侵害債權是否能夠認定為侵權,雖然在理論上尚有爭論,但是在各國法律實踐上,都已經認定第三人侵害債權為侵權行為,第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的制度分析

(一)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綜觀各國的立法及學說,大多認為債權侵權行為非一般侵權行為,其成立要件與一般侵權行為要件應有所不同。如英國法上認為,引誘違約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1)明知他人合同的存在;(2)故意致人損害;(3)發生合同的違反;(4)有不正當引誘行為;(5)因果關系;(6)無正當理由。不法侵害經濟關系之非典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明知和故意、侵害合同履行、不法行為的實施、因果關系。美國《侵權法重述<一>》(1939)關于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要件,適用表見侵權規則(theprimafacietortrule),即“故意實施表見上確致人損害的行為者,除非能夠提出有效的抗辯,即證明其行為符合公認的公共或社會利益,應負賠償責任。”《侵權法重述<二>》中加了被告的行為的“不當”的規定。

從理論上說,第三人侵害債權,一方面法律上對其行為應當予以否定,且債權人由于第三人行為而受損害,亦理應得以救濟;另一方面,由于債權的存在缺乏社會公示性,債權受害往往不具有直接性,若凡侵害債權均成立侵權行為,則行為人動輒得咎,社會經濟活動及競爭秩序實難維持。基于上述兩方面的理由,并借鑒國外立法和學說,債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包括:

1.第三人實施了侵害行為。

第三人采取的行為可以是直接針對債權人的債權本身,也可以是直接作用于債務人,

使債務人違反合同或使原合同債務人不能履行,導致債權人的權利不能實現。包括(1)直接侵害,其典型形式是第三人無權處分他人的債權并致債權消滅;(2)間接侵害,可以是直接侵害債務人的財產并造成債務人履行不能的“實體侵害”,也可以是非法引誘債務人違約等。

2.被侵害的債權系合法債權。不合法的債權自始無效,根本不受法律保護,自然也就

不能成為侵權的客體。

3.行為人系債權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

4.第三人的行為違反法律。

侵害債權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若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則其行為具有正當性,不受法律之責難,不符合侵權行為的一般要件,自當不成立債權侵權行為。

5.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權人債權損害。

侵害債權,無論是使得債權消滅或者是行使不能,還是使債權行使困難或費用增加,都可以成立侵權行為。債權損害的事實僅指財產及財產利益的損失,不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

6.第三人存在侵害債權的故意。

一般侵權行為的成立,只需行為人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即可,但是由于債權缺乏典型社會公開性,第三人一般難以察覺,若僅過失即可成立侵權,則第三人的責任范圍將漫無邊際,防礙自由競爭的開展。因此只有當第三人出于主觀故意而侵害債權時,才成立侵權行為。過失不構成債權侵權行為。第三人不知道債權的存在,或對侵害債權的后果不可能預見,即使過失行為造成債權侵害的發生,也不構成債權侵權行為。

7.第三人的侵害行為和債權人的債權受損害的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二)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的基本形態

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具體形態千差萬別,德國學者將侵害債權的行為分為“侵害債權歸屬”與“侵害給付”二類。根據臺灣學者史尚寬的觀點,前者稱為直接侵害,其典型形式是第三人無權處分他人的債權并致債權消滅;后者稱為間接侵害,可以是直接侵害債務人的財產并造成債務人履行不能的“實體侵害”,也可以是非法引誘債務人違約等。這種分類方法普遍被采用。因此可以依照侵害行為是否直接指向債權把債權侵權的形態分為直接侵害債權和間接侵害債權兩大類。

1.直接侵害債權

直接侵害債權是指第三人的侵害行為直接作用于債權,致使債權受到損害。大體上有

兩種情況。(1)第三人無權處分或行使債權,直接使債權歸于消滅。(2)因第三人的行為直接損害債權或使債權喪失。如將他人的無記名證券出賣、設定抵押或損毀。

2.間接侵害債權

間接侵害債權是指第三人的侵害行為并非直接作用于債權人的債權,但是造成了債權

人債權的損害。依照侵害的行為方式、手段的不同大體包括:(1)實體侵害,是指以侵害債務人人身或債權標的物等手段致使債務人客觀上不能履行債務,從而侵害了債權人的債權。(2)直接引誘,是指第三人以勸說、欺詐等手段引誘債務人違反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從而達到一定目的的侵害債權行為。(3)間間接侵害,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并非直接針對原債權債務關系,但是卻致使債務人違反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的情形。如一起汽車銷售案,乙與甲約定從甲處購買汽車若干輛急用于生產,價款已付,丙知悉甲乙之間的合同并欲侵害該合同以損害乙與其競爭,丙從甲處盜走或損毀汽車系實體侵害;丙勸說甲違反與乙的合同而將該批汽車賣與它系直接引誘;丙勸說甲的供貨商丁拒絕向甲提供汽車,則為間間接侵害。

(二)債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1.直接侵害債權的損害賠償。

在直接侵害債權時,損害賠償關系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第三人為賠償義務人,債權人為賠償權利人。賠償的范圍限于實際損失。

2.間接侵害債權的損害賠償。

間接侵害債權的損害賠償根據情形分別為:(1)第三人傷害債務人、毀損標的物,以欺詐、脅迫、強制等方法阻止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本身沒有過錯,賠償關系的主體仍是債權人和第三人。(2)第三人引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為違約引誘,有抵制余地而不加抵制,債務人和第三人向債權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3)第三人與債務人相互串通侵害債權則構成共同侵權,債務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的價值與存在的問題

(一)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的價值

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制度的確立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民法實踐的需要,進而引發了

民法理論上的修正,而民法理論的修正又支持了司法實踐中對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的確認,因此,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可以說是民法實踐和民法理論互動的結果。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的確立自然有其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1.理論價值。

從理論層面來看,首先,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的確立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深化了傳統民法所堅持的“債的相對性”理論,明確了“債的相對性”的理論價值和其缺陷,并通過修正使之更加能夠適應民法實踐的新的要求。其次,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的確立進一步完善了民法上的債法制度,在理論上論述并確認了債的對外效力,有利于債法制度作用的發揮。最后,確認第三人侵害債權為一種侵權行為,也修正了民法侵權行為法只保護絕對權,不保護相對權的局限性,擴充了侵權行為法的適用范圍,加強了民法債法和侵權行為法之間的互益和協調,使得侵權行為法更加完善。

2.實踐價值。

確認第三人侵害債權為侵權行為最初就是來自于實踐的需要,從實踐的層面看,債權侵權制度的價值在于:

(1)確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為侵權行為,更加充分有效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債權,保障了民法債的制度價值的發揮。一般情況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使得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實現,債權人可以直接追究債務人的責任,但是即使由于債務人的原因致使債權得不到實現,債權人也并不總是可以在債務人那里實現其利益。試舉例分析:

1)債務人責任缺位。例如,甲方與乙方約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一臺制作糕點的機器,乙方趕在中秋節前生產某種糕點。乙方的競爭對手丙方為打垮乙,在甲方向乙方供貨的途中強行扣留了該機器,致使甲方不能按時供貨,乙方錯過了生產時機,蒙受了重大損失。但是,對于甲方來講,不能按時履約是由于丙造成的,甲方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因此乙方追究甲方的責任存在障礙,如果此時不認定丙方的行為為侵權行為就無法保護乙方的利益。相反,如果認定丙方的行為構成侵害乙方債權的侵權行為,則乙方可以在丙方那里獲得救濟。

2)債務人缺位。如一起研究生出國培養費案,原告A校圖書館助理館員孫某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因服務期未滿未獲得校方批準,后由B廠出具虛假證明使孫得以出國,原告要求被告B廠賠償孫某服務期未滿按國家規定所應當支付的培養費9000元。此時,債務人已經身在國外,實踐上無法直接追究孫某的違約責任,法院認定被告B廠的行為侵犯了A校的人事權(實為一種合同債權),判決由B廠向A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很好的保護了A校的利益。

(2)在一定情況下確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為侵權行為,使第三人為其侵害債權的行為承擔責任,制止了第三人的某些惡意行為,維護了交易安全和競爭秩序。如在實踐中常見的誘使他人雇員“跳槽”的行為,這種行為雖然從某種意義上講促進了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往往存在第三人出于惡意,故意“拆他人墻角”,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情形。如著名的英國1853年的“LumleyV.Gye”案中,Lumley是一個歌劇院的經理,他與明星Johanna.Weper訂立了演出合同。合同約定一定期限內該明星只能在該劇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情況,為擊垮Lumley,引誘該明星背棄原約定,轉而與他簽訂合同,到其劇院演出。顯然,如果完全不給第三人的侵害行為附加以責任,使得第三人責任空缺,就會放縱第三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利于交易安全和正當競爭秩序的維持。而目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對此鮮有規定,在此情況下,確認第三人的侵害行為為侵權行為,追究其責任就有很強的實踐意義。

(3)在一定情形下,可以便利糾紛的解決,節約訴訟成本。如甲乙簽訂合同,甲在乙處買一批緊缺的鋼材用于生產,在乙備好貨物準備發貨的當天晚上丙將其盜走,致使乙無法交貨。如果不認定丙的行為為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則甲只能向乙主張違約責任,在乙承擔違約責任之后再向丙主張損害賠償,最終由丙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認定丙的行為構成對甲的債權侵權,則甲可以直接向丙主張損害賠償,由丙承擔責任,這樣不僅可以充分保護甲的利益,而且便于三方糾紛的解決,也極大的節約了訴訟成本。

(二)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并不是傳統民法上所有的,而是傳統民法適應新的實踐的

產物,是一項全新的制度。這項制度的確立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尚存在很多問題。

1.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制度在理論上存在的問題

(1)傳統民法上一直堅持“債的相對性原則”,以合同為例,一般認為合同是當事人

之間的事情,與第三人無涉,對債權人的保護也是通過違約責任制度來進行的;同時,侵權行為制度也只保護絕對權而不保護相對權,整個侵權行為制度都是以此為理念來設計的,這到各種利益的平衡和侵權行為制度的運行。但是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的確立必然要突破“債的相對性原則”而同時把債權放到侵權制度的體系之中。因此,如何協調“債的相對性”、侵權行為制度、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三者之間的關系,把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放到一個合適的位置,仍然是一個理論上難題。

(2)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的確立突破了至少修正了“債的相對性原則”,但是“債的相對性原則”民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以合同為例,“合同相對性”涉及合同自由和市民生活的私密性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的確立只能是該原則的一個例外。確立債權侵權制度不能以放棄“債權相對性原則”。因此在多大程度上,在那些方面突破該原則也是理論上需要解決的問題。

2.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在實務運作上存在的問題

(1)為了維護經濟活動的自由和正常的經濟競爭,確認第三人侵害債權為侵權行為必須以第三人知曉債權的存在和存在侵害的故意為要件。但是,要債權人證明第三人知曉其債權和第三人的故意是很困難的,債權人無法完成其舉證責任則無法運用債權侵權制度保護其利益,使得該制度落空。因此如何在充分保護經濟活動自由和正常競爭的前提下更好的運用債權侵權制度是實踐中的難題。

(2)傳統的侵權行為法保護絕對權不保護相對權,整個侵權行為制度都是以此為理念來設計的。債權侵權制度把債權納入侵權行為體系之中,在侵權構成、因果關系的認定、侵權賠償的范圍等侵權行為制度的適用上會引發一些問題。

(3)在債權侵權制度確立之后,債權人的債權既可以受到違約責任制度又可以受到侵

權責任制度的保護,但是這兩種制度在保護債權上的關系如何確是實踐中要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明確在民法上債權侵權制度應僅作為一種輔助性的法律制度而存在,這就是說,債權侵權制度只是輔助合同責任制度發揮作用。

五、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與中國法

(一)在我國,債權的不可侵性的確立有一定的立法依據,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司法實務的認可。

1.《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債權人對其合法存在的債權享有利益,該規定賦予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以不得侵犯的消極義務,否則就構成侵權。

2.《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通說認為“財產”二字,應當理解為財產權利和利益。債權反映的是一種動態的財產關系,最終要決定財產利益的歸屬,因而債權的基本性質仍然是財產和財產利益的權利。因此侵害債權的行為應當在本條規定的范圍之內。

3.國務院1990年12月12日的國發【1990】68號《國務院關于在清理整頓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債權債務的清理問題的通知》文件中規定:“公司雖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但實際上沒有只有資金,或者實有資金與注冊資金不符的,由直接開辦公司的主管部門或開辦公司的申報單位、投資單位在注冊資金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該規定中,投資主體(或開辦主體)所承擔的責任就是債權侵權責任。因此,該行政法規表明第三人侵害債權可以構成侵權行為。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社非法轉移人民法院凍結款項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的復函》(1995年5月5日,法函【1995】51號)也明確指出侵害債權問題。該司法解釋表明,第三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第三人的行為構成債權侵權行為,第三人在其侵害的債權的限度內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

5.在司法實務中已經有了認定第三人侵害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例,如前述“一起研究生出國培養費案案”。這說明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已經得到了司法上的初步認可。

(二)我的主張

筆者認為:第一,雖然在民法理論上和實務運作上確認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仍然有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但是從實踐需要的角度看,我國應當在立法上確立債權侵權制度、在司法上認定第三人侵害債權為侵權行為。第二,采取“特殊侵權行為說”,把債權侵權歸結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在理論上以協調“債的相對性”和債權侵權,在實踐上以平衡保護債權和維護自由競爭兩種價值取向。在具體規定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議草案)》第157條的規定,即第三人故意違背善良風俗侵害他人債權的,應負賠償損害的責任。

六、小結

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是指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實施或與債務人惡意傳統實施旨在侵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并給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從而被認定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作為一項制度的確立突破了傳統民法上所堅持的“債的相對性原則”,給債權以充分的保護,同時又把債權侵權限定在第三人故意的范圍內以維護經濟活動的自由和正當競爭。對于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在理論上尚未有一致的看法,在實踐上也存在一些問題。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了相關的規定和類似的做法,但筆者更主張采“特殊侵權說”來完善我國立法,確立一個比較合理的債權侵權制度。

【注釋】

王家福:《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頁。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五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頁。

此種學說名稱系筆者為論述方便所自定,并不必然是持此種觀點者所明確主張的;

參見孫森炎:《論對于債權之侵權行為》,載《法令月刊》(臺)第37卷第5期,第8頁;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五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頁;[日]林良平等,《現代法律學全集•債權總論》,青林書院新社1978年版,第12頁

楊麗君:《論英美法合同相對性原則》,載梁彗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4頁。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五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頁。

鄒雄、連雪飛:《論第三人侵害債權》,載《福建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社會公共安全研究》,第13卷第6期(總第52期),第44頁。

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三民書局1993年第14版,第52頁;胡長清:《中國民法債編總論》,商務印書館,第127頁;王伯琦:《民法債編總論》,臺灣中正出版公司1952年版,第73頁

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頁。

V.V.palmer,AComprartiveStudyoftheFrenchActionforWrongfulInterferrencewithContract,p328,轉引自王文欽:《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3頁

李玉:《侵害債權債權制度若干問題之淺析》,載《河北法學》1993年第3期,第93頁。

王澤鑒:《債法原理》(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頁。

參見王文欽:《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5頁。

同上。

鄒雄、連雪飛:《論第三人侵害債權》,載《福建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社會公共安全研究》,第13卷第6期(總第52期),第45頁;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五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頁。

ClerkandLindsellOnTorts,p820,轉引自王文欽:《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0頁;

D.B.Dobbs,“TortiousInterferrencewithContractualRelations”,(1980)ArkansasLawreview,Vol.34.P346.

參見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頁;王文欽:《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9頁;鄒雄、連雪飛:《論第三人侵害債權》,載《福建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社會公共安全研究》,第13卷第6期(總第52期),第46-47頁。

但也有學者主張:不法與過錯很難加以明確區分,如果采取客觀過錯標準,不法概念已經被過錯概念所吸收,故侵權行為的構成不需強調行為的違法性。參見孔祥俊,楊麗:《侵權責任要件研究(下)》,載《政法論壇》1993年第2期,第50-53頁。

參見《美國侵權法重述<二>》第766、766A條的規定。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五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頁;王文欽:《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5頁;梁民:《論侵害債權制度》,載《法學》1997年第6期;黃軍,孫明飛:《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載《律師世界》1998年12期;

關于“不真正連帶責任”論述參見孔祥俊:《論不真正連帶責任》,載《中外法學》1994年第3期;

周煥鴻:《對一起研究生出國培養費糾紛主體資格之探討》,載《法學與實踐》1994年第1期,第60頁。

鄒雄、連雪飛:《論第三人侵害債權》,載《福建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社會公共安全研究》,第13卷第6期(總第52期),第46-47頁;

關于“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價值的論述參見楊麗君:《論英美法合同相對性原則》,載梁彗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頁

相關論述參見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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