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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部審計的職能
1.1控制職能內部審計機構是集團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它獨立于其它各部門和其它控制系統,是對其它控制的一種再控制,與其它控制形式相比,更具獨立性、權威性和全面性。它是對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效果監督與評價,并向管理當局反饋這些信息及其他有關信息,提供完整的依據。因此,內部審計又是內部控制的特殊構成要素,是對內部控制實施的再控制。
1.2監督職能監督職能是內部審計的基本職能。內部審計產生的根本動因是企業中存在的委托關系,內部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內部審計必須全面發揮其監督的職能,側重于會計監督的含義,內部審計最能發揮對會計的監督作用。
1.3評價職能通過內部審計可以熟悉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并且由于內部審計部門獨立于子公司,更能客觀公正地評價子公司的管理情況和運行業績。評價職能表現為對單位的計劃、預算、決策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對單位某一方面的經濟活動或單位整體經濟活動是否按照指定的目標和決策進行而進行評價。
1.4服務職能內部審計可以通過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為管理當局的決策、計劃、控制提供依據,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內部審計的服務職能。而集團公司內部審計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知識結構的日趨合理化,將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2內部審計模式
除以上職能外,不同組織結構模式下的內部審計模式有著各自的優勢和劣勢。企業集團應該結合自身的組織結構模式來合理選擇適合的內部審計模式。
企業集團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企業組織,其內部審計模式受到組織結構模式的影響。按照集權與分權的關系來劃分,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主要有U型結構(集權模式)、H型結構(分權模式)、M型結構(分層管理模式)三種模式。
U型結構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模式
U型結構也稱“一元結構”,其主要特點是高度集權,多運用于規模較小、產品較集中的企業集團。該模式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不設中間管理層,母公司直接控制其下屬子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子公司的自主權較小。
U型結構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模式——總部集權模式
在U型結構下,由于母公司對其下屬子公司日常經營活動進行集中統一的管理,因此,可以把企業集團的內部審計權限集中在母公司,建議設立總經理領導為主的集權式內部審計模式。在母公司設立較大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對子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審計監督,對總經理的經濟責任審計則交由董事會委托的社會審計完成。母公司的內部審計人員直接向總部領導層報告工作。對于非核心企業,由于此類子公司與企業集團之間的關系是由彼此之間達成的契約或協議來決定的,因而聯系比較松散,審計的范圍比較窄,內容也比較單一。根據經濟性原則,可不設實質性的內審機構,當需要內部審計介入時,可以由集團內審部直接進行審計;對于核心及集團的骨干企業,由于此類子公司是企業集團的主體部分,在集團處于重要的地位,是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的重點,其內審業務需求也較多,因此可以采取由總公司在子公司內部直接派駐內部審計常駐機構來開展日常內部審計業務。
該模式下企業集團的審計信息傳遞應是:內部審計派出機構將各子公司的審計信息傳遞給母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再將這些信息匯總整理后向總經理匯報,由母公司總經理對下屬子公司經理的績效進行評價;而關于集團財務審計、管理審計的信息則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對母公司經理層的績效審計信息通過委托的外部審計獲得,最后由董事會將集團的審計信息傳遞給股東等利益相關者。
3H型結構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模式
H型組織結構也稱為“控股結構”,是隨著多元化經營的控股公司出現而產生的一種分權型的組織結構。在這種模式下,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聯系是松散的,母公司除了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和審批權繼續保留外,其余權力如日常財務決策權和經營管理權均下放給子公司,母公司更側重對子公司受托責任完成情況的考核與評價。該模式比較適用于子公司較多或者業務組合不相關且多元化的集團公司。
H型結構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模式——分權模式
在設置H型組織結構下企業集團的內部審計機構時,考慮到H型組織最大的特點是整個集團多元化,不同的子公司分布于不同的行業,公司業務組合通常是不相關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和監督都比較間接,故建議在母公司設立直接對董事會負責的內部審計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為集團董事會做出的有關決策服務,制定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的整體規劃和政策,指導基層法人企業內部監督體系的設立與運作,協調集團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關系,建立內部審計質量控制體系,提高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在子公司設立由基層企業總經理領導的審計部門,審計部門在行政上接受子公司經理領導,在工作上接受審計委員會的指導,實行分級管理型的內部審計制度。審計委員會對下屬各子公司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協調,子公司審計部門獨立行使審計職權。
該模式下企業集團的審計信息傳遞應是:各子公司的內審部門將子公司的財務審計、管理審計信息向總經理匯報,總經理根據審計信息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調整,而與集團有關聯的信息則向審計委員會匯報,審計委員會將有關集團的財務審計、管理審計信息以及子公司經理層的績效審計信息向董事會傳遞,最后由董事會將集團的審計信息傳遞給股東等利益相關者。
4M型結構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模式
M型結構介于高度集權的U型與高度分權的H型之間,是適度集權與適度分權相結合的組織結構。一般采用這種結構的都是規模巨大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下設事業部或者子公司,它們有在集團公司總體戰略框架下運行的利潤中心,但這些利潤中心不擁有獨立法人地位,各事業部或子公司通常下設職能部門來協調和管理分部的生產經營活動,這樣整個企業集團就形成三個層次,集團公司(總部)是整個集團的最高決策層,是集團的投資中心;事業部是集團的中間管理層,是一級利潤中心;各事業部下屬企業則是集團的次級利潤中心和成本中心,實行常規管理。
M型結構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模式——分層管理模式
母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主要由審計委員會和總審計部構成。審計委員會設在董事會下,統一管理整個集團的審計活動,在內部審計體系處于核心地位,是集團審計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總審計部在行政上歸屬集團總經理領導,在業務上接受集團審計委員會指導。對于處于集團中間管理層的事業部,通過事業部經理,由母公司授權,全面負責本部及其下屬子公司的管理,其審計部的日常審計活動向本部總經理報告,重大事項可以通過總經理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部的主要功能是執行集團公司的日常內部審計事項,業務上領導和評價下屬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在子公司,總經理領導審計部開展日常的審計工作,重大事項由總經理向上級審計部門匯報。
該模式下企業集團的審計信息傳遞應是:各事業部下屬子公司的內審部將子公司的財務審計、管理審計信息向基層企業總經理匯報,總經理根據審計信息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調整;子公司把與其他關聯企業的財務審計、管理審計信息向事業部審計部門匯報,由事業部向總審計部門上傳,此外,事業部經理還要對下屬子公司經理的績效審計信息進行分析、評價;然后根據財務審計、管理審計信息對事業部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調整;而母公司總經理則對事業部經理的績效審計信息進行分析、評價,有關整個集團的財務審計、管理審計信息則由審計委員會向董事會傳遞;最后由董事會將集團的審計信息傳遞給股東等利益相關者。
論文關鍵詞:內部審計
論文摘要:隨著企業集團的發展壯大,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內部審計在加強經營管理控制中的重要性。這就讓我們必須了解內部審計的職能和模式。企業組織結構是影響企業集團構建內部審計模式的主要因素之一。企業集團采取的組織結構模式不同,其構建的內部審計模式也應該不同。